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智慧城市技术推动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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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宁波建设智慧城市的政策法规(2)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五条本市建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交换体系。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是实现全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行政机关之间信息共享的依据。列入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的政府信息资源,必须进行共享。

第六条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设施、纳入共享的政府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其建设、改造及维护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资金优先予以保障。

【第二章】信息采集和数据库建设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适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行政机关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和使用。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牵头制定电子文件(档案)归档、移交、接收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管理进程。

第九条市和县(市)区统筹建立基础数据库、综合数据库、专业数据库等数据库。

市和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基础数据库和综合数据库建设的统筹规划,明确基础数据库和综合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的责任单位。

各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职责需求,统筹建设管理本行政机关的专业数据库。

【第三章】共享目录和交换体系建设

第十条政府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为无附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为附加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府信息资源列入无附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共享。

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列入附加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对所拥有的政府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可以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及共享条件,形成可以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并可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提出对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需求。

行政机关对不予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应当制作不予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接受本级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制定责任单位的审查确认。经确认后,不予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应当向其他行政机关公布。

第十二条市和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保密和档案主管部门,统筹制定本级政府的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界定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种类、范围和条件,明确共享信息的名称、数据格式、提供方式、共享类别、提供单位和更新时限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市和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建立本级政府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中心,负责本级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列入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以电子化形式,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市和县(市)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中心提供数据访问接口。行政机关可以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存放共享的信息资源。对集中存放的共享信息资源可以委托市和县(市)区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中心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和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共享的信息内容或者共享的需求发生变化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报告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不同行政机关之间提供同一的信息内容不一致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共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共享方式和要求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有义务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供可以共享的信息,也有权利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拒绝提供共享信息。

第十八条无附加条件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由行政机关通过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中心自行获取。

附加条件共享类的政府信息资源,行政机关按照履行职责需要、安全、保密等附加条件进行共享。行政机关之间对附加共享条件存在争议的,由本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保密等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需求信息的行政机关和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必须签订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按约定方式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报保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机关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行政机关未经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行政机关认为获取的共享信息有错误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本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获取信息的行政机关。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市和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保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制定政府信息资源安全工作规范,建立政府信息资源安全管理的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和落实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和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安全管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中心应建立身份认证机制、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

第二十四条对基础数据库和重大综合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当进行异地备份。

第二十五条市和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人员开展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和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监察范围,逐步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单位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项目。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检查,对各行政机关提供信息的数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有权向监察部门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后,市和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监察部门及时调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单位。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和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行政机关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采集政府信息资源的;

(二)无故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政府信息资源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四)未按规定时限更新本单位政府信息资源的;

(五)对于监察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保密规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一)基础数据库,是指储存基础政府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其中基础政府信息资源是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多个单位在其履行政务职能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府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

(二)综合数据库,是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理和储存由各相关行政机关共同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府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创新资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社会诚信、城市管理、文件档案等数据库。

(三)专业数据库,是指各行政机关自己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政府信息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17.3宁波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开拓海内外市场的积极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42号)精神,市政府设立宁波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为买卖双方提供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网上交易、在线电子支付或各种商务活动服务的企业,和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等服务的电子商务配套企业。

第三条市财政2009年先期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试点企业电子商务项目研发投入资助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奖励等。各县(市)、区根据各自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支持电子商务试点。

第四条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扶持、绩效评价。

【第二章】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扶持对象为注册在我市,经认定的电子商务试点企业,重点扶持以下几类电子商务企业:

1.集信息发布、物流业务交易于一体的物流电子商务企业;

2.集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交易、支付于一体的综合电子商务企业;

3.集大宗商品信息发布、价格指导于一体的网上专业交易平台企业;

4.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网站企业;

5.信用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等电子商务服务配套企业。

电子商务试点企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六条电子商务研发投入资助标准按年度电子商务研发资助总额与所有试点企业上年度电子商务项目实际研发投入之比确定。单个企业电子商务项目研发资助金额等于电子商务研发投入资助标准与单个企业电子商务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乘积。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奖励标准按年度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奖励总额与所有试点企业上年度电子商务服务收入之比确定。单个企业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奖励金额等于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奖励标准与单个服务企业电子商务服务收入的乘积。单个企业研发资助与服务收入奖励之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申报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申请试点企业专项资金由企业自愿申报。年度申报有关要求由市信息产业局另行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将申报材料报经当地信息产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信息产业局(市级企业直接报市信息产业局)。

第八条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电子商务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现有条件分析、投资分析、投资评估经济效益分析、其他如政策风险和经济环境风险等分析),和简要的企业下步商务投资计划;

3.项目投资明细表;

4.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6.企业有关资质和证书复印件;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市信息产业局对申报材料初审后,市发改委(市物流办)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按照择优扶持原则,确定试点企业和补助金额。

第十条试点企业和补助金额由市发改委(市物流办)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市发改委(市物流办)、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文件。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企业。

【第五章】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如被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或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取消补助资格。

第十二条受补助企业收到财政补助拨款后,要严格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