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新闻传播学前沿200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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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对传播心理学研究的再思考

刘京林

2003年,我曾在《现代传播》第3期发表过一篇论文《对传播心理学研究的两点思考》。最近又一次学习了E.M.罗杰斯的《传播学史——一种传记的方法》和刘晓红、卜卫的《大众传播心理研究》,对传播心理学这门学科又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一、构建传播心理学的学科体系任重道远

之所以认为构建传播心理学研究的学科体系任重道远,是因为传播心理学的母体学科——传播学和心理学至今本身都尚未形成系统的科学体系。传播学者威尔伯·施拉姆(Schramm)曾指出:“总结像人类传播这样一个领域的困难在于,它没有只属于自己的土地”。“我们有时忘记传播研究是领域,而非学科。在研究人的时候,传播是许多大而明显的十字路口之一,许多人经过,却鲜少停留……所以我们不应如同其他学科那样,我们不该寻求传播的独特理论。”而著名心理学家科克(Koch)曾断言“心理学自一百多年前脱离哲学以来,一直未能成为独立科学,且因受其本身条件限制,心理学将来也永远不能成为独立的科学。”库恩(Kunn)认为心理学“处于前范式阶段,因为没有一个理论方法占优势……”既然传播学和心理学这两门学科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都还称不上独立的学科,其交叉学科传播心理学当然不能超越其母体学科升跃为一门系统的科学。鉴于此,有研究者认为,如果提出传播心理学(或媒介心理学)这个概念的话,“它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诸多研究的统称,而不是系统的学科称名。”

明确这个结论的意义在于:试图寻找一条贯穿传播心理学研究的理论主线,并构建传播心理学的学科体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恐怕只能是一种奢望。事实也是如此,纵观我国已经出版的十几本冠以“传播心理学”(或大众传播心理学或传媒心理学或影视心理学等)的著作,就不难发现,几乎每一位研究者都有自己独特的视角,他们研究的广度、深度、角度往往相距甚远。这其中的原因除了研究者的认知结构、兴趣偏好、知识经验等的差别外,最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心理学自身就缺乏“一个学科共同体都能接受的理论基础。”以这种“分裂和破碎”的心理学为指导去研究传播心理学又怎么能使人们形成对学科共同体的认同感呢?当然,这个结论绝对不应当成为束缚、阻碍人们在“诸多研究统称”的框架内对传播心理学中一些问题的研究形成某种“类似范式的东西”(马克斯和希里克斯),即在局部研究上获得相对系统的较为科学的结论。

事实上,近二十年来,我国已有研究者在这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的刘晓红、卜卫教授撰写的《大众传播心理研究》,比较全面、系统地总结了国内外关于大众传播对人的影响的研究成果,分析了心理学和大众传播的关系等问题。因而,她们在书中所作的有关传播心理研究的结论对我国学界在这方面的继续探索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当然,更多的研究者还只是从某一个或某些方面(比如传播者的心理素质、职业技能、价值观、态度以及受众的认知结构、接触媒介动机等)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探究。

二、传播心理学研究的殊途同归

有研究者曾问道:“在传播学中为心理学的研究留出了多少空间?”“再列一门传播心理学有意义吗?”这些疑问的提出基于传播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心理现象,研究传播活动绕不开人的心理这个事实。例如被称为大众传播的第一位理论家帕克曾将传播限定为“一个社会心理的过程,凭借这个过程,在某种意义和某种程度上,个人能够假设其他人的态度和观点……”再者,虽然心理学在传播学中的地位已经发生从“传统导向”转入“问题导向”,但是在“传统导向”中有的心理学家的某些思想已经深深地根植于传播之中了。“今天,勒温的思想的确存在于传播学领域,尽管许多痕迹(例如勒温的诸如行为研究、把关人和暗示——行动等概念)越来越难以辨认。”尽管如此,我们也应当承认虽然在传播活动中存在大量心理现象,但这并不等于在传播活动中仅有心理现象,例如帕克曾提出过四种属于传播学自身应当研究的课题,包括:1.媒体内容如何影响舆论?(今天,这被称为议程设置过程)2.大众媒体如何受到舆论的影响?3.大众媒体如何能够引导社会变化?4.人际网络如何与大众媒体相连接?既然传播学和传播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不会完全重合,那么它们就有着各自存在的必要,我们也就不用担心在传播学中为传播心理学留出了多少空间的问题。

传播心理学的研究有两种视阈,即从心理学视角看传播和从传播学视角看心理。如有研究者认为:从“具有某种特征的诸多研究的统称”上说……,传播心理学可以算是一门学科,即所有与传播学有关的心理学研究的统称(或者是与心理学有关的传播学研究的统称)。前者如有研究者“把大众传播研究领域概括为五个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并“列出12个研究领域”,探讨分析在所有这些研究领域中,“需要心理学参与的都有哪些研究”,后者如探讨行为主义心理学和认知心理学对大众传播研究的影响。

进一步说,如果研究者偏向于把传播心理学定位于应用心理学,那就可以继承传播学先驱者中的心理学家的思路,从心理学的学术传统出发,把传播现象作为心理学各自领域的一个研究对象。而如果研究者倾向于把传播心理学定位于传播学的一个分支,即习惯于问题导向的研究,那就不妨“把具体的传播现象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某种心理学的理论对之进行剖析。其实这两个角度的主要区别在于立脚点、出发点不同,其所研究的内容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两种研究殊途同归,即它们所研究的结果均可纳入同类研究的传播心理学的范畴。

