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电子商务法实用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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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之电子合同法律制度(1)

问题:你认为本案结果如何?

2004年2月,周先生在某知名网站上看到某汽车商城销售一辆奥迪A4汽车,售价仅为32900元。该款轿车市场价最低售价也要30余万元,于是他马上在网上下了订单,并得到了“订单成交”回复。回复上不仅列明了送货地点、订购商品,还言明“2004年2月21日交货”。随后,周先生又根据网上的提示打电话和卖家联系,要求履行购车合同。但是卖家当即表示,网上车价信息有误,3万余元购买奥迪轿车是不可能的。随后,卖家纠正了网上售价信息。2005年4月,周先生将卖家和刊登这一信息的网站一并告上上海闸北法院,要求履行购车合同。

2004年6月,颜先生看到有网友在易趣网客车栏内,以一口价人民币1800元出售苏州金龙33座旅游客车一辆,随即用自己的网名登录了易趣网,将这辆车买下。

随后,他收到了易趣网发出的商品成交确认函,证实交易成功。之后,他要求卖家履行合同,却遭到拒绝。卖家表示,当时她输入价格有误才造成颜先生“误拍”。更何况以1800元出售一辆价值数万元的旅游客车,不符合常理。而且颜先生出价太低,交易即使成功,也“显失公平”。无奈之下,颜先生只得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约履行合同。

第一节 合同与电子合同

一、合同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平等主体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公平、合法的基础上确定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主休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的成立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合同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当事人的特定经济目的。

3.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各方均应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依法或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与电子合同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平等主体,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公平、合法的基础上确定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活动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电子商务泛指应用电子商务及信息技术进行的经济贸易活动总称,如通过电话、传真等进行商务活动。狭义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如因特网、企业内部网、企业外部网等设施来实现的商品和服务交易活动的总称,这也是当前电子商务的主流。现今电子商务及其立法以及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趋势,主要指的是狭义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合同,简称电子合同,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实质意义上讲,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并没有不同,都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而也遵循传统合同法的一般规律。但电子合同毕竟有其特殊性,与传统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无纸性,即合同的形式不同

传统商务合同都会有书面介质留存,而电子商务活动通过数据电文完成,因此有人又称之为无纸贸易。所谓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也正是媒介的特殊性,电子商务活动的各方更应保存各类交易记录,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大宗商品、贵重商品与重要服务的交易,可以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留存交易记录。

2.虚拟性,即合同订立的环境不同

传统商务合同一般是面对面进行,彼此都能有直接的了解。电子商务活动以虚拟的网络为载体,电子合同当事人很多从未谋面,他们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交流、洽谈、签订合同乃至履行合同。由于电子合同当事人在了解对方真实身份、信用情况、履约能力等方面有一定难度,因此,电子合同存在一定的违约和欺诈风险。电子合同当事人应认识网上交易的特点,谨慎交易,积极防范风险。合同当事人在交易前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信息,可以要求对方告知或向交易服务提供者询问,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管理、服务机构查询。电子合同当事人应在适当的时间将自身与交易有关的真实信息告知对方,如营业执照和特殊业务许可证照的有关信息、实体经营地址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等。如果一方拒绝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另一方要谨慎对待,慎重交易,警惕和防范利用网上交易进行欺诈的行为。

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法定条件

1.当事人合格

(1)一般合同要求的当事人合格。

当事人合格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方应当属于法定主体范围,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且这些主体应当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对于自然人而言,《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成年人,有资格订立所有民事合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以外,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则需要在监护人监护下进行;10周岁以下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必须在其监护人的监护下进行。

注意区分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划分。

对于法人而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资格丧失。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其经营范围一致,否则,工商管理机关可予以处罚。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如果没有违反法律,侵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在诉讼中一般可认为该民事行为有效。

对于其他组织而言,只要依法成立,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的,一般都认为具有合同订立的资格。

(2)电子合同当事人合格问题。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当事人不可能像传统交易那样直接地审查对方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等,因此在电子合同中确认当事人合法身份是电子合同订立的一个重要问题。

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确认对方有资格订立合同:

①验证基本身份信息。

对于自然人而言,一是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因为身份证号码包括了持证人的国别、出生地、出生年月等基本信息;二是要求直接上传身份证的传真件以进行审核。一些大型网上交易平台在当事人交易之前的身份审核程序上,基本上都要求当事人提交身份证的扫描件。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要求其提供工商注册信息,并扫描或传真相关的证件,如经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等。平台网站或者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工商登记机关查询这些信息的真伪。

②审核数字证书。

数字身份认证是基于国际PKI 标准的网上身份认证系统。数字证书相当于网上的身份证,帮助电子合同当事人识别对方身份和表明自身的身份,具有真实性和防抵赖功能。目前,国内的电子签名认证机构(CA)推出了多种类型的认证证书,如确认个人身份的个人认证证书,确认企业身份的企业数字证书,确认签名的代码签名数字证书,确定网站的网站证书以及确认服务器的数字证书等等。认证机构从第三方的角度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确认,以保证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资格。

(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所谓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自己内心的想法通过一定行为方式表现出来,并为他人所感知,产生一定拘束力的活动。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想法,不是在弄虚作假、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做出的,否则合同不能有效成立。

在电子商务中,由于当事人不能直接面对面的交流,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获得信息的途径主要是通过网站里的介绍和宣传,这就要求电子商务中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提供方不得提供虚假、夸大的或误导的信息。在有些电子商务交易中,卖方在介绍自己的商品时往往夸大效果,或者对商品作出不实描述等等,买方在不实信息的误导下,即使合同订立过程已经完成,买方也有权拒绝付款。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胁迫等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4)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

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有些人认为网络中的行为难以监管,就心存侥幸在网络中从事非法活动。如有些网站未经许可,就在网站上从事“虚拟黄金”交易;有些网站吸收会员并与之签订合约,从事色情活动等等。这些活动虽然具有合同的表面形式,但由于内容非法,均不受法律的保护。

(5)合同的形式应当合法。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二、订立合同的方式

1.一般合同订立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在实际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往往要经过反复的要约过程,也可能出现要约邀请。但只有受要约方的承诺生效,才能最终导致合同的成立。

A: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不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它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不需要因此受到约束。

B: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需要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明确全面,受要约人通过要约不但能明白地了解要约人的意思,而且还要知道未来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到达受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

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采用通知的方式。在要约生效后、承诺生效前对要约的修改,其效果等于旧要约撤销、新要约产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此时不发生撤回的问题,但要约人仍可以撤销要约。

要约撤销和要约撤回的区别是:在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在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二者的相同点是:无论撤销或撤回要约,要约人均需通知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其目的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未来可能订立的合同主要内容,而要约邀请内容可以很简单。

(3)要约往往是向特定相对人发出,而要约邀请一般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做出的也可能构成要约,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4)从法律效力上看,要约一旦做出,要约人就要受到约束,只有通过撤回和撤销才能变更要约内容,而要约邀请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