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伦理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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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西方伦理思想史的逻辑考察(6)

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视阈来看,人性只能从社会属性而非从自然属性中予以把握。正是从这一点可以说,与理性主义伦理学相比,非理性主义对人的本性问题的结论显然是一种倒退。如果说理性主义的观点尚承认人性有某种意义上的社会性,因而主张以社会性来规范天性中的利己性,以达到合理的利己主义之目的的话,那么,非理性主义的伦理学家们,无论是叔本华、尼采,还是萨特、弗洛伊德则完全是从人的自然的、生物学意义的属性来理解人性的所谓自私,这恰恰是对人作为社会存在所具有社会本质的否定。

这种否定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道德生活实践中则是有害的。事实上,这种非理性主义的伦理道德观在实践中必然带给人迷茫、困顿、悲观,甚至是“他人就是地狱”(萨特语)的绝望体验。

非理性主义伦理思潮的这种在理论和实践中彰显出来的不合理性,必然地呼唤一种新的伦理理论的产生。20世纪60-70年代开始,当代西方伦理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主流是向传统理性主义伦理学的复归。

伦理学家开始重新关注如何为人们的道德行为制订和提供各种原则、规范,并借助形而上学或经验科学方法来确证这些原则、规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这一时期最有影响的伦理学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正义伦理学(ethics of justice)和以麦金太尔为代表的德性伦理学(ethics of virtue)。

三、信仰主义:把道德的“善”归结为上帝的理论

信仰主义(fideism)伦理学也有其悠久的历史发展。甚至在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可以找到泛化了的“神”(god)的理念和“神性”(divinity)的最初形态。到了公元2世纪,随着基督教的创立和传播在罗马出现了相应的“教父学”,从而制定和形成一套神学理论即基督教教义。随后,在奥古斯丁等人那里开始形成了最初的作为基督教的伦理观。中世纪则是基督教伦理学得到完备的发展时期,以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形成了极为系统而精致的神学理论,而且几乎统治着整个中世纪。

正如恩格斯说的那样:“中世纪只知道一种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经过文艺复兴及尔后的思想启蒙运动的荡涤,基督教神学的理论开始渐渐失去其原有的那种影响力。但这种影响远没有消逝,而是以各种更新了的方式继续以自己的理论影响着人们的道德生活实践。对信仰主义伦理学的基本特征问题,美国当代伦理学家蒂洛曾这样说过:“西方宗教有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从所有这些宗教中归纳出一般的结论是十分困难的。

不过,这些宗教基本上都认为,有一个超自然的、精神的实体永远存在着,它具有巨大的智慧、力量和善性,是它创造出了包括人类在内的世界万物。这一实体曾赋予人类以某些特殊的东西,即一种神的灵气或本质,激励人类的聪明才智,使人们朝着善性与完善而奋斗。”可见,信仰主义伦理学,都以超自然的精神实体(譬如神)作为包括道德在内的整个世界的创造者。我们可以具体地把信仰主义伦理学的观点作如下的归纳:

1.道德来自上帝的戒律

无论是在古老的《圣经》中,还是现代基督教的伦理学说中,都毫无例外地把人类行为实践中的道德规范理解为是上帝制定的戒律。由于上帝是全善全德的,因而人的一切道德追求必须因袭和仿效上帝的德性。

(1)《圣经》中的原罪与赎罪说。按照《圣经》的解释,由于人类的祖先亚当和夏娃违背上帝的禁令,偷吃了伊甸园的“智慧果”,因此人类从祖先开始世代相袭都犯有“原罪”(originalsin)。“原罪”表明,人类天性就有向恶的倾向。可见,人类与全能全知全善全德的上帝相比就有了天地之差,因此人类就必须不断地“赎罪”(atonement),以积善成德从而最终获得神恩的宽恕和挽救。这表现为一个道德上的忏悔、改过、行善的过程。因此人类心中的道德观念来自上帝,是上帝为了给人类一个“赎罪的机会”而创造出来并植入人的灵魂之中的。对于这样一个原罪及赎罪的机会,人们可以自由选择或继续作恶,那么罪上加罪,从而遭到永劫之祸;或弃恶行善,赎其罪过,从而得到神恩的宽恕,从而享永生之福。

(2)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论道德的来源。作为基督教哲学和伦理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伦理观的一个基本信条是:上帝是万能的造物主,也是道德的唯一来源。他批评古希腊时代思想家对人类的理性以及道德来源等问题上的无意义探讨,认为“我们基督徒不必追求别的,只要无论是天上的或地上的、能见的或不能见的一切物体,都是因制造主(他是唯一的神)的仁慈和爱而造,那就够了。宇宙间除了上帝以外,没有任何存在者不是由上帝那里得到存在的。”所以在奥古斯丁看来,人们不必探求道德的本质及来源等问题,这一切都是上帝创造的,人们只要遵循着上帝的旨意去行动即可。

