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分条列段”的写法,这也是常用的一种写作技法,即将全文划分为几个并列的段落,每个段落的前面也不标序号。如《中共中央关于停止国内军事冲突的通告》(1946年1月10日,选自《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6册),全文200多字,由发布通告的缘由、背景与告知遵守的事项内容两个层次组成,共分两个条段。第一条段讲的是制发通告的缘由、背景:“本党代表与国民政府代表对于停止国内军事冲突之办法、命令及声明,业已成立协议,并于本日公布在案。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一切部队,包括正规军、民兵、非正规军及游击队,以及解放区各级政府,共产党各级委员会,均须切实严格遵行,不得有误。”第二条段讲的是应当遵守告知的事项:“全中国人民在战胜日本侵略者之后,为建立国内和平局面所作之努力,今已获得重要之结果。中国和平民主新阶段,即将从此开始。望我全党同志与全国人民密切合作,继续努力,为巩固国内和平、实现民主改革,建立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而奋斗。”这篇通告言简意赅,短小精悍。
写好“公告”、“通告”的要领包括以下三点。
1.篇幅要短,文字要简。
“公告”和“通告”都是短篇公文,尤其是“公告”,更应短之又短。像宣告新中国诞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详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一册,第14~15页),只有700多字,堪称当代公文中短小精悍的典范。如果长篇大论,不仅违背“告”的本意,而且群众难以把握,当然也就难以遵守。要想篇幅短小,关键是文字应简要。而要做到文字简要,一是要开门切入主题,结尾干脆利落,不穿靴、不戴帽;二是讲事情、提要求,要直陈其事,不绕弯子,不兜圈子;三是语句要凝练,观点要鲜明,不疲软、不含糊。
2.结构形态,灵活多样。
“公告”大都是用来宣布某一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事情性质虽属重大,但内容比较单一,情况不太复杂,故在结构上应当采用“篇段合一”的结构形式,一气呵成。
“通告”大都是向人们宣布应当遵守事项的,在内容上既要提出、分析问题,更要注重解决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一些。因此,撰写这类文件应当尽量用“撮要分条”的写法,开头先讲明制发文件的缘由与背景,也即提出与分析问题,此系“撮要”,然后,分条列项地表述告知应当遵守的事项,一条是一个独立的含义与要求,各条之间既要保持内在的密切联系,又要相对独立,切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3.严肃对待,不可乱用。
什么是“公告”中的“公”?一些人把它简单地理解为“公开”,所以它和“广而告之”成了亲兄弟,因为它是“公而告之”嘛!用汉语词典的一般释义去套用公文的专用名称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这里的“公”与“公文”中的“公”都不可作“公开”来解释,要知它们具有特殊的政治含义,是党和国家权力的象征,因此,它的使用者势必是党和国家的高级管理机关。而且在内容上,必须是“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一般的基层机关,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使用“公告”来发布遵守或周知事项,公民个人更无权使用“公告”。至于目前我们在媒体上所看到的那令人眼花缭乱的“公告”(如迁址、变更电话号码、商品促销、清仓大甩卖、注销账号、丢失证件、发票被窃、增资减资、饭店开业、酒楼开张、迪厅关闭、舞厅大修、招聘人员、出租房屋、招收学员……),理应加以杜绝。为什么不去使用“广告”、“启事”而干扰党和国家的正规公文呢!
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如金融、工商、公安、税务、物价、教育、卫生、司法、文化、房地产、消防、交通、市政、城管、环保、财政、审计……),根据职权发布周知事项,按照公文处理法规的规定,应用“通告”,切不可随心所欲地滥用“公告”。
十六、如何撰写“条例”、“规定”、“办法”?
