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媒介演化论:历史制度主义视野下的中国媒介制度变迁研究
13849200000037

第37章 媒介传统在中国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1)

被现代性消解后的“传统”弥散在我们日常行为规范、国际政治话语以及思想和精神生活的各个角落,成为一切“在场者”的背景、历史、潜意识和“无”。换句话说,我们没有办法摆脱我们各自的已经“消解”的传统(生物的、社会的与个人的),传统是不可能被消解的,它只可以转化。

——汪丁丁

第一节媒介传统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机制

一、“传统”在制度变迁中的重要性

传统可以被定义“过去发生的全部事件的总和对这一组织内人们的影响”。传统是重要的,这是历史制度主义的一个重要认识。历史制度主义认为,从长时段的制度变迁来看,传统都会以这样或那样、显性或隐性的方式影响现阶段的制度变迁。制度是演化的,任何制度变迁都无法彻底摆脱传统的影响。

以西方的广播电视体制为例。欧洲实行的是公营制度,美国则以私营为主。欧洲强调政府在媒介市场上出于社会目的可以对媒介进行干预,政府通过积极的、不断的制定和修订政策来实现对媒介的规制,但是这样一种强调“政府干预”的媒介政策在美国就没有演化出来。欧洲的媒介制度与美国的媒介制度之所以不一样,很重要的一点是源于不同的社会传统(及社会传统影响下形成的媒介认知)。二战以后,欧洲人普遍认为经营广播是为了实现公共服务目标,并以此抵消资本主义报刊不公正的政治偏向性。因此,在欧洲大陆,二战结束后不仅广播在“实现民主”的口号下被实施管制,甚至连一向不受管制的印刷媒介也被合法地纳入到政策范畴之内。麦奎尔指出:“欧洲政府普遍的更为浓郁的社团主义传统使其在媒体政策上比美国走得更远。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广播上,战后三十年,除了英国这唯一重要的例外,大多数欧洲国家都对无线电和广播实行了公共垄断政策。关于广播扩展和广泛职责的决定皆属政治性决定。”欧美不同的媒介(广播电视)制度安排固然有其他的原因,但社会传统及其影响下的社会认知显然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影响因素。

传统为制度变迁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也为制度变迁规制了演化路径,在现实制度变迁中很难摆脱传统的影响。制度经济学家汪丁丁认为:“我们没有办法摆脱我们各自的已经‘消解’的传统(生物的、社会的、与个人的),传统是不可能被消解的,它只可以转化。”“由于传统演变的‘路径依赖性’,‘锁入’稳态均衡是特定传统演变中的通例,而背离均衡的变革是特定传统演变中的特例。”传统也为制度变迁节约了大量的成本。因为传统中积淀了大量前人的知识,利用传统的路径可以减少知识搜寻的成本,知识推广的成本。而建立在传统基础之上的制度变迁必然会遭受更小的阻力,避免社会和观念层面上的巨大震荡。维新变法中康有为“托古改制”是利用了传统的意识形态资源,这种“转化”有利于减少改革“摩擦成本”,而西方传教士按照中国的习俗进行传教和编写刊物,从内容和形式上都进行了很多本土化的“创新”,这种“洋为中用”显然也是为了和中国的传统对接,以利于人们更容易接受其信仰与观念。相反,割裂传统的变迁必然带来社会的巨大震荡,激进变迁中建立的制度,由于割裂了和传统的关系,其维持成本也就居高不下,如果新制度的效率和优越性没有显示出来,这种制度将难以为继,补救的方法,还得从传统中去寻找。

二、媒介传统在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机制

媒介传统可以定义为“在中国媒介制度变迁历史过程中积淀下来的全部媒介事件及其影响。”媒介传统在媒介制度变迁中起着重要作用,它能够通过提供制度示范和制度合法性等途径节约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交易成本。媒介传统中积淀了大量的媒介制度形式,在中国媒介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它既可以为媒介的宏观管理制度提供示范,也可以为媒介组织提供采编和经营制度的示范。媒介传统通常以一种“知识存量”的形态存在,它为后世的知识分子和媒介从业人员提供媒介记忆,媒介理念与媒介知识。媒介传统还可以为媒介制度变迁提供合法性基础,减少媒介制度变迁中的“阻力”与“震荡”。

