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媒介演化论:历史制度主义视野下的中国媒介制度变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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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媒介传统在中国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3)

(二)媒介独立的传统

媒介的独立性表现在媒介从政治中分离出来,并发展出了一套新闻专业理念与专业操作手法。长期以来,中国的媒介从属于政治或政府部门,没有自己的独立地位,新闻也从未成为一种职业,这一现象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才有所改观。从民国时代开始,中国有了第一批职业记者,有了相对独立的新闻媒体,形成自己的职业规范与职业理念。例如,民国时期的报人都以不做官或不介入党派政治为他们的政治和人格底线。黄远生、邵飘萍、林白水、史量才等都不愿做官,多次拒绝官帽的诱惑。张季鸾、胡政之等人在接办《大公报》颁布“四不原则”的同时,即约定不接受来自官方的任何募款,不许担任有任何官俸的“公职”,如谁要去做官必须马上离开《大公报》。成舍我更是从五四时期开始把做官和加入党派政治视为独立办报的最大危害。徐铸成也曾以幽默的语气拒绝陈布雷的政治劝诱,他说:“参加一政治组织,等于女人决定选择对象,此为终身大事。我对政治素不感兴趣,愿抱独身主义”。他们的这种集体性的政治和人格态度必然会渗入到这一历史时期的学术和报刊理论的建构中去。正是在这样一种理念的支持下,民国时期在中国新闻史上出现了堪与世界主流大报相媲美的成熟媒体,《大公报》就是代表。谢泳先生认为,“旧中国的新闻事业,我个人认为在《大公报》身上已经很成熟。这更主要体现在它所具备的现代新闻观念上。初期的《大公报》即能确立‘不党、不卖、不私、不盲’的四不方针,预示了它日后的成功,加上它后来形成的‘文人论政’办报思想,可以说代表了特定阶段内中国新闻发展的最高水平。”这种追求独立的新闻专业主义的理念也表现在储安平《观察》周刊上。今天,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在中国媒体中有重新复苏的迹象,许多媒介人不约而同地把学习对象指向《大公报》和《观察》等民国时期的刊物,因为这些刊物当年所坚持的专业主义已成为今天的珍贵传统资源。

(三)媒介论争的传统

媒介的独立和自由程度可以从思想的多元光谱来观察,多元的思想论争总是与多元的媒介发展相伴而生的。晚清以来,几乎所有政治的、学术的论争都借助于媒体来开展,这是大众传媒对中国历史发展的一个重大改变:晚清以前的集权统治时期,政治与公共议题从来都是在朝廷上开展,很少延伸至宫廷以外。但清末以后,从维新变法时期的改良与保守之争,到后来的革命与改良之争,再到后来的问题与主义之争,科学与人生观论战等,几乎都是通过大众传媒来开展的,唱主角的不仅有政治人物,更多的则是知识分子及媒体人。这种通过媒介进行的“文人论政”传统同样是中国媒介制度变迁中的宝贵资源。实际上,自1911年孙中山建立中华民国及取消报律之后,尽管媒介管制时有反复,但由于“新闻自由”的理念已成为社会共识,媒介管制相对宽松,特别是在1911年至1928年期间,办报门槛降低,办报主体多元,各种类型的媒介相继涌现,这为包括无政府主义、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基尔特主义、社会民主主义、互助主义、泛劳动主义、新村主义及工读主义等等各种思想在中国的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各种媒介之间进行的思想、文化、政见之争反映出思想界、传媒界的活跃。

显然,这一时期相对宽松的媒介制度(创办刊物只需实行登记制,无需政府部门审批)带来了报业的繁荣,报业的繁荣进而推动了思想的争鸣与交锋,思想的百家争鸣又反过来促进了媒介的发展。以杂志为例。据统计,1932年全国杂志共876种,1933年为1724种,1934年为2086种,1936年为2734种。这些杂志思想政见不一,互相争论,思想气氛也因此十分活跃。媒介之间基于政见的论争在今天已非常罕见,因而它成为中国媒介制度变迁史上的宝贵传统。

(四)争取媒介自由的传统

尽管民国时期的新闻自由屡遭压制,但广大知识分子争取言论自由的努力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这种争取新闻自由的传统已成为中国知识分子的宝贵财富。

1915年,袁世凯企图复辟帝制,意欲收买《申报》以作为己之喉舌,袁派人对史量才诱之以权财,史量才竟将此人逐出报馆。同年12月31日,袁世凯颁令,改民国五年为“洪宪元年”,并命国内各报必须照登。史量才消极抵抗,拖到最后,有意将“洪宪纪元”四字刊登得很小,并故意刊出《本馆启事》,云:“接到警察厅通知,如仍沿用民国五年,即照报纸条行严行取缔,停止邮递。”以此表达对极权专制压制报人的强烈不满。还有《申报》。在1932年的“一。二八”事变中,为了声援和鼓励十九路军抗战,《申报》怒不可遏,连续登载多篇文章抨击政府的隐忍和软弱,公开提出“结束一党专政”,认为“一党专政”是中国社会贫弱落后和各种灾难的万恶之源。邓演达被杀害之时,该报还义无反顾地刊出宋庆龄撰写的悲愤文字《国民党不再是一个革命团体》一文,并公然支持宋庆龄和蔡元培等人发起组织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公开表示支持该组织“保卫人权、保卫言论出版自由”的政治主张,同时严厉地谴责政府和“领袖”钳制和绞杀言论自由和出版权益的专制行径。

