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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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道德评价的标准与形式(2)

3.道德评价中的真、善、美问题

如果从人类行为的终极目的是追求真、善、美统一这样一个根本的动机出发来考察,那么道德评价中的善恶评价又必然与真、善、美的问题攸然相关。可以肯定的是,自然界不存在真、善、美及其统一的问题,因为自然界没有人所特有的意志和理想特性,从而也就不可能产生追求真、善、美及其统一的主观动机。唯有人类社会才存在真、善、美的理想建构及其对这三者统一在实践中的追求。也因此,人类才有可能对他人及自我人生实践的所有行为,包括道德行为作是否真、善、美的理性探究。

冯契先生曾非常强调哲学要把握真、善、美和人的自由问题:“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问,是世界观和人生观的统一。哲学要探讨真、善、美的问题。”从道德行为评价的角度理解真、善、美问题,可以对它的特定内涵作如下的理解:所谓的真就是指社会现实存在及人的活动的客观现实;善是在真的前提下对社会现实存在和自我人性的现实所作的一种合乎规律又符合人类社会进步这一根本目的的价值选择和行动;美则是真和善的感性的、直观的外在显现。

在对人的道德行为所作的评价中,在真、善、美统一的视阈下,“真”构成前提和基础,这就如美国作家德莱塞认为的那样,“真实是生命的命脉,是一切价值的根基。”因为如果不真,那么任何善和美的价值都没有了根据和确定的客观标准。

也因此,在道德评价之“真”的问题上可以从中引申出两个最基本的结论:其一,不真的善不是善,或称伪善(hypocrisy)不是善。在道德生活实践中,伪善是指用一种善的外表掩盖着不善或恶之本质的假象。这种不真的、虚伪的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时间范围内可能遮蔽其恶的本质,但本质总要表现出来,因而恶也总要被行为者付诸行动的。一旦恶的本质昭然若揭时,那么不仅伪善之“善”被否定了,而且这其中的恶将尤其显露其卑劣性。

这一结论还可直接推论出另一个相关的结论就是,与伪善的情形相反,行为者的某些行为由于受诸种社会历史条件和人的认识水平的限制,本来是善的,却被误认为“恶”而蒙受不白之冤,甚至遭到无辜的谴责或迫害。但只要本质是善的,那么这种善就一定会被首肯和嘉许。这既是历史发展的辩证本性所使然,也是道德评价中常常真实发生着的情形。其二,不真不善的美不是美,或称伪美不是美。既然美是真和善的感性显现,如果丧失了真和善的内在根据,那么这种美就只能是一种虚假的,或称形式上的美

。这种美是注定缺乏内在魅力的。在道德生活实践中,人们的行为从外表上看似乎是美的,可实质上却是丑的情形是极多的。也因此,在道德行为评价中,人们更注重内在德性和情操上的美,这是一种以真和善为基础的心灵美。正是因为这样一个原因,在道德评价中人们总是可以发现一个道德高尚的人,由于他的内心世界是无私无畏无邪念无秽欲的,因而也就必然是纯净、晶莹、坦荡的。这正是一种内在的善和内在的美。

在道德评价的真、善、美问题上,从哲学认识意义而言,“真”显然具有最重要的意义。这就正如拉罗什福科所说的:“真实是完善和美的基础和根据:一件事情不管它是什么性质的,假如它不是它所应是的那样完全真的,假如它没有它所应有的一切,它就不会是美的和完善的。”可见,在道德行为评价过程中必须从真、善、美的相互关联和统一中去考察行为动机与效果的善与恶。譬如真心实意,讲实话,务实事,知错即改,诚恳老实,脚踏实地,兢兢业业等等,这一切行为品性是真,也是善和美,因而这种道德行为就是善的,是应该得到肯定评价的。反之,不从实际出发,好高骛远、浮夸、冒失、虚荣、说假话以及目空一切,文过饰非等等,这一切行为品性既是道德上的假,也是丑和恶,因而是必须谴责和摈弃的。毛泽东说过:“真的、善的、美的东西总是在同假的、恶的、丑的东西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这是人类在真、善、美理想追求过程中的一个历史发展规律,它同样也是道德行为评价中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道德行为从本质上讲,正是人类对真、善、美理想追求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我们通过道德评价褒扬真、善、美的行为,贬斥假、恶、丑的行径,正是为了促使真、善、美人性的造就。

