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媒介演化论:历史制度主义视野下的中国媒介制度变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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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技术力量在中国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1)

互联网为我们提供的究竟是新的民主还是新的市场?对于技术的使用者,作为一种媒介,互联网具有一定的用途、品质和潜力。它所拥有的用户、网站、搜索引擎和门户供应商都是同样重要的。作为一种技术,互联网本身并不包含任何价值观念。

——[英]格雷姆.伯顿

第一节媒介技术创新与媒介制度创新互为因果

一、技术演化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关系

在探讨媒介技术的发展与媒介制度变迁的关系之前,我们有必要先理清技术与制度变迁之间的关系。新制度经济学家V.W.拉坦说:“对技术与制度变迁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明确理解一直是那些对发展的历史和制度方面感兴趣的经济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所感到困惑的。不过,在这一研究领域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制度变迁依赖于技术变迁,另一种则认为技术变迁依赖于制度变迁。”

以凡勃伦为代表的老制度主义者持前一种观点。凡勃伦等人认为:技术变化和利益集团的推动是制度变迁的动力,是技术进步决定和引致了制度变迁。凡勃伦强调技术在经济和社会进步中的决定性作用,而将制度视为社会进步的阻力。在他看来,技术在社会变化过程中是关键性的“有用的(serviceable)”工具性质的因素,它于制度这种“无用的(un-serviceable)”仪式性的因素相比,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技术总是同现实的环境相适应,如果技术与由过去检验形成的思维习惯相冲突,则产生了变革制度的需要。在中国学者中持这种观点的也不乏其人。尚林等人则用四次技术革命及其相关的制度创新的例子论证了技术进步与制度变迁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第一次技术革命引致了专利制度和工厂组织等制度创新,第二次技术革命则导致了股份制公司这一重大企业制度变革,风险投资资金和电子商务的出现则分别是回应第三次和第四次技术革命的产物。他得出结论:技术进步有其内在动力,其发展是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动态的技术进步是制度得以变革的首要力量。在媒介研究领域,持“技术决定论”观点的当然首推多伦多学派的英尼斯和他的学生麦克卢汉。麦奎尔将其媒介理论称之为“传播技术决定论”(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deter)不无道理。英尼斯及其继承者麦克卢汉等人认为:媒介技术的变迁与社会文明变迁之间存在着同步关系,传播技术革命导致了社会文明的发展。英尼斯在上世纪50年代曾经把历史上的传播媒介分为偏倚空间的质重的媒介和偏倚时间的质轻的媒介两类,前者如碑石、雕刻、建筑、铸器等,往往适应于等级森严王朝对于有限区域的强制统治。后者便于书写、便于批量制造和携带的天然草纸、人造纸张等,适应于文化的扩张和传播,便于建构一个版图辽阔、并有统一宗教道德信仰的帝国。英尼斯将传播技术的发展和政治经济史联系起来考察,揭示出传播技术对于社会体制、权力、知识系统的决定性作用。他在《帝国与传播》、《传播的偏向》等著作中阐明了传播媒介的优势不仅造成新的权力统治形式,而且会导致新文明的出现。麦克卢汉(Marshall McLuhan)则进一步发展了英尼斯的媒介理论,他提出了“媒介即信息”,“媒介是人体的延伸”等观点。他认为,就信息传播而言,媒介是在特定渠道内传递信息的工具,印刷媒介以写下来的字句来传递书写的信息,电子媒介以电线或电波来传递编码的电子脉冲信息,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延伸了人们“面对面”交往的时空限度。“所谓媒介即是讯息只不过是说:任何媒介(即人的任何延伸)对个人和社会的任何影响,都是由于新的尺度产生的;我们的任何一种延伸(或曰任何一种新的技术),都要在我们的事务中引进一种新的尺度。”在麦克卢汉看来,“新媒介不是人与自然的桥梁,它们就是自然”。

