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计算机中国网络传播研究2009(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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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观点(11)

社会行动层面:网络不仅是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也是社会行动的组织、动员渠道。2005年中国网民组织的“反日游行”、2005年以来的“厦门PX事件”、2008年的“抵制家乐福事件”等,都是通过网络这一渠道发起的、以网民为主体的社会行动。

中国网民在自由表达与社会参与时,也会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后文将从其他角度来展开说明。

(三)边缘性需求增加

边缘性内容是在传统时代大众传媒较少涉及或禁忌的某些内容,例如,在中国,色情内容就属于此。在很多网民对网络的需求中,边缘性需求显得较为突出,他们希望通过网络来实现自己在现实空间和传统媒体中得不到的那些满足。在中国环境下,这一点显得尤为明显。

这种边缘性需求,在各个网站的新闻排行榜以及一些提供社会书签服务的网摘类网站的收录排行榜上,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从搜索引擎的搜索数据中得到体现。

2007年11月15日,百度发布的《2007视频搜索行业研究报告》指出,每日的视频检索量统计中,成人类视频占到了34.14%,比排名第二的明星类视频(占14.74%)高出了一倍多。

在传统时代,中国的大众传媒更多承载的是主流价值观和主流文化内容,对于一些另类的、边缘的内容,人们没有太多获取渠道。而网络空间的海量性和传播主体的多元性,使边缘性内容激增。而网络的“拉出式”信息传播模式,也为他们快速找到相关信息提供了途径。

另一方面,处于相对匿名环境中的网民,自认为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力减弱,因此,他们在接触一些边缘性内容时更少顾忌。如果用弗洛伊德的“本我”、“自我”、“超我”的理论来解释这种现象,那就是,在网络中,人们往往基于对环境的认识,“本我”的表现更为充分些。

有些网民对于网络的泄压功能诉求明显,这也会导致他们对边缘性信息需求的增加。

网民的需求与网络中的边缘性信息形成一种互动关系,网民需求刺激了信息的提供,而信息的膨胀反过来又推动了网民的需求。

尽管网民的边缘性需求的增加有着深刻的现实原因,它是一种必须承认的现实存在,但也应该看到,网络提供的这些边缘性、补充性满足,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们的心理问题或现实困境,有时甚至可能是一种“饮鸩止渴”的行为。

但显然,对网民行为的认识,需要放在社会的背景下,网民之所以表现出强烈的发泄需要和对边缘性信息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压力与矛盾的困扰。只有解决这些社会矛盾,才能真正改变网民的需求方向。

二、行为特点

网民在网络中发表的各种内容,参与的各种活动,都是网络行为,在现阶段,中国网民在行为方面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解构性”行为容易产生轰动效应

“解构”本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解构主义20世纪60年代缘起法国,解构主义领袖雅克·德里达不满于西方几千年来传统的哲学思想,对自柏拉图以来的西方形而上学的哲学传统进行了批评。他“反对形而上学、罗格斯中心,乃至一切封闭僵硬的体系,宣扬主体消散、意义延异、能指自由。换言之,它强调语言和思想的自由嬉戏”(王泉、朱岩岩,2004)。作为一个哲学流派,德里达的解构主义的理论是晦涩的。但是,解构主义的思想后来也被引入语言学、文学、政治、建筑、时装等领域。在各个领域的解构思潮的共同推动下,现在,解构主义更多地代表了一种精神,那就是打破现有的单元化的秩序,这里的秩序并不仅指社会秩序,还包括个人意识上的秩序,比如创作习惯、接受习惯、思维习惯和人的内心较抽象的文化底蕴积淀形成的无意识的民族性格等。总之,其精神实质是反传统、反理性、反中心的。

尽管中国网民绝大多数没有受过解构主义的直接影响,但是,一些网民的行为特点,与解构主义的精神是相契合的,那就是追求对既有体系、观念、事物的挑战、否定甚至破坏。而从总体看,网民的“解构性”行为容易引起普遍关注,在网络中产生广泛传播和其他影响效应。

