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家庭生活法律一本通
13357000000022

第22章 我闯的祸谁来负责(3)

这以后,二人在盗窃中还组织了一个由十多名少年组成的“少年队”。“少年队”中,最大的十五岁,最小的十岁。他们都是一些由于多种原因离家出走、有家不归的孩子。不久,王同因“失手”被公安局抓走了,小东自然就成了少年队的“老大”。此时的小东再也不是原来那个心地善良、品学兼优的少年了,同伙们都叫他“东哥”。

就这样,一个有着美好前程的花季少年蜕变成了“黑老大”。他领导下的“少年队”,不仅偷盗财物,还发展到抢劫出租车司机,成了令当地群众闻之色变的一颗毒瘤。在“少年队”中,信奉的是“一切向钱看”、“有钱就是人上人”。为了弄钱,他们不择手段。至警方抓获时止,他们已盗窃公私财物十多起,抢劫出租车司机六起,涉案金额达万余元。

律师说法:

小东及其同伙是共同犯罪,触犯的罪名包括盗窃罪和抢劫罪。

以小东为首的犯罪团伙犯下了累累罪行,依法应当严惩。但由于小东在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四周岁,属于刑法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或者由政府收容教养。

小东的蜕变令人遗憾和感慨。他之所以会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原因是家教失当。

在一些家庭中,家长教育孩子很不注意方式方法。他们粗暴生硬,对子女动辄打骂体罚。这些行为往往使未成年人身心遭到创伤,从而产生恐惧心理,增大与父母间的隔阂。如果他们性格孤僻,情绪自卑,就极易到社会上去寻找同情和温暖,走向极端时则误入歧途违法犯罪。小东从“三好学生”最终蜕变为“黑老大”的过程,就是这样一个例子。亡命徒式的英雄观、“哥们”义气的友谊观、损人利己的道德观以及追求享受的价值观,最终使小东发生了质的变化。“小东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应当给那些“暴力家庭”的家长们敲响警钟。

孪生姐妹为何丧天良

案例回放:

双胞胎姐妹把三包剧毒鼠药——毒鼠强撒在了稀饭里,毫不知情的父母在饭后瞬间便吐血倒地,痛苦地挣扎着。

郑小芙和郑小蓉是一对孪生姐妹花,今年十五岁,是某中学初三学生。姐妹俩生活在一个富裕幸福的家庭。父母都是机关干部,视两个女儿如掌上明珠,整日尽其所能满足着女儿的愿望。只要孩子提出想吃什么或想要什么,母亲都会马上去买。在这样的环境中,姐妹俩的性格逐渐变得任性乖张,什么事情都以自我为中心,从来不懂得考虑后果。

一次,数学老师正在上课,小芙却在下面画漫画,且画的就是这位老师。同学发现后告诉了老师,老师气愤地走到小芙跟前训斥她。与姐姐同在一个班级的小蓉见姐姐被当众训斥,觉得受了莫大的耻辱,就也冲着老师大叫了起来。在同学们的哄笑声中,二人愤怒地扔了一地书本冲出了教室。此后,班主任在家访时把这事告诉了她们的母亲。谁知,母亲不但没有好好教育女儿,反说老师冤枉了两姐妹,很快就把两个女儿转到了其他学校。

在这些事情上,夫妇俩处处给孩子以庇护。他们的目的,是为了让孩子听他们的话,好好学习,考上重点高中。但两个女儿并不把学习当回事,于是夫妇俩又采取了极端的教育方式,经常把她们反锁在家里做作业。姐妹俩无可奈何,只能透过窗户羡慕地看着同龄的孩子自由地玩耍。

由于长期与外界缺乏沟通,两姐妹的性格已变得越来越孤僻,与别人相处总是格格不入。紧张的人际关系令她们非常苦恼、孤独和自卑,压力使她们对周围的一切表现出了这个年龄不该有的仇恨。然而,姐妹俩的反常却没有引起父母的重视。在这样的家庭,培养健全的人格并没有得到重视,而保证良好、的学习成绩却成了教育的全部,但结果却总是事与愿违。

头一年,二人参加了中考,并没有考上全家人希望的重点高中。下半年,父母把两姐妹送到教学非常严格的一所寄宿中学,决心再补习一年,争取第二年能考上重点中学。但是,在寄宿学校这一年,姐妹俩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脱离了父母的管束,两人开始对上网产生了极大的兴趣,网络的虚拟世界让两姐妹感到新奇,同时让她们对自由产生了极度的渴望,于是经常逃课去上网,甚至一天不上网就不舒服。

