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遵循科学发展 建设高等教育强国:2009年高等教育国际论坛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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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章 做强高等职业教育,促进“中部崛起”战略实现(2)

(四)校企合作的平台急需完善

尽管各高职院校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校企合作办学和工学结合培养人才,但是校企合作的平台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要实现“将学校建成开放的管理平台”这一目标还任重而道远。

目前在校企合作进程中,大多是学校主动向企业界寻求合作伙伴,而主动来寻求与学校合作办学的企业少之又少。可以说,大多数校企合作关系的建立和维系主要还是靠“关系和信誉”。中部地区经济还不发达,效益好的企业还不多,大多数企业考虑的是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还没有足够的社会责任感,对参与校企合作培养人才是动力不足。校企合作中的“一头热”现象非常突出。在我国处于劳动力买方市场和整个社会就业难的情况下,企业认为在校企合作中得不到什么实惠,效益好的企业因其待遇的吸引力可以从社会招收到熟练的优秀员工,效益不好的企业又没有能力接收实习生。

另一方面,校企合作的管理机制不健全。例如,顶岗实习在教育部的强调下,各高职院校都推行了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但是很多企业接收顶岗实习学生的目的是节约劳动力成本,学生在企业名以上是顶岗实习,实际上是超负荷工作,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根本谈不上教学。

(五)发展极不平衡

从办学规模来看,2008年河南省高职院校校均专科生规模为8770人,而山西省高职院校校均专科生规模为3846人,两者相差1倍以上。在中部地区,既有在校生规模2万人的航母,也有在校生不足4000人的袖珍学校。

从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来看,既有一批领军高职,也有一些学校被教育部亮黄牌限制招生。

从就业率来看,有的高职院校稳定在95%以上,也有的高职院校不足60%。

从院校分布来看,大多数高职院校集中在几个大型城市。如湖北省武汉市就有32所高职院校,其他地级市只有1~2所高职院校。

从专业分布来看,农科类专业太少,与高职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的宗旨不相适应。

(六)在全国高职领域的地位还不高,与东部地区的差距较大

2006年起,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启动了建设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这项计划旨在建成一批我国乃至世界先进水平的高职院校,达成全社会重视高职教育的共识,优化高职教育的改革发展环境,提高高职教育的社会认可度,引领高职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从实施这项计划的结果来看,中部地区高职与东部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而且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生均经费标准,东部地区的北京6000以上,江苏、广东、上海、浙江也大都在5000以上,少数学校更高,如深职院达19500元,上海医药高专达11390元;中部六省多数省份尚未实行生均拨款制度,目前的事业费拨款生均不足2千元,且固定资产拨款微乎其微,学校建设多为学校自筹和银行贷款。

生均教学设备值,东部地区的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已达2万元,江苏、广东、浙江的多数学校也突破万元;中部六省多数学校在6000元左右。

国家示范校数量,全国100所,中部19所,占19%,而中部高职院校数2009年达328所,占到了全国的28%。领先省份为江苏省7所,浙江省、山东省和四川省均为6所,处于领先的第一方阵,远远多于其他省份,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反映出他们的办学成果领先于其他省份。从中部地区六省立项情况来看,湖南省5所、湖北省4所、河南省4所和安徽省3所,处于第二方阵,情况正常,但是,山西省入围2所,特别是江西省仅1所入围,这个结果对十分重视职业教育、特别是高职教育发展的江西省来说(江西省将发展职业教育作为振兴江西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是一个很大的打击。

第六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中,全国高职主持获奖项目81项,中部高职主持的获奖项目9项,占11%;全国8所高职院校获得一等奖,但是中部高职没有获得一等奖,中部高职不仅落后于东部地区,而且落后于西部地区。

第一至五届高校教学名师评选,全国高职59人,中部14人,占23.7%。

2009年国家教学团队评选,全国高职39个,中部8个,占20.5%。

2009年国家精品课程评选,全国高职200门,中部41门,占20.5%。

通过上面的比较分析,得到3个结论。第一,中部高职的办学实力和办学条件与支撑“中部崛起”战略的实现,跟上东部地区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步伐尚有较大差距。第二,中部高职的办学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与支撑“中部崛起”战略的实现,达到或接近东部地区高等职业教育的水平尚有较大差距。第三,中部高职受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

四、高职教育“强”的内涵和特征

中部崛起是我国下阶段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经济发展,人才为本;人才培养,教育为先。作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关联度、结合度最高的高职教育,提升办学内涵,提高办学水平,提高适应社会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做强中部六省高等职业教育是经济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高等职业教育“强”的标志有很多,从中部地区的实际出发结合高职教育的内涵和特征来描述,至少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形成并确立符合高职教育规律的、先进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并付诸实践

在概念层面,通过研究、探索和提炼,能从根本上回答“什么是高职教育”、“为什么要办高职教育”、“如何办好高职教育”、“高职教育究竟应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四个办学的基本问题,并且形成理性认知上的共识和行动上的自觉。