杜波夫在考察19世纪美国电报业和总体经济发展的关系后也认为,随着电报传播提供的技术便利,大规模商业运作、交易保密、时空控制和区域市场集中都成为必然的结果。而将自己视为“温和的科技决定论者”的罗杰斯也认为媒介技术在社会变迁中起着关键作用。在他看来,书写的发明、15世纪印刷术的发明、19世纪中叶开始的电讯传播,以及1946年因大型计算机的发明而开启的互动传播时代,是人类社会重要转折点。新技术的“互动性”、“个人化程度以及小众化本质”及“不受时间限制的异步”性将给社会传播体系以革命性的影响。的确,媒介技术的每一次变革都会对媒介的演化产生划时代的影响。可以说,媒介演化很大程度上是媒介技术创新的结果。没有印刷技术就不会有现代意义上的报纸,没有摄影术就不会有图片新闻这种样式,没有无线电就不会有广播电视,没有芯片技术也不会有互联网。媒介技术的创新总是推动着媒介的演化。

但在媒介技术与制度变迁的关系问题上,新制度主义给出的答案刚好与“技术决定论”相反。以诺思为代表的一些新制度经济学家倾向于认为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诺思认为,好的制度选择会促进技术创新,不好的制度选择会将技术创新引离经济发展的轨道,或扼制技术创新。要素投入增加、人力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等等都是经济增长本身,但只有“制度变迁”才是经济增长的本源。诺思因此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而“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这一过程即制度创新。从制度分析的角度看,技术创新的确离不开制度创新。在熊彼特看来,技术创新的动力在于追求利益的冲动,对垄断利润的期望,给技术创新提供了激励。技术创新的冲动是受到鼓励还是受到压制,显然取决于技术以外的制度环境。一个鼓励竞争的制度环境有利于技术创新,一个压制竞争的制度环境就不利于技术创新。因此,制度环境对于技术创新至关重要。媒介技术创新也大抵如此。工业革命以来,几乎所有的媒介技术均来自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现代印刷术、电报、电话,广播、电视、网络等作为一种技术样式,首先在西方出现,这和西方的制度环境有关。在一个保护和鼓励利益竞争的社会,新的技术形式总会被创造出来。而中国在近代的落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技术创新的环境。我们可以从电报这一技术媒介传入中国的艰难过程中看出这一点。晚清时期,由于社会及观念的封闭,电报刚从西方传入中国时,被普遍认为有害,“惊民扰众、变乱风俗”。19世纪60年代中期,顽固派乃至洋务派的官员们都认为“铜线、铁路”“于中国毫无所益,而贻害于无穷”。因此不仅不同意外国人架线修路,而且还禁止中国商人架线修路。到1871年6月,中国实际上已被纳入世界电报网络之中,外国在中国经商、谈判各种事项都可以使用电报传递信息,中国却依然不许架设电报线,仍靠马匹驿道传递信息、下达命令。变化来自官员的切身感受。1870年,出使法国的崇厚经常用大北海线与“总理衙门”互通电信,恭亲王开始认识到电报的便利。但真正使洋务派下决心架设电报线的直接因素,还是70年代中期日本对台湾的侵犯。1874年日本侵略台湾,清廷派洋务派官员沈葆桢为钦差大臣率兵援台。到台后,他深感台湾孤悬海外,看到外商能越洋架线,信息往来无阻,便上奏请朝廷正式提出中国应架设福州陆路到厦门、厦门海路到台湾的电线。从此中国才引入了电报这一媒介新技术。可见制度环境对于技术创新是十分重要的。

因此,无论“技术决定论”还是“制度决定论”,都有其合理性,能够解释人类社会的演化现象。但无论哪一种观点,将其推至极端则失之片面。笔者认为,与其认为谁决定谁,不如承认两者相互依托,互为因果。新制度经济学家拉坦则说得好:“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问题上,争论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谁决定谁没有什么意义,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关系。”技术演化会促进制度变迁,但制度变迁同样会促进技术的进步。“导致技术变迁的新知识的产生是制度发展过程的结果,技术变迁反过来又代表了一个对制度变迁需求的有力来源”。在确立了两者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我们探讨媒介技术的演化对媒介制度变迁的影响才不至于陷入“技术决定论”的单一思维中。

二、媒介技术演化推动媒介制度创新

媒介技术(如印刷、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络、手机等技术)是人类整个技术体系中的一个技术系统。媒介技术的演化在社会变迁中起着重大作用。正如麦奎尔所说:“经过证明,任何传播技术发展的历史,结果都能够激励发明的步伐与物质方面的潜力。”而“寻求一个时代的主要传播技术和社会的主要特征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长久存在而且仍然活跃的研究传统。”

