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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儒家道德哲学(1)

中国传统儒学本质上是一种伦理道德哲学和社会政治哲学,社会政治哲学是儒家哲学的现实目标,伦理道德哲学既是儒家哲学的主体内容,又是其追求终极目标的基本进路,道德哲学渗透于儒家哲学之方方面面,举凡政治、经济、法律、军事、人生、艺术、认识、教育等诸领域无不以道德哲学贯穿于始终。

一、道德之根据

道德之起源和根据,是道德哲学的根本问题。道德根据之确立,是衡量道德哲学理论体系是否深刻和完备的重要依据。同时,道德根据之不同,从根本上决定着道德原则、道德评价、道德修养之不同。儒家从人性论和天道观的角度,为其道德哲学确立了形上根据。

(一)性善道德起源说

儒家最早论及道德起源的乃是孟子。

孔子未对性之善恶作出明确界说,亦未言及道德的起源问题,但是他指出人性具有天然同一性,所谓“性相近也”,同时又言“仁者,人也”,将“仁”作为人之为人的根本。孟子正是继承了孔子关于“性”与“仁”的学说,建立起了儒家的性善论道德起源说。

其一,“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谓之“性”。

孟子对性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界定。他认为就“性”的内容而言,可以区分为“食色”和“道德”两种。人既有“食色”之自然属性,也有“道德”之社会属性,但自然属性并非人的本性,只有道德属性才是人的本性,也就是人之所以成其为人而别于禽兽是由人的道德属性决定的。所谓“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谓性也。仁之于父子也,义之于君臣也,礼之于宾主也,知之于贤者也,圣人之于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谓命也”(《孟子·尽心下》)。在与告子的论辩中,孟子进一步以人禽之别论证了只有道德属性才是人的本质属性的观点。告子提出“生生之谓性”、“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认为人的本能即是人性。孟子反驳之曰:“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与?”(《孟子·告子上》)孟子认为动物与人同为生物,虽然有其共性,但同时也存在着本质的差异,这种差别在于人先天具有仁义礼智四善端,而动物没有,所谓“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上》)

其二,“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

孟子认为人之善性是普遍存在、人人有之的。“故同类者,举相似也,何独至于人而疑之?圣人与我同类者”(《孟子·告子上》)。即同一类的事物,其属性、规定性基本相似,人亦不例外,即便是圣人,亦属你我之类。他进一步举例天下之人脚有大小,但也不会相差太大,编鞋之人即便不知他人脚的尺寸也不会将鞋编成筐那么大;天下人之味觉有异,然也不会分不开动物与人;听觉方面,天下人皆相似,所以皆以师旷为准;关于视觉,因为有其相通之处,故皆以子都为美,否则必有眼无珠。既然“口之于味也,有同嗜焉;耳之于声,有同听焉;目之于色,有同美焉”,所以“心必有所同然”,“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孟子·告子上》)。人之本性无有不善,如同水之流动无有不下,存在着普遍的必然性。“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孟子·告子上》)。所以“侧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辞让之心,人皆有之”(《孟子·尽心上》)。

其三,“仁义礼智”,“我固有之”。

孟子认为人之善性乃人之所天然固有,非外在之得。“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孟子·告子上》)。人之所以天然具有善性在于人皆有“四心”,即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当孺子将落于井中之时,人莫不欲以救之,此乃源于人“皆有怵惕恻隐之心”,即人之本性使然,而“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孟子·尽心上》)。“四心”乃是“仁义礼智”之“端”。“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善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端,发端,开始。由“四心”达至“四德”之功夫次第全在“扩而充之”,所谓“凡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孟子·公孙丑上》)。“仁义礼智”“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或相倍蓰而无算者,不能尽其才者也。”(《孟子·告子上》)孟子以“才”释人之本性,指出人与人之间之所以产生很大的差别在于,有人能够“扩而充之”,故“求则得之”成就其德性,而有的人却不能“尽其才”,故“舍则失之”。这样孟子不仅解释人的道德观念来自于人所先天本有之“善端”,同时也解释了人类恶之源在于人的失却本真心。大多数的儒家学者都支持性善论的观点,尤其是秦汉以后,经过董仲舒、朱熹等宋儒诸子的继承和发展,性善论更成为儒家思想的主流,他们皆认为人类的善良品德是根源于人的本性的,人性本善是人类社会一切美德的根据。

(二)性恶道德起源说

儒家关于道德起源的另一重要观点是性恶道德起源说。其三代表人物是苟子。

其一,“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

关于什么是人性,人性的本质是什么,苟子提出了与孟子截然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只有人的与生俱来的、原始质朴的自然属性才是人的本性,所谓“若夫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肌理好愉快,是皆生于人之性情者也;感而自然,不待事而后生之者也”(《荀子·性恶》)。苟子的这种关于人性本质的界定与告子相近,与法家亦相近,告子云:“生之谓性”,“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商鞅云:“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

