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保险欺诈与陷阱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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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责任保险骗赔案例(1)

一、先出险后投保

案例1:

湖南省湘潭县郭家桥乡何正武、何正文兄弟两带建筑队为一客户建楼房。因施工速度快,灰砂粘性不足,加之当晚风雨交加,造成该二层楼房主体工程全部倒塌并将一雇工压成重伤,估计损失约2万元。出险后,何正武向保险公司报告,县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核对保单内容,调查出险原因,进行现场查勘,按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赔付9500元,被保险人之一何正武签字领取了赔款。

1992年6月上旬,一封群众举报信说:何正武房屋坍塌案是一起骗赔案。接到举报后,县保险公司立即成立了调查小组,经过十天艰苦细致的调查,了解到了事件的全部过程:1992年4月21日晚事故发生后,何正武与本村支书袁某及会计来到代办员杨某家,何进屋后便声泪俱下,跪倒在杨面前,磕头哀求杨给其补办保险手续。杨当即没有答应。村长和会计便做杨某的工作说:“尽管放心,出了事我们承担。”

杨某经不住劝告,便为何家兄弟开出了1.5万元保额的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证,将日期及收据填写为1992年4月1日。该案真相大白,这是一起灾后投保、合计谋取赔款的保险诈骗案。

案例2:

方某是从事近海运输的船主,在投保船舶保险时因不愿意多支付保险费而拒绝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不久,在一次大雾中航行时,方某的轮船因违反航行规则与另一轮船相撞,双方均损失严重。事故发生后,方某立即打电话到家中,让其妻到保险公司补办第三者责任保险。此外,方某还以其偿付能力有限,转嫁风险给保险公司“可靠又及时”为由对被撞船主进行劝说,很快便获得了对方的支持。于是,双方合作将事故发生的时间作了虚假的报案,谎称事故发生在方妻投保之后的日期,并从航运管理部门获得了有关的证明,然后来到保险公司索赔。由于方某突然转变观念要补办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又立即发生了保险事故,引起了保险公司的怀疑。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经过广泛的内查外调,终于识破了方某的骗局。

案例3:

美国加利弗尼亚州的某烟草公司与某卷烟厂签有长期供货合同,由该烟草公司向卷烟厂提供制造卷烟所需的原料。一次,烟草公司供给卷烟厂的原料因为包装不善,而又在运输途中遭受雨淋致使该原料发生霉变。卷烟厂收到原料后,发现已经不能作为原料投入生产,卷烟厂只得要求退货。烟草公司某部门经理为了减少损失,想出一计,说服卷烟厂与其一起进行保险诈骗。

货损发生后,该烟草公司部门经理迅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综合责任保险。按此合同规定,被保险人若因违反合同规定而使合同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在投保后不长时间,烟草公司又向卷烟厂发去第二批货物,这批货物与遭受雨淋的货物品质、数量完全相同。货物到达卷烟厂仓库后,迅速与第一批货物调换。其后,烟草公司即刻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接到索赔申请后,经认真研究后,认为投保时间与发生损失的时间非常接近,被保险人有“先出险、后投保”的嫌疑。他们对已经霉变的原料进行详细检查,并邀请专业技术人员相助。技术人员发现这批原料是遭到水渍而发生霉变,通过对水渍原因的进一步调查,发现是雨水水渍造成的;再通过对发货时间、到货时间以及原料运输沿途经过地点的天气情况进行了解,那段时间加州天气晴朗,不可能发生原料被雨水浸泡的事故,从而揭穿了这一起企图骗取保险金的阴谋,有关当事人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案例1:

某年8月17日某保险公司接到某建筑工地承包人李某的报案:前天下午,在建筑工地上工作的建筑工人陈某在从事空中作业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当场死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经检查后发现,工地上的防护网上面有几处很大的漏洞,陈某正是从一个漏洞中摔下脚手架的。由于李某在半年前投保了综合公众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陈某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当予以赔偿。一切赔款依据在调查之后均被确认成立,只待赔款。

