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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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道德实践中的行为选择(4)

这只能是一种美妙的幻想。因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的矛盾情形也必然要反映到人们的道德生活中来。所以根本不存在这样一种涵盖任何历史时代和具体境遇、从不产生冲突的道德规范准则体系。与此同时,另外一些人则因此走上非道德主义。在他们看来既然道德原则不可避免地要导致冲突,那么,道德对人类的活动而言就是缺乏普遍必然性的,从而也是没有存在必要的。譬如中国古代的韩非子就是从道德冲突的事实中进而提出必须以法制取代道德的非道德主义主张的。这无疑又走向了另一个片面。

2.道德冲突与自由选择

道德冲突不仅是道德行为选择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且同时也是道德自由选择的一种特殊表现方式。只要对道德冲突的情形作一认真的审视,就可以发现冲突并不否定选择的自由,而是相反,冲突恰恰是由于人能自由地选择而产生的。因为冲突至少表明道德主体可以在两种可能性的道德方案中选择,否则如果行为主体只能如此,别无选择,那也就无所谓冲突了。

道德冲突中的自由选择的实现,首先必须基于对道德规范准则的正确认识基础之上。道德上的这种认知不仅能帮助道德行为主体区分真实的冲突还是虚假的冲突,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能对一种道德冲突进行质与量上的分析和把握,从而为解决冲突提供认知根据。譬如萨特的学生所遇到的在家赡养母亲还是上前线保卫祖国的冲突,事实上只要他对战争的性质有一正确的认识,便是不难作出抉择的。因为这是一场反法西斯的正义的抵抗运动,如果他不参加,不给抵抗运动以力所能及的支持,客观上就是有利于法西斯,就是道德上的“恶”。这样,只要把对祖国和全人类的利益看作是更高的“善”,萨特的这位学生就能自觉地暂时放弃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在历史与现实的生活实践中,人们可以看到大量的解决这种冲突的成功范例。

道德冲突中自由选择的实现除了有赖于道德认知对冲突性质的把握之外,还有赖于道德行为主体情感、意志的参与和努力。这种情感和意志当然基于一定认知的基础上,但又作为独立的因子影响道德主体在道德冲突中的行为选择。道德情感上的冷漠和意志上的软弱一定是作为消极因素而阻碍主体在道德冲突中进行自由选择的。譬如莎士比亚剧作中的哈姆莱特身上就经典地诠释了意志上的软弱是行动最大阻碍的道理。

也正因为主体具有自由选择的可能性,所以在各种不同道德价值冲突的选择中,道德主体有时的确处于一种非常为难的窘境。人一方面可以自由选择,另一方面又必须对选择进行负责。这样,伴随着冲突中的自由选择,道德主体的内心有时必然是痛苦的。存在主义的伦理学家们甚至据此认为,人能进行的自由的行动选择注定要使人痛苦和绝望。譬如萨特就认为,人是自由的,但也因着这个自由,人又是悲观绝望的。因为在他看来,任何在冲突中的自由选择都是同样有价值的,因而任何选择都是可能和可以的。但是,这种自由选择背后又有沉重的道德责任。正是这种责任又使任何选择都要伴随犹豫、痛苦和绝望。萨特认为这是自由人的“悖论”(paradox)。尽管萨特夸大了自由选择中的痛苦心境,但他的这个思想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当今市场经济的多元取向一方面使社会道德评价趋向宽容,另一方面也使得行为主体会面临痛苦的选择。弗洛姆在《自为的人》一书中就指出过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冲突的两种人格价值取向:一种是“生产性”的人格价值取向,另一种是“非生产性”的人格价值取向。“生产性”的人格通过关心(caring)、责任(responsibility)、尊重(respect)和认识(knowledge)的取向,表现出对他人同时对人类的“能动性的爱”,并在自己的努力下使一切美好品性在爱中生长出来。“非生产性”的人格价值取向则是通过接受(re‐ceptive)、剥削(exploitative)、囤积(hoarding)的取向,表现出人的“被动性的爱”的一面。它往往是人在市场交往中失去个性、变得空虚、感觉到生命无意义的心灵根源。现代人无所不在地被这两种彼此冲突的人格价值取向所困扰。既然道德主体在道德冲突的选择中内心常会体验到一种难言的孤独、焦虑和不安的痛苦心情,那么,要避免这种痛苦就要放弃选择,放弃道德上的自由,而听凭别人或权威或社会集团对冲突所作的裁决,道德行为主体只要按照这个裁决执行即可。但这样一来,行为主体的实践就丧失了德行的本质特性。因此道德主体必然不会放弃这种自由自主的抉择权力,从而也就注定要忍受心灵的痛苦折磨。道德主体正是在这种痛苦的选择中实现其自我人生存在的道德价值。

3.道德冲突的解决:目的与手段的选择

从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来看,道德冲突的真正解决,实质上也就是道德行为主体对道德目的与达到目的手段的正确选择。否则,冲突必然会导致人的道德行为无法实现。