(《商君书·算地》)如果说孟子关于人性的规定具有道德属性论的特点,则荀子乃具自然属性论的特点。他认为孟子的观点之所以错误在于孟子性伪不分,“不及知人之性,不察乎人之性伪之分也”(《荀子·性恶》)。孟子提出仁义礼智即为人性,荀子认为仁义礼智不是先天人性而是后天之“伪”,所谓“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也。不可学,不可事在人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荀子·性恶》)。

其二,“人之性恶,其善者伪”。

在区分性伪的基础上,荀子提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荀子·性恶》),认为人性本身乃罪恶之端,后天之伪饰乃良善之源,人的道德行为全在于后天的人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而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荀子·性恶》)。顺从人的自然本性而任其发展,就必然产生争夺、残杀和淫乱等恶行,“矫饰人之性情”,则可以使之归于善的行为,这种“矫饰”、“归于善”的工作是由先王“制礼义以分之”来完成的。《荀子·礼论》云,“礼起于何也?日:‘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以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三)“人道天出”道德起源说

以天作为人间事物的最终依据是儒家哲学的一贯传统,无论性善道德起源说,亦或是性恶道德起源说,皆以天道作为人道的超验依据,从而为道德的起源寻求到了形上根据。

其一,“以德配天”。

先秦儒学创始于孔子,然其思想渊源应追溯至殷周之际。是时“小邦周”取代“大国殷”,对时人的思想道德观念和宗教观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他们认识到“天命靡常”并非“不易”“不借”,天命乃是根据执政者是否有德而转移的,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尚书·蔡仲之命》),所以他们提出了“敬德保民”、“以德配天”的思想主张。

于是西周之时“德”观念应运凸显出来。其实,“德”字在卜辞和金文中皆有出现,但作为一种哲学意义上“德”的概念,是在西周显现出来的,也就是说,当国人将“德”与“天”联系在一起之时,天有了人世问的德性内涵,“德”也有了天道之根据。

其二,“天生德于予”。

儒家以孔子为代表,认为天主要有三层内涵:一是自然之天,二是命运之天,三是道德之天。宋儒朱熹名之日“苍苍者”、“主宰者”“单训理时”。儒家学者除荀子外对于自然规律意义上的天所论极少,他们更多的是就命运层面、道德层面谈及天与天道。孔子首先提出“天生德于予”(《论语-述而》),认为人类道德是源自于天、与天相通的。孟子继承孔子的思想,认为仁义道德的最终根源在于天,他说:“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疲,此天爵也。”(《孟子·告子上》)

董仲舒云:“道之大源出于天”(《汉书·董仲舒传》)。“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春秋繁露·基义》)。朱熹日:“天理只是仁义礼智之总名,仁义礼智便是天理之件数。”(《朱文公文集》卷四十)总而言之,儒家认为仁义道德皆与天相通,其相通的路径在于“尽其心”、“知其性”,进而则“知天矣”。所以说天人合一思想模式是儒家道德起源学说的最终依据,反之,道德也是儒家天人合一理论的主要落脚点,也就是说,儒家追求天道与人道的合一,主要是落实于道德这一层面的。

其三,“天地之大法日生”。

苟子虽然主天人相分,但也并未完全脱离儒家“人道天出”的传统一面,在论证“国之命在礼”时,苟子提出了“人之命在天”的命题,虽然“礼”义非源自于天,而是先王后天所制,但天道终有支配和干预人事的一面,所以苟子虽强调“制天命而用之”,但在一定程度也认同顺天、法天原则,当然,与孟子由“尽性知天”之“天”不同,荀子所云“顺天”“法天”之“天”多含自然法则义、规律义。苟子的思想,契合《易经》所云“天地之大德日生”,认为天地自然的化育万物,生生不息的生命运动本能,是天之德、性之本。天地这种自然生命之本能,就是天道之德性所在。这样客体的天与自然的道,成为儒家道德产生的自然之源。

二、道德之评价

道德评价是对人的行为所进行的肯定或否定的道德判断。不同的道德评价标准形成不同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儒家道德评价之标准与根据主要体现于以下几对范畴:

(一)义与利

“义”和“利”是儒家道德哲学的一对重要范畴,朱熹谓“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朱子大全集·与延平李先生书》),“义”,原指“宜”,乃指人们的行为适宜,内含“仁”,符合“礼”之规定。“利”乃功利。如何看待“义与利的关系”是儒家学者评价道德行为的重要标准。

1.重利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