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人民共和国党报论坛2009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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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试谈报刊业是版权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3)

3.报刊社版面版权的内容

(1)精神权利

出版权。报刊社享有的发表权,就是出版权,即将报刊公之于众的权利。这种权利一方面受到作者著作权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到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权的制约。无作者授权,报刊社不得擅自出版其作品,同时报刊社应当按照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日期、出版周期、载体形式,出版发行报刊。

署名权。对报刊社而言,署名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所办报刊上标注报刊名称的权利;二是在报刊上表明自己是报刊权利人身份的权利。这两项权利同样受到限制:一方面是报刊的名称不能随意更改;另一方面是权利人的身份不得随意更改。

修改权。报刊社有权自己或授权他人对报刊进行修改,包括对报刊中独立作品的文字修改和对版式设计、装帧等方面的修改。修改权在报刊社是通过编辑行为、版式设计等实现的。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一样,居于报刊精神权利的核心。报刊社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有权禁止他人歪曲、篡改和割裂其作品,以准确传达报刊社的舆论导向和编辑意图,维护报刊社的声誉。

(2)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是指报刊社享有的自己或许可他人以“整体”方式使用报刊,并获取报酬的权利。报刊的财产权利,主要通过复制和发行报刊实现,也通过复制权、发行权的许可或转让实现。

报刊的复制、发行权。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对报刊社来说,就是把报刊版面作品通过印刷的方法复制在其他载体,例如纸张上,以便传播的活动。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对报刊社来说,就是报纸和刊物产品的销售或发放。

版面复制权、发行权的许可或转让。“许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并依照约定或《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对报刊社来说,就是许可其他的出版机构使用自己的报刊版面,生产报刊产品,以便传播,并依照约定收取相应的报酬。“转让”指著作权人全部或部分转让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并依照约定或《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对报刊社来说,就是把自己生产的报刊版面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其他出版传播机构,并依照约定收取相应的报酬。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和传播数字化的发展,我国报刊版面作品的生产和传播有分离的趋势。首先是版面制作和出版的分离,在这种情况下,报刊社是一个版权使用者;其次是内容制作和传播的分离,在这种情况下,版面的制作者、出版者可以不再是内容传播的主体,而是传播内容的提供者。可以预期,我国报刊的内容产业性质将越来越明显,报刊版面权利的许可和转让会越来越多。

根据《著作权法》,报刊社只能从整体上行使复制权、发行权,而且是一次性的。这就意味着报刊社对版面内的单篇作品只有一次性的使用权而没有版权,如果要对版面资源进行二次汇编,则需获得作者授权,并根据约定付给作者相应报酬。

(3)版式设计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如果说版面作品主要体现了报刊社对单篇作品的选择、编辑,那么版式则体现了报刊社对作品整体的编排。报刊版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一家报刊每一期版面都是一个新作品,但其版式一般是比较稳定的。因为稳定的版式有利于报刊形成独特的版面风格,进而培养报刊的品牌。稳定的版式也能帮助报刊编辑部提高制作版面的效率,还能为报刊编辑人员留下可援之例,帮助编辑部解决报刊编排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因此,有学者把探索报刊版式规律的意义概括为“留得版式惠后人”。

人民日报社的同志很重视总结归纳版式设计规律,他们编辑出版了《人民日报版面备要》一书,收集了《人民日报》的版式精华,作为该报版面编排常备参考资料。中国传媒大学党报党刊研究中心的同志则把这一研究推向深入,出版了《十四大以来〈人民日报〉版面研究》一书,把党的十四大以来《人民日报》的版面特点概括为:与党中央机关报性质、地位相称;严格、科学的版面规范;严谨、端庄的版面风格。如果说第一点主要反映了十四大以来《人民日报》版面作品内容方面的规律,那么第二、三点则主要反映了同一时期该报版面作品在版式方面的规律。

本课题组认为,对报刊的版式设计权,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应给予必要保护。2001年10月、2010年2月两次修订的《著作权法》把版式设计权的主体局限于图书和期刊,权利主体对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也局限于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按原样复制,改动很小的复制以及变化比例尺的复制。与1990年《著作权法》相比,版式设计权的主体和客体都萎缩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另外,按本课题组理解,报刊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作品的传播者享有的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利。较之报刊社享有的版面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在《著作权法》中受保护程度也较弱。

三、报刊社是一个版权经营管理机构

报刊业的发展离不开版权保护,但人们也逐渐认识到,报刊业还需要进行版权经营和管理。这种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经营的转变,与“版权创造财富”这一新理念的树立是分不开的。

所谓版权创造财富,是指版权本身是一个巨大的财富资源。版权制度的实质,是一种对于人类智力创造活动从产权角度进行激励的制度。在版权制度的规范下,版权被定义为作品创作的财产权、智力成果权,明确赋予创作人所有。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在2008国际版权论坛开幕式上的主题演讲:版权创造财富,作为财产权,作品的版权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而且这种价值可以交易。现代版权制度通过对作者和相关权利人创新精神的保护,有效地维护了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创作者、传播人的权益,带动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关联产业的发展,为促进财富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版权经营观念的确立,版权产业不但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新产业群,还带动了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对于推进经济不断增长,贡献越来越大。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估计,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内生产总值GDP中版权产业所占的份额大约在3%到6%之间。版权产业被视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成了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发展的领航产业。加快发展版权产业,已经引起众多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关注、重视。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报刊社自然也要积极转变观念,在进一步做好报刊版权保护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报刊版权经营业务。可以说,报刊社是一个版权经营管理机构。

(一)传统媒体对报刊版权的使用

1.报刊间版权使用

报刊之间转载作品的现象早已有之,并且相当普遍。随着报刊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报纸靠“拷贝”别人的报纸来降低成本。报纸之间转载他人作品也比较混乱,转载时不署作者姓名、不注明作品出处的现象屡见不鲜。业界公认的、以独家国际报道见长的《环球时报》,在国内是被转载率较高的报纸之一,它却因此陷入了他人转载不注明出处和不付稿酬的侵权阴影,其总编辑曾在新闻圈内一再呼吁解决这一问题。

到底该如何看待报刊间版权使用?

首先,报刊之间的相互转载,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的一种。作品发表后,除非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他报纸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其次,我国法律关于转载的规定与外国有所不同。和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律一样,我国的《著作权法》允许一家报刊对另一家报刊的文章做转载;不同的是,我国规定这种行为可“不经著作权人的允许”,而在国外,这就是侵权。当然,我国的这一规定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并且附加了要支付“转载稿酬”的条件。

最后,我国虽然一直在努力解决转载付酬的问题,但成效并不显著。报纸之间相互转载作品而不向作者付酬的现象尤其严重。据2001年2月28日《中国青年报》披露:当时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分支机构——中国著作权使用稿酬收转中心的名录上,向该中心转去稿酬的单位大约有600家报纸杂志,而我国当时报刊的数量大约在8 000家,即不到十分之一的报刊向该中心转去了转载稿酬。当然,还应该看到有些报刊从不转载别人的文章,或者直接将转载稿酬寄给原发单位了。国家相关部门曾经在报社年审时对报纸转载稿酬支付的情况进行检查,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转载报纸内容不付酬的问题。转载作品没有付酬还有一个原因,是由于有些作者在首次发表作品时没有署真名,因此无法确认作者身份以及具体的联系地址,使得一些报纸在转载该作品之后无法及时从被转载报纸处获得著作权人真实的相关信息,进而导致无法向著作权人付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