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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关于信息公开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意义(2)

(2)政府应尊重公民的知晓权

前面谈到“知晓权”是公民的一种民主权利,它是保证公民能够获知与其利益相关的各种信息的必要条件,也是保证公民能够行使其新闻自由权利的基础条件。如果民众连直接与其利益相关的各种政府工作情况及社会变动情况的信息都不知晓,那么不但会导致他们的信息闭塞,影响正常的劳动、工作、学习和生活,而且也会使他们失去表达意见的自由权利,因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人们是无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意见表达权利的。因此,尊重公民的知晓权是确保公民知情权利的需要,也是维护公民基本的新闻自由权利的需要。

(3)政府应接受民众的监督

政府的权力是社会与民众赋予的,因而,它必须在社会与民众的监督下行使自己的权力。历史与现实的大量实例说明,不受监督的任何权力最终都会腐败变质。政府要接受社会与民众的监督,就须将自己工作情况,包括决策、施政等方面情况的信息及时、准确、充分地公开告知给社会与公众,以便于他们进行监督。如果民众对政府工作情况的有关信息全然不知情,或是知道得不及时、不准确、不充分,那么都会影响到他们对政府的有效监督。

3.社会有信息共享的需要

在现代社会,信息共享既是满足民众知晓权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当民众能够及时获取有关政府工作情况的信息,以及各种与其利益有着密切关系的公共信息的时候,他们才能对当前形势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以便趋利避害,与政府和其他社会成员一起,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社会的发展。

社会要求共享的信息都属于与社会公共利益有着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信息,其内容包括:

政府的决策信息、政策信息、工作信息及其相关背景材料,以及政府掌握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信息;

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会议信息以及相关的立法信息、工作信息及其他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信息;

司法机关需要向公众公开的执法信息与相关工作信息;

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机构及群众团体组织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各种活动信息与工作信息;

履行公共职能的私人机构(如公路、铁路、卫生医疗等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信息等等。

这些公共信息都是维持群众正常生活和社会正常秩序所不可缺少的,因此,社会与公众需要及时、准确并且充分地获取这些信息。

二、信息公开的实践意义

1.满足群众的知情需要

从满足群众的知情需要出发来认识信息公开的意义,可以提示我们,要把信息公开提高到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的高度,提高到让群众充分而有效地行使其作为公民所拥有的知情、议政和监督权利的高度。

2.推进政务公开的需要

从推进政务公开需要出发来认识信息公开的意义,可以提示我们,要把信息公开提高到建立一个民主、开放、高效的政府的高度,提高到让政府通过自己坦诚、负责和置于公开监督下的工作来赢得群众信任,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高度。

3.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从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出发来认识信息公开的意义,可以提示我们,要把信息公开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高度,提高到通过及时、公开发布各种政府工作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来促进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各社会成员之间的沟通与了解,更好地团结协作、趋利避害,以实现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目标。

三、我国实行信息公开的实践

1.媒体要如实报道灾情

1959年6月20日,毛泽东在看了新华社关于广东水灾的内部参考资料后,给胡乔木和吴冷西的批示中指出:“广东大雨,要如实公开报道。全国灾情,照样公开报道,唤起人民奋力抗争。一点也不要隐瞒。”

这个批示为灾情公开提供了依据。但是从实践看,这一批示的精神并未很好地落实。在以往的实践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以种种理由,有意或无意地排斥和隐瞒灾情信息。在我们的媒体上,我们看到的往往是“莺歌燕舞”的喜庆景象,即使是有一些有关灾情的信息也是“反面文章正面做”,着重从正面反映救灾情况,而不报道受灾的实际情况。例如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关于伤亡人数及受灾的情况,从当时的报道中人们很难了解到真实、准确的信息。这次地震“死伤60多万人”的信息是在几年之后的一次专门会议的报道中才正式披露的。

其实,正如毛泽东所说的,对灾情的公开报道可以“唤起人民奋力抗争”,这一点从后来我们的一些灾情报道中得到了有力的证明。1998年全国军民在抗洪斗争中能够激发出那种大无畏的英雄气概和崇高精神,就与媒体对灾情的实事求是的反映与报道有着直接的关系。正是媒体对灾情的如实反映和报道,才使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到了这次特大洪水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的真实情况,对抗击洪水的紧迫感有了切实的感受,从而在全国上下迅即形成了一个团结协作、共抗洪灾的宏大局面。而如果政府和媒体采取隐情不报的做法,群众无从知晓灾害的真实情况,恐怕就很难那样齐心协力地去投入到抗洪斗争中。这一实例也是对信息公开所产生的积极的正向力量的最好的诠释。

2.重大情况要让人民知道

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提出,“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要让人民知道,重大事情要经人民讨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强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透明度,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的精神为政务透明和信息公开提出了理论依据,创造了实践的条件,此后的十几年中,我国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实践。

提出“重大情况要让人民知道,重大事情要经人民讨论”,这是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知情权与参政、议政权的认可和保护,也是党和政府将自己的施政行为置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之下的承诺和保证。由此人们看到了一个民主的、开放的、负责任的政府的决心和行动。既然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有关人民利益的信息在不涉及保密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让人民知情呢?

中共十三大以来,党和政府在政务透明和信息公开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些重大决策和重要政策的出台,注意事前通过媒体等形式征询群众意见,有些还在媒体上展开讨论。如关于三峡工程的论证,就通过媒体充分地反映和报道专家、学者和普通百姓的多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为最终作出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

3.禁止瞒报重大疫情、灾情

虽然这些年党和政府在政务透明与信息公开方面做了许多积极的努力,但是由于长期习惯势力和传统思维定式的影响,一些人总是对政务透明和信息公开的效果持怀疑态度,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更容易迟疑不决,对事实真相信息的发布和公开报道采取拖拉,甚至是隐情不报的做法,因而常常导致贻误时机,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这次“非典”事件初发时期,一些地区和单位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它们或是有意瞒报疫情信息,或是拖延信息发布时间,或是采取谎报疫情的做法,以期借助这些方法来“稳住”群众和“稳定”局势。但是他们忘记了在如今信息传播和通讯手段极其发达的情况下,这种隐情不报的做法非但达不到他们所预期的目的,相反还会给小道消息的传播与扩散提供机会,从而使自己处于被动境地。这方面,“非典”期间一些重点疫情地区在短时间内所经历的由传言而引发的信息振荡就是很好的证明。而恰恰是来自政府和媒体的及时公开的信息传播迅即粉碎了谣言蛊惑,净化了视听,稳住了民心,稳定了局势。

庆幸的是,在“非典”发生之后,中央迅速作出决定并采取果断措施,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开、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有关疫情的信息,并明确强调,严格禁止瞒报、缓报和漏报疫情现象的发生,从而有效地掌握了抗击“非典”斗争的主动权,为实行政务透明和信息公开积累了经验,也为下一步实现信息公开的法制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现在,我们已经取得了抗击“非典”斗争的阶段性胜利,实践说明,中央采取的信息公开的做法是及时的、正确的、有效的。有了这一次的成功实践,相信今后我国在政务透明和信息公开方面一定会取得更大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