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光华思想政治教育论坛(2010-2011)
13811700000001

第1章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1)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体论意蕴

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查少刚

[摘要] 和谐社会本质上是社会的一种存在方式和基础,因此,和谐社会思想首先应具有本体论意义。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反映了新世纪我国社会发展的趋势和目标,而且是对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深化和发展,有着厚重的历史唯物主义本体论意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属性不仅在于和谐性,更在于其社会主义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基在于个人的和谐性,而其本质特征在于生成性。

[关键词]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本体论意蕴

唯物史观认为,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是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统一体,社会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构成的多维结构,各维内部及其相互之间的协调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和谐。和谐是一种状态,是事物与事物之间及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协调的一种存在方式。这种“和谐”的状态并不是否认矛盾的存在和作用。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对立面的统一。和谐社会的矛盾统一体是统一前提下的对立,而不是对立前提下的统一。和谐社会首先是社会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存在方式,从哲学的眼光看,它首先应具有本体论的意义。党中央提出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应该是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状态和属性的这一描述不仅反映了新世纪我国社会发展的趋势和目标,而且是对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深化和发展,有着厚重的历史唯物主义本体论意蕴。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属性不仅在于和谐性,更在于社会主义性

追求社会的和谐,是人类自古就有的理想,中国古代的“天人之际,合而为一”,柏拉图所憧憬的“理想国”, 莫尔的“乌托邦”,康帕内拉所描绘的“太阳城”等等,无不显示出人类对和谐的景仰和崇拜;而“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康乾盛世”以及“雅典城邦”等等,无不显示出社会和谐的特点,无不是人类和谐社会理想在一定历史条件之下的现实表现。然而,这种“和谐”仅仅是一种表面现象,因为那些“和谐”都是在专制条件下社会矛盾暂时性缓和的结果,其内在的阶级矛盾以及由此决定的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并没有得以根本解决。“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前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出现奴隶社会的或封建社会的和谐社会。” 原始社会的“和谐”是建立在生产力水平及其低下和科学技术水平极其落后的条件之下的,其和谐并不具有现代的含义;压迫与反压迫、剥削与反剥削、统治与反统治的斗争贯穿着整个前资本主义阶级社会的历史,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是和谐的,而是土地对人的束缚和人对自然的绝对依赖;人与人的关系更是一种金字塔式的等级制结构,在貌似简朴的人际关系中存在着统治与绝对服从。在生产力与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也不可能构建资本主义的和谐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的阶级关系和社会基本矛盾,决定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范围内不可能构建一个和谐社会。资本主义和谐社会只能存在于资产阶级学者和理论家为资本主义制度永恒论和终结论炮制的历史幻想之中。因此,可以说,前社会主义社会的各种社会形态中的“和谐”并不是由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使然,而更多的更直接的是一种历史偶然性的表现。由其社会所固有的不可调和的矛盾性所决定,那种“和谐”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其他各种所谓的“和谐社会”有着根本的区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不仅在于和谐性,更在于它的社会主义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在消灭了阶级对立前提下的和谐,是一种人人平等的真正的和谐,真正体现着以对立面的统一为前提的对立面的对立统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社会矛盾的性质类型为客观依据,从整体上把握的社会的根本性质和全体社会成员彼此共荣共存、彼此合作,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确立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其有机关系,以及人的处境和生活状态。它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存在方式,它不仅包括人自身的和谐以及人与人的和谐,还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对社会和谐达到的程度和范围的总体性判断。这是人类历史在经历了阶级对立的社会以后才有可能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形态所具有的社会结构的本质特征。因此,关于和谐社会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真正和谐的社会在哪种社会形态下才可能建立?离开了社会形态,离开了社会关系的根本性质,单纯在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法律和道德范畴内,在矛盾对立与和谐关系的哲学概念范围内,或者在文献范围内探讨这个问题,容易忽视社会形态的区别,把追求和谐说成是任何社会都可能达到的普世价值,对和谐社会问题采取道德决定论、文化决定论的立场,从而背离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和社会现实。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和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2005年2月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从物质条件方面看,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总体而言,我国生产力水平展相对不发达,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是我们在社会发展中不能超越的,这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基础。从社会关系方面看,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消灭了私有制,消灭了剥削,从根本上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但这并不是说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存在任何矛盾了。事实上,在社会主义社会,在根本利益相一致基础上仍然存在着人与人之间在物质利益方面的矛盾。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社会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利益群体重新分化组合,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并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结构复杂化、利益差距扩大化、利益冲突明显化的态势。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大量出现。但这些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是在根本利益相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基本上都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可以通过矛盾各方彼此内部的利益协调来解决。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是为了协调人民内部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另一方面,也只有牢固坚持我国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属性,才可能真正做到这一点。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基是个人的和谐