自然,这一年两姐妹又没有考上重点高中。落榜的压力,糟糕的人际关系,多年的压抑,蠢蠢欲动的爱玩之心,使她们把一切仇恨指向了父母,终于,多年的积怨在瞬间爆发了。

那天是中考成绩揭晓的日子。小芙小蓉怀着忐忑的心情去看分数,结果二人离重点高中分数线都差了好几十分。想到父母对自己的期望值,姐妹俩怕回家挨骂,她们决定到同学家躲一躲。

第二天,夫妇俩把两姐妹找了回来。这一次,虽然没有打骂她们,但几乎没跟她们说一句话。父母冷漠的态度让两姐妹觉得莫名的恐惧和内疚,心情压抑到了极点。当天晚上,姐姐小芙突然说出一个令妹妹十分吃惊的决定——干脆把他们杀掉!由此,出现了本文开头那悲惨的一幕。

在毒死父母之后,两姐妹感到从未有过的轻松,她们疯狂地上网、逛街、约网友见面,像要把这十多年从来没玩过的全都玩了。

但是,一切都只是一场噩梦。很快,公安机关便将她们缉拿归案,并由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

两姐妹毒杀父母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姐妹俩在犯罪时尚未年满十八周岁,由此,法院作出判决:郑小芙、郑小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她们原以为杀死父母就能得到她们想象的自由,却未曾想她们的自由被永远禁锢在了高墙铁窗之中。

律师说法:

无论是从人伦道德,还是从法律责任来说,本案件中小芙小蓉的做法都让人触目惊心。但要究其根源,被亲生女儿毒杀的双亲固然令人同情,可对他们的死,他们也是负有很大责任的。

为人父母者在教育孩子的时候,首先要为他们灌输一种是非意识。当孩子做错事的时候应该坚决地对他说“不”,让孩子明白“对”与“错”的界限;其次,要树立权利意识。如果孩子的娱乐权、休闲权被人尊重、得到尊重,他才会懂得尊重别人,才不会轻易剥夺别人的权利。在本文中,父母就忽视了孩子这种权利;第三,要有正确的成败意识。而这起凶杀案。

小小大鹏拐幼儿什么背景在作怪

案例回放:

2002年11月的一天下午,民警接到家长报案,只有两岁大的男童小航随母亲在商场购物时丢失。

公安人员立刻查找。一名商场的服务员向公安人员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她曾在下午看见一个十一二岁的男孩和小航在商场玩耍。

第二天上午,一位经常在商场门前等待乘客的出租车司机,又向公安部门提供了一条更具体的线索——在小孩走失的那天下午,一个南方口音、大眼睛的十一二岁男孩曾经带着一个和小航年龄相仿的男童坐他的车去了火车站。司机见到小航的照片,立刻断定,那个男童就是小航。

根据司机提供的线索,初步判定,带走小航的男孩极有可能是南方人,他们极有可能已经去了南方的某个城市。于是,警方立即向当地的公安和有关方面发去了“协查通报”。

一整天过去了,没有任何关于小航的消息。

第三天上午,就在小航走失的那家商场五楼游戏厅里,一个正在痴迷于电子游戏的男孩引起了布控民警的注意,这个讲一口南方话,有一双大眼睛的漂亮男孩被警察带回了派出所。男孩叫大鹏,南方某城市人,现年十二岁。他非常坦率地对警察说,小航是被他带到他所在的城市的。他说,他带小航到那里就是为了玩,并信誓旦旦地说:“小航的一切都很好,现在已经被当地的公安人员收留,你们别着急,打个电话过去就知道,保证在那里。”

经打电话后证实,他果然没有说谎。警方立刻带着小航的家长驱车前去。当天下午,大家终于见到了失踪48个小时。一切都安然无恙的小航。

大鹏对警察交代说——那天,他偷了母亲的五百元钱,然后乘火车到了小航所在的城市。在一家商场,他见到了因为留恋玩具柜台那些迷人的玩具而走失的小航。他安慰小航说要带他去找妈妈,可他很快觉得这个偶然相遇的小弟弟很可爱,对他很亲切,于是一时冲动,决定带小航到南方去玩玩。就这样,他带着小航坐火车到了自己居住的城市,又带小航去了商场,去了动物园,还为小航买了许多好吃的东西……但是,小航很快就想回家,又哭又闹。这才使他感到带着这个小弟弟实在很麻烦,于是在第二天上午,又把小航带到了火车站前的一个IC卡电话亭。他在那里打“110”电话报警,对警察说一个小男孩没人要了,一个人在电话亭里哭。他躲在旁边,一直等到亲眼看见警察把小航抱走,才又坐车来到这个地方。

