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名辨艺术与思维逻辑(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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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辩学的建立(1)

激荡数百年的名辩思潮经过其发轫、发展,逐步走向其成熟阶段。到了战国晚期,该是收获的季节了。百家争鸣的肥壤沃土,天文、农业、数学、医学等自然科学的发展,各派学者的相互辩驳,特别是在互相辩难中所积累的大量的关于名、辞、辩、说的论述为后期墨家等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先秦名辩思想加以科学的总结,从而建立中国古代的名辩学应当说是水到渠成了。完成这一伟大任务从而彪炳青史的是后期墨家及战国时期唯物主义思想集大成的思想家荀子。前者科学地概括、总结了先秦辩学,创立了具有较为完整体系的辩学,这一成果体现在《墨经》或日《墨辩》一书中。荀子则全面地总结了先秦的正名理论,创立了自己的正名体系,这一成果的突出体现是《荀子》一书中的《正名》篇。

需要指出,后期墨家建立的辩学与荀子创立的正名体系或日名学,二者仅是各有侧重而已,内容上并非水火,而是互相交叉渗透,故我们说在战国晚期中国名辩学诞生了。

一、墨子、墨家学派及《墨子》

墨子,姓墨,名翟(df读音笛),鲁国人,一说宋国人。生卒年不可确考。据任继愈考证,墨子生于公元前480年,卒于公元前420年,战国初年人。

墨翟自己承认是“贱人”。他做过工匠,能造车、筑城,并会制造守城的器械,手艺还相当好。据记载,墨子曾以三年时间,用木头做了一只鸟,居然能在空中飞一天。

墨子早年受过儒家的教育,但他坚决反对烦扰的礼制,如“厚葬”等,很快抛弃了儒家思想。在批判儒家及其他学派的思想过程中建立了一整套自己的政治伦理思想,如尚贤、尚同,提倡兼爱、非攻,节用、节葬,非乐、非命等,创立和形成具有自己特点的墨家学派。在当时与儒家并称“儒、墨显学”。

作为“显学”的墨学的信徒遍布天下,其成员大多是手工业劳动者,来自小生产者下层。他们是墨子学说的宣传者和实践者,为实现其政治理想组成一个严密的团体。墨家学派成员有一种勇于牺牲的献身精神。《淮南子·泰族训》中说,墨子之徒“百八十人皆可使赴火蹈刃,死不旋踵”。可谓临危不惧,视死如归,真有一种殉道的精神。墨子属于“士”这一阶层。他自称“翟上无君上之事,下无耕农之难”。他既不为官,又不务农。他所代表的是小生产者的利益。墨子的政治理想生前虽多方宣传,但未能实现。

墨子死后,墨家学派一分为三。据《韩非子·显学》记载: 有相里氏之墨,有相夫氏之墨,有邓陵氏之墨。

《庄子》一书中也有类似的记载:相里勤之弟子,五侯之徒,南方之墨者苦获、已齿、邓陵氏之属,俱诵墨经,而倍谲(ju百读音决)不同,相谓别墨。

这三派虽然学习的都是墨家经典,但理解恐怕是不同的,所以才互相指责对方不是嫡传、正统墨家。墨子之后的墨家首领称为巨子。巨子产生办法,其说不一。由成员共举或由上一代巨子指定,总之还保持着墨家团体组织的严密性。墨子之后的三派一般称为后期墨家。后期墨家在当时科学成果的基础上,在继承前人思维成果的同时,在与各派不断辩论的过程中,发展了墨子及前期墨家的名辩理论,创立、形成了一整套的辩学理论,使其达到了我国古代名辩学的高峰。

墨家传世的主要著作是《墨子》一书,由墨翟弟子及后期墨家记述墨子言行、编撰扩充而成。不是一人所作,也非一人所能作。据《汉书·艺文志》载:《墨子》一书共71篇。宋以后,多有亡佚。流传至今的《墨子》一书,15卷,仅53篇。其中第二至九卷计24篇集中地反映了墨子的政治伦理思想。包括《尚贤》、《尚同》、《兼爱》、《非攻》、《节用》、《节葬》、《天志》、《明鬼》、《非乐》、《非命》、《非儒》。每篇之下又分上、中、下,其中有的已佚。

