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媒介安全论:大众传媒与非传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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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我国媒介安全的现状、问题及对策(4)

媒介霸权可以通过大众传媒制造恐慌,从而实现打击别国及其文化的目的。美国媒体、官方和学界在短短的时间中塑造了“伊斯兰威胁论”,并使世界大部分国家患上了伊斯兰恐惧症。据盖洛普民意测验表明,当问及伊斯兰社会让他们最佩服的是什么的时候,有57%的美国人回答“没有”或“不知道”。美国的CNN、CBS等几大电视网长期反复播出伊斯兰世界的恐怖袭击、人肉炸弹。2004年12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呼吁,要在确保言论自由的基础上,防止媒体传播伊斯兰恐惧症,但是效果并不好(马丽蓉,2008)。

美国的大众传播力量明显强于伊斯兰世界。在媒体覆盖面上,美国之音用十几种语言覆盖了穆斯林地区,如印尼语、阿拉伯语、孟加拉语、达里语、波斯语、印地语、普什图语、乌尔都语等。美国在中东还有外宣性质的阿拉伯语电视台,针对整个中东地区的萨瓦电台和自由之声电视台(王飞,2008)。针对这一现象,伊斯兰国家自觉运用媒介安全手段,充分利用自办媒体与传播自主权,发出自己的声音。半岛电视台“从选题的策划、议程的设置、现场画面的拍摄到后来决定采访哪些人全是由他们自己制定的,而不是跟随CNN”(李希光,赵心树,2002)。

(四)维护媒介安全,需要纳入长期的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

大众传媒能够起到强国富民的效果,而安全是大众传播对社会的基础作用。邓小平同志曾经总结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是和平与发展。在纷繁复杂的当今国际国内形式下,媒介安全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与发展战略。媒介安全影响着国家及其文化产业的发展。我国长期承受着来自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压力,以美国为例,美国向全球输出和倾销“消费主义”的理念,这种理念为美国文化产品的再生产和再消费提供了动力,使得美国文化产业得以不断壮大。同时,它削弱了第三世界国家的文化生产力,这些国家的消费者只需要考虑他们的支付能力而不用思考文化输出问题。这样一来,美国文化产业就能从其他国家的文化产业中获得利润,而不需要顾及他们所带来的竞争压力(钱燕妮,2009)。《功夫熊猫》就是典型的好莱坞利用中国文化元素获得文化产业利润,并且丝毫不顾及对中国动画电影的负面影响。从而也使我们认识到,媒介安全对于国家发展长期战略的重要性。

二、出台建构媒介安全的政策法规

美国在“9·11”事件以后出台了《爱国者法案》和《国土安全法》,授权美国政府在自认为需要时,可直接影响大众传媒的传播内容与方式,也可随意监听美国民众的所有通讯。相关部门亦可以以保障国家安全为由,随时调取所有电信运营商、网络运营商的硬盘信息(鲁宁,2010)。

自1996年以来,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通信内容端正法》、《儿童在线保护法》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法律,对色情网站加以限制。根据《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美国的公共图书馆必须给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政府对建立网络过滤技术系统提供资金支持,以防止未成年人上网接触“淫秽、儿童色情和伤害未成年人的露骨描述”。否则,图书馆将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助资金。法案还规定,任何因商业目的在互联网交流中导致未成年人接触有害信息者,将被处以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被判6个月以内的拘禁。

在美国的《国土安全法案》中,涉及传播(communication)的达到38处,其中35处和大众传播有关。根据相关法律,美国现有15个紧急支援功能(Emergency Support Function)部门,包括:

·运输(Transportation)

·通讯及传播(communications)

·公共建设及工程(Public Works and Engineering)

·消防(Firefighting)

·紧急管理(Emergency Management)

·大众医疗、住宅及人道服务(Mass Care,Housing,and Human Services)

·资源支援(Resource Support)

·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Public Health and Medical Services)

·城市搜救(Urban Search and Rescue)

·油料和有毒物质应对(Oil and Hazardous Materials Response)

·农业与天然资源(Agricul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

·能源(Energy)

·公共安全(Public Safety and Security)

·长期社区重建与减灾(Long-term community Recovery and Mitigation)

·对外事务(External Affairs)

ESF不仅有专门的通讯及传播功能,而且基本上都要利用大众传媒实现这些安全功能。

相对而言,我国的媒介安全及其相关法律严重缺失。1979年,我国提出“新闻改革”,新闻法在历经数次提案后也开始酝酿。然而时至今日,学界对新闻法的立法原则、条文的构建甚至立法的必要性等诸多方面尚存在争议。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示威的自由。”而媒体的新闻自由正是言论和出版自由在媒体报道中的具体体现。这应当是新闻自由活动的最高依据。相对于宪法来说,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的新闻立法比较活跃。特别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是新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行政法规毕竟不是新闻法,关于新闻行政管理的规定,其内容往往是禁止性条款和义务性条款,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和舆论监督活动的授权性规定却少之又少。而新闻自由不仅不是媒介安全的障碍,相反,新闻自由可以促进大众传播的安全功能。因此,保护新闻自由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媒介安全的法律法规。《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但是有些部门规章并不提及对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肯定和保护,甚至和《宪法》有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缺乏中间环节也就是其他法律的过渡,这个中间过渡很大程度上就要靠新闻法弥补(赵金,2008)。

我国的新闻传媒法律法规研究与发展滞后,导致了两方面的不利现状。

一方面,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缺乏必要的保护;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可能造成的社会恐慌和危害缺乏约束。而解决这一现实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尽快出台《媒介安全法》,对大众传媒不应或者不能涉足的报道进行规范,这样既可以避免危机中大众传媒自律不足或失范而导致的社会恐慌,又可以让大众传媒在此之外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中获得充分的自由。新闻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有约束的自由,新闻法迟迟难以出台的原因之一,正是因为缺乏具有法理依据的约束。《媒介安全法》在约束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群体安全层面的安全“禁区”或“特殊区”之后,就可以给大众传媒以更广泛的报道自由和播出自由。这对于我国的传媒产业来说,是一件幸事。

三、健全媒介安全的监测预警体系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2010年发布的《社会蓝皮书》中,人民网舆情监测室三位舆情分析师祝华新、单学刚、胡江春撰写的《2009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也同时发表。这是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研究人员连续第三年为蓝皮书撰写了“年度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其中关注的内容包括了网络热点事件。

对网络热点事件的监测其实质是一种媒介安全行为,目的是避免网络上的热点事件演变为公共群体性事件,从而造成潜在的危机,甚至演变为显性的危机。通过每年定期发布网络热点事件,可以对大众传媒报道热点进行研究,发现媒介发挥安全功能最重要的事件是哪些,最薄弱的是哪些,从而有的放矢地进行媒介安全建设。

在企业公共关系及舆论气候的研究中可以发现,导致企业危机的往往不是突如其来的某个事件,而是内外部长期积累造成的弊端。因此媒介安全所遭遇的各种危机现象,也不是不可预防、不可控制的。建立必要的媒介安全的监测预警系统非常必要。大众传媒应和相关政府部门和组织合作成立专门的媒介安全监测预警体系。例如国家安全层面的媒介安全就应和相关部门合作,公共安全层面的媒介安全可以和各级公安机关合作,而特殊群体的媒介安全则需要和残联、教育局等部门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