书城哲学马克思主义箴言:我从哪里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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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一夫一妻制家庭(2)

在说到随着母权制的覆灭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一夫一妻制以前,我们再就多妻制和多夫制说几句话。这两种婚姻形式,只能算是例外,可以说是历史的奢侈品,除非它们在某一个国家内同时并存,但是大家知道这是没有的事。因此,由于被多妻制所排除的男子并不能向因多夫制而成为多余的妇女求得安慰,而且男女的数目,不管社会制度如何,迄今又差不多是相等的,所以,不论多妻制或多夫制的婚姻形式都不能成为普遍通行的形式。事实上,一夫多妻制,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只有占居特殊地位的人物才能办到。在闪米特人的家长制家庭中,只有家长本人,至多还有他的几个儿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其余的人都以一人一妻为满足。现在整个东方还是如此;多妻制是富人和显贵人物的特权,多妻主要是用购买女奴隶的方法取得的;人民大众都是过着一夫一妻制的生活。印度和中国西藏的多夫制,也同样是个例外;关于它起源于群婚这个无疑是不无兴趣的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而在实践上,多夫制的容让性看来要比伊斯兰教徒的富于嫉妒的后房制度大得多。例如至少在印度的纳伊尔人中间,虽然每三、四个或更多的男子共有一个妻子,但是他们每人同时还可以和别的三个或更多的男子共有第二个,甚至第三个、第四个……妻子。奇怪的是,麦克伦南在叙述这种婚姻俱乐部时(其成员可以同时加入几个俱乐部),竟没有发现俱乐部婚姻这个新的范畴。不过,这种婚姻俱乐部的风俗,决不是真正的多夫制;恰好相反,正如吉罗-特龙所已经指出的,这只是群婚的一种特殊形式;男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而妇女则过着多夫制的生活。

个体婚制

一夫一妻制家庭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

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神话中的女神的地位表明,在更早的时期妇女还享有比较自由和比较受尊敬的地位,但是到了英雄时代,我们就看到妇女已经由于男子的统治和女奴隶的竞争而降低了。

一夫一妻制家庭……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而确定出生自一定的父亲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弃他的妻子。破坏夫妻忠诚这时仍然是丈夫的权利,这一点至少有习俗作保证(Napoleon code〔拿破仑法典〕明确地规定丈夫享有这种权利,只要他不把姘妇带到家里来);而且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权利也行使得愈来愈广泛;如果妻子回想起昔日的性的实践而想加以恢复时,她就要受到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严厉的惩罚。

这种新的家庭形式的最严酷的例子,我们在希腊人中间可以看到。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神话中的女神的地位表明,在更早的时期妇女还享有比较自由和比较受尊敬的地位,但是到了英雄时代,我们就看到妇女已经由于男子的统治和女奴隶的竞争而降低了。

只要读一下《奥德赛》,就可以看到特里曼珠是怎样打断他母亲的话并迫使她缄默。在荷马的史诗中,被俘虏的年轻妇女都成了胜利者的肉欲的牺牲品;军事首领们按照他们的军阶依次选择其中的最美丽者;大家也知道全部“伊利亚特”都是以阿基里斯和亚加米农二人争夺这样一个女奴隶的纠纷为中心的。荷马的史诗每提到一个重要的英雄,都要讲到同他共享帐篷和枕席的被俘的姑娘。这些姑娘也被带回胜利者的故乡和家里去同居,例如在埃斯库罗斯的作品中,亚加米农对珈桑德拉就是这样做的;同这些女奴隶所生的儿子可以得到父亲遗产的一小部分,并被认为是自由民;特夫克尔就是铁拉孟的这样一个非婚生的儿子,他可以按父名给自己取名字的。对于正式的妻子,则要她容忍这一切,要她自己严格保持贞操和夫妻的忠诚。虽然英雄时代的希腊妇女比文明时代的妇女更受尊敬,但是归根结蒂,她对于男子说来仍不过是他的婚生的嗣子的母亲、他的主要的管家婆和女奴隶的总管而已,他可以随意纳这些女奴隶为妾,而且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正是奴隶制与一夫一妻制的并存,正是完全受男子支配的年轻美貌的女奴隶的存在,使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这种性质它到现在还保存着。

