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数字技术与新媒体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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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发展中的数字新媒体与管理(3)

2.网络与新的国家安全观

网络安全、持续的运转已经成为保证国家安全、维系社会秩序的先决条件。

无数事实表明,网络正与国家安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尤其在发达国家,网络已不仅是信息传递的工具,而且是控制系统的中枢,不仅国防设施要靠网络指挥,包括电话网、油气管道、电力网、交通管制系统、国家资金转移系统、各种银行的转账系统和卫生保健系统等事关国计民生的各个方面,都越来越建立在对计算机网络的极端依赖上。正是由于对网络的依赖,一旦出现问题,则后果惊人。美国学者曾首先提出了“战略信息战”的新概念,专指通过破坏和操纵计算机网络上的信息流对国家国防和基础设施实施破坏,以达到战略目的的一种作战手段。他们还把这种“不费一枪一弹的战争”列为对国家安全最具威胁的三大挑战之一(另二者是核战和生化武器战),并因此要求国家修订其安全观念,增强其应对新的突发事件的能力。

传统意义上的领土安全和社会稳定依然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支柱。但除此之外,国家必须高度重视信息设施的安全,把国家安全的视野从单纯的物理疆域扩充至数字化空间,把对国家安全的防卫重点从处理危机扩充到全面防范。

三、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在交易范围、灵活性和时差上占有很大优势。

但任何事情都是一分为二的,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可以上网的计算机就可以通过因特网参与国际贸易,从而使电子商务具有流动性,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

1.税收缺位,造成税款流失。由于电子商务带给用户更加便捷的交易方式和更加便宜的交易成本,致使电子商务越来越被跨国公司所采用。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税务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的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互联网上流失的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由于电子商务可以有效地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网上交易规避税收,牟取暴利,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2.课税凭证的电子化、无纸化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电子凭证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这使得传统的税收稽查变得十分被动。从长远来看,必须改进和完善现行的税收制度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但是当前更需要研究管理电子商务的有效手段,用电子化的税收征管手段来管理电子化的商务活动。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虚拟财产的法律界定

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意味着对虚拟环境的依赖性。虚拟财产能成为法律上财产之一,也要具备财产的特性,应该凝结着某种体力或脑力劳动,并且具有稀缺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用户为获得某种虚拟角色,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费用,包括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上网的费用还有许多无形的付出,包括时间、精力、情感等,因此虚拟角色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的特点,而且这种价值在特定的群体之间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接受,这种虚拟财产应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

虚拟物品或虚拟财产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这就排除了纯粹产生并存在于虚拟空间的所谓的“财产”,比如大富翁游戏里的楼房、社区里的金币等。这种联系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称其具有了现实性这一特征呢?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这种虚拟的物品或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虚拟和现实间的自由转换。

2.虚拟财产纠纷的表现形式

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

虚拟物品交易中欺诈行为引起的纠纷。

因运营商停止运营引发的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

游戏数据丢失损害到虚拟财产而引起的纠纷。

因使用外挂账号被封引起的虚拟财产纠纷等等。

3.虚拟财产保护的对策

(1)合同方式保护及其局限。上述几种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在某种程度上都可以采取合同方式解决,但都有局限性。如第一种情况下运营商可以通过与玩家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合同中运营商的义务比较难以界定,事实上任何服务器都不能做到无懈可击,如果通过合同方式确定了,往往会因为单方加大玩家责任、减轻自身的责任而被当作有失公平的合同,进而无效。其他几种情况也会面临类似的问题。

(2)计算机安全法保护及其局限。对于盗窃他人游戏账号,可以通过计算机安全法来解决。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在目前情况下对利益受到侵害的玩家而言比较可行的救济方法。但是这种救济方法的范围还是非常窄的,对于上述其他几种纠纷往往难以适用。

(三)免费与收费的冲突

在一个市场经济社会,劳动得不到报酬就会鼓励人们选择离弃,而且,免费也日益成为新媒体商业开发的主要障碍。

由于传统广电媒体具有事业属性,为百姓提供免费或廉价的广播电视节目、保证党和国家的宣传需要一直是中国广电坚持的原则,中国的百姓也习惯了免费收看节目。当然,国家财政拨款无法维系广电产业的经营,广电机构主要依靠广告费等收入来维持广电体系的运转。

在数字新媒体产业运营中,“观众”变成了“用户”,但是对服务的消费理念和消费行为却不可能一蹴而就,用户已经习惯看免费视频节目、收听免费音乐、使用免费的邮箱服务、获得网络上免费的软件注册码……如何培养用户的消费习惯、使新媒体所提供的业务真正有效,已经成为数字新媒体发展中的一大难题。问题看起来琐屑却因为关系用户的切身利益而成为激化矛盾的焦点问题,如果不能顺利解决这一问题,数字新媒体就找不到良好的赢利模式,就不可能提供优质服务,也就不能健康发展。

除了上述问题,在新媒体发展中,传播的功能过于商业化而缺失应有的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的意义;如何减少像“草根营销”、付费宣传等有违市场规范的行为,以免使新媒体开放、可信的形象受到破坏等也是需要关注和认真思考的重要课题,新媒体呼唤传播的理性、公益与和谐。

