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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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道德意识的内容、结构与发展阶段(4)

强调道德意识是一种相对独立的主体认知、情感和意志的产物,其理论意义在于修正一种关于道德意识的片面理解。传统的伦理观点往往把道德看成一种社会对于个人的约束方式,把道德意识单纯看成是社会道德对个体“灌输”的结果。事实上,这种观点忘记了社会道德的要求本身就是个体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宏观表现。否则,社会道德要求就成为抽象、神秘的和不可捉摸的存在。更何况道德个体在这个接受社会道德的过程中还必然有主体化、内在化和独立化等主体特性的彰显。

从道德意识的相对独立品性中可以看出,一方面人们的确是从一定的经济生活中汲取自己的道德观念的,但另一方面这又是一种渗透了主体选择和创造的汲取,而不是对某种外在既定道德要求的简单接受。这是一个主体从认知、情感和意志方面充分体现“精神-实践”特性,充分体现道德的“应当”品性的创造性过程。只有这样,我们也才能理解道德规范、道德准则和道德理想、信念为什么能够被人们如此热忱地信奉,并对社会生活实践产生如此重要的影响作用。

三、道德意识的发展:自发、自觉和自由

道德主体从认知、情感和意志诸方面的综合作用,形成了道德以善恶观念为主要内涵的道德自我意识。这个道德意识不可能是一个静止不变的东西,而一定是处于错综复杂的变化发展之中。这个发展遵循意识发展的一般认识论规律,表现为感性形式向理性形式的过渡。在道德主体自身的自我意识中它具体表现为一个“自发-自觉-自由”的发展过程。

1.道德意识发展的阶段

道德意识发展实质上是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共同作用、相互协调的建构和发展过程。从本质上讲这是一个逐步把握道德必然性而获得道德自由的发展过程。借助理论抽象可以把这样一个意识的发展过程划分为如下三个具体发展阶段:

(1)自发阶段。这是道德自我意识的萌芽阶段。人作为主体,一开始就是一个充满各种欲望的存在体,当他和社会及他人发生联系时,总带着实现自我欲望的冲动。可经验又使他能自觉地意识到在他实现欲望时有一个他人和社会的“可以”和“不可以”的反馈,以及随之而来的相应的对行为结果的善恶评价。这样一个“可以”和“不可以”的经验积累,再加之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教育,就必然导致主体意识认知内省的出现。这个基于经验和直观基础上的认知内省便是一种自发的道德自我意识。

在自发阶段的道德主体只有不自觉的道德自我意识,因而道德主体对道德规范及其规范所蕴含的必然性表现为无知或知之甚微的状态。道德意识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惘然和犹豫。当然,处于自发阶段的道德主体也会有自己的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但它却是不自觉的。甚至由于道德主体对道德规范的惘然或无知,可能在道德行为选择上表现为稚童的天真无邪,但这种天真无邪是无知的产物。人们不会对儿童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就是缘于这个理由。事实上,自发的道德意识就规定了道德主体在进行道德选择时,要么是惘然不知所措,要么是凭自己情感的倾向性而不由自主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同时,在道德的善恶判断和评价上也往往失落了自我,人云亦云,缺乏独立的价值判断。因此当道德自我意识尚处于自发状态时,道德主体是非常不自由的。

(2)自觉阶段。这是道德自我意识的“知情冲突”阶段。在自觉阶段,由于道德主体通过不断知觉内省,从而对道德规范及其客观必然性有了较多的和较全面的认识,道德自我意识开始摆脱了自发和无知的状态。和自发阶段主要表现为情感的作用不同,道德自我意识在自觉阶段主要表现为意志的作用。也就是说,道德主体在认识和把握了道德规范的必然性根据以后,在道德实践中能凭意志勉力而行。这种勉力而行的过程往往是以克服不合道德规范的欲望冲动而表现出来的。这就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深刻地指出的那样:“冲动是一种自然的东西,但是我把它设定在这个自我中,这件事依赖于我的意志。”