《奥德赛》

《奥德赛》是古希腊的两部著名史诗之一,为盲诗人荷马所编辑整理。

本书被后人细分为廿四卷,主要是连接伊利亚特的剧情,希腊英雄奥德修斯(又译俄底修斯)在特洛伊战争(又译特洛亚战争)中取胜及返航途中的历险故事。

希腊半岛一些部落联合进攻特洛伊。某部落首领奥德修斯刚得贵子,便别妻远征。战争进入第10年,奥用木马藏兵,希腊军队里应外合,攻陷敌城,赢了特洛伊战争。

希腊军在回家途中因为英雄奥德修斯激怒了海王波塞冬(又译波塞顿)而遇到海难,全军覆灭,是奥德修斯凭借机智和勇敢,终于逃过一劫。可是因为波塞冬的愤怒未息,导致他找不到回家的航线而在大海里漂流。

《奥德赛》着重描写了奥德修斯10年海上漂泊中最后40天的事情:奥德修斯历尽艰险最后到达斯刻里亚岛,受到国王菲埃克斯的隆重接待,酒席间应邀讲述他遇风暴、遇独目巨人、遇风袋、遇女妖、遭雷击等海上经历。后化装乞丐返乡,设计比武射杀了聚集在他宫中向他妻子逼婚的众多贵族,并与忠贞不渝的妻子佩涅洛佩和勇敢的儿子忒勒马科斯团圆。《奥德赛》以海上冒险和家庭生活为中心,描写奥德修斯的不畏艰险和佩涅洛佩的坚贞,歌颂了他智慧、勇敢和忠诚。

斯巴达家庭

在斯巴达,是一种由国家根据当地的观点而改变了的对偶婚制,这种对偶婚制在许多方面还像群婚。

谈到较后时期的希腊人,应该把多立斯人同伊奥尼亚人区别开来。前者以斯巴达为典范,他们的婚姻关系在许多方面甚至比荷马本人所描写的婚姻关系还要古老。在斯巴达,是一种由国家根据当地的观点而改变了的对偶婚制,这种对偶婚制在许多方面还像群婚。不育子女的婚姻可以解除:国王阿拿克散德里德(公元前560年)由于妻子不育,另娶了一个,有着两个家庭;大约在同一时期,国王阿里斯东曾有两个妻子不育,便娶了第三个,而把前两人中的一个退了。另一方面,几个兄弟可以有一个共同的妻子;一个人如果喜欢自己朋友的妻子,就可以和那个朋友共同享有她,而把自己的妻子交给一个像俾斯麦所说的壮健的“种马”去支配,即使这个家伙本人并不属于公民之列,也认为是合乎体统的事情。在普卢塔克的作品中,有一个地方谈到一个斯巴达妇女,叫一个向她求爱的人,去取得她的丈夫的许可,按照舍曼的看法,可以认为在习俗上甚至存在着更大的自由。所以,真正的通奸,妻背夫不贞,是从来没有听说过的。另一方面,斯巴达至少在其全盛时代,还不知有家庭奴隶,而处于农奴地位的赫罗泰则另自居住在庄园里,因此,斯巴达人占有他们妻子的机会比较少。在这些条件下,斯巴达的妇女自然要比其他希腊妇女占着受人尊敬得多的地位。斯巴达的妇女和一部分优秀的雅典艺妓,在希腊,是受古人尊崇并认为她们的言行是值得记载的唯一的妇女。

雅典家庭

在雅典人看来,妻子除生育子女以外,不过是一个婢女的头领而已。

这种雅典家庭随着时间的进展,成了一种范例,不仅其余的伊奥尼亚人,而且宗主国和殖民地的所有希腊人都逐渐按照这种范例来建立他们的家庭关系。

我们看到,在以雅典人为代表的伊奥尼亚人中间,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姑娘们只学习纺织缝纫,至多也不过学一点读写而已。她们过着差不多是幽居的生活,只能同别的妇女有所交往。妇女所住的房间是在家中的单独一部分,在楼上或者在后屋中,男子,特别是陌生人不容易入内,如果有男子来到家里,妇女就躲到那里去。妇女没有女奴隶做伴就不能离家外出;她们在家里实际上受着严格的监视;阿里斯托芬曾经提到摩罗西安狗,说人们饲养它们是为了吓走通奸者,而且,至少在亚洲各城市,还用阉人来监视妇女,早在希罗多德时代,在希沃斯岛上就制造这种阉人出售,据瓦克斯穆特说,并不是只卖给野蛮人。在欧里庇得斯的作品中,妻子被称为oi? kurema,即用来照管家务的一种物件(这个词是一个中性名词),所以在雅典人看来,妻子除生育子女以外,不过是一个婢女的头领而已。丈夫从事竞技运动和公共事业,而妻子不许参加;此外,丈夫还常常有女奴隶供他使用;而在雅典的全盛时期,对他来说广泛盛行至少是受国家保护的卖淫。超群出众的希腊妇女,正是在这种卖淫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她们由于才智和艺术趣味而高出于古希腊罗马时代妇女的一般水平之上,正如斯巴达妇女由于性格而高出一般水平之上一样。但是,在做妇人之前,必须先当艺妓,这种情况成了对雅典家庭的最严厉的非难。

