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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大乘佛教主要经典的若干考察(三)(6)

是经出世,如彼果实多所利益、安乐一切,能令众生见于佛性。因此,众生差别,三乘高低,也都要以对待这一经典及其思想的态度,作为评估的准绳。《如来性品》之七说:一切菩萨、声闻、缘觉,未来之世皆当归于大般涅槃,譬如众流归于大海,是故声闻、缘觉之人悉名为常,非是无常。所有佛教,最终毕竟要归依于《大般涅槃经》,信仰“大般涅槃”。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三乘”、“四性”以及一切众生,均无区别;只是因为他们归信的程度和迟早等有所差异,是以有所不同。譬如“声闻如乳,缘觉如酪,菩萨之人如生熟酥”,其余众生则“如牛(乳)新生,乳血未别”。(卷十)

此中普通众生与声闻、缘觉、菩萨以至于佛,通称“五种性”;除佛之外的四种有情,单称“四种性”,中间三种即是“三乘”。抽象地说,一切众生悉有佛性,三乘毕竟一乘;又因为同有佛性,故说众生平等,与佛无异;但具体言,则差别极大,所以需要教育,需要修习,而《大般涅槃经》就是唯一可以选择的教材,“大般涅槃”则是唯一符合佛教的指导思想。

我这里强调“唯一”,是表示《大般涅槃经》不允许有另外的经典和思想与它并列、与它竞争,当然更不许与之对抗。用“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八个字来作说明,是再恰当不过了。《圣行品》之二有这样一段话:若有菩萨知以破戒因缘,则能令人受持爱乐大乘经典,又能令其诵读通利、书写经卷,广为他说,不退转于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为如是故,故得破戒……为是毁戒,若堕阿鼻,无有是处。意思是说,为了传播“大乘经典”,让民众信奉,可以不择任何手段,即使被认为“破戒”、“毁戒”,也不会受到惩罚。佛教最平常的戒律是五戒,所谓杀、盗、淫、妄语、酒;为了捍卫和推广自己的教典,这些被戒律所禁制的诸事,悉可行之,哪怕罪至阿鼻地狱,因为不算毁戒,也不会下至地狱。

这里就涉及本经提出的另外两个概念,所谓“一子想”和“一阐提”。《寿命品》之三说:“菩萨修平等心,于诸众生,同一子想”,“如来视诸众生,同于子想”。《如来性品》之二,再次强调:“所言一子者,谓一切众生。”佛把一切众生视同他的亲生儿子罗睺罗一样。这一思想贯穿全经,当与大乘的慈悲观有关,不算新鲜,甚至算不得佛教的特色。上帝就自称人民是他的“子民”,信徒们称上帝为“天父”,信徒间即以兄弟姊妹相称,表示人际关系平等。但是,《大般涅槃经》对“一子想”的解释非常特别,这对理解基督教的教义或许也有帮助。

“一子想”所针对的“一切众生”,主要是其中的“毁谤正法及一阐提,或有杀生乃至邪见及故犯禁”者,强调佛对于此等犯罪者亦“悉生悲心,同于子想”。在这些犯罪者中间,又特别针对反佛者言,譬如“有一人以刀害佛,复有一人持旃檀涂佛”,佛于此两种人,持“平等”心,有同样的“爱念”。因此,仅从字面看,所谓“一子想”无疑是一种宗教宽容,相当于六度中的“忍”。然而接下去的解释就完全相反了:

“譬如国王、大臣、宰相产育诸子”,将付严师教育而作是言:“我今四子就君受学,假使三子病杖而死,余有一子,必当苦治。要令成就虽丧三子,我终不恨。”(卷三,下同)此父及师,“以爱念故,为欲成就,无有恶心”。所以致死此子不但不获杀生罪,而且将得无量福报。

笔者想,如果把不惜苦逼子女成才致死作为教育方针,不论是父母或教师,都应当是犯罪行为,没有人性;如果以死要挟他人必须信仰此经的观念,那就是严酷的宗教迫害。果然如此:“如来亦尔”。他“以无上正法,付嘱诸王、大臣、宰相,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劝励诸学人等,令得增上戒定慧,“若有不学是三品法、懈怠、破戒、毁正法者,王者大臣、四部之众应当苦治”。此处所列需要“苦治”的罪状,首先是不学佛教戒定慧,接着是学而懈怠,把毁谤大乘“正法”作为重罪状压轴。如何“苦治”呢?按戒律,可以呵责,可以驱遣,属于佛教内部管理,这无可厚非;但这里要求的是由王者大臣出面,动用国家机器和立法手段;要求在家信徒出面,动用财富以致鞭打杀害等各种残暴手段“苦治”之。简言之,为了推行对大涅槃的信仰,必须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一直到杀死诽谤者和异教徒;行杀者不但无罪,而且有功积德,因为他们体现了佛的“一子想”精神,实现了佛的“悲心”和“爱念”。