媒介传统无时无刻不在影响我们的认知、偏好和选择,影响我们的行为策略集,它通过“路径依赖与锁定机制”、“意识形态复制机制”、“合法化机制”、“扩大选择集合机制”等发挥对媒介现实的影响作用。从制度主义的角度看,媒介传统扩大了媒介制度变迁中的选择集合,也为当下的媒介制度变迁提供合法性来源。由于媒介传统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它可以通过“复制机制(Reproduction Mechanisms)”克隆自身,在媒介制度变迁中形成一种正反馈机制,自我强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制制度变迁的路径。任何生搬硬套的制度移植都必须重视传统,否则便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状况。而从传统中寻找合理性的东西,从传统中找到制度变迁的合法性,更有利于媒介制度的变迁与转型。

以拉开我国新时期媒介改革大幕的标志性事件“《解放日报》刊登广告”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媒介传统”在这一制度变迁中的作用。1979年1月28日,上海《解放日报》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报纸的第二版和第三版下端刊登了两条通栏广告,开新时期中国媒介刊登广告之先河。这一“创举”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新闻界众说纷纭,主管单位上海市委宣传部则不置可否。当时的总编辑王维回忆,出报之前,没有任何顾虑,既没有送审,也没有和上级部门打招呼。只因为“在这位老报人看来,报纸登广告古已有之,天经地义。”可见,在这一制度创新中,“古已有之”的历史传统为《解放日报》总编辑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天经地义”的合法性和“制度选择集合”。“从解放前到解放后,再到1956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改造完成前,报业刊登广告属正常现象。因而,1979年恢复刊登广告拥有历史基础,从操作层面上说,相对容易。”从传统中演化出来的制度安排总会少一些“摩擦成本”。从制度来源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报纸不登广告的制度安排来源于苏联的《真理报》,这显然不是中国报纸的传统。因此,《解放日报》刊登广告的做法的确是恢复了传统,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会显得那么“合理”。在今天的媒介制度变迁中我们也可以观察到媒介传统的作用与影响。例如,有学者就认为,1978年以来的中国新闻改革,融合了中国媒介的多个传统。“中国新闻改革的话语场域集合了三个不同的传统:中国知识分子以办报启迪民心、针砭时政的传统,中国共产党‘喉舌媒体’的传统,源自西方却被‘本土化’了的独立商业媒体的传统。”这种认识无疑是有道理的。任何现实的媒介制度安排,如果早在媒介传统中就已存在,它就比创造出来的或从他国嫁接的媒介制度安排更容易为社会成员所接受。因此,不管是自由主义的媒介制度安排还是威权主义的制度安排,都会从传统中寻找根据,借以证明和巩固其合法性。了解和梳理中国的媒介传统能使我们对今天中国媒介制度的变迁有更为全面和清醒的认识。

那么,近两百年间,中国的媒介积累了哪些传统,这些传统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发挥它在现在的作用呢?

笔者认为,从地域层面上看,除了中国本土的“邸报传统”外,中国的媒介传统中至少还包含两种截然相反的来源:一种来自欧美的西方自由主义媒介的传统,它哺育了中国第一代报人及中国第一批自由主义媒介;另外一种是来自苏联的共产主义媒介传统,它哺育了中国共产党的党报(对国民党的媒介体制也存在影响),影响持续至今。而从时间层面来看,则有自邸报出现以来的古代官报传统,近现代的民营与商业媒介传统,以及当代的计划宣传传统。本书借用何怀宏教授将中国传统分为“千年传统”、“百年传统”和“十年传统”的划分,也把中国媒介传统划分为“千年传统”、“百年传统”和“十年传统”进行描述。

第二节中国媒介制度变迁中的三个传统

写于1927年的戈公振的《中国报学史》将至那时为止的报纸分为“官报独占时期”、“外报创始时期”、“民报勃兴时期”和“报纸营业时期”,显然它是按时间顺序来分析,勾画了中国报业的演化轨迹。官报独占时期长达千年,构成了中国媒介制度的千年传统。而外报创始时期、民报勃兴时期与报纸营业时期均始于19世纪之后,至今已有100多年,这构成了中国媒介制度变迁的百年传统。1978年以后至今的30年改革开放历程,中国的媒介改革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形成了一些路径,构成了中国媒介制度变迁的十年传统。不管是千年传统,百年传统还是十年传统,这些传统都积淀了下来,形成某种媒介知识与媒介意识形态,显在或潜在地影响着今天中国媒介制度的变迁。

