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就如同朝阳,充满了生机和活力,让人羡慕,但是,正因为他们的稚嫩和娇美,又成为许多违法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青少年成为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比例逐年提高,而另一方面青少年又成为违法犯罪案件中的主要被害人。这种情况让有识之士非常忧虑,并想出各种办法予以防范。那么,作为青少年,我们又该怎样做,以防止成为被害人,减少侵害发生的概率呢?
一、易受侵害青少年类型
1.性格孤僻,不合群的孩子。这些青少年在生活中独来独往,由于缺少同伴,在发生侵害行为时不知如何呼救甚至无人可以寻求帮助,因此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他们经常单独行动和生活,父母白天一整天不在家,家里大人很忙碌经常出差,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外公外婆)年岁大无力整天陪同孩子,这些都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加“便利”和“舒适”的环境。犯罪行为的“成功”使得犯罪分子更加频繁地对这部分人群实施犯罪。
2.富裕群体的孩子。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不良现象极易影响当代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讲攀比的现象经常发生。可又由于经济收入的差距,无法满足,就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一些青少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尤其是针对那些富裕家庭的孩子实施的绑架、抢劫的犯罪行为比例相对较高。
3.单身女孩。现代的女孩们大多思想开放,她们不再拘泥于一些传统、保守的做法,而是追求新潮和时尚。如果她们的衣服过于暴露,或者穿着华丽奇异的服装,就很容易让不法犯罪分子对其产生强奸、抢劫等不法念头。台湾地区曾有份资料显示,未满12岁到未满40岁各年龄层的男性被害人人数占全部男性被害人的比例均低于同一年龄层女性被害人人数的比例。如18~24岁的男性被害人人数占全部男性被害人数的6.71%,而女性被害人人数占全部女性被害人的13.35%。在我国大陆地区,情况基本上也是一样。因此,女孩们要注意从言行举止和衣着打扮等多方面保护好自己。
4.男性青少年朋友遭受性侵害的比例也较高。一般人通常认为,遭受性侵害的对象主要局限于女性,其实不然。根据法律专家的调查和分析,他们发现在青少年中,男性遭到其他成年男性或者女性性侵害的比例也是较高的,这需要引起家长、老师和全社会的关注。
二、预防被害的措施
(一)性侵害
对于女孩子来说,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单独在偏僻无人的地方行走。夜间不要单独外出,如果单独外出,要乘车或者在灯光明亮处行走。
2.结交男性朋友要慎重、有选择,不要与行为不轨者交往。在公共场合遇到可疑者时,设法避开。
3.化装、服饰要有分寸,不要过分暴露。
4.遇到生人纠缠和诱骗,要立即设法离开或者求人帮助,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家长对少女要严加管教,不允许其单独前往公众场所或者在外长时间停留。如果单独在家,要锁好门窗。不要随便接受礼物,以免受坏人引诱。
6.在受到加害者暴力威胁时,应当冷静、机智,并采取必要措施。要记住加害者的相貌特征,及时报警。
7.不要在网络上交友,不要发生网恋。
8.家长和老师要在适当的时候普及性知识,以避免少女年幼无知,而遭人侵害。
对于男孩子的性侵害防范方法与之相通,特别要警惕那些熟悉,但品行不端的成年男性。如果真的遭到侵害,也不要恐惧和害羞,要及时告知家长和老师或者警察,不要隐瞒,否则可能遭到更多的不法侵害。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被害女性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呼救的只占23%,而大多数女性选择沉默,让犯罪分子更加肆意妄为地疯狂作案。其他同学如果遇到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应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立即呼救,或者帮助打电话求救,或者记住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
(二)抢劫
1.尽量避免单独出行,要和其他同学或家人一同出行。
2.在人员聚集地区遭到抢劫,应大声呼救,震慑犯罪分子,同时尽快报警。
3.在僻静地方或无力抵抗的情况下,应放弃财物,保全人身;待处于安全状态时,尽快报警。
4.应尽量记住歹徒人数、体貌特征、所持凶器、逃跑车辆的车牌号及逃跑方向等情况,同时尽量留住现场证人。
5.出门随身少带摄像机、照相机等贵重物品,不随身携带大量现金。
(三)盗窃
在公共场合里的防盗:
1.不要在公共场合翻弄钱款。
2.票夹放在内侧袋,将包放在身体前。
3.在超市时,包袋勿放在车篮内。
4.就餐时,椅背勿挂贵重物品。
5.娱乐时,贵重物品勿远离,更不要随意委托他人代看所携物品;不要吸食陌生人的香烟、食品和饮料。
乘公交车时的防窃:
1.提前准备好零钞,不在站台或车上打开钱包取钱,以免引起扒手的注意。
2.尽量将挎包放置胸前并用手护紧,若是双肩背包也可先放置胸前。
3.时刻警觉,尤其在车内人多拥挤的时候更不能放松警惕。
(四)诈骗
1.遇到街上丢包陷阱怎么办?
生活中你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一个人在你面前“无意”丢下一包东西,被丢的包里往往装满假钞票、假金首饰,另一个人上前假意与你一起发现被丢的包,要求平分你拾到的东西,并花言巧语让你得大部分,但要你拿出身上的钱或佩戴的金饰作抵押。这时请你不要贪图小利,利令智昏,应将拾到的东西送交派出所或打110报警,这是你的第一选择;有可能的话稳住骗子,以利公安机关人员及时赶来,打击违法犯罪。
2.外出需购紧张的车票,遇到陌生人主动帮你购票怎么办?
请相信你自己和你的判断力,自己到窗口排队买来的票是真的。
3.遇到无赖讹诈怎么办?
当你外出,遇到无赖突然歪倒在你的车前,谎称你将他撞倒,要求你给予医药费、损失费;或是他们故意与你迎面相撞,将不值几文的变色镜或所谓的“金表”扔到地上,说你把他的物品撞坏了,必须赔他。这时你不必跟他争吵,你提出要求上派出所去处理。这招不灵,你可以称身上没有带钱,可跟自己回住处取,或用其他方法与之周旋,并寻机会向附近的派出所报案。
(五)拐骗
1.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去查看陌生人递过来的书籍、图册或者电话本等,防止被熏晕导致神志迷糊而被骗。
2.不要相信陌生人,不管他以何种理由、何种悲惨的经历来打动你善良的心,都不要轻易相信他,不要因此而跟随他离开父母或者老师的监管视线。如果实在觉得其经历可怜,可向父母、老师或者警察求助,由大人出面予以帮助。
3.不要告诉陌生人家里的情况,比如家庭住址、父母工作单位、家庭经济情况、家中有无大人等,也不要因为人家有意的夸赞或者讥讽而说出家庭的状况,防止被人利用。
4.不要单独行动,在进入僻静或者陌生的环境时,一定要特别小心,尽可能地等待可靠的大人同行。
5.不要轻易相信熟悉自己父母的叔叔阿姨的话,尤其是当他要带你离开学校或者父母时,一定要有策略地予以拒绝,并坚决等到家长来接,切不可因自己轻信他人而一时疏忽,导致被绑架或者被拐卖。
6.在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比如父母争吵或者离异的极端情况下,也不要轻易相信父母的话,尤其是他们在正常上课时间将你带离学校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可告知老师或寻求另一方家长的帮助,确定是否有危险。从发生的案件看,有极少数丧心病狂的家长因为婚外情等原因而谋杀亲子女的情况,因此也要引起重视。
附录相关的安全法规与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文(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