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中国广播影视发言人答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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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 实施电视节目引进与合作新规定

——答《中国广播影视》记者问

(2004年11月)

问:我国对于境外电视节目的引进最早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原有规定和现规定有什么主要的不同?

答: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从国外引进电视节目。境外电视节目的引进对丰富国内节目市场、推动国产剧的制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批优秀的境外电视节目,如电视剧《大西洋底来的人》、电视动画片《蓝精灵》《聪明的一休》等,至今仍为人们津津乐道。为了规范电视节目引进活动,1994年,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了《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广电部第10号令),为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提供了法规依据。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广播电视对外交流与合作继续得到了加强,节目交流日渐繁荣,电视节目引进、播出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求对原广电部第10号令进行适当的调整。经过广泛调研论证,广电总局制定颁布了《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总局第42号令),其新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一是将除境外影视剧以外的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类电视节目纳入了管理范围,并对境外影视剧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实行分类管理;二是将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业务纳入了管理范畴;三是充分体现了《行政许可法》的便民原则和政务公开原则,明确规定了境外影视节目引进的条件、程序、审批期限等,使管理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问:我国每年引进境外影视剧的数量有多少?大概占国产电视剧的百分之多少?近期在引进剧的比例上还会不会有所调整?

答:目前,省级电视台、省会市电视台每年引进在全国发行的供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影视剧约在2000集以内,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等引进用于本台、本频道播出的境外影视剧,每年平均在1000集左右,也就是说全年引进总量平均在3000集左右。例如2002年,境外影视剧的引进数量为594部2791集,其中可在全国发行的有348部1989集;2003年共引进境外影视剧479部2913集,其中可在全国发行的有284部1992集。从所占比例来看,每年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包括中央电视台和电影频道)的数量占全国电视剧市场总量的20%—30%。考虑到政策的稳定性、市场和受众需求等因素,该项政策目前不会做新的调整。

问:广电总局对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题材和产地等将进行怎样的调控和规划?

答:在引进境外影视剧方面,我们主要根据受众的需求和电视剧市场的承受能力,采取综合平衡的方法,科学调控,确保所引进的境外节目导向正确,结构合理,比例适当,效果良好,切实做到引进有益的,限制平庸的,抵制有害的。

引进境外影视剧主要是为了丰富荧屏,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中外文化的交流与合作。题材选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引进的质量和效果,我们在调控时主要考虑以下一些因素:一是为展现世界各民族优秀文化,我们尽量避免集中引进同一个国家、地区或题材重复雷同的广播影视节目。从目前情况看,韩国、日本、新加坡等亚洲国家以及我国港台地区的影视剧占引进剧总量的主要部分,近年来引进欧美地区的影视剧也呈现出上升的势头。二是对境外宫廷和武打题材的引进电视剧从严掌握。这类题材的引进电视剧不得超过年引进电视剧总量的25%。三是对境外涉案剧,原则上不引进。四是分类把握引进的广播影视专题节目、娱乐节目、体育节目、电影、电视剧的总量和播出比例,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影响较大的境外动画片,实行总量和播出比例控制。

问:除在播出比例、影视剧题材等方面进行调控外,引进剧在播出时段上也会有限制吗?

答:根据第42号令的规定,境外影视剧一般不得在黄金时段,也就是晚间19∶00—22∶00间播出。经广电总局特别批准的,播出时段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问:在第42号令中规定:“经批准引进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栏目在固定时段播出。”那么这个“重新包装、编辑”的度应该怎样把握?

答:“重新包装、编辑”,要注意这几个方面:一是经批准引进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只能作为素材使用,不能不经处理即整栏目播出;二是境外频道台标或相关文字以及媒体频道的广告等内容必须删除;三是要注意节目整体的价值取向,注意节目细节,对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能有害的画面、语言要坚决过滤掉。

问:目前引进的电视节目多以娱乐、影视剧、体育、科技、地理为主。而在央视报道伊拉克战争等专题性新闻节目中,已部分采用境外电视台的新闻素材。这是否预示着将来有可能引进境外电视台的新闻节目?

答:境外时事性新闻节目不予引进,这是总局第42号令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广播电视具有意识形态和产业的双重属性,新闻宣传节目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担负着将党的声音传入千家万户、把中国的声音传向全世界的任务。因此,我们要将新闻等体现意识形态的节目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随着国内电视业的发展,中央电视台和国内其他几家规模较大的电视台在海外已经有了自己的记者站,正积极制作由自己采访编辑的一手材料的新闻节目,在节目的提供渠道上弥补了以往的不足。当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别的情况,如中央电视台与一些国际组织或通讯社,如亚广联、CNN、路透社等签订协议,通过交换的形式获得境外新闻节目素材。此种情况必须要得到广电总局的特别批准。

问:对申请引进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有哪些具体要求?是否允许民营、外资、中外合资公司以一定的渠道引进境外电视节目?

