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电子商务法实用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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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之着作权法律制度(4)

(2)网页作品的着作权侵权

网页设计的好坏对于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但是,设计一个好的网页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而复制、剽窃一个网页却极为容易。所以,抄袭他人网页的行为时有发生。如被称为“中国网络主页侵权第一案”的“瑞得诉东方案”,被告四川东方信息有限公司就因为抄袭原告北京瑞得(集团)公司的主页,侵犯了原告主页的着作权,而必须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的责任。

三、网络着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

(1)通知删除义务

通知删除义务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对侵权信息立即采取措施,同时履行其他义务后,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

根据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了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这里要说明的是,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从而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仅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内容提供者则不适用。比如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站里有一个栏目,没有经过作者同意就上载了电影、音乐等作品,这本身已经构成侵权了。权利人不用通知网站,就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网站,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①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a.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b.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c.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d.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e.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及时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了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③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a.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b.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④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a.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b.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c.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2.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认定

(1)网络内容提供者侵权认定的原则。

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站里的信息均是网络内容提供者直接编辑上传到网络中的,因此网络内容提供者相当于直接侵权人,运用传统的侵权判定原则即可判定网络内容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即是否具备四要件:网络内容提供者是否有侵权行为,网络内容提供者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网络内容提供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网络内容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行为,或者经着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网络内容提供者对着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2)法定许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作品作为作品,传播者拥有转载、摘编作品的“法定许可权”,即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着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着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前引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影响判决的因素主要有两个:

1.《戏说MAYA》一文是否应为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本案中的《戏说MAYA》一文是对三维动画技术的一种文学化的描述,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数字化形式被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可上载到互联网并保持稳定状态,并可为社会公众所接触、复制,故该文章应为着作权法所述作品,该文上传到网络的时间即为发表时间。

2.网络中的作者如何认定

着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在网络中,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密码的修改、删除等,只能由个人主页的注册人完成,注册人拥有个人主页的账号、密码和IP地址。经过现场勘验,陈卫华可以修改“3D 芝麻街”的密码,并能上载、删除文件,《戏说》一文又被上载到陈卫华的个人主页空间里,且被告电脑商情报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或《戏说》一文已于上载前被报刊登载,也未提供读者向其投稿的原始证据。因此,应认定作者即为陈卫华,着作权也归陈卫华所有。

法院据此判决如下: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作品《戏说MAYA》;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在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合议庭审核,如被告拒绝履行该义务,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专业报纸上全文刊登判决书,有关费用由被告负担);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稿酬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24元。案件受理费2017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本章小结

着作权英文为copyright,常称为版权。根据我国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就是版权,二者是一致的。着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网络作品着作权的主体、对象和内容,和传统作品着作权具有一致性,更具有特殊性。网络作品着作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网络作品的着作权对象包括传统作品在网络中的衍生形态,网络中产生的作品及其他特殊的作品形式等。网络作品着作权的内容除传统的权利以外,更增加了新的内容以适应网络特殊环境。

依据法律规定,着作权人的权利在特定的情况下受到限制,网络着作权同样也受到限制。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侵权形式主要有上网、下网和P to P 等形式。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通知删除的义务。

1.七大国际唱片公司诉百度一案被宣判败诉。此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国际唱片业协会组织的5家唱片公司全部诉讼诉求。法院认为,百度不侵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005年7月七大国际唱片公司以百度MP3搜索侵权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历时两年半后,百度先后获得一审和二审的胜诉。

问题:你认为百度胜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2.京讯公司经营计算机信息服务业,该公司经营的网站首都在线提供免费个人空间。李某在该空间上开办了自己的个人网站,主要提供考研咨询,其中“复习指导”栏目上载有《考研圣经》中的24篇文章。《考研圣经》是《大学生》杂志的特刊。《大学生》杂志社发现后,立即向首都在线发出律师函,京讯公司在收到一个月后,遮挡了该栏目,并在网站上发出声明,要求网站申请人李某在规定期限内与公司联系。之后,李某主动删除了该网站内的有关内容。《大学生》杂志社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故提出诉讼:1.在《中青报》公开赔礼道歉,并在263网站上连续30天公开道歉;2.赔偿经济损失10万。

问题:你认为法院会如何判决?为什么?

微软公司自2008年10月20日起投放新一轮正版增值计划:如果WindowsXP用户没有通过正版验证,将被每小时“黑屏”一次,并在屏幕右下方出现一个永久通知和持续提醒的对话框;如果Office用户没有通过正版验证,30天后将被添加“不是正版”标记。微软称此举“只是为了帮助用户识别自己电脑中的软件是不是正版”,是“善意的提醒”。微软此举立即引来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无论是一般消费者、网民,还是计算机业、法律界人士都通过各种途径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大部分人对微软的做法表示愤慨,有人将其与江民公司“逻辑锁”案相比,更有人向北京中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微软此举侵权。微软的做法到底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