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名辨艺术与思维逻辑(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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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辩学的建立(3)

《墨子·经说上》称“自前日且”。另外,“方然亦且”正在发生、同时进行的状态也可用“且”这一语词表达,如且战且退,且歌且舞。需要指出,这里所举,不是说“且”字在《墨辩》出现在不同地方具有的不同意义,而是《墨辩》清楚地意识到并从理论高度加以概括、总结,指出同一语词表达不同概念的理论问题。

依据“名”(概念)内涵、外延的不同特点,《墨辩》对概念进行了分类。以外延大、小不同为根据,将名分为达名(外延最大)如“物”;类名(外延小于达名而大于私名)如“马”;私名(外延仅指一单独对象)如“臧”这个人的名。此外,还从“名”的内涵的不同特点分为“以居运命”、“以形貌命”、“以举量数命”和“非以居运命”、“非以形貌命”、“非以举量数命”之名。这六类名后文再分析,兹不赘述。

正名就是明确概念,而概念明确是正确思维必须遵循的最起码的要求。《墨辩》中对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对正名原则作了准确无误的表述。《墨子·经下》中有“通意后对”一条。所谓“通意”就是明确概念,“后对”,然后回答。全句意为在回答别人的问题时,应先使对方明确所用概念之含义。否则,在不明确对方所用概念之含义的情况下,与对方讨论问题难免产生误会。此外,《墨子·经说下》上有“彼此止于彼此”的论述。这一条阐述的是正名的原则。《墨辩》主张,名的制定、使用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彼之名必须专指彼之实;此之名必须专指此之实。不能以此名指彼实,也不能以彼名指此实。不仅如此,对于名实关系中的同名异实、同实异名的问题从理论上进行了概括:

彼且此也,此且彼也,彼此亦可。

就是说同一只动物,称为犬,又称为狗。这是彼亦此,彼之实(狗)有彼之名(狗),亦有此之名(犬)。这是同实异名的情况。此外,还存在同名异实的情况,彼之名既指彼之实又指此之实,同样是彼亦此也。如:且,自前日且,方然亦且。

关于正名的方法,《墨辩》中没有对定义、划分等作出明确的理论上的概括。但在实际上,对于明确概念的方法运用可说达到了娴熟的程度。《经》上、下、《经说》上、下四篇中集中了近百条定义、划分,对于墨家的政治伦理、自然科学、逻辑学等方面的名加以明确。其中许多经文在后面将引用并详解,这里从略。

3.“以辞抒意”

《墨辩》认为“辞”的本质是判断,其表现形式则是语句,确切地说是陈述句。辞的作用是用来表达人们的思想。故《墨子·小取》中有“以辞抒意”,意即指人们的思想。“以辞抒意”即是用判断表达思想。

《墨辩》认为,思想(意)在人的大脑里,要通过言才能表达出来。言的语言表现形式是语句、句子,言的逻辑形式则是判断。所以,确切地说,“意”通过辞得以表达。辞所表达的意(思想)当然是判断。而辞的物质存在形式则是声音或符号,且因民族不同而异。可见,辞既表达判断,又表达语句。这表明,在先秦时期还没有单独形成“判断”这一概念。

关于辞的种类,《墨辩》中并没有系统的分类,但在不同的地方提出了一些辞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墨辩》中讨论了哪些种类的辞。

全称判断,《墨辩》中称为“尽”:

尽,莫不然也。

莫、不两个否定表示肯定。《墨子·兼爱中》有“越国之宝尽在此”。《墨子·经下》有“言尽悖”,“尽”均表示全称判断。

特称判断,《墨辩》中用“或”表示。

或也者,不尽也。

而“尽”是“莫不然”,尽的否定——不尽,当然是特称。具有普通逻辑知识的人当然了解否定全称得特称。

《墨子·小取》中有“马或白”一条,指的是两匹马或两匹马以上,其中有的马是白色的。或字表示的是特称。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或”,有的人认为还可表达选言判断。

有的人认为不可,尚有分歧。

假言判断,《墨辩》中用“假”表示:

假者,今不然也。

“假”是指尚未成为现实的东西或者未知的一种假设或假定。例如:“假如明天天气好,我们去公园。”这就是假设,其情况尚未成为实然。“今不然”是相对于“今是然”来说的。对某些未知情况的假设、假定当然具有假言判断的性质。

除上述三种外,《墨辩》中还谈到了模态判断,用“必”表示必然判断,用“宜”字表示可能判断。

《墨辩》中还讨论了“辞”之间的矛盾关系,具体说来包含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辞自身蕴含逻辑矛盾。《墨子·经下》有“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一条经文。意为“一切言都是错误的”,这句话是错误的,原因就在于这句话自身。

如果“一切言都是错误的”是真的,那么世界上至少有一句言(一切言都是错误的)不是错误的。显然这里呈现的是全称肯定判断(SAP)与特称否定判断(SOP)的关系,这当然是不能同真同假的矛盾关系。

另一种情况是具有相同主、谓项的单称肯定与单称否定两个判断之间的矛盾关系。在介绍《墨辩》关于“辩”的定义举例时已谈到:这个动物是牛与这个动物是非牛(这个动物不是牛)之间显然具有矛盾关系。

第三种情况是具有相同素材的特称否定判断与全称肯定判断之间存在矛盾关系。《墨子·经说上》对《经上》“止”的推论方法加以解说时指出,应用简单枚举归纳得出一个全称肯定结论,反驳者则用一个特称否定判断加以反驳。这一有效反驳方法的基础当然是基于二者之间为矛盾关系,一为真,另一必为假。

《墨辩》关于辞的论述,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在确定的判断中是否涉及了某个名的全部指称范围(外延)问题。

它正确地指出了“骑马”不一定骑遍天下之马才为骑马,只要骑过一匹马就为“乘马”了。而说到没有骑马,一定是一匹马也没有骑过,即所有的马一匹也没有骑才叫“不乘马”。这就是“不乘马”涉及了马的全部外延,而“乘马”可以不涉及马的全部外延。关于这个极重要的理论问题,由于另一条“爱人”与“不爱人”材料的叙述,引起学术界的不同看法,这我们将在后面阐述分析。

4.“以说出故”

《墨辩》认为“说”的本质是把一个“辞”(判断)所以成立的理由揭示出来的过程。《墨子·小取》中有“以说出故”。故,《墨子·经上》的定义是:

所得而后成也。

得到某些东西(理由、原因、根据)就会使某物成为这个样子,那么所得到的某些东西就称为某物之故。引申开去,“某辞”得以确立的故,就是“某辞”得以确立的理由、根据。而“说”就是把某辞得以确立的理由、根据揭示出来的过程。《墨子·经上》中有“说,所以明也”。“出故”是个过程,“明故”既可说是过程,也是说之目的。

《墨辩》承认人的知识由于其获取途径的不同可分为闻知、说知与亲知。所谓亲知,是通过亲身实践即通过眼、耳、鼻、舌、身接触外界所得的知识,所谓目遇之成色、耳遇之为声的知识。所谓闻知,是通过传授得来的知识,亲朋、师长的传授乃至阅读书传得来的知识。所谓说知,即通过推论,运用理性思维得到的知识。《墨辩》所论述的重点当然是“说”,即推论。因为这是人类获取知识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途径。

《墨辩》认为一个“辞”得以确立通常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故、理、类。前已述,一个“辞”得以确立必须有其确立的理由或根据即“故”,而如何寻找一个“辞”得以确立的故?如何将故与辞连接起来?依据什么将二者联系起来?这些问题的回答离不开另外两个范畴“理”与“类”。故、理、类,《墨辩》中合称为“三物”。

三物必具然后辞以生。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

“故”是理由(原因、根据),是一个结论所以产生的前提的总和。“故”如果没有正确的“类”作基础就是空洞的,便会站不住脚。如果没有“理”作为“故”与“类”之间的桥梁,那么立辞就不会圆融透辟,令人信服。