至于大鹏把小航带走的动机,他的回答始终很简单,说自己觉得这个小弟弟对他很亲切,他想和小航在一起好好玩一玩。

天真无邪的年龄,大胆而小心翼翼的行动计划,让人听来怀疑,难道这些都是真实的吗?

经警方多方调查,对此做出了让人心酸的肯定。

大鹏还在幼年时,父母离异,他被判由父亲抚养。但是,父亲却说养不起他,一次次对他拳打脚踢,往母亲那里赶。母亲也不愿收留他,经常是塞给他十元八元的,又把他往父亲那里轰。大鹏从父母那里得不到温暖,经常不回家,东漂西逛,有钱时,玩游戏,大吃大喝;没钱了,就挨饿。邻居们反映,大鹏常常饥一顿饱一顿,没有人管他。就是这次,他父亲到学校为他交伙食费时,就已经知道他有一个多星期没有去上学了,但做父亲的根本就没有去找他的念头。

伴随着神秘失踪48小时的小航重回母亲的怀抱,这个“不是案子的案子”终于告破。

从得知了小航确切下落的那一刻开始,人们关心的中心就转移到了这个被抓捕归案的小犯罪嫌疑人大鹏的身上。

一直负责对大鹏进行调查的民警遗憾地说:“大鹏这个孩子,绝顶聪明,但太缺乏亲情的关怀了。我还很少见到这么大胆又细心异常的孩子,他若得到很好的教育,将来是一块好材料,但最让人担心的,就是他能不能得到这样的教育。”

本文中,大鹏带小弟弟出去玩,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呢?大鹏会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呢?

律师说法:

大鹏的行为已构成了犯罪,即拐骗儿童罪。所谓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犯罪行为。拐骗,是指用欺骗、利诱或打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拐骗,可以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直接进行,如利用物质好处将其带走;也可以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如以当保姆做伪装,得到监护人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信任,乘机将其带走等。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犯此罪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如果拐骗的目的是出卖或作人质勒索财物的,应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罪等规定处罚。

从法律上讲,大鹏若是已到成年,他的这种行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文中,因大鹏在犯罪的时候只有十二岁,根据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是责成他的法定监护人严加管教。

这个事件的特别之处,就是当事人的年龄太小了,一个十二岁的拐带了一个两岁的出走,又都是男孩,这个年龄很容易被人原谅。从大鹏的具体情况来看,他对人与人之间感情温暖的渴望,也非常引人同情。但是,恰恰是他的这个心理症结正在发生着可怕的畸变。他曾渴求被别人照顾,现在他却从照顾比自己弱小的对象中得到心理的满足,只不过这种满足是建立在他自己无意识的违法犯罪行为之上的。

我们常说,温暖幸福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的摇篮,父母则是孩子最早也是任期最长的老师。残缺家庭对青少年的成长有许多不利影响,而这些因素往往导致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本文就是一例。我们不能去非议大鹏父母做出的离异选择,但是,婚姻解体后双双抛弃孩子,让小小年纪的大鹏过早地承受了人世间的冷漠与无情,在孩子失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后甚至不愿意伸出手来拉他一把,这样的父母是极端不负责任的。

在此我们忠告为人父母者,在追求自己幸福的同时,请别在孩子已经受伤的心灵上再撒一把盐。家庭可以破裂,但应当给予孩子的父爱母爱却不能缺失。谁能说,离异家庭的孩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父母就没有一点责任呢?

晓斌为啥失手杀父

案例回放:

晓斌家住兵团农八师149团。事发前,他是一名初二的学生。因从小父母离异,曾被父亲送到河南老家生活了11年。2004年被接回石河子后,一直和爷爷、爸爸、弟弟生活在一起。

在晓斌的印象里,爸爸脾气很暴,他说:“只要我学习上有问题,家里的活干不好,他对我不是打就是骂,棒子和皮带是他教育我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