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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附录(5)

6.3 引号改用双引号“”和单引号“”。

6.4 着重号标在字的右侧,专名号和波浪线式书名号标在字的左侧。

五、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22-2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归档文件整理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归档文件

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

2.2 归档文件整理

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2.3 件

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

3.整理原则

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4.质量要求

4.1 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退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4.2 归档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5.整理方法

5.1 装订

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装订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来文与复文作为一件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

5.2 分类

归档文件可以采用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或保管期限——年度——机构(问题)等方法进行分类。同一全宗应保持分类方案的稳定。

5.2.1 按年度分类

将文件按其形成年度分类。

5.2.2 按保管期限分类

将文件按划定的保管期限分类。

5.2.3 按机构(问题)分类

将文件按其形成或承办机构(问题)分类(本项可以视情况予以取舍)。

5.3 排列

归档文件应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事由结合时间、重要程度等排列。会议文件、统计报表等成套性文件可集中排列。

5.4 编号

归档文件应依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逐件编号,在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并填写相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件号等必备项,并可设置机构(问题)等选择项。

5.4.1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5.4.2 年度:文件形成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年,如1978。

5.4.3 保管期限:归档文件保管期限的简称或代码。

5.4.4 件号:文件的排列顺序号。

件号包括室编件号和馆编件号,分别在归档文件整理和档案移交进馆时编制。室编件号的编制方法为: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文件排列顺序从“1”开始标注。馆编件号按进馆要求标注。

5.4.5 机构(问题):作为分类方案类目的机构(问题)名称或规范化简称。

5.5 编目

归档文件应依据分类方案和室编件号顺序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5.5.1 归档文件应逐件编目。来文与复文作为一件时,只对复文进行编目。归档文件目录设置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等项目。

5.5.1.1 件号:填写室编件号。

5.5.1.2 责任者: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

5.5.1.3 文号:文件的发文字号。

5.5.1.4 题名:文件标题。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规范的,可自拟标题,外加“()”号。

5.5.1.5 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如19990909。

5.5.1.6 页数:每一件归档文件的页数。文件中有图文的页面为一页。

5.5.1.7 备注:注释文件需说明的情况。

5.5.2 归档文件目录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标标准A4型(长×宽为297mm×210mm)。

5.5.3 归档文件目录应装订成册并编制封面。归档文件目录封面可以视需要设置全宗名称、年度、保管期限、机构(问题)等项目。其中全宗名称即立档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5.6 装盒

将归档文件按室编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及备考表项目。

5.6.1 档案盒

5.6.1.1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档案盒的外形尺寸为310mm×220mm(长×宽),盒脊厚度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为20mm、30mm、40mm等。

5.6.1.2 档案盒应根据摆放方式的不同,在盒脊或底边设置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起止件号、盒号等必备项,并可设置机构(问题)等选择项。其中,起止件号填写盒内第一件文件和最后一个文件的件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进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5.6.1.3 档案盒应采用无酸纸制作。

5.6.2 备考表

备考表置于盒内文件后,项目包括盒内文件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

5.6.2.1 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填写盒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5.6.2.2 整理人:负责整理归档文件的人员姓名。

5.6.2.3 检查人:负责检查归档文件整理质量的人员姓名。

5.6.2.4 日期:归档文件整理完毕的日期。

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

(1990年10月6日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第3号)第一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以下简称密件。

第二条 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做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

第三条 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当采用下列形式:

(一)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四条 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志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第五条 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属于国家秘密的,除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标志外,还可以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者以文字指明哪些属于国家秘密事项。

第六条 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第七条 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做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

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八条 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书面形式密件的标志方法举例

一、保密期限的具体标志方式分为以下四种:

(一)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采用如下方式标志:“机密5年”表示此件为机密级国家秘密,自密件产生之日起满五年后解密。

(二)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采用如下方式标志:“秘密6个月”

表示此件为秘密级国家秘密,自密件产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解密。

(三)保密期限为长期的,采用如下方式标志:“绝密长期”

表示此件为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长期,只有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才能决定解密。

(四)保密期限不作标志的,采用如下方式:“机密”

表示此件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各有关机关、单位对此件的保密期限可按二十年认定。

二、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前标明密级的,其方式参见例1;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字的密级在密件中作文字说明的,其方式参见例2。

三、本附件例1、例2的文字引自《人民日报》不属于国家秘密,仅为举例方便而做出国家秘密的标志。

(例1、例2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