这种雅典家庭随着时间的进展,成了一种范例,不仅其余的伊奥尼亚人,而且宗主国和殖民地的所有希腊人都逐渐按照这种范例来建立他们的家庭关系。但是,尽管有这些幽禁和监视,希腊妇女仍然常常可以找到欺瞒自己丈夫的机会,而耻于向自己的妻子表示任何爱情的丈夫,就同艺妓纵情取乐;但对妇女的侮辱,却在男子身上得到了报复,而侮辱了男子本身,直到他们堕落到违反自然地玩弄男童,并且用加尼米德的神话使他们的神以及他们自己都受到侮辱为止。

群婚制的遗产

摩尔根所说的杂婚制,是指与个体婚制并存的男子和未婚妇女在婚姻之外发生的性交关系,这种性交关系,大家知道,以各种不同的形式盛行于整个文明时代,而且日益变为公开的卖淫了。这种杂婚制直接起源于群婚制,起源于妇女为赎买贞操权利而做的献身牺牲。为金钱而献身,最初是一种宗教行为,它是在爱神庙举行的,所得的钱最初都归于神庙的财库。阿尔明尼亚的阿娜伊蒂斯庙、科林斯的阿芙罗狄蒂庙的庙奴,以及印度神庙中的宗教舞女,即所谓Bajaderen(葡萄牙语bailadeira——舞女一词的讹误),都是最初的娼妓。这种献身起初是每个妇女的义务,后来便只由这些女尼代替其他所有妇女来献身了。在其他各民族中,这种杂婚制起源于允许姑娘们在结婚前有性的自由,因此也是群婚制的残余,只不过这种残余是通过其他途径传到今天的。随着财产不均现象的产生,亦即早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与奴隶劳动并存地就零散地出现了雇佣劳动,同时,作为它的必然伴侣,也出现了与强制女奴隶献身于男性的现象并存的自由妇女的职业卖淫。由此可见,群婚制传给文明时代的遗产是两重的,正如文明时代所产生的一切都是两重的、口不应心的、分裂为二的、自相矛盾的一样,一方面是一夫一妻制,另一方面则是杂婚制以及它的最极端的形式——卖淫。杂婚制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它使旧时的性的自由继续存在,以利于男子。在实际上不仅被容忍而且特别为统治阶级所乐于实行的杂婚制,在口头上是受到非难的。但是实际上,这种非难决不是针对参与此事的男子,而只是针对妇女:她们被排除出去,被排斥在外,以便用这种方法再一次宣布男子对妇女的绝对统治乃是社会的根本法则。

但是,在一夫一妻制内部第二种矛盾也因此而发展起来了。同靠杂婚制取乐的丈夫并存的还有一个被遗弃的妻子。正如吃了半个苹果以后就再也不能有一整个苹果一样,没有矛盾的另一面,就不可能有矛盾的这一面。尽管如此,男子的想法似乎仍然不是这样,直到他们的妻子教训了他们,使他们更明白为止。随着个体婚制,出现了两种经常性的、以前所不知道的特有的社会人物:妻子的经常的情人和戴绿帽子的丈夫。男子获得了对妇女的胜利,但是桂冠是由失败者宽宏大量地给胜利者加上的。虽然加以禁止、严惩但终不能根除的通奸,已成为与个体婚制和杂婚制并行的不可避免的社会制度了。子女是否确凿无疑地出生自一定的父亲,像从前一样,至多只能依据道德的信念;所以,为了解决这个无法解决的矛盾,Code Napoléon《拿破仑法典》在第三一二条规定:

“L"enfantconupendantlemariagea pourpère le mari”——“凡在结婚以后怀胎的婴儿,以该夫为父。”

个体婚制三千年来存在的最后结果便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