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蔡元培卷(中国现代美学名家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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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价值论(1)

哲学者,知识之学也。其接近于实行者,为价值论。价值论者,举世间一切价值而评其最后之总关系者也,其归宿之点在道德,而宗教思想与美学观念亦隶之。

一 价值通论

何谓价值?不外乎于意识中悬一种之鹄的,而欲有以达之。

事物之与意志及情感无关者,即无所谓价值。例如千金之券,谓之有价值者,以其可以购种种可爱之物也。苟其人既不爱钱,亦不购物,则虽有千金之券,与废纸无异。何则?其所有者,形耳,色耳,重量耳,玄学中所谓物质原素或所谓心灵原素之集合体耳,而其所以构成价值之原素则已失之。又如谓某甲有价值者,亦谓其人有利物之道德心,而为他人所利用耳。苟举其利物之道德心而去之,则虽形体犹是,能力犹是,而其对于他人之价值已不复存。然则事物之价值,无不由主观之意志而发生,明也。

价值之互相关系亦然,例如吾人求一身之康强,则不可不宜其饮食,时其起居。身之康强,果也;饮食起居之宜与时,因也。求其果不可不先求其因,是果为鹄的而因为作用,果为最高之价值而因为较卑之价值也。又如吾人或同时有两种鹄的,而二者不可得兼,不能不舍一而取一,于是意识中有竞争。两者之间,有久暂或强弱之殊,而胜负由是决焉。孟子曰“鱼我所欲,熊掌亦我所欲,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生我所欲,义我所欲,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是即同有价值之事物,而因其高卑之比较以定取舍者也。虽然,人之所见,不必尽同,有在此见为鹄的而在彼见为作用者,有在此见为作用而在彼见为鹄的者,有在此为所取而在彼为所舍者,有在此为所舍而在彼为所取者。故价值高卑之比较,不仅在客观,而尤在主观。

以上皆为相对之价值言之也。为问一切价值以上,果有绝对之价值,不受一切主观之影响,而于人人为同等者乎?曰:宜若有之。虽然,其确定之内容,则未有能质言之者,昔之哲学家,盖尝试之矣,曰:人类最终之鹄的,在快乐;曰:在幸福;曰:在生存;曰:在威权。此四说者,非不各持之有故而言之成理也。然而其所以判断之者,乃据大多数人之行为而求其效果之所在,故曰,在是在是,非自各人价值之意识中,实得有普通之证明也。墨翟之教,生勤而死薄,使人忧,使人悲,使后世墨者日夜不休,以自苦为极,果认有快乐之价值乎?

豫让为智伯复仇,至于漆身吞炭,戴就为成公浮辨诬,虽被幽囚考掠,五毒备至而不变,果认有幸福之价值乎?士可杀而不可辱,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果认有生存之价值乎?儒家者流,有若无,实若虚,犯而不校。道家之言曰,柔弱胜刚强,果认有威权之价值乎?然则兹四说也,亦仅为思想家所假定之心理而已。

且也,吾人即使最后之鹄的,假定为大同,而所以达之道,亦复不能一致。

如同一求快乐也,或曰:“与年少辈数十骑,射獐数肋,渴饮其血,饥食其胃,此乐使人忘死。”或曰:“饭疏食,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

同一求威权也,或曰:“仕宦当为执金吾”,或则纵观皇帝曰:“大丈夫当如是也。”或则曰:“士贵耳,王者不贵。”或则曰:“匹夫而为百世师,一言而为天下法。”其他求幸福求生存之道,各各不同,亦复类是。然则不特最高之价值也,即以次递降之价值,亦岂是为定评与?

