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司法工作者的思维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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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冠生园糖果纸的妙用——信息处理法

1992年8月,一条信息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传到某县检察院:儒里村村民朱甲、朱乙等人擅自销售上海冠生园食品总厂注册商标的糖果纸数量较大,牟利数万元,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要求尽快查处。

这条信息引起了经济检察科检察官们的注意。随着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社会上假冒商标的活动日益猖獗。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法律严厉打击假冒商标的活动,以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建设沿着社会主义轨道健康发展。这条信息的出现,无疑为查处假冒商标的行为增加了一个案源线索。

但是,朱甲、朱乙等人销售的糖果纸从何而来?这种包装纸上有正在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吗?朱甲、朱乙的行为是一般的假冒商标行为,还是假冒商品的犯罪行为?其情节严重吗?

经过对同类线索筛选,该院检察官认为本案线索较为典型,遂就上述问题进行立案前的初查。

经查,儒里村村民朱甲、朱乙等人得知上海市冠生园食品总厂因产品更新换代,仓库中有一批玻璃糖果纸不再使用。

信息处理法就是从外界获得某种信息,然后按一定程序进行加工整理,以获得新的认识的思维方法。

一个司法机关就是一个系统,如果它没有外界信息的输入,没有信息的处理和输出,那么司法机关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当一份检举、控告或自首材料提交到司法机关,这就是外界信息的输入。然后司法机关根据这些信息进行活动,经过立案受理、侦破查证、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一边继续从外界输入信息,一边对这些信息进行处理,最后以判决形式将处理信息输出。

由于立案是司法工作者办案的起点,本章我们着重研究立案信息处理的思维方法。

所谓立案信息,简单地说,就是能够提供对诉讼案件某种新的认识的消息。

信息并不等于具体的事物。如关于犯罪的信息并不等于就是犯罪。信息只是向人们表露:在某时某地,发生了什么样的犯罪活动等等。

信息也不等于一般的消息、情报、检举、控告、自首材料,而是包含在这些材料之中的某些内容。这里的检举材料、控告材料、自首材料等,都只是传递信息的不同形式,它们并不是信息本身。它们是信息的载体,而信息是被载的对象。

按照信息论的观点,信息总是通过某种载体来传递的。同一条信息,可以通过不同载体传递。比如,有一条有关犯罪活动的信息:“某个集团在从事抢劫活动”。这既可以通过目击者的检举材料来向司法机关传递,又可以通过受害人的控告材料来向司法机关传递,还可以通过该集团的某个成员的自首材料来向司法机关传递。而且,这种传递既可以是文字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管什么形式,它们传递的信息都是相同的,都是表明有个集团在进行抢劫。对于司法机关的立案活动来说,信息以什么形式,通过什么载体来传递是次要的,重要的是信息本身的价值。

对于诉讼立案活动来说,信息处理方法是经常运用、必不可少的一种极为有效的思维方法。立案活动中的信息处理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进行信息筛选;

第二步,进行事实验证;

第三步,进行法律比照。

下图反映了立案活动中的信息运动过程:

(1)信息筛选。

进行信息筛选首先是排除无关信息。司法机关从外界接收到的信息,不一定都与某一违法犯罪事实有关。即使是以检举、控告、自首等形式表现出来的信息,也难免带有与违法犯罪事件无关的成分。我们通常可以看到检举材料中反映的属于一般违纪或道德准则方面的问题,这些与案件无关的信息是应当予以排除的。

其次,要对信息进行归纳、简化、整理。由于检举人、控告人或自首者受文化素养、情感、意愿等因素的影响,信息往往缺乏应有的条理性,有些表述含混不清,有的材料“水分”过多,有的材料“枝叶”参杂,甚至歪曲、夸大事实,对此就必须进行归纳整理,这也是一种筛选。在信息筛选时,司法工作者还应该注意从实际出发,避免主观因素对信息筛选造成干扰。

(2)事实验证。

信息筛选所解决的只是有效地、客观地从材料中提取信息的问题,而事实验证则是要对提取的信息进行核验、证实,看是否确有其事,有无诬告。

立案信息的事实验证,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①逻辑推断。主要是根据材料提供的情况进行推论,看是否有矛盾点,或根据推论进一步询问举报人。这是在逻辑思维范围内验证材料的真实性和确切性。

②对照存储材料。就是将新输入信息与司法机关原存信息进行对照,如罪犯档案、通报、失物登记,失踪者、无名尸登记,存查的举报材料等,通过查阅、比对、回忆、联想,将新的信息与原有信息联系起来进行思考。这也是确认事实的一种方式。

③事实查验。如果条件允许,应尽可能在立案前进行事实查验。如普通刑事案件立案前的现场勘查,贪污贿赂案件立案前的秘密调查等都是事实查验的具体方式。

(3)法律比照。

法律比照是指将事实与有关法律进行比较对照,看被反映对象是不是已构成犯罪,是否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事实上,信息所反映的具体问题,能否正式立案查处,最后还是取决于这种法律比照。因为事实验证只是解决事实的有无、事实的核实问题;而法律比照则是要解决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即某一事实是否已达到了应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的问题。例如本章开始时所述朱甲、朱乙假冒商标案,在初查掌握了事实的基础上,检察官们就认真地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和比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按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剖析,最后确认朱甲、朱乙已构成假冒商标罪而正式予以立案的。

从有关材料的输入,到信息筛选、事实验证、法律比照,最后作出立案不立案的决定,这就是运用信息处理思维法进行立案活动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