卷一六中《梵行品》之二记,当菩萨修习“四无量”的“慈、悲、喜”阶段时,“得住极爱一子之地”,住于此地,“视诸众生同于一子,见修善者生大欢喜……见诸众生为烦恼病之所缠切,心生愁恼,忧念如子”,以至于“见一阐提堕于地狱,亦愿与俱生地狱中”。据此,佛一再强调,“如来真实能为众生断除烦恼,终不为作烦恼因”,菩萨“于诸众生,终无夺命”。然而就在同时,佛以他本人作菩萨时诛杀婆罗门为例,说明“一子想”的实质:当时他修菩萨行已住“极爱一子地”,曾诛杀过婆罗门,理由是“以爱念故,断其命根”。佛解释说:譬如父母唯有一子,爱之甚重,犯官宪制。是时父母以怖畏故,若摈若杀;虽复摈杀,无有恶心。菩萨为护正法,亦复如是:若有众生谤大乘者,即以鞭打,苦加治之,或夺其命,欲令改往,遵修善法。菩萨常当做是思维:以何因缘能令众生发起信心?随其方便,要当为之。这话说得异常清楚:为了让众生对大乘,特别是这部《大般涅槃经》发起信心,可以采取任何“方便”手段,包括鞭打和杀戮。这就是“一子想”中的“极爱”。为什么?因为“诸婆罗门命终之后,生阿鼻地狱,要有三念”,其中之一是:自念乘何业缘而来生此?即便自知,乘谤方等大乘经典、不信因缘,为国主所杀而来生此。念是事已,即于大乘方等经典生信敬心,寻时命终,生甘露鼓如来世界,于彼寿命具足十劫。此处分“杀”为三种:从杀蚁虫到一切畜生为“下杀”;从杀凡人到阿那含为“中杀”;杀父母及阿罗汉、菩萨为“上杀”。凡行杀者依次得到重的或极重的罪报,必受相应的苦罚,没有例外。然而,下面的情况另当别论:若有能杀一阐提者,则不堕此三种杀中……彼诸婆罗门等一切,皆是一阐提也。譬如掘地、刈草、砍树,斩截死尸、骂诅鞭打,无有罪报,杀一阐提亦复如是,无有罪报。何以故?诸婆罗门乃至无有信等五根,是故虽杀不堕地狱。杀害婆罗门等的唯一理由,是因为他们没有信仰佛教的“信根”;又因为他们没有“信根”,所以杀而无罪。就是说,即使无意中伤害一只昆虫都是要获罪的,但杀害婆罗门等异教徒或不信佛教的“一阐提”,则完全无罪。

在所有佛教经籍中,这部《大般涅槃经》可能是最具排他性以至于仇他性的一种。这种排他性和仇他性,已经远远超出一般比较高下优劣和思想批判的范围,而是把宗教普遍固有的褊狭心理,上升为对“非我族类”的全面敌视,到了除暴力解决别无出路的地步。在世界宗教史上,采用暴力强行推广某种信仰,或以行政手段强制人们信仰,是常有的事,由此造成的宗教仇恨、宗教迫害以至于宗教战争也屡见不鲜。佛教的发展一般是和平的。它缺乏组织力量,又善于融会和吸取外来思想文化和宗教观念为己所用,把满足社会不同人群的宗教和哲学需要作为自己传播的杠杆,所以也以宽容和兼容见长于其他世界性宗教。它的教理虽然不乏恐吓民众信仰的成分,但极少有宗教仇他主义内容,更少看到公开号召迫害和屠杀异教徒和反对派的言论。《大般涅槃经》打破了这一传统,或许是个例外的个案。然而例外应该有其之所以例外的原因,很值得深入探索。

《大般涅槃经》所反映的社会背景和文化背景,我们知之甚少,无可怀疑的是,这当是佛教发展中的一个非常时期。按照一般通史和宗教文化史推断,佛教始终面临的思想对手有两个:一个是本土的婆罗门教,一个是外来的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对佛教的打击,是在局部地区,其结果是使佛教失去了自己固有的领地,包括它的诞生地。婆罗门教则是佛教从头到尾的对立面,两者的斗争和融会贯彻在种种佛经中。佛教在其本土的衰亡,和最终退出它的祖国,至少在现象上,与这两个对手的强大有直接的关系。此外,佛教内部的派别斗争也是激烈的。早期佛教围绕提婆达多问题展开的斗争就很典型;大乘与小乘的争论,也不完全限于文字。在佛教史上,早期有目犍连死于非命之说,大乘领袖如龙树、提婆等也是非正常死亡。本经产生在公元400年以前,当然不是针对伊斯兰教讲这番话的,最大的可能仍是婆罗门教和部派佛教。认为大乘经非佛说因而不予承认,大约是部派佛教的普遍立场,一直传到中国,依然有僧人起来反对《法华》以及《涅槃》,就是例子;而中国的某些大乘教徒,对这些反对者则采取极端的诅咒态度,也可见宗派性带来的排他性情绪是何等恶劣了。