当前学界大多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体现为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等方面,这是从人与社会的关系做出的界定,显然具有意义。然而,从个人到集体、从集体到人类社会再到人类世界的整个网络系统中,个人是最小单元,也是最为重要的单元。如果不能实现个人的和谐,就无法达到集体的和谐,人类社会与人类世界的和谐更是无从谈起。因此,个人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和微观基础,只有每个个人达到了自身的和谐,才谈得上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及其与自然的和谐,当然,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及其与自然的和谐反过来又会强化并促进个人自身的和谐达到更高的水平。社会的和谐最终必然通过个人的和谐来体现,因为任何个人都不是一个独立的存在,人具有社会性,“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的和谐并不仅仅是简单层面上的个人身心的和谐。个人身心的和谐还只是个人和谐的最低要求或表现,还是一种浅层次的和谐,因为身心的和谐作为一种状态,至少包括消极状态与积极状态两种情况,比如道家主张的“无为”、“遁世”的思想,实质上也是追求一种身心和谐的境界,但是显然那不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对个人和谐的理解必须将之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紧密联系起来,否则就可能进入泛人性论的误区。唯物史观认为,人是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有机统一,其中,人的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而“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总和。” 从这一立场出发,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的和谐就应该体现在个人的全面发展,即身体心理、智力支撑与精神动力几方面的协调发展,以及循此路径而实现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协调统一。

马克思指出:未来社会应该是“以每个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 在这种社会形式中,只有全面发展的人,才能驾驭生产力、科学技术和交往形式的巨大进步,因为“现存的交往形式和生产力是全面的,所以只有全面发展的人才可能占有它们。” 为了实现所有人的全面发展,必须首先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因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又把人的全面发展看作是“生产力增长,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充分涌流,实行各尽其能、按需分配的前提条件。” 只有每个人的主体能力得到全面发展,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才有可靠的保障;也只有每个人的个性得到充分的自由的发展,社会成员的丰富多彩的个性得以展现,社会的全面发展才有无尽的动力。个人的全面发展是指自然和社会长期发展所赋予每个人的一切潜能的最充分、最自由、最全面的调动。它既包括个人的能力和才能的全面发展,如体力、智力、思维能力、交际能力等,也包括个人个性的充分体现,如特有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心理素质等等。简而言之,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个体人的全面发展就是身心健康、精神支柱、智力支撑几方面的协调发展。人是自然的存在物,更是社会的存在物,从本质上看,就是实践的存在物。实践的本质是创造、生成和发展,正是实践的特点及其内在矛盾运动使人的全面发展不仅得以可能,而且成为具体的现实性,在实践中蕴含着人的全面发展的现实根源,人正是在劳动和实践中创造了自身,发展了自身,创造了自己丰富的本质,创造了自己的独立和自由,并开辟了自己解放自己的道路。

个人的全面发展虽然是所有人全面发展的前提,但个人的全面发展却不应该成为个人发展的终极价值目标。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关系中产生的。” 个人全面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个人的自身价值不断实现的过程。然而,个人是社会的个人,社会是个人组成的社会,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的本质属性在于社会性,人是在与社会的联系中而存在的,个人全面发展的一切所需均来自于社会。更何况,个人能力的全面发展最根本的途径就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马克思认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 教育的目的是形成人的各种素质,使人成为他自己,而“生产劳动给每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并表现自己全部,即体力及脑力劳动的能力的机会。” 因此,个人自身价值的实现在根本上依赖于他的社会价值的实现程度。唯物史观认为,人既是价值的主体,又是价值的客体,人既是价值的创造者,又是价值的享用者。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必然要求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要求无产阶级的大公无私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先进思想。当前,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保持身心健康,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社会实践和劳动中实现个人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辩证统一,正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体人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