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网络传播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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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网络传播的社会调控(10)

(二)网上原创作品之下载

网上原创作品之下载行为是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具体可以分为两种:(1)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质、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或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2)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

案例:陈卫华告成都《电脑商情报》

1999年5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他人网络文章下载使用的著作权纠纷案。原告陈卫华在其个人主页上以笔名发表的文章被成都《电脑商情报》下载并刊登在商业性报纸上,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因而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陈卫华将《戏说MAYA》一文上载到互联网上发表,实际在网络空间传播其作品。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主办的登有商业广告的报纸上擅自刊载陈卫华的作品,为其商业目的扩大了该作品的传播范围,侵犯了陈卫华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权,向陈卫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给陈卫华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就网络著作权问题做的最新的解释中说,在网络环境下,作品被使用的方式主要体现为网络传播方式。司法解释根据著作权的立法精神肯定了网络传播属于一种作品的使用方式,著作权人应当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因而,未经许可上载他人作品传播、不付报酬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

(三)网上作品之转载

在网络越来越发展的时代,网站为繁荣网络作出了贡献,但网站之间的纠纷也接连不断,其中大部分是抄袭所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从已有的案例来看,这种行为不仅涉及著作权纠纷,也含有不正当竞争的因素。

案例:两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互诉内容侵权

2002年1月,国内最大的两家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新浪、搜狐互诉内容侵权,引起了媒体与公众的极大关注。新浪网称,长期以来,搜狐一直对新浪网短信频道、财经频道以及体育频道等网上产品资源进行大规模剽窃、抄袭及侵权,这种行为不仅使自己在研发的人力、时间成本等方面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也在业界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要求法院判令搜狐停止侵害,移除抄袭的网页内容;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一周之后,搜狐网向同一家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反诉新浪网“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新浪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搜狐诉称,新浪长期连续不断地抄袭搜狐网包括文字、图片、短信图片在内的诸多内容,随意侵犯搜狐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新浪网利用其网站散布虚假事实,恶意炒作,贬损作为竞争对手的原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终审判决新浪胜诉,搜狐需就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报刊、网站上的作品被相互转载的情况普遍存在,为了使网络上这种无序的违法使用作品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考虑到网主转载他人作品前确实难以找到著作权人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的实际状况,以及促进、方便网络信息传播,考虑网络产业与著作权人权益平衡等,就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解释,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稿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四)链接

所谓链接(Hyper link),又称超链接、超文本链接,是指通过使用超文本标识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档目。从链接的外在表现形式上看,链接主要分为三种类型:(1)文字链接;(2)图像链接;(3)视框链接。链接技术的宗旨在于最大限度达到资源共享,保障网站之间的链接也是互联网上网站设计的最基本的要求。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链接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网络链接发生的纠纷中,根据链接行为人的链接方式、主观过错及链接的客观后果等因素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可以确定网络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从以上分析的原则看:(1)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事前不知侵权网站的侵权内容时,不对侵权行为负连带法律责任,这是由于在网络上传播信息内容具有丰富性和快捷性的特点,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对所链接的所有信息内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做不到对链接内容逐一进行事前审查;(2)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事后得知侵权情况没有及时删除和制止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负相应连带法律责任。

(五)特殊的网络著作权侵权

1.网页

网页是万维网上的一组由文字、音频、视频等组合而成的数字化信息,可以被用户交互访问,储存在同一服务器上的一系列网页通过超文本链接构成网站整体。网页设计的好坏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但是,设计一个好的网页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而复制、剽窃一个网页却极为容易。所以,抄袭他人网页的行为时有发生。

案例:中国网页侵权第一案

1998年12月26日,原告瑞得(集团)公司(简称“瑞得在线”),发现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的主页与其主页几乎完全一样。瑞德公司当即告知对方,其雷同网页是对“瑞得在线”的侵权,东方公司对本公司的网页做了修改。几天后,修改后的网页重新被挂上互联网。“瑞得在线”经详细比较后发现东方公司修改后的网页仍有多处与自己的主页相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称:被告首页的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几乎完全是照搬了原告的首页,其中有10个图案、14个栏目标题及9处文案是原封不动地取自原告,被告将抄袭原告的主页首页公然标上“版权所有东方信息公司”等字样。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首页著作权的侵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9900元。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侵权行为成立,被告在《计算机世界日报》的主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