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劳而无忧:劳动权益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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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传播与性别(2)

激进女性主义坚决反对色情文学和卖淫制度,她们的主要立场是:色情文学和卖淫制度贬低、凌辱了女性的身体,最终导致强奸现象的产生。“反抗强暴行为,关键在于反对色情文学以及社会对卖淫制度的容忍。”她们认为,色情与卖淫主要是为了男性的利益。因为男性是社会构成的一部分,一旦男性成为了普遍性之后,男性的需求与色情文学和卖淫制度放在一起,彼此寻找存在的理由,并且试图将其合法化。作为女性必须在观念和行动两个方面反抗这样的强暴行为。

第四节媒介的性别偏见与歧视

媒介作为社会现实的记录者,从两个方面难以避免性别偏见和歧视,一是作为新闻事件职业记录者的个人,其所属文化群体的传统观念和判断标准(基础的意义和价值),或多或少影响到记录内容(受价值观影响);二是被记录事实本身,其发生原因和社会评价也难免渗透偏见。

一、男性的绝对性与非自足的女性偏见

人类生活的这种基本相对性,也在男女性别关系中表现出来。在这对关系中,男性成为绝对,也就成了普遍性。在这个基础上确定的一切规范都不是中性的,它消除了性别平等对立,而是具有男性特征的。如艺术要求、爱国主义、普遍美德、特定社会理念、实践判断的公正性、理论认识的客观性、生活的力量和深化等范畴,虽然从形式和要求来看,属于人的一般性范畴,但实际上其历史形态是男性的。男性成了一般性,女性则是需要特别强调的。

当男性的东西绝对化为客观的实质的权威标准后,不仅属于男性的经验成为既定事实,那些来自男性的、为了男性而提出的观念和理想要求,也成为超性别的绝对,这对评价女人产生了严重后果。

例如,关于女强人的说法中包含着这个女人像男人一样“强大”,做了男人做的事情。因为没有一个对应的关于“男强人”的说法,强人是属于男性的,不必特别强调了。

传统意义上的女性特征是建立在以男人为取向的、令男人喜欢的、为男人服务、补充男人的基础上的。现代社会理论将社会分成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与私人领域(private sphere)两个部分。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认为,“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

公共领域的前提是:普遍地接近性;公共议题;体制化的空间和法律保障,展开公共辩论的空间;理性的,非支配性的辩论;私人领域指的是由封闭的和排他性的亲密关系、不能普遍化(non‐universalizable)的个人情感所维系的家庭;由于哈贝马斯在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时没有涉及女性主义的问题,加之传统男权社会一直将女性的劳动和付出放在家庭——私人领域,给女性贴上的标签:贤妻良母、贤惠、温柔等基本上将女性的角色设置在家庭场所。因此,在公共领域来自女性的声音不受重视,或者说女性不能代表自己说话。当“政治公共领域以公众舆论为媒介对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加以调节”时,大众传播媒介的传播活动也介入其中,传播者性别的刻板印象会随着具体信息有意无意地传播给受众,这种偏见或者强化受众已有的刻板印象,或者作为常识被强调。

来自联合国关于《2007年人道主义行动报告《性别偏见在紧急情况下危害儿童生活》特别强调和揭示了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给妇女和儿童带来的严重影响,呼吁全世界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妇女和儿童在这些处境中尤其脆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紧急方案部主任丹·图勒先生说道,“冲突和流离失所的情况为虐待和剥削儿童提供了契机。如果不去制止,你也不能使儿童得到保护。

保护妇女能使我们帮助他们使其权利得到保障,并帮助我们达到保护儿童的目的。”在危机期间,妇女易患疾病和怀孕并发症。其中也包括:

遭到剥削和性暴力的伤害。

被排斥在决策参与和学校教育之外。

得到充分保健和营养的权利被剥夺。

但是紧急情况也会提供很多独特的机会让我们来促进两性平等的工作。

处于紧急情况下的妇女如果不受到保护,那么儿童的健康和安全也将受到威胁。

(参阅附件1)。

二、媒介的性别偏见与文化中的性别偏见

传播作为一种文化实践,本身就是在男性文化基础上的行为。虽然许多时候性别成见和歧视不是媒介故意为之,它经常表现为对性别问题的无意识或是对传统成见的“自然”反映。提出文化与性别、媒介与性别的问题,就是要对“传统”、“自然”进行反思和批评。在社会性别分析的基础上,减少大众传播媒介对传统性别成见的建构和影响,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在社会现实中,性别偏见主要包括对男女两性的性格、形象、智力、社会分工、家庭角色等方面的定型化。如性格中关于理性、勇敢、进取、坚强、喜欢高科技等与男性特征的一致性;关于柔弱、温和、感性和被动与女性特征的一致性描述。基于社会中存在着性别偏见和以商业化运作基础的大众媒介,在传播实践中必然要追求大众认同,反映甚至扩大、强化这些性别偏见。如:广告利用大众最熟悉的性别价值,即在社会中用优势意识形态建构的性别意义和模式,赋予女性漂亮、温柔、顺从等固定价值特征。而女性作为消费者随着女性美容产品的广告一再被确认,包括对女性身体的认可标准等。