内容大同小异,文字有出入。这正应了墨家后学分为三派,故所记相传的内容有差别,当由更晚的墨家弟子所编定。

这些篇章中有大量墨子运用名辩方法论证自己的观点并辩胜的范例。从中我们发现墨子在名辩学上的贡献突出表现在:其一,墨家把“辩”提高到一个学科加以重视、研习;其二,对类、故、法诸范畴的论述及在辩论过程中的熟练应用;其三,多种推理论式的应用。

正是由于墨子及前期墨者在论辩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丰富的实践材料,为后期墨家的理论创造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墨子》一书中有六篇即《经》上、下、《经说》上、下、《大取》、《小取》,不论是从其体例,还是从其内容上与其他各篇极不相同,这就是后人称为《墨经》或《墨辩》的六篇文字。《墨辩》六篇的作者已不可确考,学术界说法不一。但较多的人认为,应为后期墨家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经过长期积累而成的。书的写成,当在战国晚期即公元前3世纪或4世纪。

《墨辩》六篇中,《经说》上、下是对《经》上、下的解释,其中所涉及的内容涵括了几何、光学、力学、经济学、哲学等诸多学科,大量的是各学科概念的定义。《大取》是对《经》上、下及《经说》上、下的概括与发展。

《小取》则是对墨家辩学的全面总结,具有总纲的性质。虽然《墨辩》六篇包括有广泛的科学内容,但其最突出的成就是在中国古代辩学方面,这是毋庸置疑的。

二、墨子在名辩学上的贡献

墨子在名辩上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他的贡献不仅是后期墨家创立辩学的基础之一,而且在当时及稍后对名家等学派在名辩学上的研究也有不可忽视的启示与借鉴作用。

难怪西晋鲁胜在《墨辩注叙》中说:墨子著书,作辩经以立名本。惠施、公孙龙祖述其学,以正形名显于世。

由于生活时代的距离,惠施、公孙龙不可能与墨子有直接的师承关系,但他们的名辩学理论中确有对墨子名辩思想的继承与发展,这是不争的事实。

墨子的名辩理论贡献的突出表现是,墨子在先秦开风气之先,将“谈辩”作为一个学科独立出来作为“为义”之大务之一。当墨子弟子询问“为义孰为大务”时,墨子回答道:譬若筑墙然:能筑者筑,能实壤者实壤,能唏(xi读音西)者唏,然后墙成也。为义犹是也:能谈辨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然后义事成也。

墨家把为自己的理想而奋斗称为“为义”。墨家作为一个有严密的组织纪律的团体,为自己的理想而奋斗,就好像修筑城墙一样,大家要有明确分工,填土的填土,夯实的夯实,嘹望、测量的嘹望、测量,同心协力才能完成。

墨家“为义”之大务分为三科:谈辩(游说辩论)、说书(解说已往的书传)、从事(做各种实事,如务农经商,从事小手工业生产等)。这里既包含着为墨家理想而奋斗的分工,也包含着墨家学派因材施教,划分主要学习科目的目的在内。在先秦把“谈辩”独立出来单独列为一科是前所未有的,这证明墨家确实在自觉地研究名辩。而传统的学习科目如《周礼·地官·保氏》中记载有礼、乐、射、御、书、数六科,并未有谈辩一科。

墨子名辩贡献的第二个方面是“类”、“故”、“法”等名辩范畴的提出与熟练地运用于辩论实践。

中国古代类字出现较早,有多种含义。作为名辩学的概念,明确提出并加以熟练运用的则是墨子。类范畴的正确理解与应用是墨子在论辩过程中克敌制胜的有力武器。

《墨子·非攻下》记载:墨子认为“攻伐”是不义的。而那些“好攻伐之君”则提出“昔者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面对这种巧言辩解的反批评,墨子回答说:“子未察吾言之类。”禹、汤、武三圣王分别对有苗、桀、纣的讨伐,“则非所谓攻也,所谓诛也”。战争,因其有不同的性质,可分为攻(非正义的)与诛(正义的)。不能混为一谈。而“好攻伐之君”所举三例恰恰是正义的战争,故为诛,而不是攻。墨子反对的是攻而不是诛。论敌的巧辩犯了一个明显的逻辑错误:没有分清事物的类别。

除了“察类”,墨子还谈到“知类”。所谓“知类”,即认识事物的类别。《墨子·公输》中记载:公输般在楚国制造攻城的云梯,准备进攻宋国。墨子听到后,立即起身赶往楚国去见公输般。墨子说,北方有人侮辱我,希望借助您的力量杀掉他,愿给您十金。公输般很不高兴地说,我讲仁义,从不杀人。墨子说,宋国没有罪,您却帮助楚国造云梯要去攻打它。宋国没有罪却要去攻打,不能说这是仁义。原来您讲的仁义是“义不杀少而杀众”。如此“不可谓知类”。不知类。因墨子的有力反驳,公输般只好“服”。

