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电子商务法实用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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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1)

上海人张某和丈夫合开了一家黎依市场策划公司做礼品生意,张某担任公司法人代表。2006年6月,初为人母的张某开始在网上购买婴儿用品,她发现婴儿用品在网上卖得很红火。于是,她也开始在网上销售奶粉和尿片,并用该市场策划公司的名义在淘宝网上开了家商铺。

后来,张某的生意日渐兴旺,在累积了一定的客户群后,她又用公司的名义自建了一个销售婴儿用品的网站——“彤彤屋”。半年来,“彤彤屋”生意越做越大,销售了价值280多万元的商品。由于之前有网上购物经验,张某了解到网上交易几乎都不开发票。在和其他卖家交流之中,她也掌握了一套逃税方法,比如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等。但黎依公司的偷税行为在警方侦查一起诈骗案时被意外发现了。“网上所有的人都是这样交易。”张某在庭审时说。

经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核定: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至12月销售货物含税金额人民币289.5万余元,不含税销售金额人民币278.4万余元,应缴增值税人民币11万余元。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上海普陀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第一节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一、税收与电子商务

1.概述

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国家的存在和居民独立财产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根本原因。所谓税收,是指国家依靠社会公共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单位以及自然人强制无偿征收,纳税人依法纳税,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商品的需要。

近些年,国内外电子商务交易量每年都在迅速增加,网络越来越显示出其巨大能量。

2008年4月10日,淘宝网发布了2008年第一季度网购报告。报告显示:2008年第一季度淘宝网的交易额达到188亿人民币,这一数字几乎相当于2007年沃尔玛在中国市场的全年成交额。淘宝网过百亿的交易额与去年同期69.6亿的交易额相比,增长了170%,也高于去年同期123% 的增速和去年全年156% 的增速。与交易额同时发布的还有第一季度淘宝网的用户数和人均网购金额:2008年第一季度,淘宝网的用户数为6200万,比去年第一季度的3500万增长了77%。淘宝网本季度人均网购金额为303元,同比增长了52.4%。这种情况说明,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已经形成一种自驱动、自增长的态势。

目前中国最大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公司——支付宝在2008年12月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其日交易总额突破2.6亿元,日交易笔数突破120万笔。但对于网络中是否应当缴税,无论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还是一国内部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都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征税,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征税对于规范电子商务交易、整顿市场秩序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征税无疑提高了电子商务准入门槛,同时也增加了电子交易的风险,有可能会阻碍电子商务进一步的发展。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法律制度形成了越来越大的冲击。

2.税收的种类

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将税种大体可分为以下五类:

(1)对流转额的征税。

对流转额的征税简称流转税,或商品和劳务税。它是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类税收。我国当前开征的流转税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

(2)对所得额的征税。

对所得额的征税简称所得税。税法规定应当征税的所得额,一是指有合法来源的所得;二是指纳税人的货币所得,或能以货币衡量或计算其价值的经济上的所得;三是指纳税人的纯所得,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纳税人个人的生活费用和赡养近亲的费用后的净所得;四是指增强纳税能力的实际所得,例如利息收入可增加纳税人能力,可作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而存款的提取就不应列入征税范围。

我国当前开征的所得税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对资源的征税。

对资源的征税是对开发、利用和占有国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征收这类税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取得资源消耗的补偿基金,保护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二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以利于企业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竞争。

我国对资源的征税主要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4)对财产的征税。

对财产的征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税,包括对财产的直接征收和对财产转移的征收。开征这类税收除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外,对提高财产的利用效果、限制财产的不必要的占有量有一定作用。

我国对财产的征税主要有:房产税(外资为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外资为车船使用牌照税)。

(5)对行为的征税。

对行为的征税也称行为税,它一般是指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收。征收这类税,或是为了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调节,使微观活动符合宏观经济的要求;或只是为了开辟地方财源,达到特定的目的。这类税的设置比较灵活,其中有些税种具有临时税的性质。

从B to B 电子商务模式到B to C、C to C 电子商务模式,从电子商店、电子贸易、电子金融、电子营销到电子化的服务,从网上直销、集团竞价、网上拍卖到网上服务,从汽车、计算机到软件等等,电子商务涵盖了许多的交易方式、交易范围与交易产品,并且其中的一些交易方式是以往传统交易中所没有的,如网上的集团竞价等。对待这些特定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与交易产品,尤其是其中一些新的交易方式,是否有必要征收新的税种呢?

美国在1996年发表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中指出:“建议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及税务管理措施时,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为此,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平等地对待,而不去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文件认为,对待电子商务最好是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是通过对一些概念、范畴的重新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补,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在经合发组织1998年通过的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框架性意见的《渥太华宣言》中也强调,现行的税收原则将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课税。对于电子商务课税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税收形式。欧盟对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观点是: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或附加税。

大多数情况下,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交易的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税负也应该是一致的。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仍应以现行的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财政税收的风险,也不会对现行税制产生太大的影响和冲击。

二、税收的基本原则

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在传统的税法中,主要有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等。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国家征税应有法律依据,要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曾有人提出,不仅应该把现行税法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征税,更要开征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有税种,比如比特税。

比特税 “比特税”(Bit tax)即对电子信息按其流量征税,对每发送100个大于1万位的电子邮件征收1美分税款,并将此项收入用于补贴发展中国家发展互联网贸易。据测算,全球每年能有700亿美元的“比特税”收入。“比特税”方案最早是由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提出的。荷兰经济学家卢克·苏特领导的一个欧盟指定的独立委员会于1997年4月提交的一份报告中也建议开征“比特税”。

但该方案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主要原因是比特税难于区分信息流的性质,从而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是国际公认的税法基本原则。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电子商务主体在虚拟的世界中交易,这种完全不同的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收负担水平不平衡,很多电子商务交易者没有“实体店”,直接在网络交易,也根本不缴税,使电子商务成为了国际“免税区”。这对于传统贸易主体显然是不公平的,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要以不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基本出发点。税收中性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大多数国家认为税收中性原则在电子商务征税中仍是基本原则,不应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应努力使现行税种,特别是增值税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税收效率原则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障碍。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确定、便利、简化和节约,以达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标。在大多数的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可以免除中间环节,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环节的消失,使得征税征管复杂化,效率被迫降低。

第二节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冲击

电子商务作为全新的贸易形式,具有交易虚拟化、全球化、隐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点。由于电子商务本身的特征,给现行税收体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于税务管理环节的冲击

1.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依法缴纳税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它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来说,既是征税关系产生的基础,又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

然而,自电子商务问世以来,税务登记在虚拟网络中遇到了难题。因为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连入互联网;任何企业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从事一定的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电脑、就可以进行网上交易。因此,税务机关很难对所有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实施有效的税务管理。

2.账簿、凭证管理

传统的税收征管理是建立在各种票证和账簿基础上的,并以此为基础作为课税的依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但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于是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

而且,这种网上凭证的数字化,又有随时可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性,这也使得税收征管失去可靠的审计基础。

3.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