不管是“千年传统”、“百年传统”还是“十年传统”,对于今天正在发生着的中国媒介制度变迁来说,都构成了一种路径依赖,今天的中国媒介制度变迁正是沿着这些传统所开辟的路径相继演化。媒介传统中包含的媒介知识、媒介意识形态及制度示范对今天的媒介制度变迁产生了重要影响。我们可以很容易在今天的中国媒介管理制度,采编与经营制度中观察到传统的存在及其影响。

一、中国媒介制度变迁的千年传统

中国是世界上最先有报纸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先有新闻事业的国家。在论述中国古代的新闻事业时,方汉奇先生写道:“中国从远古时代起,就有广义的新闻传播活动。秦以前,主要以口头方式从事新闻传播;汉以后,逐渐转为以书面的方式从事新闻传播;唐代中期,又开始出现报纸,中国早期的报纸,主要流传于封建官僚和士大夫阶层中的官报;宋以后,开始有了民办的报纸,出现了官报和民办报纸并存的页面。这一局面一直维持到19世纪初叶中国近代化报刊诞生的前夕。”可见,中国媒介的千年传统既有官报的传统,也有民报(小报)的传统。

(一)官报传统

戈公振先生所称的“官报独占时期”,即“自汉唐以迄清末,以邸报为中心”的时期是官报传统的形成时期。邸报类似于今天的政府公报,发行主体是政府官员,代表了政府的声音。虽然官报的名称一变再变,但官报的性质却是相同的。清朝灭亡后,民国政府仍然延续晚清官报的传统,出版官报,故戈公振先生认为,自晚清至于民国,“官报遂成为国家之制度矣”。

如果说唐代的报状是中国出现新闻媒介的开端,是中国媒介的初始设置的话,那么这种设置一开始就是作为统治阶级的附庸,作为政治统治的工具而存在的。正如方汉奇先生所言:“唐代的报状,作为一种新闻传播媒介,从一开始就为封建统治阶级所控制,是后者协调封建中央和地方关系,维护封建王朝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宋代,在封建政府中枢部门统一管理下发行的官报开始出现,仍然延续官报的管理与运行制度。邸报的稿件,大部分是进奏院官从门下省的阖司等政府部门抄录来的。邸报的编辑审定工作,自太宗时期成立都进奏院起,即由中书、门下省的检正、检详官负责,后来又增加了由门下省的给事中负责判报这一道程序。将邸报的“把关权”牢牢地掌控在朝廷的手中。为了防止一些不利于朝廷的消息外泄,统治者对传报活动加以限制,如对水、旱、蝗灾及日食、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异常的现象,一般很少报道。对涉及军事行动、特别是涉及兵变、农民起义、少数民族武装反抗军官等方面的军事行动消息,一般都不准报道;对朝廷的机事也不准报道,未经批准公布的臣僚的章疏也不准报道;为了加强对邸报传报活动的管理,使有关传报的禁令得到贯彻,宋代还曾经实行过“定本”制度:即根据进奏官们采录的各种发报材料,经本院监官编好,送请枢密院或当朝宰相审查通过后产生的邸报样本。进奏官们必须根据这一样本进行发报。定本制度的制度和执行,加强了当局对邸报的控制,迫使进奏官们只能按照当局允许发布的内容进行传报活动,使邸报能够更好地贯彻皇帝和宰辅们的宣传意图。明清对新闻传播实行严厉的管制。首先是从信源上严加控制,严防泄密。如《明会典》中规定的“若近侍官员泄漏机密重事于人者,斩。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一年”;“探听抚按题奏副封传报消息者,缉事衙门巡城御史访拿究问,斩首示众”。《大清律》中载有“各省抄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录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该管官不行查出者,交与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同时,是对传抄这一环节实行管制。

总之,中国媒介传统中的官报传统有以下特点:首先,官报居于合法的垄断地位。“自汉唐以迄清末,以邸报为中心。在此时期内,因全国统于一尊,言禁綦严,无人民论政之机会。”披露什么信息,不披露什么信息,披露多少等,全掌握于朝廷之手。

其次,从信源到编辑、发行及阅读,层层控制,报禁森严。特别是消息来源及编发流程,完全受制于官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