类是推理的基础,“知类”即认识事物的类别,“察类”即仔细地审察分清事物的类别,总而言之要正确认识与区分事物的类别同异,这样才能据以为推,才能达到明辩是非的目的。而墨子在这方面的确是位行家里手。

“故”即理由或根据。《墨子》一书中“故”字出现的频率非常高,除去作为“因此”、“所以”讲,如“故圣人之德”,“是故天鬼罚之”等外,绝大多数场合是作为原因、理由或根据讲的。例如:今者王公大人,为政于国家者,皆欲国家之富,人民之众,刑政之治。然而不得富而得贫,不得众而得寡,不得治而得乱,则是本失其所欲,得其所恶,是其故何也?

“故”当然指的是原因。再看一例: 无故富贵,面目美好者,实知其不能也,必不使,是何故?恐其败财也。

墨子运用“故”这一范畴有其自身的特点,特点之一是时常将“察类”、“知类”与“明故”联系在一起。如前所举《墨子·非攻下》中的那段话:

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也。

“察类”与“明故”的关系,其实是互为表里的。没有弄清楚某事物应归属的类别,是由于某事物产生的原因、理由、根据不明。相反“明故”,必定“知类”e在《墨子·非攻上》中,墨子举了窃人桃李、攘人犬豕鸡豚、取人牛马,直至杀无辜之人,抢其衣裘、戈剑等行为,将这些均归人“不义”一类。其理由或根据就是这些行为的共同点是“亏人以自利”,这是其本质。虽然它们有量上的差异。明这些行为“不义”之故在于“亏人以自利”,就可知这些表现形式不同的事物归为一类,这就是“知类”。

特点之二是明确提出“无故从有故”。《墨子·非儒下》记载: 仁人以其取舍是非之理相告,无故从有故也,弗知从有知也。无辞必服,见善必迁。

仁人辨明是非以决定取舍的原则或态度是:没有理由的服从有理由的,不了解、无知的要服从有知识的。自己没有道理一定服从有道理的,他人正确就要承认。这很有一种实事求是、服从真理的精神。

除了“类”与“故”之外,墨子关于“法”这一范畴的提出与升华也是名辩学上的一个重要贡献。法的含义很多,在《墨子》一书中,从名辩的角度赋予了“法”以辩说正确与否的标准的含义,即“言必有三表”。表即法。

墨子本人是个出色的手工工人,其弟子也大都在.“从事”方面有相当的技艺,所以,他们很早就了解到各种工匠(轮人、匠人)所从事的生产实践活动皆有所遵循,即“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如: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县(悬),平以水。

矩、规、绳、悬、水这些“法仪”,对于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

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

可见,此处所谓法,不是作为途径或方式讲的方法、办法,而是作为标准、原则、模型讲。墨子清醒地认识到人们在思维中为保证思维的结果——“立辞”即作出判断的正确,也必须遵循某些原则、标准。墨子说:

言必立仪。言而毋(无)仪,譬犹运钧之上而立朝夕者也。是非利害之辩不可得而明知也。

人们“立辞”没有一个标准就无法判明是非利害,就好像在制陶模的旋转的轮子上(立个表)去测量早晚的日影(时间)一样,绝然达不到目的。

关于立言之仪、立言之法,墨子用一个生动的譬喻推理加以说明,以判断人们立辞正确与否。

譬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轮、匠执其规矩以度天下之方圆,日:中者是也,不中者非也。

那么什么是人类思维“立辞”正确与否的“规”、“矩”呢?

言必有三表。何谓三表?子墨子言日: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废(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有三表也。

“表”即法、仪,意为标准、原则。《吕氏春秋·察今》上有“荆人欲袭宋,使人先表滴水”。表为动词,做一标志、记号、标记。名词则为标准、原则。墨子提出以“三表”作为“立辞”正确与否的标准、原则。首先,要有前人的经验作根据,“上本之于古圣王之事”。作出的判断即所立之辞是否合乎历史记载中前人(古圣王)的经验。

其次,是否合乎当前人民大众的亲身经验,即根据“百姓耳目之实”加以验证。最后,所作出的判断实行后是否符合国家、百姓、人民的利益。换句话说就是在社会政治实践中的效用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