对于道德主体内部这种已认知的道德规范和欲望勃动之间的冲突,弗洛伊德曾以“知情冲突”这一概念予以界说。在他看来,这是一种“知”与“情”的冲突,亦即道德主体所认知的道德规范与自我本能及情欲之间的对峙和冲撞。应该承认,弗洛伊德正确地揭示了这种“知情冲突”的不可避免性。但由于他没有充分关注人的理性和由理性而决定的意志,终于使得他理解的这种冲突对人性具有极强的无可奈何色彩。所以他用“道德性焦虑”这一概念来描述现代人的生存窘境。其实,正是在自我欲望的冲动和凭意志抑制其中不合理冲动的抉择中,每一个道德主体显示了其自身的道德价值。也正是在这里,人们的道德生活才开始有了善与恶、崇高与卑俗、伟大与渺小的分野和揖别。

但是,道德自我意识在这里尚未获得完全意义上的自由。因为只要主体还在把道德规范的必然性视为异己的东西,只凭意志自觉而不是自愿地去遵循这个“必然之则”,这就表明主体的道德选择和评价依然没有真正的自由。而且,在自觉阶段中,主体由于意志的不够坚强还常常会有一种摆脱道德规范约束和限制的欲望冲动。但是,道德规范实质上是一种必然性的东西,试图摆脱它的种种努力都是徒劳无益的。这正表明道德主体在这里依然是不自由的。

(3)自由阶段。这是道德自我意识的完全“自律”阶段。它是道德自我意识发展的最高阶段。在这一阶段,道德主体不仅对道德规范的必然性有了正确的认识,而且无须或很少借助意志就能自愿地接受道德必然性的约束。道德规范作为一种“必然之则”已转化为主体自身的“当然之则”了。由于道德主体不再把道德规范消极地视为异己的、外在的东西而强制自己遵循,而是自觉自愿地把道德规范转化为内心的一种信念,因而道德主体凭着这种内心信念就能很自然地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合乎一定社会的道德规矩。道德自我意识只有达到了这样的境界,才可以认为获得了真正完整意义上的自由。在这个境界里,不仅外在的道德规范变成了内在的道德要求,而且单纯被动地遵循社会道德规范变成了根据自己的意愿主动地带有创造性地去实践道德规范的过程。

如果借用康德的表述,那么道德自我意识的自由实质上就是“道德自律”。道德主体在这一发展阶段能自觉自愿地为自己立法,把自己对欲望、目的的追求主动地置于社会的道德规范之下。道德规范与欲望之间的冲突依然存在,但“自律”却使这种冲突在主体知、情、意的融汇中得以理想地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主体意识的自由与“自律”事实上已标志着道德行为个体道德意识社会化的真正完成。

一个真正的完整意义上的道德自我意识的形成,总是要经历“自发-自觉-自由”这样的心灵历程。自发意识支配的德行无论其效果是多么有利于他人和社会,都不能称为真正的“善”;自觉意识支配下的道德行为当然是一种“善”,但这种“善”毕竟带着一点无可奈何的色彩;唯有自由意识支配下的道德行为才是真正完整意义上的“善”。道德自我意识历程的理想归宿应该是道德自律意识的形成。正是在这种自律从而也是自由的道德意识的指引下,道德行为才能达到孔子声称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理想境界。

2.拥有成熟的道德意识

道德自我意识的成熟是指达到道德意识中的自律从而也是自由的境界,因而如何拥有成熟的道德意识问题,实质上便可归结为如何造就自我道德意识的自由境界。从道德意识发展过程的考察中可以发现,达到道德的自由意识境界是通过如下两个途径来实现的:

其一,使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稳定化和系统化。道德自我意识中基于道德认知基础上的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又往往具有摆脱认知和理性的相对独立性。道德情感的体验既丰富多彩又瞬息万变,即便是对同一道德现象的感受,也常常此一时彼一时。道德意志也同样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和随意性。而且,人心常常是很软弱的,有时明知是外界的诱惑,却也会甘受诱惑而沉湎于一时一地的享乐或放纵之中。可见,尽管有自觉的道德认知,但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却没能与其相互协调,共同发生作用,从而在道德行为中依然有道德行为“逾矩”的现象发生。