三、对“解释水平”和“特有水平”的重新认识

在《大众传播心理学》中,我曾单列一章分析“大众传播中特有的心理现象”,并列举了三个例子“心理感应”、“心理真实”和“晕话筒(镜头)现象”加以说明。由于当时对“特有水平”(也包括解释水平)的理解有偏差,所以常为找不到多少大众传播中存在的特有的心理现象而感到困惑。通过再次学习,对“解释水平”和“特有水平”的内涵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所谓“解释水平”是指“直接应用心理学理论解释传播活动中的现象,如用阅读心理学的可读性研究分析报刊的可读性;”所谓“特有水平”是指“利用心理学理论,研究传播活动中特有的现象,如对“看新闻过目即忘现象的研究(钟蔚文,1989)”,对“心理真实现象”的研究等,得出在传播活动中心理现象的特殊规律;我原来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丢掉了这两种研究水平的前提:即“直接应用心理学理论”和“利用心理学理论”,同时对这二者的区别也没能分辨出来,因此在书中将所谓“特有水平”上的传播心理现象孤立起来,甚至还将“注意”这种典型的心理现象排斥在“特有水平”的研究之外。

解释水平的前提是“直接应用心理学理论”就是指直接运用心理学的基础理论、原理,如普通心理学、认知心理学、发展心理学等的研究成果去分析、解释传播活动中的心理现象,例如阐释我国受众对“典型报道”的态度,分析“粉丝”崇拜偶像的动机及节目主持人心理素质等。应当说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研究者都处于这个层次的研究水平上。“解释水平”的研究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心理学理论的应用会出现间接性和不系统性。这是因为“传播心理学并不是应用在传播活动中的普通心理学……”(当然也包括社会心理学、认知心理学等基础学科)。在这些心理学中所高度总结出来的一般原理不能简单地套用到特殊领域,如传播活动之中,它们也不能说明在传播活动中存在的每一个具体问题,如新闻编辑或电视编导心理上。还必须通过再研究,将一般原理转化为能够适合于解释传播主体的较低层次的理论。

虽然解释水平的研究存在着一些弊端,但是从传播心理学的发展来看,这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而且其所经历的时间也是漫长的。由于这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基础性的、原理性研究,对于指导传播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这种水平的研究应当是传播心理研究的一个重要的内容。

特有水平研究的前提是利用心理学理论,在解释水平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传播实践进行附加的研究即通过实证的或其他的研究方法发现一般的心理学规律在特定的传播活动中的表现形式和规律。例如“注意问题不是研究注意的一般规律,而是研究特定媒介内容与特定受众和环境中的注意的规律,例如什么年龄的儿童对什么特征的电视节目能持续注意多长时间等。”按照对特有水平的这种理解,在传播活动中应当有相当丰富的研究内容,因为从理论上讲任何一种心理学理论、原理都可以在传播活动中找到自己特殊的表现形式,而且这也是传播心理学研究的重点。但是这种水平的研究对研究者的学识、能力有很高的要求。目前我们在这方面人才缺乏、鲜有成果。

四、新闻心理学和传播心理学的关系

目前,学界对新闻心理学和传播心理学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是“并列观”,二是“涵盖观”。前者如我在“对传播心理学研究的两点思考”中所分析的新闻心理学和传播心理学是既相互关联、相互渗透,又相互独立、共同发展的关系。其理论依据是二者的母体学科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关系是“既不是互不相干,也不是相互替代,而是相互渗透、共同发展。”(张骏德:《试论中国的传播学与新闻学的关系》,首届中国传播学论坛)。既然母体学科是并列关系,那么它们分别与心理学所形成的交叉学科岂能超越母体学科的并列关系而转为种属关系?

在我国当前视新闻学与传播学为并列关系者大有人在,然而将之推及到新闻心理学和传播心理学也为并列关系者却为数不多;相反,认同涵盖观的学者可能不少。比如,有研究者认为,从“传播心理学的研究范围来看,新闻心理学、广告心理学等针对特定传播业务领域的心理问题研究,也应属于传播心理学的范围,可以被传播心理学统称。”这种归类应当属于涵盖观。我个人认为,如果说传播心理学仅是一种同类研究的统称,其本身没有具体的研究内容,那么新闻心理学、广告心理学、影视心理学都“罩”在其中也无妨,因为新闻、广告、影视信息都可以归入传播信息中。这就如同“心理学”这个概念也是一种统称,它可以把理论心理学、应用心理学、心理学史、实验心理学等都涵盖其中是一样的道理。

不过这样问题也就出来了:如果承认了涵盖观那就需要否定并列观,而否定并列观也就需要否定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并列关系,而这种否定目前是否可以做到?毕竟,在我国新闻学与传播学的并列关系是客观存在。不过,E.M.罗杰斯在《传播学史——一种传记的方法》中展望未来的时候曾引用了威尔伯·施拉姆这样的一个预言:“传播学在不久的将来,会通过一个合并和重新确认的阶段,在那里,现在被称为新闻学、言语学传播、电影学、大众传播学和信息科学的大学单位将合并成被简单地称为‘传播’的更大单位(学院/大学)。”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在不久的将来,传播学还是要把新闻学归入其内的。如此说来,从发展的眼光看,新闻心理学也可以归入传播心理学的研究领域。新闻心理学和传播心理学之间到底应该是怎样的关系,这还是一个值得继续研讨的问题。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传播心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