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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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的博弈分析:基于三方的视角(2)

5.3.2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重复博弈

现在我们在上述静态一次性博弈的基础上,引入重复博弈和信息不确定性假设。假设当博弈重复进行时,保单持有人将采取“冷酷战略”(grim strategy):(1)开始选择信任保险公司;(2)选择信任保险公司直到保险公司不诚信(或违约),然后永远不相信保险公司。若保单持有人采取冷酷战略时,始终诚信就是保险公司的最优选择。这意味着,如果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博弈重复无限次且保险公司有足够耐心,任何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所得都是微不足道的,保险公司有积极的动力为自己建立一个良好的乐于合作的声誉。

我们还可以发现,该博弈是基于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信誉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基石,没有保单持有人的信任,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一旦保单持有人预期保险公司发生违约行为,多数人将采取退保且在未来可能也不会继续购买该保险公司的产品,这对双方来说都是不可取的,保险市场的稳健长足发展将受到严重制约。基于此,保险公司应加强经营管理,诚信守法,积极树立保险公司的良好社会形象,增强保单持有人对保险行业的信心,为保险业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节保险监管机构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博弈

公共利益理论认为,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政府对于市场的适当干预是必要的。该理论是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而引入的,其假设前提是政府是“公正、无私、仁慈”地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然而,在实践中,政府角色的发挥往往不尽如人意,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也会追求私利。保险监管实践同样如此:监管目标的不明确以及激励结构的不完善常常导致保险监管决策偏离于广大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大的保险利益集团常常左右或削弱保险监管者应有的独立性;一些保险监管者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利进行寻租,使得现实中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惩治;等等。如何使保险监管的目标与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目标相一致是我们监管理论和实践中需要深入思考的一个问题。下面本书将在委托——代理框架下,构造模型以探讨对保险监管者的激励问题。

模型基本假设:

(1)模型的参与人为保险监管者与保单持有人,其中保单持有人是委托人,保险监管者为代理人。

(2)保险监管者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前者比后者掌握更多信息优势。

(3)参与双方均具有理性行为能力,并追求最大化自身利益。

(4)参与双方的目标函数不一致。保单持有人作为保险公司的主要债权人以及保险消费者,通过缴纳保费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关系,其目的是换取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偿付以及相应的合同利益。因此,保单持有人的目标函数是最大化自身效用。保险监管者追求的目标是最大化其收入或效用。

(5)假定保险监管者是风险中性的,而保单持有人为风险规避者。

这里,我们借助张维迎(1996)对效率工资下的监督模型对保险监管者的监管激励进行分析。

假定保险监管者的效用函数为U(w,a)=w-C(a)

其中w为保险监管者的工资(来自于保单持有人交纳的税收),a为保险监管者的努力水平,C(a)是保险监管者的成本函数,且C‘>0,C’'>0,C(0)=0。我们还假定努力水平a只有努力(尽职)和偷懒(渎职)两种状态,其中a=1代表努力,a=0代表偷懒。令p为保单持有人发现保险监管者偷懒的概率,若保险监管者选择偷懒且不被发现,可得w的收益;若保险监管者选择偷懒而被发现,则只能得到w‘(显然w>w’)的保守工资,因此,保险监管者选择偷懒的期望效用为pw+(1—p)w。如果保险监管者选择不偷懒,则其效用为w-C(1)。

只要保单持有人不用对保险监管者实行完全的监督(即p<1),为实现保险监管者努力工作,保单持有人必须向保险监管者支付很高的工资。此外,当保险监管者偷懒被发现时的收益w越小时(或近于0),保单持有人的监管成本可以相应降低。

第五节一些有意义的结论

5.5.1培育诚信经营的企业文化

保险公司是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是保险产品的提供者。保险公司内部良好的经营管理对于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信用是现代经济运行发展的基石,是社会经济健康运行的根本保证。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负债经营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典型特征。通过缴纳保费,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建立合同契约关系,并成为了保险公司的最大债权人。如果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用状况产生怀疑,潜在的保单持有人很难成为真正的保单持有人,而保险公司经营的资金链将被切断,保险公司将无法正常运行,保险业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就无从谈起。保险产品的复杂性、保险业务的长期性都需要诚信,可以说,只有坚持诚信经营,保险企业才能赢得保单持有人的信任,并获得更大、更好的发展。然而,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在诚信建设上还存在很多问题,如保险宣传不诚信,一些保险公司夸大宣传,误导保单持有人,片面夸大产品的投资回报率,对其蕴含的高风险缺避而不谈;再如经营行为不诚信,某些保险公司为获得保险市场不惜违规操作、恶性竞争,大大增加了经营风险,损害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这些不诚信行为严重影响了保单持有人对保险业的信任程度,民间中流传如“保险是骗人的”,“投保时保险,索赔时不保险”等的说法也表明了我国现阶段保险公司的诚信危机。保险公司加强诚信建设刻不容缓,诚信的企业文化的培育非常重要。保险公司应培育诚信的经营理念,通过倡导诚信文化、规范经营,使“诚信无价、诚信光荣”成为公司上下所有人的自觉行动,把诚信作为公司员工自觉奉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应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诚信的社会形象,增加保单持有人对公司的信心;应建立有利于诚信经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诚信经营的实施规范化、制度化。前面博弈分析的结论也印证了诚信的重要意义以及对失信行为惩治的必要性。