人类传播史上几次重要的媒介技术革命:文字的产生使人类告别了口耳相传的原始传播而进入了文字传播阶段,是第一次革命;十八九世纪欧洲工业革命带动的印刷机械化奠定了大众传播的雏形,推动了廉价报纸的产生,是第二次革命;20世纪电子技术如电报、电话技术实现了远距离点对点的信息传输,广播、电视通过文字、声音、图像延伸了人体的感官,这是第三次革命;20世纪后半叶互联网的出现被称作人类传播史上的第四次革命。这四次技术革命都带来了媒介制度的重大变迁。印刷技术的出现使信息的批量生产和传播成为可能,大众传播成为可能,而当印刷技术的发展告别了“铅与火”,进入到“光与电”的时代,“厚报时代”“海量发行”成为现实。广播自从20世纪20年代出现后,改变了战争与政治,深刻地影响了20世纪人类社会的发展。电视的普及,以接近于实时的传播速度和强烈的现场感,将世界变成了一个新的“地球村”。互联网络依靠光纤、卫星网络等高速畅达的信息传递通道,将声音、文字、图像等快速传至拥有终端的每一个公司、每一个家庭甚至每一个人。基于移动通讯技术的“第五媒体”手机今天也逐渐担负起大众传播的功能。手机短信将人际传播与大众传播完满结合,实现了人类“随时随地传信息”的理想。目前,电子计算机技术、现代通信技术、数据库技术等一系列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有机结合,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影响空前巨大。媒介技术的演化大大推动了媒介制度的创新。

20世纪以来,随着广播电视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在美国,《第一修正案》是否适合新的传播媒介,譬如无线电广播、电视以及有线电视,在联邦最高法院引起争议。1946年,在涉及限制广播车音量的“柯沃克斯诉库柏案”中,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主张每一种媒介都需要考虑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1979年,威廉。布伦南大法官在一次针对第一修正案的调整对象的演讲中,归纳了两种不同的模式:结构模式和言论模式。在言论模式中,新闻出版将得到第一修正案的绝对保护,结构模式则认为,新闻出版的利益可能会和其他社会利益发生冲突,应该受到约束。1927年美国《无线电法》赋予联邦无线电委员会(FRC)对广播的许可权和管理权。1934年《通信法》确立:由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进行对广播业务申请者的筛选工作,授予许可权力的原则是“公共利益、便利或必须”。因为广播特有的技术属性,使言论自由权并不包括未经许可使用广播资源的权利。这即是“资源稀缺理论”。除此之外,对广播进行管制还有其他两个理论即“诉诸感性论”和“不可选择论”。麦奎尔认为,与报纸相比,广播电视之所以受到高度管制,受到公共权威的控制或执照管理,“最初源自技术的需要,后来则演变成为民主选择、国家自身利益、经济便利以及纯粹的制度习惯等需要的混合体。”但随着录音录像、有线电视、卫星电视等新技术的发展,以“技术资源稀缺”来实施媒介管制的理由越来越受到怀疑,最终导致了传统媒介管制制度的修改。“20世纪80年代,联邦通讯委员会正式抛弃稀缺论,进而裁定公平原则违宪。90年代,最高法院在涉及有线电视的案例中,不再支持以稀缺立论,而以各有线电视网互相干扰影响听众和观众为由,维持政府对有线电视的调整。”随着有线电视、卫星、网络在线广播等新媒介技术的发展,从FCC获得无线电频率执照不再是获得向公众播放声像节目的唯一途径。1996年《电信法》的颁布,是政府在广播电视上放松管制的标志,无线电频率的商品性质被广为接受,广播电视业与其他企业没有质的不同,技术的演化促使美国的媒介管理制度实现了“变迁”。

在中国媒介制度变迁的进程中,印刷技术、电报与广播技术、网络技术等也极大地推动了媒介制度的变迁。这些变迁既表现在媒介的采编制度上,也表现在媒介的经营制度及媒介的宏观管理制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