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办公室标准文书写作100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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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行政公文写作(6)

(十一)国务院设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的推广普通话工作。它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教育部、高等教育部、文化部、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分工进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负责整个工作的计划、指导和检查;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负责全国各级学校和业余学校的普通话教学的领导,普通话师资的训练和普通话教材的供应;文化部负责出版物上的语言规范化工作、有关普通话书刊的出版和留声片、电影片的生产;语言研究所负责普通话语音、词汇、语法的规范的研究和宣传。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都应该设立同样的委员会,并以各省、直辖市的教育厅、局为日常工作机关。

(十二)各少数民族地区,应该在各地区的汉族人民中大力推广普通话。各少数民族学校中的汉语教学,应该以汉语普通话为标准。少数民族地区广播电台的汉语广播应该尽量使用普通话。各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以便统一领导在各自治区的说汉语的人民中推广普通话的工作。

决议

决议是公布经过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的一种公文。决议是下行文的一种,集中体现会议的成果,反映与会者的共同意志和想法。决议具有鲜明的权威性和很强的约束力,具有指导和指示作用。

第一,决议的分类。

一是规范性决议。主要表述重要决策事项,具有条例、规定等法规文件的效力。

二是发布性决议,主要说明或简要说明决议事项的法定效力。有关的决策事项,作为附件附录于决议之后。按决议内容划分,可分为:

一是综合性决议,将整个会议决议的事项全面总结和概括后形成的决议,反映会议的全部成果。

二是专题性决议,指会议就某一个单一问题或单项工作作出的决议。

第二,决议的基本格式和写法。

一是标题。有两种:一种是完整标题,即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另一种是事由加文种或会议加文种的标题法。

二是通过的会议和日期。即在标题下面,注明该决议由什么会议、于何时通过,并用括号括上。

三是正文。由决议根据和决议事项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适用于内容单一的决议,把议定的事项直接写出来;另一种适用于内容比较复杂的决议,将决议事项分条列项表述出来。

【例文:决议】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

《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200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十五届中央委员会提出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决定这一修正案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大会一致同意在党章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大会认为,这样表述党的性质,切合我们党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符合时代要求,有利于最广泛地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会要求全党同志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实践相结合,满怀信心地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会认为,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大会一致同意在党章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对于保证我们党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大会认为,把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写入党章,对于动员全党紧紧抓住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集中力量,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大会认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取得的重大成果。把这些内容写入党章,有利于全党同志更加自觉和坚定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好地带领群众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大会认为,在党章中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有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在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大会认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吸取这些年我们党自身建设取得的新经验,在党章中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党的纪律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党组的地位和任务等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

大会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党同志要认真学习、坚决执行党章,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进程中始终保持蓬勃的生机和活力。

意见

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是上级领导机关或主管部门针对当前即将进行的主要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原则性的要求和具体的处理办法,并直接发至下级机关或转发到有关部门遵照执行的一种具有指示作用的公文。具有建议性、指导性、规范性的特点。

第一,意见的适用范围。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所提意见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第二,意见的分类。

一是请批性意见。是行文单位将自己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又要其他部门周知、批准的措施、意见、办法先呈报给执行单位共同的上级机关,再由上级机关批转给有关单位执行的意见。此类意见的结语一般是:“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执行”。

二是直发性意见。指法定组织和机关依据其职权权限可以直接下发的意见。通常是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提出要求和规定时使用的意见。

三是指导性意见。是用于上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阐述和说明开展某项工作的基本思想、原则、要求,并对工作进行原则性指导的意见。四是建议性意见。是下级机关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要求上级机关予以批转的一种上行公文。五是计划性意见。是用于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开展某项工作的部署、要求、安排、具体措施,并带有工作计划特点的指导性公文。

第三,意见的写作方法。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开头、主体、结尾、落款组成。一是标题。通常有两种形式构成:

一种是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另一种是事由+文种;

二是主送机关。需要转发的意见,没有主送机关这一项,但转发该意见的通知,要把主送机关写清楚。直接发布的意见,要有主送机关,主送机关的排列方法和一般公文相同。

三是开头。主要写出发布意见的背景、根据、目的、意义等,但不必面面俱到。文字根据具体情况可长可短,最后以“现提出以下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等过渡性语句转入下文。

四是主体。要把对重要问题的见解或处理办法一一写明。包括明确工作任务,提出原则性要求或措施、处理办法或步骤等。

五是结尾。篇幅较长的意见通常以提出号召、希望、督查要求为结尾。局部性意见大多没有专设的结尾,而是自然结束的正文。

六是落款。直发性意见,一般都在文后署名和标注成文日期。转发性意见,通常不在文后落款,而将发文机关名置于标题之下。

【例文1:直发性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有关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履行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像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

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