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电子商务法实用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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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电子商务法概论(4)

依据《全球电子商务纲要》规定的原则,美国分别与日本、法国、加拿大、荷兰、爱尔兰、澳大利亚、韩国、菲律宾、智利、埃及等国签署了《电子商务联合宣言》,确立了基本和美国一致的电子商务发展原则。

2000年6月,美国联邦政府又颁布了《全球及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

美国各州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不仅很多而且也很有示范意义。犹他州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此外,美国还颁布了电子商务中隐私保护规范、电子商务征税、电子支付等方面的规定。

(2)新加坡

新加坡是发展信息高速公路及电子商务较早较快的国家之一。1998年,新加坡正式颁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综合性法律规范——《电子交易法》,之后又制定了配套的《新加坡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以及《新加坡认证机构安全方针》。新加坡很重视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规定了认证机构的管理机关、认证机构的内部管理机构、评估标准、申请费用、证书的证据推定效力,以及限定性责任等。

在亚太地区,日本、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家,都较早地积极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制度。

3.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1)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中居主导地位。

由于发达国家具有资金、人才、技术优势,电子商务发展程度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

因此,发达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也最早、最发达,自然居于主导地位,尤其是美国。

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各种构想大多是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和欧盟提出的,而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接受或主动借鉴的地位。

(2)兼容并蓄是电子商务国际立法的主旋律。

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电子商务具有明显的全球性特征。因此,电子商务立法首先应考虑与国际组织或其他国家已有立法的相互协调问题,以避免或减少冲突。从目前的现实来看,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美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和原则,对其他国家的立法起了重要的导向作用。当然,电子商务立法在注重兼容并蓄与国际接轨的同时,还应突出本国特色,如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立法。

二、国内电子商务立法情况介绍

1998年11月,江泽民在吉隆坡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就电子商务问题上发言,明确表明了中国政府发展电子商务的态度:“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以及工商企业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以及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我国相继修改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应对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冲击。

1.法律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也是目前唯一一部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单行法律。《电子签名法》首次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其运行,及电子商务参与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我国对于传统法律也进行了修改。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规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等问题。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着作权法》增加了网络传播权的内容,确认了着作权人享有网络传播权和获取报酬的权利。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2.行政法规

国务院颁布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主要有:2006年5月18日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0年9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997年5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2月1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等。

上述一系列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电子信息行业的运行,保护了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基础性的保障作用。

3.部门规章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局、署、组等从行业管理或全面管理的角度,制定了大量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此外,国家互联网信息中心也制订了很多具体规则,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2007)、《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等等。

4.地方性法规

我国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和地区,由于电子商务水平发展程度较高,电子商务立法也走在全国的前列。1999年初,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电子商务近期发展目标和实施计划》,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加快电子商务的实施步伐。2000年,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2003年2月1日,中国大陆地区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立法《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正式实施,主要对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规范认证机构的管理和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规范。2000年,香港颁布了《电子交易条例》,最主要的内容是给予数码签署及电子档案以等同于人手签署及文件档案的法律地位。

你知道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怎样的吗?它们的效力等级如何呢?

本章小结

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是在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成熟而迅速发展起来的。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与传统的法律制度相比较,技术性是电子商务法的核心特征、安全性是电子商务法的必然要求、国际性是电子商务法的发展要求、综合性是电子商务法的内在要求。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包括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以及司法管辖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指由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调整的、电子商务参与人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一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由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和电子商务法律内容这样三个要素构成。

国外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已经大量出现,既有国际组织或地区性组织的立法,又有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总体上说,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水平要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并起主导作用;国内电子商务立法水平层次相对较低,大量是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也是目前唯一一部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单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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