二、道德评价的外在形式:社会舆论

道德的善恶评价,或者更进一步地说对道德行为动机和效果的善恶评价要真正成为可能,或者说要具备现实的操作可能性,那就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因而伦理学理论对这个道德评价的形式进行探讨就是非常有意义的。一般地认为道德评价的形式首先是通过外在的社会舆论及传统习俗而实现的。

1.社会舆论的评价力量

作为道德评价的一种经常性形式,社会舆论一般指众人的议论。所以古人在论及人生“至道”追求时,认为“自古贤圣,乐闻诽谤之言,听舆人之论”。这里的“舆人之论”就是众人的议论。这或许也是“舆论”一词最初的语义学来源。

伦理学把这种作为道德评价外在形式的社会舆论作如下的理解:社会舆论是指一个或几个社会共同体(community)通过思想和观念形式表现出来的对社会道德生活的事件或现象而持的态度。它既由民族(nation)、阶级(class)、集团(group)等有明确目的指向而自觉地形成,也由人们遵循实际生活经验和传统习俗影响下自发形成。社会的精神生产机构和大众传播媒介诸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是社会舆论的最常见载体。因此社会舆论尽管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一般群众的自发议论,但这些议论要产生一种广泛的道德评价力量,往往必须借助于一定社会共同体的传播媒介。这是一个自觉的、有目的意向的、有选择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舆论作为一种道德评价的外在形式,从根本上讲是自觉的。

在人们的道德生活过程中,社会舆论通常表现为是一种社会自觉形成的道德风尚的力量。日常生活中所谓的“舆论的谴责”、“舆论的压力”等就是指的这样一种力量。“人言可畏”这句生活中的格言,从其积极意义而言,事实上正表明了社会舆论对一个人行为的评价力量:社会舆论通过肯定褒扬一些行为品性,否定谴责另一些行为品性,从而形成一种对道德个体行为无形的,但却是强大的影响力量。由于社会舆论具有“可畏”的评价力量,所以它对个人的行为通常会起着极大的指引作用。

如果对社会舆论作进一步的分析,那么就会发现,社会舆论的形成一方面是直接来源于人们对现有的道德规范、道德原则和道德理想的理解和维护,并以此出发褒奖那些合乎现行道德规范准则的行为,谴责违背甚至践踏现行道德规范准则的行为。这无疑构成社会舆论的主要来源。但另一方面,由于人们的生存方式总要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和制约,因而人们对道德行为进行评价的社会舆论的形成也不可避免要受传统习俗的影响。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把通过社会舆论形式表现出来的传统习俗也作为道德评价的另一种外在形式。

传统习俗有时也称传统习惯,它和社会舆论有着共同的行为评价能力。

但和社会舆论不同,传统习俗是历史的产物。它是指那些由历史发展中因沿袭而巩固下来具有稳定性的并变成了一种风尚和行为常规的东西。作为道德评价的一种外在力量,传统习俗由于其流传久远而又深入人心,并以民族情绪、社会文化心理、历史风尚等结合而成,所以它对人的行为及行为评价往往也有着非同小可的影响力量。

在道德活动中,传统习俗之所以具有这样的评价力量,从根本上讲是由它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其一,传统习俗的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它的源远流长特性。再加上它总是和民族情绪、社会心理、习惯风尚等交织在一起,因而通常有着比社会舆论更强的稳定性。其二,传统习俗由于它不完全依靠大众传播媒介,更主要是依赖历史沿袭,所以又有其渗透性、简洁性等特性。这一切就使得传统习俗在道德评价中具有更大、更普遍、更持久的影响力。也因此,在道德评价问题上,既继承优良的传统文化习俗,又对传统习俗中的糟粕移风易俗就是一项艰巨的,但又是非常重要的任务。否则,道德评价中的社会习俗评价方式对人的行为就往往无法起到积极的、向善的激励作用。

在道德评价力量的作用发挥上,社会舆论及通过社会舆论表现出来的传统习俗通常是相互补充的。社会舆论很重要的一部分来源于传统习俗,是通过传统习俗的影响力而实行其评价、监督机能的;传统习俗本身又是依靠社会舆论才表现出来,并实现对道德行为的善恶评价的。显然,没有社会舆论的形式,传统习俗只是一些历史上积淀下来的清规戒律而已,无法参与到对当前现实社会生活的道德评价中来。