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的多变性、波动性、随意性,恰恰是道德自我意识不自由的一种表现。道德认知非但无法支配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反而使一种盲目的情感和意志冲动支配了理性。在这种情形下道德主体无论如何都是不自由的。唯有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达到一种稳定的状态之后,道德自我意识才是真正自由的,才具有“从心所欲,不逾矩”的理想特性。因为在这个状态中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不再作为道德认知的异己力量,而是能够自觉地纳入道德自我意识基于理性基础上的稳定的心灵系统之中。

其二,使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走向高度的统一。在道德自我意识中,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的关系错综复杂,就其包含的内容而言有同有异;就其作用的强度而言有强有弱;就其影响的范围而言有宽有窄。

尤其是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不仅它们之间的关系纷繁复杂,而且还常常相互矛盾冲突。这就对道德自由意识的形成产生了一个极大的限制。

道德主体要超越这种限制就必须对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三者的关系进行统一的整理和协调,肯定一些内容,否定一些内容,从而在更高的基础上使知、情、意三者统一起来。对这个统一状态也许可以借用康德纯粹理性的一个概念“统觉”(apperception)来形容。在“统觉”中道德主体知、情、意的同与异、杂与多、感性与理性得以高度地统一和融合。

萨特的存在主义伦理学中有一个着名的例子: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法西斯入侵法国,萨特一个学生因此面临着一个困难的抉择:从道德认知上讲,他应该走上前线保卫自己的祖国;可从道德情感上讲,他又不忍心抛下辛勤抚育他长大成人的年迈母亲。他向萨特求教。萨特并没告诉他究竟应该如何选择,而只是说“你是自由的,所以你自己选择吧”。其实,萨特在这里忘记了他的这位学生正因为无法自由选择才来求教的。因而萨特的回答无济于事。

事实上,道德意识的自由选择在这里只能在更高的统一中才能真正实现。因为不去保卫祖国,那么包括自己母亲在内的更多的母亲就会蒙受灾难。以这样一个更高基础上去统一知、情、意,就能像三段论中的推论那样直接演绎出最终的结论:必须保卫自己的祖国。可见,由于道德的认知、情感、意志在更高基础上统一起来了,从而道德的自由意识也就重新获得了实现。

正是因此我们才可以说,道德自我意识由于其内部的认知、情感、意志诸要素的稳定化、系统化和高度的综合统一,便达到了真正自由的境界。这种自由意识的一个基本特性是以摆脱偶然性、模糊性和随意性为表征而获得的。只有这时,一个道德个体才可以欣慰而自豪地说:我拥有了成熟的道德自我意识。

3.道德意识的自由是道德实践自由的主体条件

以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立场来看,人的道德自由当然不能在意识(consciousness)范围内得到切实的实现,它的真正实现有赖于道德主体的实践(action)努力。但是,道德意识的自由却构成道德主体在实践中获得自由的主体性条件。

从孔子描述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境界来看,道德自由的获得实质上必须表现为实践中道德主体价值要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但要在道德行为实践中获得这种自由显然有两个必要的前提:其一,道德意识首先要自由,能“从心所欲”,而不会受各种异己力量的制约和压抑。如果没有道德意识自由地为道德实践建构目的和指向,那么道德实践就会因没有目的和指向而陷于惘然不知所措的窘境。其二,道德意识在追求“从心所欲”时又必须对“不逾矩”之“矩”有所认识。没有这种对道德规范必然性的具体认知和把握,道德自由也只是一种抽象的可能性。这两个道德自由的前提首先都是道德意识上的自由。意识自由了,行动才可能是自由的,从而道德行为选择中的自由选择也才真正具备了认识上的可能性。

与此同时,必须强调指出的是,道德意识的自由只具备了道德实践自由的某种可能性。事实上,由于道德生活实践的错综复杂性,这种自由在具体的道德实践活动中,往往又是在非常不自由的情形下经历心灵的诸多抗争和冲突才得以最终实现的。可见,道德自由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实践本身。

但无论如何,道德意识的自由却为道德实践中的自由提供了一个认识论上的必要前提。这正是从学理上探讨道德意识的最终指归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