“芙蓉姐姐”在网络中的表现就是典型的“解构性”行为。她自恋式的张扬的话语与举止,对中国传统所强调的“含蓄”、“低调”、“谦逊”、“内敛”等价值观念、行为准则是一种挑战,尽管有不少网友对此不以为然,但是,也有很多人欣赏她敢于表现自己愿望与个性的精神,一些人也把她视为尊重个性追求自由的符号。不管是欣赏还是批评,人们的议论、关注,使“芙蓉姐姐”很快成为网络红人。

“恶搞”也是一种典型的解构性行为。“恶搞”风不仅成就了胡戈、“后舍男生”这样的网络名人,也带来“很黄很暴力”这样的网络事件。

“恶搞”风的兴起,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但人们越来越多地接受“恶搞”、参与“恶搞”,一个原因也在于这样一种解构性行为更容易吸引“眼球”,引来社会的关注。

“解构性”行为容易产生轰动效应,与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的转变有关。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价值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挑战传统与主流的价值观,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所追捧,这种叛逆性尤其会表现在文化方面。而这些价值取向,被一些网民付诸实践时,就表现为“解构性”行为。这种行为不是孤立的,而是与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的渐进变化过程相吻合,因而能引起普遍的关注,有时会产生较广泛的共鸣,产生明显的传播效果。

“解构性”行为在网络中表现得更多,这是因为网络的相对匿名性让网民产生安全感,网络行为对于现实社会的直接影响也相对较小,因而网民常常以网络为实验场,将现实生活中所积蓄的压力,以破坏性、解构性方式释放。网民的心理需求,一方面促进了“解构性”行为的形成,另一方面促进了“解构性”行为传播效应的放大。

当然轰动效应不等同于社会的普遍认同,有些“解构”行为能得到广泛的支持,而有些则会引起激烈的争论,但不管怎样,在网络空间中人们可以普遍讨论反传统、反权威的“解构”行为,这也是中国网络社会开放性的一种表现。

但是,在中国网民的解构行为中,也表现出一种自我矛盾性。人们在“解构”某种权威与中心的同时,似乎又在维护某种权威或成规,尽管他们自己有时并没有感知到它们的存在。

网友“恶搞”现代诗人赵丽华的事件,就是这种矛盾性的典型体现。作为中国作协会员、国家一级作家的诗人赵丽华,在近年进行了创作风格的转型,开始“大白话”式的诗歌创作。2006年9月,她突然在网上“走红”,众多网友模仿并嘲笑她的诗歌风格,并用各种形式对她及她的诗歌进行恶搞。在赵丽华本人看来,这场恶搞体现了“一种新生事物与传统的对抗,这种对抗一方面是中国现代诗歌,另一方面是少数网民和大众的诗歌观,而他们背后则是整个传统的诗歌教育制度”(《中国青年》,2006年11月)。不管赵丽华的诗歌的价值如何,也不管她的诗能否代表中国现代诗歌,但她的这段话的确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这场恶搞的实质。网友在挑战一个拥有主流话语权(作协会员、国家一级作家)的诗人的同时,似乎又在维护某种传统的诗歌观。

这个事例只是一个代表,它反映出一些网民的解构行为更多的只是形式上的本能反应,但在人们的精神内核上,传统的思想、观念甚至由社会长期积淀形成的“集体无意识”,都会对人们产生长久的作用。

(二)暴力行为易被激发

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网络事件,如“铜须门事件”、“史上最毒后妈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等,使网络暴力、网络暴民这样的词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提起,尽管有人认为“网络暴民是伪命题,如果我们把注意力过分集中在这个词汇本身,不但偏离解决问题的方向,而且我们自己也容易陷入以暴易暴的尴尬境地”(李方,2006年6月16日)。但是,一些网民行为中的暴力倾向,是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这些倾向被频频激发为现实行为,所带来的侵犯他人权利等后果也是值得警惕的。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网新闻中心在2006年9月联合开展的一项在线调查(3226人参与)显示了网民对于“网络暴民”特征的认识(《中国青年报》,2008年9月18日)。