客观界价值之总纲,其无定评也如此。其在主观则何如乎?夫主观界之价值,即意识中各种欲望之竞争,优胜而劣败,其最后者占最高之价值是已。

其优劣之标准,不外乎两种形式:一,人类以外之主宰者,如宗教家所谓上帝十戒是;二,吾人良心之命令,即所谓道德之意志是也。惟是上帝十戒,非科学所能承认,即曰有之,亦有待于良心之认可。则主观界价值之标准,不外乎良心之命令也。夫所谓良心之命令者,非人人意识中皆昭然若揭日月而行也,有于欲念纷乘之中,仅矐然露一线之光者,能把握之以凌驾其他副贰之意识始能明了,一而再,再而三,以至于什百,于是习惯成自然,而不知不觉之间,所然所否,自然吻合于良心之命令,而无所容其勉强,此良心进化之历史,普通人所公认也。然一叩以何者为一切良心之所同然,而何者为其所同否,则因种族地域时会之不同,而所认者不能一致。例如,或以复仇为第一义,而或主以德报怨,或以方严为美德,而或主柔和之属,是也。

于是价值论之研究,所可认为普遍者,惟有形式。在客观界,以最后鹄的为最高价值,而其他达此鹄的之作用,则视其远近于大鹄的以为差;在主观界,则良心之命令,由有意识而进于无意识,是也。至其内容,则今日尚为一研究之问题,而未能质言之。

二 道德

价值论之实现者为道德论。夫道德界中所谓最高之价值者果何在乎?自昔治道德哲学者,不外二法:一演绎法,假定一最后之鹄的,为最高之价值,乃据以标准各种之行为,以其有无关系于最高鹄的,为有无价值之判断。又以其关系于最高鹄的之远近,为价值高卑之差,是也;一曰归纳法,先由普通人对于各种行为之判断,而求其理由,以为各各之鹄的,乃由此等各各鹄的,而求其最后之理由,以为最大之鹄的,是也。夫归纳法之视演绎法为切实,所不待言,然吾人之经验,既有制限,则所归纳者无自而完全,而其最后之结论,亦仍不外乎假定,然则道德哲学所证明为最后之鹄的者,皆假定义也。而循其进化之序以言之,则略有三种:一曰属于小己者,二曰属于社会者;三曰属于人道主义者。

属于小己之鹄的,其始曰自存,谓一切行为,皆以有裨于小己之生存者为有价值也。然仅仅生存而已,一切困苦颠连之境,有非人类所能堪者,于是谓行为之价值,不徒在谋小己之生存,而尤在图其幸福。幸福者,不惟在体魄之享受,而尤在精神之快乐,是为自利。虽然,仅仅谋现在之所谓幸福,而未达于具足之生活,犹以为未足,于是谋体魄及精神之进步,以求达于具足生活之境,是谓自成。凡是等属于小己之鹄的,在道德哲学家之判断,有认为最高之价值,而排斥一切利物之行为者,如梭斐斯替克及尼采等,专以我之小己为鹄的者,世多以不道德之主义目之。有借是以说明利物主义之缘起者,谓人己之关系,互为因果,非利物不能达利己之鹄,一也;谓小己皆有同情之感,非利物则小己精神之快乐为之不完,二也。于是其所谓价值者,虽不以我之小己为限,而既发端于小己之鹄的,则其所谓利物者,亦不能不以人人之小己为对象,固无疑矣。

夫使我之小己,不足以为最后之鹄的,则他人之小己,何独不然。且也,使一一小己,不足为最高之价值,则虽积大多数之小己,而其不足为最高之价值如故。例如数学中,积大多数之〇,其价值不能大于一〇也。然则此类之利物论者,仍不能不以我之小己之价值为前提,而其利物论,乃不过利己论之扩充者耳。

纯粹之利物主义,则以利物主义为本于天性,初非由利己主义而演出。于是有摈斥利己主义,谓绝无道德之价值者,如叔本华是也。然多数之利物论者,则多调和于己、物之间,以为小己之幸福,即在社会幸福之中,初不必特揭为鹄的。又如有一事焉,物我之幸福互相冲突,则恒以舍我为人者为道德。盖利物论之道德,常兼主观、客观两条件而规定之。在主观界,衡以人格之特性,如贫者因不忍其邻之冻馁,而推食解衣以济之,视富人之捐助巨金为较具道德之价值,是也。其在客观界,则视其行为之效果,所及愈广,则价值愈高,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