媒介的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信息传播过程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带有偏见的,特别是处理政治新闻和其他有争议的社会新闻时。这种偏见是天生的,是报道者根据个人价值体系和文化背景在选择事件、创作报道和传播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导致偏见产生的因素还有其他,如记者的教育背景、宗教信仰,所处的社会阶层、性别、党派,政治意识,以及一系列的个人偏见。尽管这样做可能是潜意识的,就算是反对偏见的记者出于平衡、准确、公正的要求试图消除偏见,它仍然会将性别偏见从各种表述中渗透到新闻报道中。

三、媒介对大众性别意识和行为的影响

媒介对社会规范、角色、等级、制约的种种描述,常常会内化为受众的一种社会期待,最终会影响受众的性别认识和行为。因此,大众媒介很容易强化性别成见。

由于传统的社会文化影响,人们更习惯从男性中心的意识形态来审视女性形象,对于有些含有贬低女性独立人格和尊严的报道,人们已经司空见惯,甚至当做常识接受它。

媒介中的性别模式一直是女性主义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如人们司空见惯的性别歧视的话语:“为何闲着媳妇雇保姆”、“妻子红杏出墙”、“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裳”等一些传播封建意识的话语。一位女青年因为拒绝做三陪女而跳楼的行为被媒介赞赏为:“她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高尚品质”,说她用“鲜血维护了自己的清白”。这其中的“清白”二字,就是男权文化对女性的精神压迫。类似“失身、失去尊严”等话语表达的也是男性对女性的苛刻要求。记者先是称女青年为“古代烈女”,然后传播用“鲜血维护了自己的清白”的陈腐观念,又希望其活过来继续“做文章”。在媒介这样的描述中,事件中不幸的女子个体的生命价值和生活处境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她以生命对抗暴力的价值在于成全了对女性的封建道德约束。

漫画上是两个记者的对话:“要是她活了,咱就更有的写了!”

我们看到在电视剧中出现的女性职业角色主要有三类:第一类做秘书、公关小姐、饭店服务员、护士等辅助性的工作。与之对应的男性的工作是经理、律师、医生、侦探、工程师等具有高度智慧且能做重要决定的工作。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也从事一些重要的、需要专业技术的工作,或居于领导者的位置,但电视剧中这类女性的形象很少。在警匪片、侦探剧中看到的女警察形象,虽然被表现得像男人一样,但是要相貌姣好,因为她们最终也要成为男警察的恋爱对象,做服从男性的女警察。例如,香港电影中的警花形象,也是美女加勇敢的统一造型。第二类,女性的性格固定在柔弱、顺服、爱哭和情绪化等概念上,男性的性格则与独立、坚强、镇静、有学问且具有进攻性等意义相符。第三类,好男人总是事业成功的,所以需要在社会上努力奋斗;好女人总是年轻漂亮的,所以大量的节目中女性总是出现在商场挑选服装或者镜前化妆。

社会上成功的女性也总与“美”有关,女性要想成功除了付出与其他男性一样的努力外,还要美容、美体。工作能力加上被人欣赏的魅力才能成功。

以香港为例,香港被看做是华人地区女性地位最高的地方,在香港政坛可以看到许多居于要职的女性官员,女性在镜头前的表现也被市民备加赞赏。但是,渗透在文化传统之中的性别偏见,并没有因为政坛有杰出女性的出现而发生根本性改变。香港前保安局长叶刘淑仪从一个被人指责为强悍、霸道的批评形象变成广受称赞、民意支持率上升的女官员,恰恰源自于社会对女性的刻板印象。叶刘淑仪虽然身为保安局长,但是她要获得市民的支持率,必须按照传统女性刻板印象设计自己的公共形象,而不是保安局长的形象。之前她只注意到自己的保安局长角色,忽略社会对女性的普遍期待的形象,结果被“强悍、霸道”等形容词所否定。当她在自己的公共形象上加入诸多社会认可的女性元素以后,才获得民意支持率上升的结果。叶刘淑仪自己分析公共评价的变化时认为:关键的转折点来自她在接受媒体访问时,向媒介表现出值得同情的一面,她通过媒体向受众表露自己经历过的艰难岁月。“如果事情真的如此,那么,为什么女主人的苦难特别能唤起同情和好感?个中原因恐怕不在于‘苦难’特别能开拓‘强硬’,而是家境的苦难特别符合大家心目中的女性形象,令我们觉得她也是一个女人,遭受平常女人都遭受的委屈。

于是公共职务中因彪悍而带来的反感被私人生活中困苦遭遇所引起的同情所颠覆。”(参阅附件2)

在大众媒介和其他的宣传广告中对女性的偏见渗透在一些细节的描绘中,例如,用女性——美女做汽车、房屋、美酒的“包装”,以刺激男性的眼球注意力。女性的这种“引人注目”的价值被普遍植入人们的意识后,在商业方面女性消费品便紧步其后尘,形成女性消费的景观。同时,女性作为消费主力的同时,也成为被消费的“产品”。

对官员贪污腐败的揭露性报道中,传播“女人是祸水”的陈腐观念是比较典型的例证。

例如,《中国新闻周刊》刊登一篇调查文章,题目为《“表姐”中介——一起介绍贿赂案调查》(参阅附件3)。文中被称为“表姐”的赵丽娟不仅因为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还被封建道德判罪为坏女人罪(极少见有坏男人腐蚀女人一说)。媒体对此事的报道强调罪犯的女人身份,又反复将官员腐败与赵丽娟的性别联系起来,有新闻标题这样写到:一个女人与三个贪官,这些是在不断加深“女人祸水”的性别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