1925年4月,北京段祺瑞政府制定的《管理新闻营业条例》一出台,就遭到北京新闻文化界的强烈反对。4月15日,他们上书北京段政府要求撤销这一条例。4月13日,上海日报公会,上海书报联合会、上海书业商会、上海书业公所四团体联合上书北京段祺瑞政府司法部,要求废止《出版法》,指出上述法令“内容严酷,为世界任何文明国家所不容”,试问,欧美诸国法律“尚有此类取缔言论自由之法律否?”1925年7月,上海《东方杂志》出版的《五卅临时增刊》被公共租界巡捕房以文字及图画违犯出版法有碍治安为由,拘捕了商务馆负责人,会审公廨依据《出版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判罚款100元,再交保500元,以后不得再刊登此类文字。和《苏报案》一样,这一案例也是在租界审的,依据的是中国的《出版法》,尽管处罚不重,和清代的“文字狱”已不可同日而语,但此时的新闻自由观念经几十年的启蒙后早已深入人心,这样的处罚激起了公愤。上海日报公会、书报公会等四团体,上海各公团联合会等上书北京政府,要求废止《出版法》等反动法律,指出:“共和国家,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之自由”,袁世凯“擅自公布出版法,以压抑舆论,钳制民口。此种剥夺人民自由非法之法,事前既未经合法国会通过,事后又遭到全国国民反对,当然不能生存。”要求北京政府“尊重人民自由,即日起通令废止。”上海新闻界的斗争,得到了社会的支持。北京新闻界召开“北京新闻界争自由同盟”大会,通过请示废止《出版法》的呈文,其他各地新闻界团体、报刊发表宣言、通电、社论、文章,纷纷要求废止《出版法》等反动法令,争取新闻出版自由的斗争形成高潮。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北京政府随后不得不在1926年1月27日在国务会议上通过了废除《出版法》的决定。

《大公报》也多次坚持己见,对当局的警告与管制置之不理。据孔昭恺先生回忆,1930年4月23日,军阀阎锡山的北平警备司令部一个处长突然约曹谷冰谈话,他警告《大公报》说:“《大公报》自某时期起接受蒋介石贿赂,自某时期以来言论记载偏袒蒋介石,又常有攻击阎总司令的言论记事,本司令将来认为必须执行干涉时,即不宣布理由,实行干涉。”对此,《大公报》在第二天即作出回应,其声明曰:“本报绝不变其独立公正之立场,绝无受任何方面贿赂津贴之情事。地方政令虽愿遵守,至官厅谅解与否,只有听其自然。”1934年12月9日,在《大公报》“星期论文”专栏胡适发表了《汪蒋通电里提起的自由》一文,就蒋介石和汪精卫“原则性的提出言论结社自由”的表态,他具体提出了五项要求,明确表达了争取新闻出版自由的诉求:“第一,政府应该明令全国,凡‘不以武力及暴动为背景’的结社与言论,均当予以保障,而不加以防制。第二,政府……应该明令一切党政机关不得因思想言论逮捕拘禁人民。第三,政府应该即日禁止公安与司法机关以外的一切随意逮捕拘押人民。第四,政府应该明令取消一切钳制报纸言论与新闻的机关。第五,领袖诸公应早日停止一切‘统制文化’的迷梦。”邵飘萍也是争取新闻自由的典范。他身处险境,却敢于揭露社会的黑暗,不惜得罪权贵。对于当局的媒介管制制度,他揭露这是统治者的“自利之法令”和“钳制言论的利器”。他大胆地呼吁废除管制之法,代之以保护新闻自由之法的构想。“邵飘萍对新闻职能的一个重要见解,就是依照新闻法扩大新闻自由与新闻民主的程度,维护言论机关,突破上层秘密,实行自由报道,使国民增长政治知识,以及舆论监督和立言的权力和义务。”他一再向新闻界呼吁,要将实行自由报道,尽可能打破钳制,将新闻报道的触角强力伸展到不透明的上层。同时,他认为:“保护新闻记者之法律,乃扶助新闻事业发达所不可缺者”。理想的《新闻法》应该是这样的:“(一)关于因新闻纸上记载评论所发生之案件,只适新闻纸法(特别法);(二)创办新闻机关只需呈报备案,无待于批准,且不纳保证金;(三)对于新闻记者不得有体刑,惟记者之个人行为不在此限;(四)不得没收新闻机关之财产;(五)罚金不得过二百元;(六)停止发行不得过一星期;(七)严禁揭发个人隐私(如有挟嫌诬陷之实据,以个人行为论);(八)对于记者之传唤须用法律上严格之手续,不得非法逮捕及羁押;(九)非曾要求更正而不更正者,不得告诉新闻纸之责任,因更正而即消灭;(十)对于被雇之记者,与以生活之切实保障。此外,如邮费、电费之减轻,邮电检查之废止,凡足以为新闻事业发达之障碍者,皆当设法解决之。”在《京报》的创办过程中,邵飘萍就以这样的姿态争取新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