5.5.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不对称是保险市场的突出问题。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是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违规现象较为普遍的重要原因,从而导致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当前,我国保险信息公开化程度较低,表现在: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与IAIS标准相比,我国的保险公司面向保险监管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制度还很不完善;信息披露的质量低下,假数据、假保单、假赔案等造假现象较为普遍;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存在误导保单持有人,一些保险公司为追求保费和业务规模,避重就轻,片面夸大产品的投资回报率而对其风险性只字不提,有意误导或欺诈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财务信息不透明;这些都导致保单持有人无法区分高质量的保险产品和低质量的保险产品以及好的保险公司和差的保险公司,阻碍了保单持有人知情权的享有。应当说,作为保险合同的相对弱势方,保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险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有权了解保险产品的费率变化及真实的投资收益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而做出正确的消费选择。因此,规范保险市场信息披露可以有效地保障保单持有人的知情权。

在完善保险信息披露制度上,我们应做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一个健康健全的保险市场,信息披露时间是及时的、信息披露内容是全面的、信息披露方式是规范和有效的。保险公司应及时地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偿付能力、资信状况、近期发生的重大事项等重要信息,让保单持有人用最少的时间和成本获得相关信息。当然,信息披露并不是要求披露所有信息,对于设计公司商业机密和经营安全的信息可以不予披露,但总体上应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准;二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保险信息包括保险产品信息和保险财务信息,披露主体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通过公开、合法的社会媒体以及经核准的社会中介机构(如信用评级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监督保险公司客观、真实地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不得隐瞒、误导或欺诈。对于保险公司虚假的信息披露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要事项导致保单持有人利益受损时,应依法对相关单位或组织进行处罚。此外,要提高保险监管机构的透明度,加强保险监管信息的披露,包括及时披露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客观地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市场行为进行公告,及时披露监管事项或对违法违规事件的处理结果。

5.5.3完善保险监管结构

在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非政府监管(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媒体监督)可以降低保险公司违规的概率。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加剧,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不惜违规操作,如开具鸳鸯保单、埋单等方式截留和套取保费,制造假赔案,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等,加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单纯地依靠政府监管整治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其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且保险监管机构作为理性经济人同样会考虑自身的成本和收益。因此,我们需要非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以规范、矫正、曝光保险公司的不诚信的市场行为。一方面,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制定行业公约实施行业内部监督,协调保险公司与保险监管机构和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以及社会专业人士对保险公司进行舆论监督,正确、客观地披露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降低保险公司的违约概率。总的来说,非政府监督对于净化保险市场、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是有积极作用的。

5.5.4建立有效的监管激励和约束机制

保险监管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保险监管机构成为社会公众(保单持有人)的代理人。理想中的保险监管者应尽职尽责地代表保单持有人监督保险市场中的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保险监管者的判断和执行未必正确;另一方面,保险监管者同样是“理性经济人”,也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在没有完善的激励机制的条件下,保险监管者的付出和收获的不一致势必打击监管的积极性,从而出现监管“偷懒”的可能。同样,如果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保险监管者很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导致监管者与违规的被监管者之间合谋和串通,使不诚信(违约)行为得到庇佑和纵容,产生监管“腐败”。保险监管权力的不恰当运用甚至被滥用不仅危害保单持有人的正当利益,导致保险行业效率运行低下,而且将对整个宏观经济的健康运行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管激励和约束机制,对监管者实施有效的再监管,使保险监管者的实际结果与目标相一致。具体来说,一是建立相应制衡机制。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应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建立和完善相应制衡机制,强化保险监管信息的公开化。二是强化保险监管者的自我约束与有效纠错机制。加强自我监督、提高监管效率、抑制监管腐败的根本在于监管机构自身的建设以及监管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三是发挥社会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社会媒体的舆论具有“放大器”的功能,这种社会外部力量对于监管者具有不可替代的威慑作用,有利于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和自身建设。

第六节本章小结

本章应用博弈论分析了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问题,通过建立博弈矩阵、博弈树、委托代理模型等方式分别探讨了保险监管者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保险监管者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博弈关系。通过博弈分析,本书得出了以下主要结论:第一,应加强保险公司的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违规概率,更好地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第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是保单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重要原因,应完善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第三,非政府监管可以降低政府监管的成本,减少保险公司违规的概率;第四,应建立对保险监管者的激励约束机制,降低保险监管者滥用职权和运用不当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