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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实 战 篇(37)

最后,如何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科学性问题。多年的行政审判实践证明,部分法律规定的不科学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本次修法应当深入关注法典在体例、结构、表述等问题方面的科学性,为法典的良性适用奠定基础。

江必新表示,希望与会专家、学者多多建言献策,共同为立法机关提供良好建议,推动立法进程,促进《行政诉讼法》修改工作的顺利推进。

案例分析提示与思考:

1. 请阐述《行政诉讼法》的重要作用与意义。

2. 结合材料,谈谈你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意见。

3.试论行政诉讼法实施的效果、问题及其修改的必要性。

相关知识链接:

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由于这一法律制度是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所提供的一种法律上的救济手段和途径,所以人们又形象地称之为“民告官”制度。

2.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199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典,标志着行政诉讼法在我国的建立。

这部法典分为11章,75条,规定了制定这部基本法律的目的和贯穿适用于整个法典的一些基本原则;什么样的行政案件由哪一级法院来管辖;可以告到法院去的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各种参加人和他(它)们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有关的一些问题;行政案件的起诉程序、受理程序、审理程序、裁判程序和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制止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必要措施;由国家(政府)名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行政赔偿制度;有关涉外行政诉讼的一些原则;以及诉讼费用和施行日期等问题。

3.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比较,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2)它解决的纠纷,是政府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3)它规定的行政诉讼,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4)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标的,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5)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案例10:信访制度与法治建设80

材料一:

2004年,在国务院对1995年10月28日颁布的《信访条例》进行修改之际,一场围绕信访制度改革的讨论也全面展开,并鲜明地分成了强化派和弱化派:

一种意见认为信访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只有加强,不能弱化。而没有权威性是现在信访机构遇到的最大问题,导致只有千分之二的信访解决问题率,所以必须强化信访在政府序列中的地位,信访部门的领导应该是政府的主要领导,并赋予信访部门更多如调查、督办甚至弹劾、提议罢免等权力。同时,行政问责制也必须与信访结合起来,才可发挥真实的作用。

另一种是弱化信访权利救济功能的观点。他们认为如果授予信访部门太大的权力,信访部门解决的问题越多,依法行政的可能性就越小,引发的问题会更多;如果上访规范越严,老百姓上访的成本越高,下情更难以上达,底层的问题会更多。因此,必须从行政、法律、政治三个层面,考虑对信访制度进行稳妥而有步骤的改革:

第一,短期的行政治标之策,是给各级党政部门减压和给信访公民松绑,用以减小信访的规模和冲击性,维护社会稳定。

首先,中央减少对地方党政领导的压力,不按信访量给各地排名,取消信访责任追究制,不要求地方政府来京接访;其次,中央信访部门不再给省市开信访移办单;不对信访公民的信访级别作特别的限制。另外,由信访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信访而发生的治安案件。

这样,才能减弱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降低群众对信访的预期,会迅速使一些信访案件平息,减少群众进京走访。“给地方政府减压,才能给中央减压,才能加强和巩固中央的政治权威。”

第二,法律层面的治理是中期步骤,即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目前积压在信访部门的案件。

这一作法的目的是通过树立国家司法机构的权威,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正规的司法渠道,逐步减少信访以及伴随信访的非制度化公民的政治行动。

第三,信访制度的长期政治治本之策,是撤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

这样,不仅使信访工作获得一个权力主体,同时也使信访工作具备了应有的问责性,即向人民负责的特质。把信访集中到人大后,可以建立一套统一的科学的信访登记体系和检索体系,不仅可以准确统计信访量,而且可以节约大量的社会资源,克服目前信访公民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造成的巨大资源浪费和政治信任流失。

因此,强化信访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向,而以此为契机,促进司法救济功能和人大监督作用的发挥,才是改革的正途。当然,这是一个需要进行系统改造的体制难题。

这样一个依靠“法治”和“人大监督”的终极解决方案,被很多人认为过于“天真”,因为很多人就是在当地的司法机关和人大机构苦告无门之后,才转而上访的,现在又把他们推回到这些机关面前,不是又回到矛盾的起点吗?但通过强化信访,就能真正解决这些问题吗?

材料二:《信访条例》制度创新

当争论还在继续之际,新的《信访条例》却在2005年1月10日公布,并于5月1日起施行。在新《信访条例》中,一系列为保障渠道畅通、机制健全、效率增进、责任落实的制度纷纷被创新写入,必将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并提高其有效性。它所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信访工作原则做出重大修改和补充。确立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强调属地管理和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各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部门之间、地方和部门之间不得相互推诿。

(2)确立了信访工作的新格局,明确了信访工作的领导负责制。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确立信访工作领导体制。

(3)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性质及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条例赋予各级信访机构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调研分析和业务指导职能,同时赋予了其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

(4)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考核体系。规定把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进一步突出了畅通信访渠道。要求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公开相关信息、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社会参与化解纠纷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6)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有关行政机关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要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复查意见和复核意见均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

(7)进一步强调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针对当前少数信访人的过激、违法行为,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6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受理、办理程序。分别明确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要登记、办理和答复。同时明确了受理、办理、复查和复核的时限,确立了处理、复查或复核意见要书面告知信访人的制度。

(9)明确规定了信访事项实行“三级终结制”。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进行办理、复查、复核做出决定。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10)强化依法行政,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产生、提出、受理和办理的全过程。建立了责任体系,明确了责任主体。如为了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的发生,设定了信访事项的引发责任;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登记、转送、交办和督办的责任;明确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法律责任。

材料三:《信访条例》施行以来的总体情况

2005年7月月30日,国家信访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信访条例》施行以来的总体情况。他指出:从5月1日起《条例》的正式施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充分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反映了信访工作的实际和客观需要。《条例》施行近3个月来,情况良好。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增强了责任意识,各项工作制度更加规范,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力地促进了群众信访问题的解决,群众信访态势平稳。信访工作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和好评。

案例分析提示与思考:

1. 结合材料,简评关于强化与弱化信访制度的两种不同观点。

2. 结合实际,就信访制度与法治建设的相互关系,谈谈你的看法。

3.我国信访工作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利弊分析?

4.试从信访工作的性质分析我国信访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相关知识链接:

1.狭义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广义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行为。它甚至包括了司法意义上的申诉、向纪检监察部门的投诉等各种向国家权力机关寻求公正的行为。从中央到地方,在现实生活中关于信访的理念和治理模式基本上都是党政不分、政法不分。

2.信访制度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之一,主要特征是:(1)信访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的侵害行为;(2)当事人必须是国家机关侵害行为的直接关系人,非直接关系人不能提起信访;(3)在注重信访的信息反馈功能基础上,突出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主要功能有:(1)沟通功能,即将信访制度作为洞察、把握群众思想脉搏的窗口,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状况的不同观点、不同意见、不同倾向,都相对集中地通过信访反映出来,从而达到彼此沟通,相互理解;(2)调节功能,即信访机构对社会纠纷的处理重在调解,既可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政策来处理,也可以根据争议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争议的性质进行妥善处理;(3)监督功能,即通过信访听取民声,反映民意,使信访者所反映的问题能够被查处,或者信访者提出的建议能够被采纳和实施;(4)救济功能,即通过信访解决争议,使信访者的怨声通过信访得到解决和消失;(5)安全阀功能,即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民情上达的特殊通道,对老百姓起着宽慰剂的作用。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