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30岁的男子付云(化名)具有大学文化,原系某国有单位员工。一直单身的付云虽然也想与女性交往,但他的目的却是“玩玩”。2009年8月,他在“世纪佳缘”注册了虚假信息,然后就开始在网上“钓鱼”了。一有时间,他就上网浏览女会员的资料,然后给她们发去信息。
2009年9月,他先后和几名女性建立联系。在聊天过程中,女方国某感觉付云工作不错,而且他还声称自己有车有房,于是就同意与其见面。10月7日,付云与国某见面。之后付云以看婚房的名义,将国某带到南开区某小区的楼道里。见付云停步不前,国某急忙问个究竟,不想付云却开始对其动手动脚。国某见势不好,极力反抗,付云恼羞成怒,使用暴力将国某强暴。
2009年10月24日下午4时许,付云如法炮制,将女子杜某骗至这个小区的楼道里,欲强行奸淫。杜某急中生智,谎称自己身体有传染疾病。付云虽不敢与杜某发生性行为,却使用下流手段强行对杜某实施猥亵。接被害人报警后,警方经立案侦查,于2009年10月27日将付云抓获归案。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对付云的量刑情节及建议,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悖,法院不予采纳。付云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有人说,中国人很大一批人都嫁给了年龄。这句话看来一点不假。从我们大量的案例资料和中国人口数据来看,其实根本不能说有剩女的产生,因为官方统计的人口性别比例的结果是男女性别比是5:1,也就是说五个男性才能配对一个女性。按照中国人传统思维里重男轻女的复兴,这个比例有人估算在未来十年将达到15:1。将来每一个女性选择结婚,就意味着有14个光棍产生。照此看来,不但不应当有剩女现象,而且是很不应该有这种现象,女性应该是黄金饽饽才对。但是生活中我们接受到的铺天盖地的信息却是女人很难嫁,剩女很盛行。果真是这样吗?未必。男女性别比例的事实已经很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我推测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本案开始说到的那句话,嫁给了年龄。
早婚从古代流传到现在,虽然现代中国人的婚姻年龄思想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现在看来还很不彻底。说女人嫁给了房子,嫁给了票子,嫁给了权力,这都不要紧,因为是个人总要吃饭的嘛,总不能靠感情过一辈子,出发点和立场不同而已,因人而异,不可强求一致。但是要是嫁给了年龄,那可真是人生如桌面,上面摆满了各种各样的杯具。本案的被告人就是利用这一点,在许多所谓“剩女”集体采取相亲行动的时候钻了大大的空子,骗财骗色的案件就更是层出不穷了。
从本案反映的法律关系来看,有两点法律关系值得深度剖析。第一点便是本案直接显现出来的刑事犯罪的性质。被告的强奸罪成立,受到刑罚。其实在本案例中,还涉及诈骗罪,这里不细说。第二点,我们现在最重要的事情就是事后补偿了,但这事后的补偿并非就是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而是受害的人损害如何弥补。对于受害人而言,他们受到伤害才是最值得关注的。这里我们就不得不提出民事赔偿了,也就是金钱赔偿被害人的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基本上就不用考虑了,现有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种种限制,那钱要起来可比登天还难。有人说用钱来衡量太俗了,这是能用钱量化的吗,杀了这个坏家伙才解恨。当然这也没有错,关键是这个坏家伙并没有杀人,而且太狠了点就会扯出人道的宏大工程,累不死你也拖死你。毕竟现在这个时候金钱弥补才是我们能够实现的目标,怎么说也是聊胜于无吧。如果你非要说钱不能和情感混在一起,要钱就大俗了,那我也没办法,谁让你这么清纯呢。于是,就有第三者被牵涉进来。提前声明,这个第三者可不是我们平常听说的“小三”,它是法律上的一个称谓,是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与本案有关的人。这就是商业交友网站。它以盈利为目的,为想要结婚的男女人士“供货”,类似于中间商。所以但凡被中间商搓和到一起的男女双方,如果利益受到损害,中介人肯定跑不了。中介的架桥作用不可抹杀,但是桥梁质量责任也不能免除,当事人“过桥”,任何一方落水,桥梁构建者逃脱不了这个责任。中间人要对双方当事人负责,道理也就如此。
总结陈词:当剩女成为恐慌的流行语的时代来临,相亲便成了速配产业的利益基础。相亲总是那么无奈,但是在相亲中中套,那更是无奈加伤害。相亲被骗财骗色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在此奉劝一句,剩女也许是最优质的,所以单身,也许还有更好的在等着呢。千万不要把自己推进一个愁嫁的火炕里。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