佛教的“护法”观念,也应该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突出出来的。《金刚身品》说,“护正法者”可得无量善报,包括获得金刚不坏之身。国王大臣首先应该做“护法者”,任务就是用武力镇压反对派和异教徒。该品说:护法优婆塞等,应当执持刀剑拥护如是持法比丘;若有受持五戒者,不名为大乘人也。不受五戒,为护正法,乃名大乘。护正法者,应当执持刀剑、器杖,侍说法者。又以佛的名义说:我今听持戒人依诸白衣持刀杖者,以为伴侣。若诸国王大臣、长者优婆塞等,为护法故,虽持刀杖,我说是等名为持戒。武装护法,即是持戒。此外,佛教僧侣间的矛盾,也提倡用流血手段解决。该品说:多有为饥饿故发心出家,如是之人名为秃人;是秃人辈见有持戒威仪具足清净比丘护持正法,驱逐令出,若杀若害。这表明当时的对立面对于“护持大乘正法”者,就实行过“若杀若害”政策的。

“一阐提”在佛教内部曾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它最初的提出,反映了大乘佛教对待婆罗门等异教徒和小乘佛教反对派的对抗态度;后来被提升到一般原则,而且力图给以理性的说明。

《如来性品》之二说:“何等名为一阐提耶?一阐提者,断灭一切诸善根,本心不攀缘一切善法,乃至不生一念之善。”这个“善”,并非指公认的道德品质,而是有非常具体内容的宗教偏见:信我者为善,否则不善。

《如来性品》之六说:“《大涅槃》光能入众生诸毛孔故,众生虽无菩提之心,而能为作菩提因缘”,但一阐提例外。此经“能除一切众生恶业、四波罗夷、五无间罪……因是则得发菩提心”,唯除一阐提。此品还说:“是《大涅槃》微妙经典……雨大法雨,普润众生,唯一阐提发菩提心无有是处……譬如焦种,虽遇甘雨百千万劫,终不发芽;芽若生者,亦无是处。一阐提辈……断灭一切善根,如彼焦种,不能复生菩提根芽。”又说:“譬如明珠置浊水中,以珠威德,水即为清,投之于淤泥不能令清”,《大涅槃经》“置余众生五无间罪、四重禁法浊水之中,犹可澄清发菩提心,投一阐提淤泥之中,百千万岁不能令清起菩提心”。譬如有药,能医所有烦恼重病,“而不能治必死之人”,一阐提就是这样的必死之人,注定不能得到真解脱。

《如来性品》之二说,“真解脱者,即是如来”,是有佛性的人。又说:解脱者,名曰虚寂,无有不定。不定者,如一阐提,究竟不移。犯重禁者不成佛道,无有是处。何以故?是人若于佛正法中心得净信,尔时即便灭一阐提……是故若言毕竟不移,不成佛道,无有是处。真解脱中都无如是灭尽之事……一阐提若尽灭者,则不得称一阐提也。意谓,即使犯重禁者也能成就佛道,唯有一阐提不能。对于一阐提可谓痛心疾首,除杀之外,似乎别无他法。

这里所谓“断善根”的“善”,指的是信奉《大般涅槃经》;断善根者指的是谤大乘方等经者,亦即上述的小乘中的正统派,以及婆罗门、六师外道;由于其谤,所以“非器”,不是容纳大乘涅槃思想的材料。但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唯独为佛的世仇提婆达多辩解。《梵行品》之二说:我于尔时实不骂辱提婆达多,提婆达多亦不愚痴、食人涕唾,亦不生于恶趣之中、阿鼻地狱受罪一劫,亦不坏僧、出佛身血,亦不违犯四重之罪;诽谤正法、大乘经典,非一阐提,亦非声闻、辟支佛也……提婆达多者,实非声闻、缘觉境界,唯是诸佛之所知见。其所以为提婆达多如此辩解,或与大乘思潮的兴起以及提婆达多派有些关联,像《法华经》的《提婆达多品》表现得就很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