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电子商务法实用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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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之人格权法律制度(2)

12月,原告点击“找到啦”网站的“出格大男人”频道时,惊讶地发现自己的5张艺术照与一不知名的女性裸体照被连续编排在同一网页上,且该网页仅此6幅照片。从照片的编排顺序上看,前5张均为原告面容清晰的人像,第6张裸照则面目不清。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黑冰”和“找到啦”均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黑冰”认为,网上登出的照片,是因介绍和宣传摄影艺术家黑冰而附带介绍一些他的作品,是向网民展示黑冰公司摄影的艺术魅力,不仅无损于原告形象,反而有益于她将来的发展,因此认为原告起诉侵权和漫天要价的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审理后认为,黑冰公司未经同意使用原告肖像刊登在报纸上,用于自己的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被告在“找到啦”公司的互联网主页上将原告的照片与另一幅裸体女照连续编排在同一版面上,从照片的编排顺序上看,前5张均为原告,很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该裸照也是原告,因此认定二被告对原告的肖像权及名誉权均构成了侵害,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黑冰单独赔偿原告四千元,与“找到啦”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九千元。

当然,除了上述的侵权类型外,网络中还有其他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比如通过网络小说侵犯他人名誉权,类似诉讼已经在现实生活出现。网络中的侵权行为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还会出现更多的形式,但无论形式如何,这些行为的实质都是通过传播虚伪事实、披露他人隐私,从而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二、网络名誉侵权的损害后果

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但这种损害后果表现在哪些方面呢?一般认为,侵犯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包括三个部分:

1.名誉损害

名誉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侵权人的行为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这种评价的降低存在于第三人的思想和情感之中,是一种无形之物,因此这种评价降低的强度、范围等很难用量化的指标衡量。实践中,是否构成了名誉损害一般用一种事实推定的方法,即侵权人所进行的行为是否已经为第三人所知。法官根据具体情节,来推定是否构成了名誉的损害。

网络中名誉损害的程度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已经为第三人所知?一般认为,可通过网页的点击率、在线聊天人数、电子邮件的发送数目、传播图片的数目等来判断名誉损害的程度。但最近一次的案例对此提出了异议:为提高公司业绩,某电信技术公司业务主管罗某等4名职员,向手机WAP 网上传大量不雅照。2008年2月,罗某等4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提起公诉。警方在涉案电脑中发现了28张淫秽图片,经技术鉴定,这些图片的点击率高达25万余次。被告在庭上提出被点击了25万次并不代表了传播给了25万个人,一个人很可能点击了很多次。事实上的确如此,仅从点击量作为判定损害后果的唯一依据有失公允。因此,对于网络中的名誉损害应综合多种因素考虑。

2.受害人的精神损失

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但精神损害是被侵权人的内心心理感受,是他人对其社会评价降低时表现出来的一种精神现象,具体表现为气愤、愤怒、焦虑、忧虑、烦躁、好斗、羞愧等等非正常情况,也可能出现长期的精神方面的障碍或疾病。至于损害程度,不能完全以外在表现来确定,应当综合各种因素,如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情节和手段、社会影响大小等综合判断。精神损害不是构成名誉侵害行为的必备条件,只是一种常见的损害后果。因侵犯名誉权而造成精神损失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

网络中侵犯他人名誉权是否构成精神损害也不一定。网络中上网的人经常用网名进行发言、玩游戏等活动。一个网名可能虽然在网络中的知名度很高,但大家并不一定清楚他在现实中的身份。因此,即使他在网络中受到了他人的名誉侵害,但该侵害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也仅限于网络的虚拟社会中,不会对其现实生活中产生影响,而对于网络中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精神损失更难衡量。

3.附带的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也不是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必然后果。对于因名誉侵权而要求侵权人赔偿的,一般限于直接财产损失,如受害人为了治疗严重精神损害而支出的医疗费用等,或受害法人因被侵犯名誉权而导致销售额的下降。但在分析财产损失时,应当鉴别受害人财产损失是否由自身的原因导致。

网络中因侵犯他人名誉权而导致财产损失的,常见于侵犯法人名誉权情形。如一家公司使用电子邮件,匿名将一篇有攻击竞争对手的诽谤文章发往所有的业内用户,致使被攻击的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恒生集团诉王某、《微电脑世界》和《生活时报》

名誉侵权案中,恒生集团因名誉权被侵害向第三被告索赔经济损失240万元。

小案例

1999年3月至4月间,河南省郑州市传出“交通银行郑州分行行长携款潜逃”的谣言,大量不明真相的储户到交行郑州分行营业网点大额提取现金、提前支取现金、消户,给交行造成直接损失1252万元、间接损失2050万元。后经查明,网民温某、王某、查某4月16日至21日,分别在当地很有影响的网站——商都信息港的BBS 上发布了“交通银行郑州分行行长携款潜逃”的谣言。