故、理、类三者,类是基础,理是桥梁,故是根据,三物齐备,辞才会确立。

《墨辩》中虽未对“说”作什么系统的分类,却给出了或、假、效、辟、侔、援、推等“说”的定义性说明。

关于“或”及“假”的定义性说明,前面介绍辞的理论时已引用。即“或也者,不尽也”,“假者,今不然也。”

需要指出。“或”、“假”不仅表示辞的种类特称判断及假言判断,联系《墨子》一书其他篇章的例证发现,“或”、“假”还分别表示“说”,即推论的形式。效、辟、侔、援、推,《墨子·小取》是这样描述的:

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日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

《墨子·小取》不仅给出了这些推论式的定义性说明,紧接其后还讨论了运用这些推论式不当可能出现的错误及防止的方法。这些内容通常是所谓推理谬误问题。《墨辩》指出由于“言多方、殊类、异故”,因此,辟、侔、援、推这些推论式的结论有可能“行而异、转而诡、远而失、流而离本”,所以,在运用的时候不可不慎重。特别是其中的侔式推论必须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进行(“有所止而正”),否则会出现种种谬误。除了“是而然”的正确推论,如“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之外,还有“是而不然”的情况、“不是而然”的情况等。

《墨辩》中对思维规律未专门加以讨论。但在讨论正名(概念明确)及辩的定义的过程中却明白无误地对传统逻辑中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的要求与内容作了中国式的简洁表述,为我们留下了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

《墨辩》论正名问题,某个名限指某实,如果两客观对象不同,则必须用不同的名去称谓。但是当某实既可称“此”名又可称“彼”名时,称某物既为此又为彼也是可以的。某动物是只狗,它既有狗名,又有犬名也是可以的。

这就是彼之实既有彼之名又有此之名,成了“彼且此”。这些思想清楚地表述了同一律对概念明确的原则要求,我们有理由认为它体现了同一律思想。

《墨辩》在讨论“辩”的定义时,正确地指出了辩是争彼。而“彼”指的是一对矛盾判断。具有矛盾关系的两个判断是不能同时都正确的,即不能“两可”。“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这当然表述的是矛盾律的要求。另一面,具有矛盾关系的两个判断也不能同时都不正确,即不能“两不可”。因为“辩无胜,必不当”。一定有一个是正确的须加以肯定。这当然是排中律的要求。关于“辩”的定义,《墨辩》极其完整、清楚地对矛盾律、排中律的内容作了简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表述。

综上所述,我们可得出结论:《墨辩》的写成标志着我国古代辩学的建立。

四、后期墨家认识论

后期墨家创立辩学绝不是偶然的。后期墨家认识论在先秦独树一帜,是他们创立辩学的重要条件之一。他们继承墨子的唯物主义传统,提出了“摹略万物之然”(《墨子·小取》)的认识论原则。“摹略万物之然”,就是对客观世界的本来面目加以概括、抽象、反映。这是主观思维的理性活动。无疑这种认识活动具有唯物主义基础。那么,这种理性认识活动是如何形成的昵?后期墨家有清楚的论述。

后期墨家认为人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

知,材也。

知也者,所以知也,而不必知。若明。

“知,材也”的“知”,指人的认识能力,“材”指人与生具来的才能,本领。如人的眼睛视物的能力,这是健全的人天生所具有的才能。这种天生的本领、才能是人们获得知识的条件或手段。这就是“所以知”。具有这种才能的人不必实际上获取了知识。比如,某人有很好的视力,但不一定看到外物。如果一个人睡着了,眼睛所具有的视力并不与外物接触,当然也就看不到外物。这就是《墨子·经上》所说:“卧,知无知也。”

在人获取知识的过程中,人的认识经历哪些活动,处于什么状态呢?

虑,求也。

虑也者,以其知有求也,而不必得之。若睨。

“虑,求也”的“虑”指人的思虑、思考,就是人运用认识能力探求知识的认知活动或状态。人要获取某种真切的知识,仅有虑,即求知的愿望是不够的。因为,只是处于一种求知的状态与活动之中,其结果不一定获得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