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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戏曲与载体(2)

本世纪初,话剧兴起,走的是西方“剧院制”的路。一方面,它渐渐摆脱小戏班流动演出的状态,倾向于剧场艺术的探索;另一方面,抛却半文不白的四六文体,走向大众通行的、散文化的“国语”。话剧艺术与戏曲艺术的分道扬镳,不能说与剧场和剧本这两个载体无关。

除了话剧在剧坛上崛起以外,与戏剧相关的传媒在本世纪也出现了革命性的变化:报刊、书籍的通行,使戏曲文化得以广泛传播;照相机的普及,使戏曲得以留影;唱片、录音磁带、激光唱盘(CD)的相继出现,使戏曲得以留声;电影、录像机、VCD光盘的渐次流行,使戏曲得到全面、完整、动态的记录。特别是广播、电视以“大众传播媒介”的面目横空出世,使戏曲得以“飞入寻常百姓家”。

其中与戏曲关联最大的,是视听综合的电影和电视。

戏曲走上银幕以1905年北京国泰照相馆拍摄的无声片《定军山》(京剧,谭鑫培主演)为标志。此后,1928年,有声戏曲片《四郎探母》(京剧,谭富英、雪艳琴主演)问世;1953年,彩色戏曲片《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袁雪芬、范瑞娟主演)问世,电影艺术随着科技的进步而不断呈现新的面貌。1958年9月,北京电视台正式开播(1978年5月1日改称中央电视台),意味着中国电视事业的起步。戏曲随即进入家庭荧屏,成为电视文艺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影银幕和电视荧屏尽管有大小之别,有胶片技术与电子技术之别,有专业影院氛围与厅室氛围之别,但是“屏幕”载体毕竟大同小异。在戏曲走向屏幕这一点上,电影要早半个世纪,其经验和探索值得电视借鉴。

早期电影所显示的主要是胶片载体本身的记录功能,没有被认定为“艺术”。即便如电影故事片,也不过是舞台戏剧的实录和翻版。经过多年的探索,当它形成自身的艺术语言而为其他艺术品种所不可替代时,才获得“第八艺术女神”的美称。

电影的艺术语言既包括银幕载体带来的特定的视听节奏和时空跳跃——即所谓“蒙太奇”的表述方式;又包括景别的组合、镜头的运动、声画剪辑、色彩光效、气氛烘托、构图设计、特技运用等一系列艺术技巧和技术手段;还包括客观纪实与主观表现兼而有之的形形色色的风格追求。于是,电影不再局限于简单的“再现”,业已成为一种新的创作方式,一种包含电影艺术家人生态度、美学观念、风格技巧在内的艺术的“表现”。就电影故事片而言,它脱胎于戏剧,却并不等同于舞台上的戏剧。两者艺术特征的区别,在相当程度上是因载体的不同而造成的。

那么,电影的银幕载体至少具备三种功能:记录功能、艺术再创造功能、复制功能。

这三种功能是并列的,并无高下之分。

1.记录功能——客观地记录和再现事物的声像。这一功能使电影在“纪实”方面独擅其长。

2.艺术再创造功能——表现为独特的电影艺术手段,包括客观的纪实、浪漫的想象、冷峻的思考、唯美的追求以及艺术个性的发挥。

3.复制功能——主要是媒体的传播功能,即电影拷贝的复制发行。

这三个功能的充分发挥,集中体现于电影故事片。首先是记录功能。其纪实的真切、场景的自然、视野的开阔,甚至令贴近生活的话剧为之逊色。其次是艺术的再创造。由此带来的蒙太奇叙事方式和屏幕艺术语言,能产生独到的美学效果。第三是机械复制。由此可以反复观赏,不见走样。于是,电影院蜂拥而起,放映队游走四方,以至于往日通过写实的布景和贴近生活的表演取胜的话剧不得不冷静地思考,探索“直面观众”和“剧场艺术”的新路。

电影的记录功能和纪实风格给人们造成了深刻的印象,所以一谈电影,便认为它是“写实”的、“再现”的、“生活美”的。其实,电影不是不能“写意”。第一,它可以记录舞台表演的写意;第二,屏幕画面语言本身就具备虚实相间的写意美和形式美;第三,蒙太奇的动态叙事带来了抒情、描写、铺张、渲染、夸张、强调等修辞色彩,亦具有写意特征——当然,它是“屏幕的”而非“舞台的”写意特征。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能否写意,而是如何运用屏幕艺术语言,恰当地表现戏曲艺术的神韵。

要做到舞台表演与生活化表演的“化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戏曲舞台上本来就是“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从一方空台的假定性出发,形成了一整套包括四功五法在内的和谐的表演技巧和美学特征。简单地将舞台表演纳入生活场景的框框,弄不好不仅不能两全其美,反而会两败俱伤。这方面不是没有教训;第一部有声戏曲片《四郎探母》,导演想尽量追求电影的逼真,不仅宫殿、花园采用五彩布景,连铁镜公主怀里抱着的娃娃也用满月的婴儿。杨四郎出关,用的是真马和替身。结果,舞台的假定性被破坏了,铁镜公主怀抱真娃娃,身段动作被改变;杨四郎骑真马,虚拟的“趟马”舞蹈被放弃。虽然尽量仿真,但四郎的身上仍然不是北宋的服饰,而是杂有清代马蹄袖的“箭衣”。非真非假,半真半假,反而吃力不讨好。类似的教训值得引为借鉴。

