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名辨艺术与思维逻辑(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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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名辩之名与逻辑学概念理论(2)

从约要、概括地反映实的角度看, “名”犹如《墨子。小取》中的“以名举实”一样,指的是概念。《荀子》中讲到制名的原则时,其中一些其实是“名”的表达问题,表达当然是用语词来表达。例如,其中的“约定俗成”原则是说,人在实践中认识了某个或某类对象后到底用哪个“名”去表达不是一定的,而是社会的人共同约定的。另外,一个“名”也不一定非指某个实不可,所谓“名无固实”、“名无固宜”。只要是社会的人约定了,用惯了,那个名就固定指称某实,那个名就是适宜的。这里的名谈的是表达问题,当然是指语词。

在先秦,名确实是一身而二任,既指概念,又指语词,在众多名辩家那里二者常常是混同使用,不加以明确区分的。但两个含义是否混淆不清呢?回答是否定的。在绝大多数场合是分得很清的。先秦不少文献中很清楚地分析了不同语词表达同一概念及同一语词表达不同概念的问题。

这与语言学中的同义词与多义词相类似,当然只是类似而已,本质上是不同的。

例如:《墨子·经说上》有“二名一实,重同也”。

“二名一实”的名,显然是就它的语词意义讲的。两个语词所指称、表达的是同一个客观对象。这种二名同指一实的同就叫做“重同”。由此可知,二名所表达的显然是同一个概念。

例如:

知狗而自谓不知犬,过也。说在重。

狗,犬也,而杀狗非杀犬也,不可,说在重。

知道狗是什么而又说自己不知道犬是什么,这是错误的,原因就在于狗与犬是(二名一实的)重同关系。狗就是犬,认为杀狗不是杀犬,是不正确的,理由同样是狗与犬是(二名一实的)重同。

这是用不同语词表达同一概念的情况。下面看同一语词表达不同概念的论述。

例如:《墨子·经上》中对“且”这一语词作过分析。

“且”的意义是“言然也”。指的是事物时态。中国文字没有现在、过去、将来时态上的分别。“且”这个语词用在不同场合可以表示不同的事物时态。

且,言然也。

且,自前日且,自后日已,方然亦且。

第一种未然情况,指某事发生之前的情形,“自前日且”即某事物情况将要发生而尚未发生的状态。《墨子·小取》中说:

且读书,非读书也;

且入井,非入井也;

且出门,非出门也。

将要读书,尚未读书;将要下井,尚未下井;将要出门,尚未出门。

第二种,“既然”情况,用“巳”字表示。指某事发生之后的情形。如:病已不起。某人生病之后尚不能起床。

第三种,“方然”情况,指某事正在发生的情况“方然亦且”。如:且行且射。《汉书·李广传》:

(李)广行取儿弓射杀追骑。

颜师古注:

且行且射也。

边骑马边射箭的状态。此外,如且歌且舞、且战且退等亦是此意。

注意一与三,这里不是说“且”字在《墨辩》中用在两个地方有两个不同的含义,而是《墨辩》的作者已经清楚地意识到同一个语词在不同场合可以具有不同含义,表达不同概念,并且把这一问题从理论的高度加以介绍评述。这是难能可贵的。

类似的情况还见于《尹文子》,这说明先秦名辩家们对这一问题的普遍关注。《尹文子·大道下》记载有这样一则故事:

郑人谓玉未理者为璞。周人谓鼠未腊()(T读音西)者为璞。周人怀璞,谓郑贾(ga读音古)日:“欲买璞乎?”郑贾日:“欲之。”出其璞视之,乃鼠也,因谢不取。

郑国人把未经雕琢的玉叫做璞,周地的人把未风干的死老鼠叫做璞。周地的人怀里揣着没有风干的死老鼠对郑国的商人说: “想买璞吗?”郑国的商人回答说:

“想买。”周地的人从怀里掏出来的却是死老鼠,郑国商人辞谢不买。故事很简单,却很生动。其中蕴涵的名辩理论更是我们所关心的。同一个语词“璞”因地域的不同有着不同的含义,从而表达不同的概念。同一语词表达不同概念又一次得到了证明。究其原因,大概是语词“璞”仍处在社会约定俗成的过程中,在中原地区尚未形成单一的含义,表达一个概念。