答:总局第42号令规定,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目前,具备境外影视剧引进资格的主要有省级电视台、省会市电视台、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中央电视台数字付费电视频道等播出单位。

境外影视剧的引进主要是为了满足播出的需要。由于我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允许民营资本、外国资本介入,因此,民营、外资、中外合资公司不能引进境外电视节目。

问:这次在新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中,对动画片进行了特别的强调。按照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对动画片将会有哪些特殊政策?

答:近年来,广电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动画片的管理政策。今年4月,广电总局出台了《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这是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纲领性文件。

总局第41号令规定,凡以中国特色为表现主题的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可视同国产电视动画片播出。

什么样的电视动画片才算是具备了“中国特色”呢?主要有三:一是反映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及当代中国人民现实生活、亲情友情、伦理道德等;二是着力表现中华民族勤劳、勇敢、智慧等传统美德;三是旨在创建中国动画品牌形象。以上三方面,可以用六个“中国”来形容,即“中国特色、中国故事、中国形象、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中国精神”。这六个“中国”集中起来就是规定中所说的“中国特色”。

问:和外方联合制作电视剧、动画片的中方机构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吗?

答:按照总局第41号令规定,与外方联合制作电视剧的,中方机构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与外方联合制作动画片的,中方机构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问:在1995年出台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5号令)中,曾要求在申请合作制作电视剧时都要上交每集1500字以上的故事梗概或全剧中文剧本,而在新的管理规定中,除协作和委托制作仍沿袭上交1500字以上的分集梗概或完整剧本外,申请联合制作电视剧上交材料的字数则限定在5000字以上。为什么对联合制作有严格于以往的要求?

答:之所以对三种形式的电视剧提出不同的报审要求,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考虑到发行上的不同特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的发行,在核准上通常比较严格。而协作制作和委托制作的电视剧不以进入中国市场为目的,仅仅是借助了中国的场地作为拍摄场景,电视剧制作完成后在国外发行,不宜做过多的限制,在审核上相应较为宽松。

二是从保护中外双方制作者的利益出发。从我们的审查实践来看,报审材料字数不够可能造成剧目潜藏的问题无法及时暴露,最终导致完成片的审查不能通过,这是比较遗憾的,因为成本付出了就收不回了。表面上看我们是严格了审核要求,其实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合拍剧的制作成本,这对中外双方都是有利的。

问:在广电总局受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申请后,为什么会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审查50日,而对协作制作、委托制作只审查20日?

答: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审查需要50个工作日,这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同时结合了我们的管理需要做出的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一般性质的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不应超过20天,但对含有专家评审等特殊审批环节的许可项目在审查时间上可以有所例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的审查工作环节多、任务重,需要聘请专家对剧本或故事梗概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论证。为保证审查工作的质量,同时避免长时间的拖延,我们将专家评审时间定为30天。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的电视剧审查由于没有专家评审环节,所以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许可,只规定了20天的审查期限。

问:在申请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或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时,其审批主体除广电总局外,是否还可由其他机构担任?

答:在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方面,针对境外电视节目的不同种类,我们实行了分类审批制度。总局第42号令是这样规定的:一是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二是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工作。

对于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管理,总局第41号令规定,一是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由广电总局直接受理并审批;二是除上述情况之外的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先由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再报广电总局审批。

问:中国广电政策的开放已经给外资以一定的运营空间,那么,外资的进入会不会对国内电视节目市场造成冲击?

答:“入世”近三年来,广电总局根据中国政府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要求,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积极扩大与国外的交流合作,目前已就外资准入的问题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和管理规定。可以肯定地说,外方参与合作制作电视节目,将从理念、技术、管理和运作等方面为我们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形成优势互补。同时,外资的进入将使国内外广播电视行业的竞争进一步加剧,广播影视业的“生态环境”将发生变化,这样也就增加我国广播电视改革发展的紧迫感,为中国广播电视尽快缩短与世界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提供难得的机遇。我们相信,建立在互惠互利基础上的合作关系对促进国内电视节目市场的繁荣,提高我国广播影视的整体实力和水平将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