但是这时,一封匿名举报信引起了警方和保险公司的警觉。信中反映在案发当天,有人听到陈某在家中与其妻子有过激烈的争吵,而且陈某死后,其妻子的反映也非常可疑。根据这一情况,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取得公安机关支持后,对此案进行重新调查,通过深入群众和大量细致的调查工作,同时在相关单位的协助下,历经一个多月的调查,终于发现了事情的真相。

原来陈某之妻与李某有暧昧的关系,陈某发现后,与其妻子大吵一架。其妻将这一事情告诉李某,李某遂对陈某怀恨在心,想趁机除掉陈某。于是案发当日趁陈某不注意将其推下正在建筑中的大楼。这时李某想起自己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便决定一不做,二不休,在杀人之后再骗保。

案例2:

江苏某市保险公司代办员王某,生性嗜赌,负债累累。债主何某经营一家建筑公司。当何某再次上门讨债时,王某忽然妙计心生。王某作为保险公司代办员,为何某办理雇主责任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远远超过一般水平。若是在正常情况下,由于何某的建筑公司安全设备落后,屡出事故,想以较低的保费投保此种保险是不现实的。王某期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从多得的赔偿中还债。何某欣然答应。

然而,不走运的是,自从何某投保之后,一直无损伤事故发生。何某在等待中益发不耐烦起来。于是乘一天夜黑,在脚手架上做手脚。第二天,一名建筑工人在施工时,从脚手架上滑落下来,送入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何某持保险单证向市人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人员在现场查勘时发现脚手架滑落事故是由于人为故意损坏造成的。于是便向公安局报案。经过各方的全力协助,何某故意伤人案真相大白。作为保险代办员的王某,亦受到应有的惩罚。

案例3:

朱某为一家私营砖瓦厂的老板。全厂职工共100余名。自该厂1992年成立以来,每年都为全厂职工办理雇主责任保险。保费年年交,可是一直无保险事故发生。眼看保费被保险公司“白白”收去,朱某内心感到极不平衡。为了取得赔款,朱某不惜使用“苦肉计”。

一天下午,在朱某的唆使下,其表弟徐某躲在暗处用砖头将自己的腿部砸伤。然后,朱某用车将其送到医院抢救,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朱某的姐夫在医院工作,所以朱某借此关系虚夸徐某的伤情,并要求赔款8000元。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发现确有保险事故发生,且朱某的单证齐全。正当准备赔款的时候,该医院的保险公司专门医生揭露了事故的真相。保险公司拒赔,徐某落得自作自受的下场。

案例4:

某郊区农民张某从某工厂买来了一辆旧货车从事货物运输,很快就赚了不少钱。后来,货车因为年久失修已接近报废,这时张某就打起了保险公司的主意。于是,他与开修理厂的表弟及司机程某串通,先让程某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然后故意制造了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并将受损的旧货车送到其表弟的修理厂修理,花费修理费两万多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认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予以赔偿,而损失数额由于张某事先安排十分周密也未被识破,因此最终以赔款两万多元结案。后来,由于张某的表弟嫌分赃不均,一气之下检举了这桩骗局,才使保险公司得以挽回损失。

三、捏造保险事故

案例1:

1998年8月31日,甘肃省保险公司与国营前进机械厂签订了“虎牌”831型扣式保险门锁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协议。协议书规定:“国营前进机械厂将其在国内销售的831型全保险门锁的合格产品均向中国人民保险甘肃分公司投保了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限内,用户在使用该产品时,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所造成的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为4000元,保险期限为3年。”

在保险协议有效期一年内销售的产品共有索赔案件36件。但是其中不乏企图浑水摸鱼者:浙江杭州一店主1989年2月份购得并安装上“虎牌”831型扣式保险门锁。3月4日夜晚,他将店内贵重物品转移到亲戚家中,然后将锁体撬毁,伪造了因保险锁质量问题而失盗的假象。然而任凭该店主的骗局安排的多么巧妙,保险公司坚持拒赔。原因是保险协议中并没有关于锁体被撬断的责任条款。诈骗者似乎要“拒理力争”。于是公安局便受托对此案展开调查,结果当然是该店主的骗局被揭穿了。