在道德生活实践中常有这样的情形:为了某种道德的目的,却采取了不道德的手段;或者是为了某种不道德的目的,而冠冕堂皇地采用了道德手段。在伦理学理论上,对目的与手段关系的解决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其一是目的决定论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只要目的是正当的,手段可以不考虑道德与否。譬如目的决定论最经常提及的一个例子就是,为了救济穷人可以偷窃和抢劫。在目的决定论者看来,只要目的是道德的,是“善”的,那么手段就不存在卑鄙和高尚的区分,因为目的可以证明“恶”的手段是以“善”为目的的。其二是手段决定论的观点。这是一种与目的决定论针锋相对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手段就是过程,而目的是不确定的,因而目的不仅不能证明手段的正确;恰恰相反,手段影响目的,而且能够改变目的。如果一种手段是不道德的,那么其目的无论是否道德,都将因手段的不道德而被视为不道德。因为在手段决定论者看来,道德的目的正是通过道德的手段才能实现的。

从辩证法的观点来分析,上述两种观点的共同之处就是理解目的与手段关系问题时的形而上学片面性。目的决定论和手段决定论把原本不可分割的目的和手段这两个方面相互对立起来,或者把目的作用绝对化,或者把手段的作用绝对化。事实上,在手段和目的的选择中,“手段决定目的”和“目的决定手段”是相互补充的。一方面,手段的道德价值直接影响了目的的道德价值,所谓的“只要目的是道德的,任何手段都合理”的说法是似是而非的;另一方面,手段的道德价值又取决于目的的道德价值,如果目的是不道德的,任何“道德的”手段也只是貌似道德而已。因此道德选择中目的与手段应该是一致的。

道德生活实践充分表明,道德选择中手段的正确选择对于道德冲突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在道德冲突中有一个前提是确定和不可能冲突的,这就是:道德主体必然要选择一种合道德的目的。冲突在于如何选择手段才能合乎这样一个道德的目的。道德冲突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被归结为手段的冲突。要解决这个冲突,手段的正确选择就成为关键。从人类大量的道德实践来看,在手段的选择中要坚持的是如下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如何选择有效的手段,二是如何使手段具有道德上“善”的价值。手段的有效性是道德自主选择成为现实的关键。但问题在于有时一种有效的手段不一定是道德的。这样,手段选择中的有效性和道德上的“善”又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冲突,因而手段与目的也就必然发生矛盾冲突。这种冲突在那种不可能用“善”的手段有效地战胜“恶”,而只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情况下表现得尤为尖锐。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冲突就必须讨论“最大的善的目的”和“最小的恶的手段”的关系问题。这也就是说,为了“最大的善的目的”,手段上对“恶”的妥协,对“善”的最小牺牲是允许的,也将被认为是道德的。

伦理学的许多两难困境(moraldilemma)正是因为“最大的善的目的”而得以解脱的。我们试以“不说谎”(nolying)的道德规范为例。“不说谎”之所以是“善”,那是因为它可以保证日常交往的正常进行。但是,正如自古以来就有许多学者指出的那样,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事实的陈述却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譬如当一名歹徒要追杀一位无辜者而向你询问被追杀者的去处时,知情的你如果拘守“不说谎”的规范时,很可能导致惨剧的发生。这时,陈述与事实相反的信息显然是更“善”的选择。因为这里的“说谎”恰恰符合珍惜和保护生命价值这一“最大的善的目的”。

在解决伦理学的两难困境问题上,中国古代思想家提出的经权之辩无疑是有启迪意义的。“经”强调的是道德原则的普遍性与绝对性;“权”则指因时因地而变化。孟子曾有例证:“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孟子·离娄上》)可见,先秦儒家的道德观并不迂腐,其权变主张的提出表明它还是相当符合人性的。荀子曾将经权之辨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义应变”(《荀子·不苟》)。以董仲舒的话说就是:“明乎经变之事,然后知轻重之分,可以适权矣。”(《春秋繁露·玉英》)也就是说,妥协性道德手段的选择在道德行为实践过程中是允许的。

道德妥协(compromise)是合乎道德理性的。当然,这种妥协必须是“迫不得已的”,而且妥协的手段往往只带来“最小的恶”,否则,任何对“恶”的妥协又都是不道德的。譬如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使我们的社会生活正处于一个充满剧烈道德冲突的时代。因而如何在这个冲突中有效地自由选择,并勇于承担道德责任,同样是现代中国人道德生活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置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时代,我们弘扬竞争和效率意识,崇尚优胜劣汰,这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必然要以牺牲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作为代价。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善”的目的和“恶”的手段的冲突问题。为了最大的“善”——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迫不得已地需要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作为代价。这种“恶”恰恰是一种更大的“善”。也因此,在当前的道德评价问题上,迫切需要确立“代价”意识,否则我们的道德评价对于我们所进行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也许就会得出否定的结论。

在对道德手段的选择中或许可以得出如下一个总结性的结论:一个手段,如果它是为了达到某个道德目的所必要的,而且本身又是道德的,那么手段就是合理的;如果手段迫不得已要带有某种不道德的性质,那么只要它与更高的目的和最高目的并不矛盾且不改变目的的道德性,那么这种手段也被认为是合理的。人们正是在对诸多的矛盾冲突进行勇敢选择的过程中,才得以真正实现道德行为的自由选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