四、三种力量共同决定了我国数字新媒体的发展

由于现实的中国特色的广电产业环境,中国数字新媒体产业发展的技术环境、市场表现以及政府力量构成了研究和分析我国数字新媒体发展的基本线索。也正是这几种主要力量的博弈,使得我国数字新媒体产业发展在标准选择、传输通路的发展顺序、新媒体的发展层次、业务与内容规划、营销推广模式、服务收费策略等各个方面表现出了探索→修正→成型→再修正的复杂过程。在技术路径的选择、业务与内容规划、终端的推广模式、对用户的服务和收费策略等各个方面的发展上表现出了推进→冲突→调整创新的复杂过程。

1.政府力量的主导

在特殊的中国国情下,数字新媒体产业跟其他产业一样,带有一定的中央集权政治制度色彩,政府是很大的主导势力,政府中的高层领导对新兴产业的态度和批示,以及政府中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新兴产业的扶持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新兴产业的发展规模和方向。此外在新媒体产业内部亦是如此。例如数字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广电总局和各级广电局是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尤其是广电局具有主导地位,基本上决定了广电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作为广电的新兴产业,也在广电总局的规划之中。

广电总局关于这些新媒体的发展政策,从局部数字化到全行业数字化,从卫星数字化到有线数字化,从区域试点到全国推广,从点播业务到资讯平台,都对数字电视的发展起着关键的引导作用。

2.市场力量的左右

市场因素在政策因素的影响下不仅推动着产业的发展,同时也相当积极自觉地回应着自身发展对政策修正的需求。市场是灵活和自主的,而且市场包含的因素诸如资本、运营商、商业模式等,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数字新媒体产业发展起着启蒙和实验作用。

市场因素的综合驱动,启蒙了各个产业链的苏醒,驱使它们不断实验着适应市场需求的规则、机制、模式等。我国数字新媒体发展亦是如此,产业链条的各个角色,内容提供商、技术服务商、平台运营商、集成商等,在市场中不仅争权夺利,确立各自的势力范围,同时也懂得妥协,议价策略、联盟战略等策略手段的应用在运营中比比皆是。

因此也正是市场的作用,使得政府管理者在平衡和取舍中成熟,政策在反复和修订中成熟。

3.技术创新的推进

技术创新是我国数字新媒体获得发展的基本动力。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产品,提供新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价值”。数字新媒体本身就是建立在技术进步基础之上,是媒体顺应国际数字新媒体技术发展趋势而自发的一次技术创新实践。

作为数字化的新媒体,正是得益于一系列以数字化为核心的技术研发以及和其他相关技术的结合支持,在这个大的技术背景下,国际数字新媒体技术环境发展和国内技术环境的成熟,在某种程度上也推动了我国数字新媒体产业的发展。

技术力量对中国媒体发展的影响非常明晰,而且由于技术力量本身对中央级和地方级媒体都能在某种程度上带来的对其宣传的提升和经营空间的拓展,使得传媒各方力量站在发展这个大目的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认同,各级数字新媒体都表明技术在推动我国传媒进程中受到制约力量的影响最弱,成为我国媒体产业化的最终推手。

五、数字新媒体的发展趋势

随着新兴媒体不断涌现,传媒理念也在不断变化,从报刊出版到互联网站,从音像出版到网上点播服务,从有线电视到数字电视和VOD,从电话通信到移动系统短信和多媒体业务,新的媒体平台正在不断形成。数字新媒体改变了以往某类媒体仅提供单一形态信息的特点,如今很多媒体都具有了提供多媒体信息及产品的能力,新媒体成为“数字内容提供者”(Digital Content Provider,DCP),其发布的信息可以通过各种平台或通道进行传播,而受众也可以通过多种数字终端进行接收。

21世纪的新媒体不仅要关注内容的数字化,还要关注数字传播平台或通道的发展。以电视数字化为例,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电视机构本身采用数字技术,包括采集、制作、传输、播出等全过程的硬件设备,同时还要关注网络电视、手机电视、车载移动电视、楼宇电视、户外大屏幕电视、互动电视、卫星直播电视等电视数字化后衍生的各种新形态;二是与之密切相关的新的各类用户数字终端,如电视机顶盒、液晶电视机(LCD)、等离子电视机(PDP)、MP3播放器、PMP播放器(Portable Media Player,也称MP4播放器)、MD播放器、PDA(掌上电脑)、蓝光盘、3G手机、电纸书、IPAD等终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

21世纪的新媒体将随着“三网融合”的最终达成而进入“内容为王”时代。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宽带的普及,信息的传播渠道一定会越来越多,为内容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收入模式和更加广阔的利润空间,而受众对内容的需求也会越来越旺盛,新媒体平台要想获得增长和利润,将不得不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内容订制。

21世纪的新媒体必将更加智能,能够根据需要方便快捷地提供各类信息;更加互动,用户不仅可以接收信息,而且可以发出信息,或要求信息源提供用户需要的信息,如点播新闻将成为21世纪新闻媒体的一项基本服务,交互式网络广播电视节目将走进千家万户;更加个性化,每个人对信息的需要是不同的,但传统媒体信息传输的单向性使得受众很难享受个性化服务,而对数字新媒体,信息的利用做到了最大化,用户也可以充分享受个性化服务的乐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