主观上有恶意制裁别人的倾向62.6%

出口成“脏”57.4%

不经当事人允许就擅自公开其隐私56.8%

威胁当事人的人身安全54.3%

动不动就质疑当事人的道德品质48.2%

盲目跟随别人的意见44.8%

“主观上有恶意制裁别人的倾向”、“出口成‘脏’”、“不经当事人允许就擅自公开其隐私”、“威胁当事人的人身安全”这几个在调查中网民所认同的网络暴民的特征,都具有暴力的行为特点。

网民所认同的上述特点,只是在某些事件中表现出来的暴力特点,但是主观的暴力动机、威胁人身安全等,并不是网络暴力的必然要素。

网络暴力可以表现为个体层面,也可以表现为集体层面。

从个体层面看,暴力主要通过两个方面表现出来:

一是语言性的暴力,即通过语言来对他人进行攻击。

二是行动性的暴力,例如,将他人隐私暴露在网上,甚至直接到现实世界中去实施攻击或惩罚行为。

但是,网络暴力之所以引起人们的担忧,更多的是因为集体的效应。在集体层面上,由于群体效应等影响,网民可能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通过道德声讨与道德审判来围攻某些个体,甚至形成越权,威胁、侵犯他人隐私或其他权利。

当然,网络暴力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网民素质的问题,它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社会现象,其背后有着深层的社会原因。

首先,网络暴力是社会现实压力的一种表现。人们在一些事件中表现的暴力行为,看上去是针对某些特定的当事人,但实际上,它是人们针对普遍社会压力的一种泄压行为,特定事件或人物只是一个启动阀门。而网络表达的相对自由性,为这种压力释放提供了可能。当然,从本质上来说,任何人的内心都或多或少隐藏着暴力的倾向,而中国网民的暴力倾向更容易被激发出来,也许与社会转型期的各种复杂矛盾及生存压力有关。

其次,网络暴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网民社会参与的不成熟性。

虽然有一些网民是有着主观的攻击动机的,但也有不少网民并没有明确的攻击动机,他们仅仅是为了参与到某些公共事务中。但是,他们更多的只有社会参与的热情,而没有社会参与的经验,这个过程中感性的行为多于理性的行为。很多网民在追求民主、法制社会的过程中,思维与行为方式却仍然受到人治时代的影响,在某些时候,这表现为简单的道德声讨、审判,集体暴政,置法律于不顾。

用集体的力量形成道德上的审判,这是现阶段中国的网络暴力的一种突出表现,它反映了中国社会传统的强大惯性力量,以及它在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的困境。

第三,网络暴力的负面作用,更多地体现在集体行为层面。个体的暴力行为虽然在网络中也存在,但与现实社会相比,并没有太多不同,一般来说也不会造成太大的社会影响。网络暴力的主要破坏性力量,来自于群体效应。前文所提到的调查中,网民认为“盲目跟随他人意见”也是网络暴民的一种特征,这也表明了群体氛围对网络暴力的影响。很多时候,网民本来并不强烈的暴力倾向,由于群体的互动而被激发出来。集体互动,也会造成极化效果,使网民的某些观点更为激烈、极端。

尽管有人认为“并不是网络造就了‘暴民’,而是中国社会在转型过程中遇到了道德真空乃至需要道德重建的问题”(《中国青年报》,2008年9月18日)。但是,仅仅把网络暴力作为现实社会矛盾的某种表征去研究,也是片面的。因为,网络环境毕竟对于暴力行为的触发和激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除了对个体的权利形成直接伤害的网络暴力外,还有一种现象,那就是多数人的声音对少数人意见的压制,虽然这种意见上的压制并不会造成现实的伤害,但是,从影响来看,这种现象也具有一定的暴力特征。

以网络暴力为由阻止网民的自由表达与社会参与,也是无益的。

也许一些网络暴力事件是中国网络社会逐渐走向成熟的必然代价。

在这个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教训,可以为相关法制的健全,为网络公民素养的培养,提供宝贵的借鉴。

(三)群体感染性强

正如上面所说,网民的暴力倾向很多时候是由群体的作用才变得强烈。而在中国的网络中,群体的感染显得更为明显。这可以从中国的网络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得到证明。反过来,中国网民的言行之所以有更大的社会影响力,也正是因为这些言行最终会表现为一种集体的言行,这是与网民的群体互动深度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