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中国广播影视发言人答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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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广播电视需要高素质的节目主持人

——答《金话筒》杂志记者问

(2004年11月)

问:对我国电视节目主持人的管理从何时开始走向规范化轨道的?第26号令和以前的规定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重要的思想文化阵地。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的形象、气质、言谈、举止,有着极其广泛的社会影响和不可低估的示范效应,直接关系到广播电视宣传舆论导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一直高度重视主持人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一方面,节目主持人作为广大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一分子,要遵守各项广播电视管理规定;另一方面,由于主持人工作性质的特殊重要性,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准入门槛,规范从业行为,我们还专门针对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出台了一些规定。例如,早在1995年,原广电部就出台了《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暂行规定》,规定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参加外单位的节目主持、录音、配音工作,一律由单位统一组织和管理,个人不得私自联系外借事宜;外借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不准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主持,不准从事歌厅、舞厅、酒吧和私人庆典活动的主持,不准做广告等。1997年出台了《播音员主持人上岗暂行规定》,规定了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的基本条件,资格的考核与取得以及资格管理。2000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播音员、主持人业务管理机构,加强对播音主持专业的岗位管理,完善播音员、主持人考核办法,重视播音主持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加强播音主持理论建设,关心播音员、主持人的工作和生活。2001年12月出台了总局第10号令《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对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专职普通话播音员、主持人员资格取得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和资格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2004年6月发布的总局第26号令《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就是在总结上述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第26号令在今年出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推进依法行政。《行政许可法》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规定由广电总局实施广播电视新闻采编、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许可项目。为保证许可项目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第26号令中比较全面地规定了播音员主持人的资格考试、执业注册、权利与义务,明确规定了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等。和以前的规定相比,一是规定涉及的内容比较全面,涵盖了资格考试、证书发放、执业注册、从业权利义务等整个环节;二是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将资格取得区分为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符合执业资格管理的惯例,有利于实际工作中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促进播音员主持人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三是程序清楚,要求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问:总局第26号令中关于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的规定与实行了两年之久的第10号令《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有何不同?

答:可以说,第26号令是对以前第10号令《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在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上,第26号令和原来的第10号令相比,既具有一定的延续稳定性,又有了一些新的规定和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在适用范围上,第26号令规定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连续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持有执业证书;第10号令适用于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专职普通话播音、主持人员,少数民族、外国语言播音员、主持人参照执行。二是资格取得的程序不同。按第26号令,取得资格分两部分,先要参加资格考试,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后,由所在播出机构统一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而第10号令是申报审查合格后,去参加考试和考核,取得《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三是证书的有效期不同。第26号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注册有效期为两年,并规定了证书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的手续;第10号令规定《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可向发证机关办理核发换证手续。四是第26号令新规定了一些内容,如关于证书管理、不予注册情形、执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以及附则中规定有关人员可以申请审核取得执业证书等。

问:对主持人的语言有什么要求?《广播影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方案》中“坚持使用标准普通话和规范的汉字”会不会使一些地方台面向本地观众的特色节目受到限制?

答:广播电视对语言文字的使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广播、电影、电视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但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可用方言作为播音用语,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方言的,可以使用方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广播电视要注意维护祖国语言文字的纯洁和规范。主持人语言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有示范作用,为避免以讹传讹,第26号令要求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应当取得与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广播影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方案》提出广播影视要坚持使用标准普通话和规范的汉字,帮助引导未成年人学习掌握和规范使用标准普通话。广播影视节目要提倡语言美,倡导文明用语、规范用语,净化语言文字环境,不能使用粗话脏话;除特殊需要外,节目主持人必须使用普通话,不要以追求时尚为由,在普通话中夹杂外文,不要模仿港台的表达方式和发音。应该说,这种要求是符合法律法规精神,也是为了纠正当前一些广播影视节目主持人在语言文字运用方面存在的随意、不正确、不规范的现象。

应该说,这种规定不会对方言节目造成影响。因为上述规定的立足点是为了规范语言文字的规范正确运用,而不是为了限制方言,相反,这些规定都考虑了广播电视中需要运用方言的特殊情况。例如,我们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都有用方言来播音的节目。

问:近年来在主持人管理中遇到了哪些问题?

答: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广播电台、电视台一直非常重视加强对主持人队伍的管理,并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我国广播电视主持人队伍的整体素质也在不断提高,广大广播电视主持人勤恳敬业,为我国广播电视业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在肯定成绩和主流的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主持人需要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少数从业人员不能完全胜任这项工作。近几年来,有的主持人缺乏政治敏锐性,对群众参与的节目引导不力,出现了一些播出事故,有的语言低俗媚俗,有的调侃捉弄观众嘉宾,有的奇装异服,有的迎合低级趣味等等。

《广播影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方案》提出要加强节目主持人队伍建设,提高主持人的综合素质。要坚决纠正节目主持人在着装、发型、语言以及整体风格方面低俗、媚俗现象。要求广播影视节目主持人在着装、发型、语言以及整体风格上,应该充分考虑全社会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欣赏习惯、审美情趣,切实做到高雅、端庄、稳重、大方,不能因过分突出个人风格、个人品味而标新立异、哗众取宠,不能为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而迎合低级趣味。提出主持人不宜穿着过分暴露和样式怪异的服装;避免佩戴带有明显不良含义标识图案的服饰。主持人的发型不宜古怪夸张,不宜将头发染成五颜六色;不要模仿不雅的主持风格,也不要一味追求不符合广大观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审美情趣的极端个性化的主持方式,更不要为迎合少数观众的猎奇心理、畸形心态而极尽夸张怪诞的言行与表情。可以说,这正是根据近年来节目主持中出现的一些不良倾向而提出的要求,有较强的针对性。

问:第26号令规定播音员主持人享有哪些权利,须履行哪些义务?

答:第26号令规定,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这些权利:1.以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的名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制作、播出机构应当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2.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依法不受侵犯;3.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4.指导实习人员从事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5.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2.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4.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5.严守工作纪律,服从所在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6.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7.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8.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应该说,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是播音员主持人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的需要。

问:这次第26号令对主持人的道德提出了一些要求,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答: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道德建设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国家在选人用人方面,一直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个人品德、职业道德修养。广播电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先进文化传播的重要阵地,主持人作为公众人物,其一言一行对公众具有比普通群众大得多的辐射面和影响力,不少主持人还是青少年学习模仿的对象。很难想象,一个品行不端、丑闻缠身的主持人能具有良好的公信力,能有利于观众接受先进文化。因此,对主持人的道德方面提出一些基本要求,是其特定工作岗位的必然要求。第26号令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和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注册机关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制作、播出机构应将责任人调离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岗位;并规定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等。

问:第26号令出台后,总局在贯彻执行方面目前有什么举措?

答:第26号令规定,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标准,按计划总局拟于2005年正式实施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工作,目前总局正在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试题库等工作,为2005年的资格考试做准备。

第26号令在附则中规定,第26号令实施前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并取得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广电总局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通过审核取得本规定要求的执业资格,获得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广电总局另行规定。9月份总局人事教育司根据这一规定,下发了《关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审核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审核认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审核认定的组织、程序和要求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发布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大家可以查阅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