托马斯·阿奎那对道德本质和起源的解释一方面继承了奥古斯丁的基本思想,另一方面又受到亚里士多德等人的影响。他认为人类内心的德性有两类:一类是理智与实践的德性,这是一种天生的德性,起源于人的本性,所以又可称自然德性;另一类是神学的德性(the ologicalvirtue),这是超自然的,凌驾于自然德性基础之上的更为本质的道德品性。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理智的与实践的德性,依照着人类本性的能力而使人的理智与意欲达到完善,而神学的德性则是超自然的。”因此,“我们所具有神学的德性,乃倚于神恩赠赐。”可见,托马斯·阿奎那最终还是把道德的来源和实质归结为神的恩赐。

(3)基督教存在主义和新托马斯主义论道德的本质和起源。作为基督教存在主义的创始人法国哲学家马塞尔,以“更本质存在”概念来理解上帝及其创造物。在他看来,现实世界不是存在的唯一世界,还有一种比现实世界更实在、更本质的世界,即上帝。上帝是现实世界最本质的存在,同时又是最接近人的存在。因为这个存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变成客体“他”,而绝对地就是“你”。

按照这种理解,现实生活中人的观念中拥有的譬如“勿偷盗”之类的道德戒律,从本质上说正是上帝在接近每个人的过程中溶于我们内心世界的。追求道德就是“复归上帝”。从马塞尔对道德的这一解释来看,他显然区别于其他存在主义伦理学家如萨特等人的观点。马塞尔在这里当然没有像《圣经》那样直接把道德归结为上帝“恩赐”或“启示”,但其实质却是一样的,即都把道德的本质视为上帝的本质。

与中世纪的托马斯主义不同,新托马斯主义也不直接把道德的本质和起源归为虚无缥渺的上帝,而是寻求一种“真正的根据”。新托马斯主义伦理学把道德的本质理解为“自然法”(naturallaw)。

马利坦把这个“自然法”解释为:“人的行动的理想程序,是合适和不合适行动、正当和不正当行动的分水岭,它依靠着人的本性或本质以及根源于这种本性或本质的不变的必然性。”在这里马利坦声称道德的本性根源于“自然法”似乎摆脱了上帝。但是,他在解释人何以有这种本性时,又重新找回了上帝。在马利坦看来,“自然法”不是一种先天的理性,也不是后天学习的经验,它只能是神性的表现,是上帝“智慧”的自然传达。

譬如《圣经》故事中亚当的长子该隐杀弟,就是违背“自然法”的,因为人性的普遍目的是“保持生命”。人类的理性能自觉意识到“不可杀人”,正是上帝神谕的结果,因此便有了“不可杀人”的道德戒律。可见,道德的本质和根据还是被马利坦归于上帝,人类的良知、理性则不过是对上帝理性的遵循,所以马利坦认为:“理性的明智不是掩盖,而是揭示上帝的仁慈和明智。”伦理学上的信仰主义把道德的根源、本质和根据解释为神或上帝的恩赐、启示或布达,把人类的良知、公正、爱、正义等德性视为“由于上帝的意志把它们从天上灌注到人类本性的道德美德中”的缘故。

这既是对以亚里士多德、康德为代表的理性主义道德观的倒退,也是对尼采、萨特等人的非理性主义关于道德本质理论的倒退。因为无论是奥古斯丁,还是马利坦,他们在解释道德的本质和起源问题时,用了一个从来无法也不可能证明其存在的东西来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这固然是省力的,但在理论和实践上却是缺乏说服力的。

2.爱上帝是道德的最终信仰和希望

基督教的伦理道德学说把爱(charity)、信仰(faith)和希望(hope)称为三主德,并认为这是人类最主要的美德。但是,爱、信仰和希望这些道德品性的实质正如托马斯·阿奎那宣称的那样,无一不依靠上帝的恩赐,因而道德的实质就是爱上帝。

(1)《圣经》中“天国”(heaven)之说的道德意义。《圣经》把上帝的住处“天国”描绘成至善至美的象征,因而这就为爱上帝,从而走向“天国”奠定了理论前提。由于上帝的“天国”是行德者追求的目标,又是行德者信仰和希望之所在,而且还是人们日常行为中道德规范得以实施的监督与威慑力量,因此基督教伦理观一个必然的结论就是,行德者必须爱上帝方能成善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