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直接补贴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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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农业直接补贴政策及常见问题解答(11)

(5)怎么领取良种补贴资金?

答: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的统一要求,根据我区补贴作物实际生产情况,本着尊重农民意愿、简化操作程序、减少矛盾的原则,从2009年开始我区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良种补贴全部采取现金直接补贴。在逐级根据农民种植意向申报的基础上,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农牧业厅统一汇总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中央财政实行预先拨付、年终据实结算的方式,由乡镇财政所以现金直补的形式发放给农民,有条件的地区尽可能采取“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兑现。

马铃薯脱毒种薯补贴以旗县为单位可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或售价折扣补贴方式,将良种补贴政策惠及马铃薯种植户。采取现金直接补贴的,播种结束后,以村为单位,将农民购买指定供种企业脱毒种薯发票集中登计、造册、农户签字,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乡镇审核后报旗农牧业局,农牧业局和财政局核准后,下拔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直接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农民。采取售价折扣补贴方式的,购种农民按折扣价付款,供种企业登记折扣销售清册,购种农民签字确认。旗县农牧业局应与供种企业签订合同,确认供种数量,财政局根据供种量预拨70%补贴资金,播种出苗后,财政、农牧业部门根据逐级审核确定的供种清册和农牧业部门确认的无种子质量问题书面意见与供种单位结算其余30%的补贴资金。

(6)实行直接补贴后,农民该如何选择良种?是不是就不会有人进行技术指导了?

答:首先由各地农业部门选择生态适应性好、符合生产需要、市场前景较好的优良品种上报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经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筛选后确定优良品种向农民推介。各盟市、旗县农牧业部门要在自治区农牧业主管部门推介品种的基础上,结合高产创建活动和新品种展示示范,依托科技示范户、种粮大户,加大展示示范力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根据品质优先、市场需求和生产需要,积极引导农民选择使用推介的良种,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干预农民自愿选种。各盟市、旗县也要会同相关的执法部门,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做好良种市场供应,确保良种补贴种子优质、安全、有效供应。同时,自治区、盟市、旗县要继续抽组技术骨干力量,在项目实施的关键环节,采取技术人员直接到村、技术指导直接到田、技术培训直接到户、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四直接”推广模式,重点推广玉米“一增四改”等技术;高油大豆垄上三行窄沟密植、垄三栽培等技术;西部灌区小麦套种晚播向日葵综合高产栽培技术,东部规模种植区小麦机械化综合高产栽培技术;优质水稻钵盘育苗抛摆秧综合高产配套技术,切实提高适用技术的覆盖率和到位率。

(7)哪些企业可以参与良种补贴项目供种?

答:2010年实行全覆盖的良种补贴供种企业不实行招标制度,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凡是符合种子管理条例的合格种子企业均可参与良种补贴供种,农民也可以自由选择信得过的企业自由购种。马铃薯脱毒种薯供种企业需由盟市统一上报自治区良种补贴办公室,由自治区种子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认,并以正式文件下达,在农牧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无资质、信誉差、未经自治区认定的供种企业或近三年发生过重大种子质量事故的企业不得参与良种补贴项目供种。

四、农机具购置补贴

农机具购置补贴,又称农机购置补贴,是指国家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农业生产所需的农机具给予的补贴,目的是促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财政部、农业部于2004年共同启动实施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当年安排了补贴资金0.7亿元在66个县实施。此后,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补贴资金规模连年大幅度增长,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所有农牧县和农场。2004年—2009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99.7亿元,其中2009年安排130亿元,比2008年增加90亿元,增长225%。从2009年实施情况看,全年共补贴各类农机具超过343万台套,受益农户逾300万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以来,推动了全国农机总动力快速增长,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持续提高,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巩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进一步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扩大补贴种类,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 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大力推广机械深松整地,支持秸秆还田、水稻育插秧等农机作业”。就四川省而言,2010年农机补贴将从2009年的补贴9大类、18 个小类、31个品目,增加到今年补贴10大类、21个小类、44个品目。

(一)农机具购置补贴相关政策

1. 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策效益,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我们研究制定了《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目标,以提高农机装备总量、改善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拉动农机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继续以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兼顾畜牧业、渔业、林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突出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广应用;完善补贴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尊重农民购买农机自主权,引导农机企业加强研发生产适销对路农机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扩大农村消费,拉动国内需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调动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提高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二)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优化,提高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农机装备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

(三)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主要农作物和养殖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促进丘陵山区、牧区机械化和旱作节水农业发展。

(四)促进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五)实施“以机代牛”,提高血防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向优势粮棉油主产区倾斜、向奶牛主产省倾斜、向重点作物、养殖关键环节倾斜、向农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倾斜。

(三)促进农机产品质量提高,推广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

(四)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五)加强引导,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农机组织化程度。

(六)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重点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装备结构和区域布局调整需要,以及血防疫区“以机代牛”工程实施、汶川地震灾区农业生产能力恢复要求,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分省(区、市、兵团、农垦)资金控制规模。为了支持春耕备耕,财政部已拨付了2010年第一批补贴资金,具体安排情况详见附件1(略)。

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安排的规模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县(场)投入规模。补贴资金应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全国100个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1000个专业化防治示范县、养殖大县、血吸虫病防疫区县、汶川地震重灾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100个农机化示范区县适当倾斜。

属省属管理体制的上海、江苏、安徽、陕西、甘肃、宁夏、江西、广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区、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按照附件1确定的规模予以安排。具体的补贴农场名单和资金分配额度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本省(区、市)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规范操作,统一管理。其他地方垦区的市、县属农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农场职工与本县其他农民享有同等申请补贴的权利。

五、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5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2)。

除12大类45个小类180个品目外,各地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2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基建部分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确定

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机具范围。各农机生产企业根据各省(区、市)确定的补贴机具范围,提出补贴产品机型,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汇总并进行分类分档,确定具体补贴额,形成补贴产品目录向社会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补贴机具应是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三)补贴标准

全国总体上继续执行不超过30%的补贴比例。汶川地震重灾区县、重点血防疫区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

单机补贴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

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六、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同时,对报废更新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要优先补贴。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七、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应具备资质条件并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农民可以在省域内跨县自主购机。

八、申报程序

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县名单和资金指标分配意见,并制订本省(区、市、兵团、农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于2010年3月31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各一式二份)备案。

单独列示用于支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补贴资金使用期限截至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