三、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行为人有过错,是民法上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对于过错的认定有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争论。根据主观说的观点,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人主观有一种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才承担责任;根据客观说的观点,只要侵犯了他人名誉权,造成名誉损害的后果都应当承担责任。实际在追究责任时,受害人无需对行为人的过错进行实质性的举证,但行为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而免除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网络中发生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往往不仅有直接的行为人,还有作为平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对于直接行为人,可以依照民法的一般归责原则判定是否侵权,但对于第三方的网站经营者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存在争议。所谓严格责任,又称为无过错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网络名誉侵权中,作为第三方的网站类似传统的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但又和传统媒体有很大区别:传统媒体完全可以经过充分审核以后发布信息,而网站若要对所有信息均进行审核是不太现实的——一方面由于网络媒体信息的海量,工作难度将大大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审核信息占用大量的时间,网络的高效、及时的特征将难以表现。此外,还和网络本身的自由、互动的特征相违背。当然,这并不能免除网站的审查、核实的义务,但这种审查义务不能像要求传统媒体那样要求作为第三方的网站经营者。本书认为,作为第三方的网站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就应当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免除赔偿责任。

合理注意义务如何认定,可以有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对于明显属于侵犯他人的权益、能够进行技术控制而未控制的侵权行为,可以视为网站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责任。比如,网友上传的淫秽色情信息,网站应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技术措施予以控制,但却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侵犯他人权益,甚至达到犯罪的地步。

第二,在被侵权人已经向网站提出要求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时,作为第三方平台的网站仍然置之不理,导致侵权行为继续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显然网站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对于被侵权人所受到的侵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若网站直接制作、上传侵权信息,则应当按照严格责任原则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四、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果多因的情况,因此在要求侵权人承担被侵害后果时,要从多方面考虑,比如法人名誉权因受侵害而导致销售额下降,在分析侵权行为与销售额下降的因果关系时,还应考虑这种销售额下降是否有其他因素导致,诸如市场因素等。

第三节 网络中侵犯隐私权的方式

一、网络中隐私权主体享有的权利

由于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它是自然人的一种专属权利。作为隐私权的主体,有资格享有以下权利:

1.网络隐私收集知情权

用户有权知道收集隐私权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在收集他的隐私,这些隐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该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这些信息的目的是什么。隐私搜集的组织或个人应该告诉用户上述这些信息。国内的一些大型网站,在其隐私权政策或隐私权声明中都告知用户他们将不可避免地收集到用户的个人信息。一些软件公司在搜集用户信息时也会提醒用户,比如微软用户在使用IE 浏览器或者WINDOWS 操作系统出现错误时,就会出现一个提示错误的窗口,询问用户是否发送错误报告,并告知用户错误报告里包含的内容以及他们收集信息的目的。

2.网络隐私收集的选择权

隐私权主体在得知自己的信息被收集时,有权利许可或禁止这种收集信息的行为。

作为搜集隐私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搜集他人隐私时,给出拒绝搜集的途径或者方法。比如,WINDOWS 在出现提示错误窗口时,用户有权利选择发送错误报告,或者不发送错误报告。

3.网络隐私资料的控制权

网络隐私权主体可以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查阅被搜集和整理的网络个人信息资料,并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对缺少的信息加以补充,对不需要的信息予以删除。而作为网络信息服务商应当进行配合,保证隐私权主体的正确、完整的操作。如搜狐网在其隐私权政策里就声明,作为搜狐的用户对于自己的个人资料享有以下权利:随时查询及请求阅览;随时请求补充或更正;随时请求删除;请求停止电脑处理及利用,并给出了具体的操作方法。

4.网络隐私安全请求权

隐私权主体的信息往往存放在网络信息服务商即网站里,或者存放在自己的电脑里。存放在网络空间里的信息,网站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不为他人恶意窃取,并且网络信息服务者不得擅自将用户资料对外披露或者转让。

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去查查各个网站隐私权保护条款,比比哪一家的隐私权保护政策是最完善的。

二、网络中搜集、传播他人隐私的方式

1.依据习惯或约定合法搜集、使用他人隐私

当隐私权主体在网上注册各种各样的用户身份时,他必须填写一些有关自己身份信息或兴趣爱好的各种资料。当隐私权主体向网站提交这些资料时,网站自然就获得了这些隐私。这种隐私可以看作是基于隐私权主体与网站之间的约定而搜集的,属于合法的搜集。

搜集隐私最常见的是cookies 文件,它可以有效地记录隐私权主体在网络中的行为,进而获得有关用户的各种数据资料。对于通过cookies 搜集个人资料的做法,大多数的人都表示了认可。

另外,根据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司法的需要而搜集隐私也应属于合法的搜集。但对于因搜集隐私而造成的损失,国家也应当承担责任。

小案例

2000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官员承认一直通过一种代号为“食肉者”的计算机系统,来浏览可疑分子的电子邮件。这种计算机系统在1秒钟内可浏览百万封电子邮件。

对于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他人隐私的,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或与隐私权主体约定的范围内正当合理地使用他人的隐私,而不能滥用他人的隐私,否则将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权。除非出现限制利用的情形,诸如为了隐私权主体的重大利益考虑而利用其隐私、国家有关机关进行的调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