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中国广播影视发言人答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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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中国广电管理与发展改革(2)

问:广电总局关于网络宣传的管理怎样进行?

答:关于网络宣传,广电总局将进行严格管理。总局已制定法规,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按《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总局15号令)进行管理。

开展网上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必须符合以下审批条件:符合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及场所;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拥有必要的专业人员。开办新闻类节目,须先取得娱乐类节目《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年以上,并同时具有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的网上发布新闻的资格;开办影视剧类节目,须先取得娱乐类节目《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年以上。

此外,还有一些具体的管理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网上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必须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持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分为新闻、影视剧、娱乐、专业四种类别。经批准从事网上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机构,必须与广电总局网上监看系统联网,接受政府监管。网上播出节目的内容,申请单位报当地广电管理部门,然后逐级上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目前,中国网上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大约有5种形态:国际互联网;数据广播(无线或有线);卫星IP广播;同轴电缆网+IP广播;以太网+IP广播。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持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共有51家。

问:对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广电总局有何规定?

答:对电影制作,国家实行电影摄制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

国务院发布了《电影管理条例》,从电影制片、电影审查等方面做出规定。总局制定了《电影审查规定》,明确了电影逐级审查制度,而《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则对新兴的数字电影的管理、规范摄制等制定了标准。此外,还有一些其他规章条例保障电影业的发展。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必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

对于中外合作,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

对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国务院及总局先后制定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电视剧管理规定》、《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定。

首先我们对制作机构有严格规定。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须由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乙种)》。

每年制作完成四部以上单本剧或两部以上中、长篇电视剧的广播影视集团、电视台或电视剧制作中心、电影制片厂(公司),以及已取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音像出版社、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甲种证资格。具有乙种证资格的单位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取得乙种证后即可制作电视剧。乙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仅用于制作与该证相符的电视剧。

国家广电总局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已经取得甲种证的单位其制作业绩如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将给予警告;连续两年业绩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则降格为乙种证单位;两年仍无业绩的则取消其电视剧制作资格。制作业绩连续两年达到甲种证规定条件的乙种证单位可晋升为甲种证单位。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批准,制作能力较强,业绩突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可以独立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其法定代表人应取得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证》;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专用设备;符合国家制定的电视剧制作发展规划。

电视剧制作单位先向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省级广播电视局初审通过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我国电视剧制作机构数量很多,产量很大。为帮助全国各类制作机构更好地选择投资项目,避免资金、人才、设备、市场的分流和损失,广电总局还开展了电视剧题材规划,对电视剧制作进行总体上的调控和服务,使内容更丰富,形式更多样,市场更广阔,并使制作整体上结构合理、比例协调、竞争有序。

问:请简要谈谈广电产业发展和改革的情况。

答: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对广播影视来说,一部分是事业,一部分是产业。

大力发展广播影视产业是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文化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广电总局在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节目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宏观调控的同时,有步骤地实行多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规模化生产及多样化、社会化制作,取得了显著效果。

今年以来,广电总局适当调整现行管理政策,降低广电准入门槛,进一步向社会开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包括适当放宽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等限制条件以及放宽《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领资格等方面的限定。允许社会各类投资、咨询、发行公司或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鼓励和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投入到电视节目制作行业中来。最近,广电总局还批准了几家非公有制制作机构的电视剧制作资格。这些政策的相继出台,对整个电视剧产业,特别是对中国广播影视产业化的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广播影视产业要做大做强,要把广电产业的发展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中,把市场份额、收视率和票房率作为评价作品的重要尺度,把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适当分开,坚持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集约化经营。

广电总局将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公平竞争环境,对现有国有节目制作单位进行全面改革,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用国有优良资产吸引、嫁接、置换民间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节目制作机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鼓励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兼并、收购等手段形成规模效应,推动国有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非公有制制作机构的共同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