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媒介演化论:历史制度主义视野下的中国媒介制度变迁研究
13849200000044

第44章 技术力量在中国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3)

1926年10月,北洋政府派员出席在华盛顿召开的国际无线电信会议。会后,出席会议的中国人员访问欧美、日本诸国,看到无线电广播在各国蓬勃兴起的状况。回国以后,再次向政府当局呼吁筹建广播电台。后得到奉系当局的支持,并经交通总长叶恭提倡,由交通部组织一个“无线电广播公司”来推进建台事宜。北京、天津建台之事踌躇不前,我国自办的第一座广播电台在奉系军阀的支持下却在哈尔滨成立了。1923年东北无线电监督处成立,这是我国早期的地区性无线电监管机构。1926年,东北张作霖批准颁发《无线电广播条例》、《装设广播无线电收听器规则》和《运销广播无线电收听器规则》,共计43条,规定“无论何人或任何机关不得在东三省境内私运、私售或私设任何无线电机器并经营广播无线电事业”、“销售收听器之商行、装设收听器之用户均须按章缴纳执照费,凡违反有关规定者,除没收其全部机件外,并处一定数量的罚金。”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不仅广播电台的创办归“官营”,收音机的销售与使用也都要颁发执照,实行许可证制度。显然,这种管制的合法性是基于广播媒介技术上的“频率稀缺”之上的。这种管制模式也可以看做是中国最早的“公共广播电台制度”或“国家所有制”。

但这种官营垄断的管制模式显然压制了这一新媒介的“制度效率”,因此,在中国早期的自办广播电台除上述4座(哈尔滨、沈阳、北京、天津)官办电台外,很快,在1927年就出现了民办广播电台,3月19日,上海新新公司广播电台开始播音。据现有材料,这是我国第一座自办的私营广播电台。在国民党政府1928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广播无线电台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私营广播已具有合法性,从官办转为官办公营与民营并存的媒介制度;对广播电台的管制已然松了很多,但依然实行“特许制”,将此行业看成与报纸不同的“特种行业”。1928年12月公布的《中华民国广播无线电台条例》规定“广播电台得同中华民国政府机关、公众或私人设立,但事前得经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处之特许,违者由当地负责机关制止其设立”。此后,交通部公布的有关法令也均允许团体和个人经营广播电台。因此,在20年代末30年代初,我国出现了一批民营广播电台。对于外商在华设立广播电台,北洋政府实际上采取了允许的做法,到国民党执政后,一方面从严审批外台,一方面对现存的外商电台逐步取缔。1929年4月9日国民党又发布《广播无线电台机器装设及使用暂行章程》和《广播无线电话收听机装设及使用暂行章程》两个文件对广播电台的设立及收音机的使用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1937年3月13日,国民党《全国广播电台系统及分配办法》,将全国广播电台分为中央台、区台、省市台、地方台四种,确立了国民党的“四级办台”的体制。1936年10月,交通部公布了中央广播事业指导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指导全国广播电台播送节目办法》,规定自12月15日起,“各电台播音节目改本会接管审查”,这个办法标志着国民党开始以法律形式着重从广播节目内容上控制广播电台。1937年4月,继上述《办法》之后,交通部又公布了《民营广播电台违背<;指导播送节目办法>;之处分简则》和《播音节目内容审查标准》,规定各广播电台发布将广播节目交由审查,必须按交通部的规定转播中央台的播音,有违反者,分别给予警告、停播或取消执照的处分。同时,国民党还在南京、上海等地设立监听机构。1946年2月,国民党政府交通部公布《广播无线电台设置规则》规定,交通部所办广播电台称为国营广播电台;其他政府机关所办者称为公营广播电台;允许中国公民及完全华人组织的公司、厂商、学校和团体设立广播电台,称为民营广播电台;不准外籍机关、公民及非完全华人组织的公司、厂商、学校和团体在中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由此可见,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对广播这种“新媒介”采取的媒介政策显然比报纸严厉得多,从最初的只许“官办”到后来的允许民办,在准入制度上始终实行“批准登记制”,在传播渠道上不仅在电台设置上实行管制,而且在终端的接收行为(使用收音机上)也实行严格的管制。和报业不同,广播领域不允许外国人进入。显然,在民国时期的政府看来,广播是一种与报纸不同的媒介。至于国民党时期的“四级办台”与“内容审查”,则无疑沿用了其在党报上的管理体制。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座广播电台是1940年12月30日开始播音的延安广播电台,呼号XNCR,这个电台得益于苏联的帮助。毫无疑问,对广播电台的运营体制是参照党报的体制来运作的。1947年6月,解放区广播史上第一份关于宣传的工作规章制度《语言广播部暂行工作规则》制定。《细则》规定了语言广播部的任务是“建设全国性的语言广播机关,宣传党的政策和主张,报道国内外时局的动向;有计划与有系统地宣扬我党我军与解放区的事业和功绩,揭发国民党的腐败黑暗统治并宣传鼓舞其统治区广大人民的民主运动。”在内容方面,《细则》规定广播稿件内容和配备、编写方面的需要注意的某些原则。《细则》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每日广播的内容“歌颂光明要多于揭露黑暗”,在广播稿件的编写上,要注意“选择场面较大或真正典型的材料”,“力求完整与有系统”,“要生动,有趣味”。在编辑制度和审稿制度方面,编辑部实行责任制,主编、编辑、助理编辑各司其职。每天的广播稿由主编分配给编辑,助理编辑负责编写;编完的稿件由主编负责初步审阅、修改与调配,主编应负责全部稿件政治上与技术上的责任。主编编好的稿件,由新华社正副主编之一审阅后发出。编辑人员实行相互修改、校正稿件的制度,以两人到三人为一组,互相修正校阅。尽管由于技术上的不同,媒介表现为不同的类型,具有不同的功用,但从延安至新中国成立后的媒介体制,不管是报纸、广播还是电视,都采取同样的制度安排。比起报纸和广播,中国的电视媒介出现在50年代,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真正成为大众媒介。1983年实行的中国电视的“四级办台”体制较之报纸广播尽管晚出,但并没有什么制度创新,基本上复制了广播和报纸的体制安排,与报业体制、广播体制保持了高度的同质性。在西欧,报纸、电报、广播、电视等不同媒介技术的先后出现促成了不同的媒介管制政策的演化。西欧的报纸实行的是私营体制,允许任何私人或公司创办报纸,但对于广播电视则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在媒介规制者看来,印刷资源没有排斥性,而频率和电波则属稀缺资源,广播电视的这种“自然垄断行业属性”使它必须掌握在国家手中或置于政府或独立机构的规制之下。因此,“有限的频谱资源和网络化的产业特性决定了广播电视产业的规制重在结构规制方面。”然而在中国,1949年以后媒介技术上的新变革并没有导致中国媒介制度安排上的内部差异,这是中国媒介体制与西方媒介体制的一个显著的不同点,也是我们理解技术演化在中国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的基本框架。

