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中国广播影视发言人答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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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深化改革强化管理 积极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2)

问:当前中国广播影视产品的全球化情况如何?

答: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国力不断增强,广播影视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不断提升。

一是广播电视节目海外落地取得突破性进展。经过多年发展,中央电视台节目已在140个国家和地区实现落地入户,入户数接近2.5亿,卫星传输信号基本实现了全球覆盖。近年来,在重大活动中使用中央电视台直播信号的境外媒体一直保持在300家以上。中央电视台CCTV-4、CCTV-9、CCTV-E(西班牙语)和CCTV-F(法语)4个国际频道的节目信号通过37颗卫星传送覆盖全球,并在美、英、法、埃及、印度、墨西哥、智利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境外部分高档酒店实现了有效落地,整频道入户数超过1亿家庭用户。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部分时段落地项目用户近1.5亿。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已形成53种语言广播、22家境外整频率电台、153家调频/中波合作电台、3158个海外听众俱乐部、覆盖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对外广播体系,累计落地总时数达702.5小时。

2004年10月1日,中国电视节目长城(美国)平台通过美国主流卫星电视直播平台艾科斯塔在美播出。目前,长城(美国)平台共有包括中央电视台和地方部分电视台在内的19个频道,62679用户;2006年8月28日,中国电视长城(欧洲)平台共14个频道在法国开播,现有16600用户;2007年4月,长城(加拿大)平台9个频道进入加拿大的有线电视网罗杰斯播出,现有8691用户;长城(拉美)平台于2008年1月1日授权美国精宇卫星公司正式开播,覆盖墨西哥、中美洲、西印度群岛和南美洲等地区;长城(澳洲)平台正在积极筹建过程中。

二是广播影视产品和节目、影片出口不断扩大。近年来中国影视产品海外市场份额和影响不断扩大。2003年至2005年,共有9137小时国产电视剧销售到东南亚、东亚以及欧美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7年国产影视剧海外销售额突破1000万美金。近几年来,一些优秀国产动画片开始走出国门,出口到17个国家和地区,累计出口量4430集、65100分钟,成交额550万美元。国产影片海外票房及销售收入逐年增加。据统计,2004年国产影片海外票房及销售收入为11亿元,2008年上升到25.28亿元,平均年增幅四五亿元。

三是在海外影视展上影响力不断提升。中国以“第五代导演”作品为主创作的一批国产影片,先后在一些重大的国际电影节上获得重要奖项,中国电影的国际知名度显著提高。1950年至2008年,共有570多部国产影片在国际电影节上获得800多个奖项。仅2008年就有249部次影片参加102个国际电影节,其中有39部影片分别在24个国际电影节上获得72个奖项。

问:目前,中国广电政府管理部门对制作、播放广播影视节目执行怎样的经营许可程序?

答:中国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目前,除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无须另行申请许可证外,其他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均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电影制作经营许可。中国政府管理部门规定:中外合拍影片实行立项制,对剧本审核通过后发给《中外合作电影片许可证》;国产影片实行备案制,经备案的影片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备案回执》。经立项和备案后的影片可以投入拍摄,拍摄完成后须经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经营电影发行业务的单位,须领取《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经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须领取《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问:对于解码器和卫星节目接收器的销售和设备运营是否有限定?

答:为加强对卫星节目接收设施的管理,中国制定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其中对解码器、接收器的销售和运营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对卫星节目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卫星节目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如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其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单位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问:中国关于媒体播放广告有何具体规定?

答: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媒体播出广告实行行业管理。目前,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要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17号令)等法规、规章,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进行规范。

今年,广电总局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17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于9月8日颁布了修订后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61号令)。该《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广播电视广告内容、播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对现行的《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如,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播放电视剧时,每集(以45分钟计)可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19∶00—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可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等等。

问:广电媒体是否有补贴其他业态的要求,如通过赋税的方式支持电影产业?

答:为支持中国电影产业发展,中国政府设立了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建立了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度,即对县级以上城市电影院的电影票房收入,按5%的标准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资助城市影院放映国产影片;资助城市影院更新改造;资助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建设;资助少数民族电影译制;其他经财政部和广电总局批准对电影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中国政府还建有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制度,即每年从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3%,用于支持电影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