三、名的内容与范围

传统逻辑概念的两个重要逻辑特征是内涵与外延。内涵指思维对象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在概念中的反映,外延则是概念的适用范围或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的对象。内涵回答的是某概念的内容是什么,而外延则指出某概念的范围有哪些。中国古代名辩学虽没有产生、形成内涵、外延这些专用术语,但对名的内容与范围两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公孙龙子·白马论》更作了详尽的分析。

《公孙龙子·名实论》开头一段提出了“物”、“实”、“位”、“正”等范畴,据此提出“旷”、“过”等概念。对名的内容与范围提出了明确规定。

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

天地及天地所产生的一切东西均是物。其称谓是“物”。《墨辩》中称“物”为“达名”。《荀子·正名》称物为“大共名”。达名、大共名均是指称外延极广的概念,如“物”。因此,“物”是个范畴。

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

此句中第一个“物”指对天地万物抽象后作为思维对象的物,即物之名。第二个“物”是动词,相当于反映。

第三个“物”泛指天地及其所产物的一切,作为自然客体的物。“不过”,没有超越(某物之名反映的内容与所指称的范围)。“实”指某概念称谓、反映的事物,即某个概念所反映的一个(或一类)自然客体。实占有一定的空间,具有时间性。全句意为,物(泛指)之名在反映某物时而没有超越(某物之名反映的内容与所指称的范围,那么某个名反映的一个或一类占有一定时空的自然客体)就叫做实。

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

第一个“实”指反映具体对象的名。第二个“实”,动词,原意为充实,转意为对照。第三个“实”,指具体的自然客体。“旷”意为空缺。“不旷”意为没有空缺,“位”《说文》:列中庭之左右谓之位,从人立。

清段玉裁注日:

有位于朝是也。引申之凡人所处皆日位。

可见,“位”就是职位、位置。此处意为一个或一类具体“实”占有自己应占有的时间与空间。而对此“实”加以反映的名应与之相符。这样“‘位”又成为名对实反映的一种规定。相符就是“所位”,不相符就是“非位”。所以,下旬说:

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正也。

出现了“旷”或“过”的情况,“实”离开了其占有的位置或“超越” (过)或空缺(旷)都不是“位其所位”,就称为“非位”。相反,某实占据它应当占有的位置既不过也不旷,这就称为“正”。

从以上解说我们可以看出,《名实论》中对于名实关系必须不旷、不过的要求,恰恰是从内容与范围两方面对名的规定。内容上、范围上不允许有空缺(旷),不能有超越(过),这样的名才是正。也就是说这样的名(概念)才恰当地反映了实。因其名实相符。一个名的内容(是什么)与范围(指什么)与逻辑中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确定,其精神实质是一致的。

公孙龙在《白马论》中论述“白马非马”这一论题的过程中,从内容与范围两个方面明确地指出、区分了“白马”与“马”两个名之间的异同。白马之名包含于马之名,并成为马之名的一部分,但白马之名与马之名二者并不等同。

《白马论》中的第一条论据是:

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形者非命形也。故日:白马非马。

“马”名是命名形体的。“白”名是命名颜色的。命名颜色与形体的名称不等同于命名形体的名称。所以说“白马”这个名称不等同于“马”这个名称。公孙龙的这段话从内容上区分了自马之名与马之名。白马之名包含了颜色方面的内容,马之名没有包含颜色方面的内容。用逻辑的术语说,白马这个概念的内涵较之马这个概念的内涵多了“白色”这一内容。

第二条论据是:

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所求不异,如黄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非明。

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

要一匹马,黄马、黑马皆可应选;要一匹白马,黄马、黑马就不能应选了。假使白马等同于马,那就是两次要马的标准一样。两次所要的马标准一样,白马与马就没有区别。两次所要的马的标准没有区别,而黄马、黑马有时(符合标准)可以送去,有时(不符合标准)不可以送去,这是为什么呢?符合与不符合标准,显然是互相矛盾的。

