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怎么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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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2)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等。

合作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二十四)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作社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五)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

(二十六)合作社对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合作社收到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应按双方确认的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入股金,双方确认的价值与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计入盈余公积。

(二十七)合作社的生产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二十八)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合作社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九)合作社的经营支出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以及因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

管理费用是指合作社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其他支出是指合作社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支出。

(三十)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

(三十一)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真实完整地登记成员个人账户。

成员账户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合作社成员入社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以及返还给成员的盈余和剩余盈余金额。

(2)年初将上年各项公积金数额转入,本年发生公积金份额变化时,按实际发生变化数填列调整。“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在年度终了,或合作社进行剩余盈余分配时,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或变化情况计算填列调整。

(3)成员与合作社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交易量(额)”按实际发生数填列。

(4)年度终了,以“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合计数汇总成员应享有的合作社公积金份额,以“盈余返还金额”和“剩余盈余返还金额”合计数汇总成员全年盈余返还总额。

(四)财务状况说明书

财务状况说明书是对合作社一定会计期间生产经营、提供劳务服务以及财务、成本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书面文字报告。合作社应于年末编制财务状况说明书,对年度内财务状况做出书面分析报告,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说明。财务状况说明书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内容至少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合作社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情况

包括:合作社的股金总额、成员总数、农民成员数及所占的比例、主要服务对象、主要经营项目等情况。

2.成员权益结构

(1)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变动情况;

(2)各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各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成员入社和退社情况;

(3)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个数及所占的比例;

(4)成员权益变动情况。

3.其他重要事项

(1)变更主要经营项目;

(2)从事的进出口贸易;

(3)重大财产处理、大额举债、对外投资和担保;

(4)接受捐赠;

(5)国家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

(6)与成员的交易量(额)和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量(额);

(7)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

(8)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9)未决诉讼、仲裁。

《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甘农牧发〔2012〕4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增强其经营活力和实力,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带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创建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及管理。

§§§第二章创建标准

第三条民主管理

(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2年以上,注册登记后在农业部门备案,工商注册核准成员数100人以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二)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和通讯地址,有牌子、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独立的银行账户和统一印发的《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四)有根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制定的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合作社章程。建立有完善的公共事务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制定生产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会计、收益分配、议事决策、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制度规范上墙,并认真执行。

(五)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执行监事)、成员(代表)大会等组织人员和机构健全,定期召开“三会”,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出席成员签名的会议记录档案齐全。

(六)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

(七)按照生产经营需要,设立生产技术、销售、财务等相关部门,各部门有机衔接,运转协调。

(八)能够按照农业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提供和报送有关数据、材料。

第四条生产服务

(一)生产经营范围明确,经营产业有效带动当地区域产业和经济发展。

(二)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供应率超过80%。

(三)统一生产、统一技术培训、统一贮藏(加工)等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四)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能够执行不同农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或标准》和《农产品分等分级标准》;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做到生产过程有记录,投入品信息可查询,货源流向可追踪,产品质量可追溯。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第五条产品营销

(一)统一品牌、包装。主要产品拥有自主注册商标,使用印有商标的统一包装,着力打造自主“品牌”。

(二)统一农产品认证服务。农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有机食品认证。

(三)统一价格和销售服务。主要为成员服务,成员产品统一定价销售,统一销售率超过80%

(四)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或开展“农社对接”等,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五)在有关网站建立自己的信息网页,并定期更新维护,发布供求信息,积极开展电子商务。

第六条财务管理

(一)合作社财会人员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二)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按期记账、核算,编制账务《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社员权益变动表》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向成员公布、接受成员质询。

(三)建立成员个人账户,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提供依据;核算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相应责任提供依据;通过成员账户,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处理成员退社时的财务问题提供依据;通过成员账户,记载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

(四)获得各级政府项目扶持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平均量化到每位成员账户。

(五)经营状况良好,税后利润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和弥补损失后,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六)设立风险基金,用于成员在生产、营销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组织成员依法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和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解决成员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金困难。

(七)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第七条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的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第八条无以下“一票否决”不良记录:

(一)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二)社内成员投诉率达10%;

(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有商业不法行为受执法部门处罚;

(五)受行业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

(六)各级政府扶持项目实施不到位,资金使用不合理;

(七)开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报表。

§§§第三章创建程序

第九条省级示范合作社评审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农牧(农经)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区)农牧(农经)部门共同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由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年底前向甘肃省农牧厅(农经处)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年10月底前由甘肃省农牧厅完成评审认定。

第十条评审认定采取百分制评分法进行。85分以上即可认定为“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由甘肃省农牧厅在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发文予以命名。

第十一条“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所认定示范合作社每两年组织一次复验。复验不合格者取消合作社示范社资格。凡出现第八条中“一票否决”不良记录的,随时取消示范社资格。

§§§第四章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由甘肃省农牧厅授“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牌,并向全省乃至全国宣传推广其先进经验和品牌。

第十三条优先申报省上和国家有关部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项目,支持其做大做强。

第十四条优先申报省上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优先推荐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农产品交易会及各种博览会和甘肃省农牧厅在全国开设的展示销售厅,并享受举办方对合作社的各项优厚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