近些年来,在电视剧与戏曲“联姻”的问题上,业内人士颇有些讨论和争论。

焦点多半集中在“写实”和“写意”问题上,如:电视剧强调“真实”,戏曲离不开“虚拟”;电视剧是现实的“再现”,戏曲是艺术的“表现”;电视剧强调“生活美”,戏曲强调“形式美”,等等。因此,所谓“以电视剧为本体,穿插戏曲唱腔,生活化拍摄”的戏曲电视剧往往有“话剧加唱”之嫌,因为它丢弃了戏曲表演中写意、虚拟、形式美的艺术神韵。

其实,根本问题还在于载体的不同。戏曲的写意、虚拟、形式美特征与舞台载体有关;电视剧(以及电影故事片)的生活化表演、生活化场景与屏幕载体有关。

如上所述,电影与电视在“屏幕载体”这一点上大同小异,蒙太奇等艺术语言也基本一致,所以电视被人们称作“小电影”。它与电影的最大不同,在于传播媒体和传播方式。作为日常为伴的“空中视听杂志”,大众不出门,便知天下事。观赏戏曲也可以在家里坐享其成。

关于电视戏曲,与其局限于“电视剧”和戏曲联姻的讨论,不如拓宽眼界,从电视功能的角度思考一下与戏曲的“联姻”——或者说,比较一下电视作为载体与舞台载体的异同,研究一下戏曲走上电视荧屏后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变化。以电视为参照,加上媒体功能,电视戏曲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1.戏曲纪录片(相当于剧场录像)——主要运用影视的记录功能,将舞台戏曲原汁原味地搬上屏幕。如:《梅兰芳的舞台艺术》;京剧影片《群英会》;京剧影片《雁荡山》(武打戏);豫剧影片《七品芝麻官》(名丑牛得草主演)等。此类作品因舞台表演艺术本身炉火纯青,所以不需过多的影视加工。它同时具有戏曲史料价值。

2.戏曲艺术片——充分发挥影视艺术的再创造功能,使戏曲艺术在影视屏幕上焕发新的光彩。由于不同剧种、不同剧目“唱念做打”的艺术表现形式和“程式化”程度不尽相同,所以此类作品应该因“戏”而异,在尊重戏曲艺术神韵的前提下,以影视手段“锦上添花”。如:越剧影片《梁山伯与祝英台》“十八相送”一场,配以诗情画意的荷塘、并蒂莲、鸳鸯;黄梅戏影片《天仙配》,七仙女在云雾中下凡,俯瞰人间美好的自然景色;京剧影片《野猪林》,以影视语言配合国画大写意的意境;京剧影片《杨门女将》,强调影视画面的形式感、装饰美;京剧影片《李慧娘》,神鬼世界运用大量的电影特技。

3.戏曲故事片(相当于“戏曲电视剧”)——影视剧的叙述方式,生活化的拍摄,适当穿插戏曲手段。此类作品(特别是“戏曲电视剧”)颇多争议,成败得失均有之。是否叫“戏曲故事片”或“戏曲电视剧”尽管可以讨论,但是将戏曲艺术手段运用于电影故事片的例子并不乏见。例如:香港影片《三笑》大量使用锡剧、沪剧、淮剧的江南小调,是上海“滑稽戏”的路子;“武打片”则大量吸收戏曲武打技巧,加以生活化、影视化的改造。它们之所以未称“戏曲故事片”,是因为不使用舞台时空,抹掉了虚拟化、程式化的舞台表演痕迹。类似的情况无独有偶:美国好莱坞影片往往借鉴“百老汇戏剧”模式,将歌曲、舞蹈、打斗、滑稽等表演技巧融入故事片,但不称“百老汇戏剧片”而称“歌舞片”、“打斗片”、“滑稽片”。在我国,某些生活化较浓、程式化较淡的剧种或剧目往往采取保留戏曲唱腔,实景拍摄的方法,如越剧影片《红楼梦》、豫剧影片《朝阳沟》。以这种方式摄制的电视片,目前称之为“戏曲电视剧”,如黄梅戏电视片《家》、《春》、《秋》和越剧电视片《秋瑾》等。

4.戏曲文化片(即“戏曲专题片”)——发挥影视作为媒体的传播功能,重在记录舞台内外的戏曲文化事相。此类片种大量运用于电视戏曲栏目,如报道性专题(人物、事件)、知识性专题(剧种、剧目、戏曲常识)、鉴赏性专题(艺术欣赏),服务性专题(听戏学戏)等。

显然,戏曲进入电影、电视载体后,业已改变单一的舞台表演形态,呈现出多元的趋势。又由于媒体的传播,戏曲文化得到了全方位的普及和弘扬。电视戏曲的创作余地大得很,不拘于戏曲电视剧一途。多种形态的探索,多种风格的追求,恰恰可以适应多层次、多口味观众的需求。可以预见,音像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的盛行,甚至将改变单一的剧团组织机构和演员中心制,出现“制片人制”和“导演中心制”。多媒体信息高速公路的普及,又将缩短生活中的时空距离,改变你演我看、你放我听的单向传播模式,给演员以灵活的表演空间,给观众以更大的选择余地,给批评家和学者以更多的研究领域,从而为戏曲艺术带来新的发展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