(二)高职教育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强

高职教育对区域经济发展支持力强的标志就是:区域经济对高职教育的依赖程度高。具体表现为:(1)人才培养的规模、规格、质量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为产业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2)专业设置与区域的产业、行业和企业高度融合,将专业建在行业和企业的兴奋点上,并不断保持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适度性。(3)紧紧围绕经济社会需求开展服务,且社会服务有力,服务面广、力度大、效益高,包括为失业人口、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职工再教育、职业资格培训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形成区域经济对高职教育的高度依赖,甚至在某些时候引导和催生新产业的发展。

(三)高职教育在区域高等教育中的地位高

高职教育在区域高等教育中地位高的标志是:区域高等教育对高职教育的依赖程度高。即高职教育充分体现其类型的特征,在整个区域教育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具体表现为:(1)在区域高等教育大众化、普及化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如学校或专业受欢迎的程度高、招生规模大或比例高(2)从职业教育的视角看,高职教育应该在整个职业教育体系中占有核心的位置,并且对区域职业教育具有引领作用。(3)在区域高等教育中具有较好声誉,表现为高职院校办学综合实力强,资源整合能力强,社会满意度高。(4)社会对高职教育的认同度高,尊重技能人才、崇尚技艺的良好风尚形成。

(四)区域高职教育对国家高职教育改革的影响力大

区域高职教育对国家高职教育改革影响力大的标志为:全国高职教育对本区域高职教育的依赖程度。具体表现为:(1)高职院校具有较强自我发展能力、改革创新意识。(2)教育教学改革领先,在一个或几个领域内有突出成果或经验;(3)教育研究领先,其研究成果应用广泛,能在全国高职中发挥领引或指导作用。

(五)体现高职教育规律和特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的高职教育体系和模式已经形成、成熟并趋向稳定

其标志是:实力强、能力强、水平高、质量高、理念好、声誉好、有特色、有品牌。具体体现为:(1)高职教育的区域结构协调,与经济和人口等要素相匹配;专业结构合理,满足现实产业的需要和未来预期;(2)高职教育的层次结构丰富,不仅要有合理的初、中、高级别的搭配,而且在高级阶段要细化延伸,符合产业链结构调整、升级的需求;衔接关系明确,特别是与普通教育形成多层且有一定宽度的立交桥;(3)高职教育的水平结构有特色,在学校办学、人才培养和课程等方面彰显高职教育特色,形成一批品牌院校、示范院校、特色院校。

五、做强中部高职的战略目标和建议

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发展思路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战略,结合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和高职教育发展的具体实际,做强中部高职的战略目标确定为:规模适度、内涵厚实、结构合理、特色鲜明、文化引领、质量强校。为此,我们建议:

(一)建立有利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制度平台

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仍然是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下,政府有义务建立一系列法律、规定,政策,形成有利于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制度平台。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全面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以来,国家涉及高等职业教育的政策性文件约30多个。这些政策中,最重要的是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前者正式确定了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后者明确了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但是,《职业教育法》存在许多立法缺陷。第一,政府对高职教育的经费投入义务不明确具体,《职业教育法》中规定政府对高职教育的经费投入义务的条文中大量使用“可以”、“应当”、“逐步增长”、“一定比例”等表述模糊的词语,导致政府的投入义务含糊而不明确,政府履行义务时往往大打折扣,使得高职院校办学经费紧张。第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需要学校和企业共同努力,但由于《职业教育法》没有明确企业在校企合作方而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项目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大多数校企合作关系的建立和维系主要还是靠“关系和信誉”,长效机制难以建立。第三,缺乏对职业院校专兼职教师的针对性规定,“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无法可依。《职业教育法》中没有“双师”素质和“双师结构”的提法,也就是说“双师”找不到其法律依据;对兼职教师的管理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仍然套用《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只有学术性标准而不考虑实践性、技能性标准。第四,法律规则要素不完整,缺乏违反职业教育法的处罚规定,没有强制力。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法》,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平台。

第一,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作为职教经费的主要投入方,设定职业教育生均最低经费标准,明确规定中央财政投入的职教经费占全国GDP的合理比例和地方财政投入的职教经费占当地GDP的合理比例,完善职教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明确企业在技能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举办职业教育的企业或者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接纳职业院校师生实习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真正建立起校企合作共同参与职业教育的机制。

第三,明确规定对职业院校专兼职教师的资格要求和培训要求。

第四,明确规定不履行职业教育义务和违反职教法规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针对具体责任主体的罚则,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法》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五,围绕产学合作、政府投入保障、企业办学、企业职工培训、落实职业准入和资格证书制度、“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等问题,研究和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并推动各地在《职业教育法》的框架下,制定适应各省发展实际的实施细则,加强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和有效实施,为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强化地方政府在高职教育发展中的引导,甚至主导作用是区域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也是各级地方政府的义务。中部6省中湖北、河南、安徽等都以“条例”、“意见”等形式出台了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但力度远远不够,规定也不具体。各级政府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认识要真正落实到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加快国家工业化进程,改善民生上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有利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制度安排,形成有利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外部环境。通过政府的统筹和协调,让地方的高等职业教育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