案例2:

某车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不久,他持着交警部门出具的车祸证明前来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该证明从用语到格式都不够正规,引起了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怀疑。在与交警部门联系后他们了解到,该部门并未受理过这位车主的责任事故。后来经过调查终于发现,是该车主私刻公章假造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书前来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赔款。更令人吃惊的是,在公安机关的审查中还证实,就是这位车主曾用相同的手法成功骗得过一次保险赔款。

案例3:

MGK会计师事务所投保了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某公司向MGK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申诉,声称由于该事务所某会计师的疏忽和失职,使该公司在税款的交纳上出现了不足,从而遭到了政府的罚款,因而要求该事务所予以赔偿。

该事务所一开始拒绝了其赔偿的要求,后来在该公司的“铁证”面前,对自己的信心有所下降,因而也就糊里糊涂地接受了。当保险公司接到了事务所的索赔申请后,展开了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在政府的税收当局的罚款登记中并没有该公司的罚款记录。但是该公司却出示了罚款证明。很明显,该公司通过与税收当局内部职员的串通,伪造了罚款证明。

案例4:

美国洛杉矶警方曾向法院对一名职业诈骗犯提出起诉。这位名叫穆勒的罪犯依靠投保了个人责任保险并实施诈骗,不仅还清了以前的债务,而且还发了一笔财。案发时,他在银行的积蓄已达到30多万美元。

他的最后一次诈骗经过是:有一次,他在一家酒店喝酒是,发现酒杯很别致,于是欺诈成瘾的他就高价向酒店买下了酒杯,并要求酒店对外称这是他摔坏酒杯的赔偿。随后,他便打电话给其保险代理人,说他在酒店喝多了,不慎将酒杯掉在地上,且已当场支付了赔款。当保险公司接到其代理人的索赔报告时,便对穆勒产生了怀疑。经过对其经济收入与支出以及银行存款的调查,这一怀疑更加加深。他们与酒店交涉,终于使酒店道出了事实的真相。至此,穆勒的骗子生涯方划上了句号。

案例5:

1998年1月,美国发生了这样的一起保险欺诈案:医师与病人合谋,谎称医师由于不慎,致使病人本来的轻度感冒转化为肺炎,后由病人向医师提出索赔要求,于是医师向其投保了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并且,其中还有一个细节,就是事件发生时,医师的保险单已到期。医师为了达到骗赔的目的,纂改了治疗日期。

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当即发现了一些疑点:轻度感冒转化为肺炎?作为一名医师,即使是最蹩脚的医师,也不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因为在国外,感冒被认为是非常值得重视的,人们只要有一点感冒的症状,就会去医治)因而保险公司认为这很可能是一起骗赔案。然后,对病人进行审查,发现病人虽然得了肺炎,但是其治疗日期与医师的申请不符,且根据其病历来看,病人的肺炎是突发性的,而不是转化的。至此,案情就已经明朗了。

案例6:

Smith律师为某人的财产受托管理人。在1989年5月,委托人S先生向Smith律师投诉,说其被托管的财产由于律师没有尽责而遭到了不应有的损失,损失额高达10万多美元,要求律师进行赔偿。于是律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审查时发现,S先生的财产总额最多值几万美元,要说是由于律师没有尽责,损失也不可能高达10万。另外,在调查中还发现,此案还涉及另外一人,是他引荐Smith律师作为S先生的财产托管人,此人在此案中活动非常频繁,其作用可能不仅在于此。在进行深入的调查后才发现,委托人的财产通过那中间人已经进行了转移,然后,再谎称财产损失,要求律师进行赔偿,要不是过于贪婪,上报的损失过大的话,是很难查清的。

案例7:

1989年11月,病人约翰与丽莎联合向药剂师Toson提出申诉,说其配制的新药带有严重的副作用,病人服用后,对呼吸系统有非常大的损害作用,要求药剂师进行赔偿。由于这两人用的药是一种新药,对于此药,药剂师本人也无多大的把握,是否真的有二人所说的副作用,药剂师本人不能断定,他只能肯定此药对于治疗感冒是有特效的。因而药剂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