所以,黄黑马仍是黄黑马,虽然可以说有马,但不可以说有白马,可见白马不等同于马再清楚不过了。这条论据明确地从名的范围角度指出了马之名与白马之名的不同。

“马”之名包括黄、黑马,而“白马”之名不包括黄、黑马。从逻辑的角度看,第一条论据说内涵不同,第二条论据说外延不等。马包括黄、黑马,而白马不包括黄、黑马。

需要指出,这里只是说明白马与黄、黑马在范围上是排斥的。公孙龙指出马包括黄、黑马,并未说不包括白马。他强调的只是马与白马在范围上存在着包括黄、黑马与不包括黄、黑马的区别。所以求马的标准与求自马的标准才不是等同的、同一的。如果相反,求白马就是求马,那求白马就等于求黄、黑马了。因为马是包括黄、黑马的。这样成了白马之中有黄、黑马,岂不荒谬。

公孙龙论证“白马非马”的第三条论据是:

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

故日白马非马也。

马当然有颜色,所以才有白马。马如果没有颜色,只有抽象的马罢了,哪里去找白马呢?所以,白色(之名)不同于马(之名)。白马,这是马与白二者都考虑到才得到的。马加上白怎么能仅称为马呢?所以说白马(之名)不等同于马(之名)。这段论述与第一条论据一样是从内容方面区分、强调,自马与马相比较存在一个包括颜色的内容,一个不包括颜色的内容。特别指出,马都是有颜色的,白马也是马,是马这个大类中的一个小类。

《白马论》中下面这段话仍从名的内容方面将马与白马相区分。

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马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以所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

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日,白马非马。

“去”,在名的内容上去掉,即没有某要求。“取”则相反,在名的内容上有某种要求。.去取在此意为规定。马之名对于马的颜色没有规定(是什么或不是什么颜色)。因此,黄、黑马皆在马的范围之内。白马之名对于颜色有规定,须是白色。黄、黑马皆以颜色不符合规定而被排除在“白马”范围之外。只有白马之实可称“白马”之名。“马”对颜色没有规定,“白马”对颜色有要求、有规定,没有颜色规定的“马”当然不等同于有颜色规定的“白马”。

下面我们以传统逻辑概念理论为工具分析一下公孙龙论证“白马非马”的过程。

公孙龙注意从内涵与外延上区别了“白马”与“马”的概念。虽然他没有内涵与外延这样的术语,却深刻地揭示了这两方面的问题。论据一、三指出,马者用以命形,自者用以命色。命形与命形且命色内涵不同,外延当然有差别。因为一般地说到“马”这个概念,对其颜色是无去取,即没有规定颜色上的要求。但具体的马总是有颜色的马。“马固有色,故有白马。”“马”与“白马”两个概念相比较,马的内涵少,外延大;白马的内涵多,外延小。

选马,黄、黑马均可应选,即黄、黑马都包括在马的外延之中。“白马”这个概念对颜色有去取,即有规定、有要求:马且是白色的。内涵较马多。所以,黄、黑马皆以色去,不够白马的标准,而不是不够马的标准。可见白马与马的区别在于对马的颜色一个有规定、有要求,一个没有要求。内涵不同,外延随之发生变化。由马形加上白色的要求,内涵多了,外延缩小了。公孙龙将白马与马区别清楚了,马与白马两个概念内涵有别,外延不等。

第二条论据说明公孙龙更是从外延上明确地把马与白马加以区别。选马,黄、黑马均可人选。选白马,黄、黑马就不能入选。可见,马的外延大于白马的外延,因为至少存在包括黄、黑马与不包括黄、黑马的差别。公孙龙在此指出了马与黄、黑马之间有属种(包含)关系,白马与黄、黑马之间无属种关系,是一种互相排斥的关系。这里并没有说马不包括白马,只是强调了求马与求白马二者不能是等同的,否则就是“所求一也”。

应当承认,公孙龙在论证“白马非马”这一论题的过程中,确实从外延与内涵两方面反映了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关系,即普遍的名(马)与特殊的名(自马)二者具有的属性(内涵)及所指的对象(外延)是不相等的,二者不能等同与混淆。试图做到的、要求的正是概念的确定性与无矛盾性。

因而,“白马非马”这一命题具有重要的逻辑意义。

关于名的内容与范围,《尹文子》中对“彼之名”与“我之分”的论述也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值得我们重视。

《尹文子·大道上》有如下论述:

语日:好牛。不可不察也。好则物之通称,牛则物之定形,以通称随定形,不可穷极者也。设复言好马,则复连于马矣。则好所通无方也。设复言好人,则彼属于人也,则好非人,人非好也;则好牛、好马、好人之名自离矣。

故日名分不可相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