〔解答〕“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条例”、“规定”和“办法”又是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形式。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发主体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的制发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规定”、“办法”也是“部门规章”(即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即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主要形式。
一些地区、部门根据上述法规、规章而制定的不属于法规、规章(因为法规、规章的制定者有着严格的限制)的“类规章性文件”,有时也使用“规定”与“办法”(它较多的是使用实施细则、规则、规程等)。
“条例”、“规定”和“办法”的内容结构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标题。一般由两大要素组成,一是“内容”,如“市城市绿化”、“省电子政务管理”、“地区引滦工程管理”、“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等;二是“文种”,如“条例”、“规定”、“办法”等;属于实施法律性质的法规、规章,在文种前面加“实施”二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实施条例》;属于暂行性质,在文种前加“暂行”二字,如《市铁道口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属于试行性质的,在文种后加括弧标注“试行”二字,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2.正文。一般有以下几种写法:
一是“编章条式”的写法。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例,全文分“总则”、“分则”、“附则”三大编,编下设章,章下设条(总计一百七十八条)。“总则”部分为一至五章四十四条;“分则”部分为六至十五章,包括四十五至一百七十四条;“附则”部分包括一百七十五至一百七十八条。这一条例所以采用这种大编章的结构形式,显然是由它所包含的复杂、浩大的容量所决定的。
二是“章条款式”的写法。容量比前例稍为少一些的法规、规章,一般是采用全篇分作几章的形式,第一章为“总则”,最后一章为“附则”,中间若干章属于“分则”的内容。如: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
第四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第五条……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是“条项贯通式”的写法。内容比较简单的规章,以及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多采用这种写法。它的写作特点是:全文既无独立的开端,也无单独的结尾,而是由若干条条并列成文。如:
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登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税区鼓励开办进出口贸易企业、国际转口贸易企业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加工、包装、仓储、运输企业以及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
第三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其中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四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和华侨在保税区申请设立企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是“撮要分条式”的写法。这也是一些规章、制度比较通常采用的结构形式。如下文: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淫秽物品毒害人们的思想,诱发犯罪,危害极大。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各种淫秽物品必须严格查禁。为此,作如下规定:
一、对各种淫秽物品,不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都必须严格禁止进口、制作(包括复制)、贩卖和传播。
二、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是:……
三、查禁淫秽物品的工作,既要坚决、认真,又不要扩大范围。……
四、海关要加强进出口环节的查禁工作。
(五至十条,略)
十一、本规定的实施办法,分别由公安部……制定。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例文采用的是“撮要分条”的结构形式。开头属“撮要”,由三句话组成,前两句表明制发本规定的依据和目的,第三句用强调性惯用语“为此”表示对上文进行归纳性的综述,于下文进行承继性的概括,过渡到主体部分,即规定事项的说明。主体部分采用“分条”的形式,规定事项共写了10条:一、二条说明严禁的范围,三至八条交代查禁时应注意的问题,九、十条是对违犯规定者的处分原则。结尾,包括十一与十二条,说明实施要求与时间。例文条分缕析,清楚明白,一目了然。
写好法规性文件的要领包括以下四点。
1.形式多样,不离其宗。
从上述所举实例看到,法规文件的外形结构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呈现全文设编、编下有章、章下有条、条下有款的写法,即“编章条款式”;也可以先写一个开头说明制发缘由、目的和依据,然后分条列项讲规定的事项及实施的要求与时间;还可以既无单独的开头,也无独立的结尾,全文由若干条项贯通。
虽然它们的外形结构呈现出多彩多姿的形态,但其内在结构却万变不离其宗。这个“宗”就是“总——分——附”,这就是法规性文件结构的一条内在规律。所谓“总”,即开端要讲明制定法规的目的、依据与适用范围,它可以是一个“总则”,也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开头语,还可以是并列的一、二条;所谓“分”,即法规所规定的具体事项内容,它可以是一个由若干章组成的“分则”,也可以是并列的若干章或条条;所谓“附”,即用来明确时效、地效、人效、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部分,它可以是一个“附则”,也可以是单独的结尾段落,还可以是两三个条条。所以,我们在写作“条例”、“规定”、“办法”时,不论你采用什么结构形式,这个“宗”是万万不可违背的。
2.把握文种,慎用“条例”。
“条例”属于党和国家的法规性文件,是一个高级机关可使用的文种。它用于调整党和国家生活某一方面的准则,规定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一些重要事项,明确某一机关、组织的职责、任务和权限,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在党的机关方面,对“条例”的使用者已经做了十分严格的限定,应是“党的中央组织”,非此,绝非特殊授权,显然不可使用。
“条例”又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主个要文种,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条例”也是地方性法规的一个主要文种,它作为公文其制发主体基本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或省会城市、较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前,须经省、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方可发布施行)。
国务院于1987年4月21日在《行政法规规定程序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称‘条例”’。
综观上述,不是任何一级党政机关都可以制发“条例”的,要正确了解文种,准确使用“条例”。
3.区别情况,规范行文。
“条例”、“规定”、“办法”等法规性文件,在内部行文时,要用法定文种中的“通知”做“文件头”来加以颁行。向社会上公开发布,采取“法随令出”的原则,有的可使用“公布令”加以发布,如国家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有的则不能用“令”,必须用“通知”,如“类规章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应用“公告”予以发布。
4.全面具体,用语严密。
写作法规性文件,内容要合理、切实、全面、具体。所谓“合理”,是指正确体现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切实”,是指符合客观现实情况;“全面”,是指凡牵扯到的问题都要有所说明,万万不可出现缝隙;“具体”,是指规定的范围、尺度要具体,处理的界限要明确,特别是在“办法”的写作中更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