任何时代的伦理学均注重社会舆论及传统习俗在以道德为评价中扶正祛邪的评价力量。要使社会形成普遍的、广泛而深刻的道德舆论的评价环境,固然在于一定社会共同体的倡导,但更重要的还在于每一个道德行为个体扬弃明哲保身的个人主义思想。因为社会舆论正是许多个人舆论所汇集而成的。每一个人抑恶扬善的言行汇集成了社会的道德舆论。《旧唐书》曾记载一位名叫苏味道的一段介绍为官之道的话:“处事不欲决咎不明,若有错误必贻断谴,但模棱以持两端可矣。”时人嘲讽其为“苏模棱”。这当然是私有制社会里一个封建官吏的保命、保官哲学。但这种模棱两可的道德态度在我们的日常道德生活实践中也是存在的。事实上,如果没有每一个人对诸如正义感等“善”的道德品性的充分弘扬,就没有良好的社会道德舆论的蔚然成风。没有了这种真、善、美的社会道德舆论环境,道德行为实践中真、善、美理想品性的造就就因此丧失了重要的外因条件。

在当今的网络时代,社会舆论正借助日益普及的网络平台发挥着超强的道德评价作用。由于网民的积极参与,它对一个行为善或恶的评价瞬间即可遍布全球。可见,因特网的出现,不仅是一项新技术的诞生,更重要的是它为人类展现了一个全新的生存空间,构建了一种新的生存方式和价值评价方式。当然,它也带来新的伦理问题。譬如隐私权(theright to privacy)——这种原本体现着作为人的尊严的权利在网络时代却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以至有人发出“个人生活无密可保”、“个人隐私终结”的喟叹。

因此在当今时代如何以“善”的方式利用好网络技术本身正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而引起世界的广泛关注。

2.社会舆论与内心信念的相互作用

社会舆论及传统习俗通过对道德行为的评价而对人的行为起着重要的规范与引导作用。因此恰当而持久地营造社会的道德舆论,倡导或斥责、赞赏或揶揄、鼓励或鞭笞这样或那样的道德意识或道德行为,可以督促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反省自己,增强道德义务感和责任心。但是,考察现实生活中的道德个体可以发现,社会舆论及传统习俗对人的行为所具有的评价力量及其作用对每一个人而言是不一样的。在同样的社会舆论及传统习俗环境中,一些人的行为受到了激励,转化为自己道德行为的重要督促力量,而另外一些人则充耳不闻、置若罔闻。这其中的原因当然不是社会舆论及传统习俗本身的问题,只能是道德行为主体内心信念(be life)的不同所致。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舆论及传统习俗由于只是一种外在的影响力量,所以它还得通过主体内心的信念才能真正发挥其影响作用。

所谓主体的内心信念是一种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等综合而成的自我需要系统。内心信念作为社会外在的道德评价得以实现的内在心理机制,并不像一些伦理思想家认为的那样是什么先天“良知”、“良能”,或是“上帝植入人心中的启示”,而只是外在的社会道德必然性在道德主体自我意识中的反映。只不过这种反映内化为道德主体的精神追求,并以责任心、荣誉心、同情心、正义感、义务感等形式表现出来而已。也就是说,主体的内心信念是一种渗透着认知、情感和意志的道德综合心理意识。社会舆论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事实上是必须经过内心信念才得以实现的。它表现为道德主体的内心信念对社会舆论及传统习俗有一个“过滤”后的接受过程。特别是主体认为社会舆论及传统习俗已严重影响自己道德上的意志自由时,往往会对它进行在主体可能范围内的抵制。这种自主选择的“过滤”甚至抵制显然要大大削弱社会舆论及传统习俗对道德行为评价的影响力量。

道德主体对社会舆论及传统习俗的“过滤”性选择并不意味着社会舆论及传统习俗对人的行为的影响作用就等于零。事实上,尽管社会舆论及传统习俗要通过行为主体的内心信念才能起作用,但如果没有社会舆论及传统习俗的影响、熏陶和规范,人们的内心信念往往也就无从产生。而且,即使人们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内心信念,但如果耳濡目染的都是与此相反的社会舆论及传统习俗,那么长此以往,其内心信念也就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了。

所以古人有“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之说。这无疑是对外在社会环境对人内心世界影响作用的形象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