在西方,媒介政策显然不能无视媒介技术特征的变化。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在1959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认为,正是由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分配技术难题,使得联邦通讯委员会获得管制无线电的巨大权力。无线电频谱使用是在开放的公共空间进行的,它的滥用必然造成信息流通的混乱,这一理由使得由政府出面协调频谱资源的分配获得了合法性。政府管制也成为当时技术与社会背景下的必然选择。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20世纪80年代以后,电视、计算机、电话、通讯卫星和光纤通讯技术的结合,多媒体合成、数码转换技术成熟,由ITC(IT和communication)厂商推动的技术变革已经使得各种媒体呈现汇流之势(Convergence),人们可以通过服务商提供的多种渠道,完成文字、数据、音视频、增值业务的传输,原来传输频谱资源的稀缺性不复存在。这场遍及全球的传播技术大汇流,使传统的媒介及产业政策面临极大挑战,以“技术管制”为合法性基础的媒介管制政策出现了松动。不同国家及地区都开始了传播政策体系和管理架构的战略调整与转型。在西欧,这种技术演化对媒介政策的影响表现为各国原来坚持的公共传播服务的政策和对传播业市场化、垄断化的限制政策产生转向,转而采取更适合市场需求、鼓励竞争和投资、鼓励媒体兼营、兼并和跨国运作的新政策。数据显示,在70年代中期,德国、法国、荷兰的公共服务电视均占其本国电视市场份额的100%,意大利占91%,英国占52%。到了90年代,公共服务电视所占市场份额均大幅下降,德国为69%,意大利为46%,法国为33%,荷兰为58%,英国为48%。其中尤以欧洲联盟特别是英国最为明显,英国通讯办公室(Ofcom)自2003年成立以来,整合了原有的广播电视标准委员会、独立电视委员会、电视办公室、广播电台协会、广播传播协会五个监管机构,引入一种更适合媒介融合时代的传播政策新架构。显然,在技术进步,频谱资源已不属于“稀缺资源”的新的技术环境下,以政府专营的制度形式规制广播电视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放松对广播电视的规制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在美国,以1996年《电信法》的出台为标志,放松管制也成为媒介政策的重心所在。纵观世界各国的媒介政策,在媒介技术的革命性影响下,鼓励竞争的市场化制度成为主流,公营体制在衰落,国营的公用服务性的传媒在市场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小。

而在中国,由于技术管制并不构成媒介管制的合法性基础。因此,即便“媒介汇流”趋势下的技术资源稀缺性问题已经解决,也难以传导到媒介制度的演变上来。我们看到,1978年以来的中国媒介制度变迁尽管是在西方“放松媒介规制”的国际背景下发生的,在媒介的经营制度层面的确也有所放松,但在体制层面仍然延续了苏联时期的管制方式。从报纸到广播到电视再到网络,“一元体制”仍然是中国媒介制度的核心,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媒介格局至今没有改观,计划宣传的色彩仍然浓重。由于缺乏充分的市场竞争,媒介只能局限于经营领域的制度创新。90年代以后新出现的媒介技术与媒介形式尽管一定程度上对国家的媒介管理制度形成了冲击,但仍然受到传统体制的规制。以新兴的网络媒体为例,政府的门户网站仍然是按照“党管媒体”和“分级办媒介”的格局设置,每一级行政机构都拥有同一级别的政府门户网站,其管理体制与报纸电视和广播并无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