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道路运输业节能减排的研究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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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不同国家道路运输业节能减排的做法(3)

1.标准手段

相对于法律法规和政企协议等方式而言,标准手段兼有灵活性、约束性和行业自律性的三重特点,欧盟各国非常注重通过标准的方式来引导企业节能减排,领域几乎渗透到生产和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标准可谓无处不在。如在汽车尾气排放方面,2000年起开始实施欧Ⅲ、2005年起开始实施欧Ⅳ。

2.法律规制

为增强对节能减排的法律约束,欧盟各国纷纷出台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2000年3月,芬兰开始实施新的《环境保护法》,着重强调对环境的预防性保护,要求工厂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能源,使用罪行技术减少排放物,并明确规定了公民在环保方面应承承担的义务。此外,在废弃物管理、水资源可持续发展、能源效率等领域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法令。

英国是世界上控制气候变化最积极的倡导者和实践者,也是先行者。鼓励和刺激企业减排,英国的思路是从末端着手来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的排放,其政策杠杆赏罚分明。

国对所有的商业用电单位,其中包括所有企业征收气候变化税。这个税种是英国独有的,目的是让所有的用电者都要对气候变化负责。气候变化税的税率十分复杂,44个不同行业的税率不一样,体现了高能耗、高排放、高征税的原则。

英国政府有一个减排协议体系,如果企业和政府签了减排协议,并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达到了减排目标,气候变化税可以减征80%。同时,英国政府还设立了一项减排基金,目前的金额是2.5亿英镑。企业可以参加政府的减排基金竞标,中标就可以用基金的钱来搞减排项目。据介绍,英国大约有1200家企业和政府签了减排协议,多数企业达到了减排目标,2002年,英国共减少了1350万吨碳排量。英国政府还专门为中小企业设了一个碳基金,每年5000万英镑,一个项目最多可以申请到10万英镑,用于咨询节能技术和购买节能设备。

对企业更具吸引力的是排放交易体系,业内人士把它称作“碳信贷”,简单的解释就是减排量可以拿到市场上出售。这个体系充分体现了“谁环保谁受益”的原则。和政府签了减排协议但没有完成减排量,或者认为到市场上买减排量比自己减排更便宜的企业,会对这种买卖感兴趣。相应地,超额完成了减排量,或者以较低的成本实现了减排量的企业则可以获利。目前,英国的排放交易体系已经比较成熟。

3.财政支持

近年来,欧盟各国不断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踩着国内资金的杠杆作用。芬兰贸工部设有专门的扶持基金,对节能和新能源类项目提供的资金支持一般占项目总费用的25%,最高可达40%。在政府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下,芬兰企业不断改进现有的工业生产流程,采用高能效生产工艺,明显提高了能源利用率。此外,政府还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及生产企业在税收上给予支持。芬兰是世界上第一个根据能源中碳含量收取能源税的国家,每年收取的能源税近30亿欧元,约占芬兰整个税收的9%,芬兰政府利用这笔收入来支持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形成良性循环。西班牙也针对投资比较大,回收期长的节能减排项目提供25%的税收补贴,主要用于专用设备购置;对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可行性研究提供75%的资金支持。更多的国家采用税收的杠杆作用来体现赏罚分明。

国外相关研究表明,燃油税对调节燃油需求和出行需求具有明显的影响。此外,瑞典等国家已经实施或正在考虑对消耗石化燃料为能源的交通等部门征收碳排放税。

4.产业政策与排放贸易并举

为达到减排目标,欧盟各国一手从产业层面上抓减排,另一手从市场层面抓排放贸易。排放贸易让节能减排成为了一个双赢的商机,可以减少阻力,有效灵活地达到目标。排放贸易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欧盟内部建立的排放贸易体系(EUETS),欧盟内部企业可以在此框架内购买碳排放指标,目前欧盟1吨二氧化碳排放权价格在20~30欧元之间,交易金额超过200亿美元;另一个是清洁发展机制(CDM),主要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项目合作,其方法是发达国家企业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1吨二氧化碳,就可以在本国获得1吨二氧化碳排放权。这一方式使欧盟国家减少一半的减排费用。

3.3日本

3.3.1日本节能方略

1.“领跑者”能效基准和标识制度

日本设立“领跑者”制度来促进企业节能。所谓领跑者,是指汽车、电器等产品生产领域能源消耗最低的行业标兵。通过确立行业标杆,强制要求其他企业向其看齐,也就是确定家电产品、汽车的现有最高节能标准,从而使汽车的油耗标准、电器产品等的节能标准高于目前商品化机电产品中最佳产品性能。对于未达标的制造商,采取警告、公告、命令、罚款(100万日元以下)等措施。领跑者制度实施6年来,日本各种电器都实现了超出当初预想的节能效率改善。比如汽车行业,通过领跑者制度,2004年度比1995年度能源消费效率提高了22%,而按原定目标是2010年提高23%。

2.重点交通运输企业节能管理

日本政府对每年运输量在3000万吨以上或分别拥有卡车200辆、大客车200辆、出租车350辆、装载量2万吨船舶以及装载量9千吨航空器的运输企业列为重点耗能企业,这些企业必须每年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节能计划及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情况报告。如果企业节能减排没有达到计划目标,政府将给予指导;如果仍未达到目标,则由政府向社会公布企业的名单;如企业再不采取有效措施,政府将对该企业实施100万日元的罚款。

3.政府资助开发节能技术

日本的能源战略原本是以石油的安全稳定供应为首。日本有《节能法》,但近来的调整又再次强调进一步提高能源效率,通过进一步加强节能法的执行力度,大力开发和广泛使用节能技术,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日本政府大力资助科研机构开发节能技术,补贴国民购买节能产品。经济产业省每年财政拨款380亿日元(约3亿美元),用于补贴家庭和楼房能源管理系统和高效热水器等;对使用列入目录的111种节能设备实行特别折旧和税收减免优惠,减免的税收约占设备购置成本的7%;政策性银行给予低息贷款,以鼓励节能设备的推广应用。日本节能中心每隔半年向人们公布一次节能产品排行榜。

3.3.2日本减排行动

由中国、美国、日本、印度、韩国和澳大利亚6国参与的“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合作体”于2006年7月启动。与《京都议定书》不同,该组织并没有设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标准,而是强调通过技术合作来限制和减少排放量。

日本同美国一样采用低排放的绿色汽车,日本的汽车生产商本田、丰田和尼桑等公司大力开发混合动力汽车,每升燃料的行使里程是欧美车的两到三倍,日本将尽力提升低污染汽车的使用率,计划把双动力引擎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数量从目前的60多万辆增至2010年的1000万辆。日本在研究石油工业推行绿色汽车燃料以实现减排的《京都议定书》目标。日本可望大量进口乙醇汽油,开发使用从生物质原料生产纤维素乙醇,计划在2008年提出更多的税收激励措施来促进生物燃料的使用,从而在2008-2012年间使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削减6%。

3.4韩国

韩国计划从风能、太阳能和潮汐能发电所占比例将从2006年占2%提高到2011年5%。

韩国政府2003年针对国际石油市场情况制定了高油价时期的非常对策。对策规定,在国际油价低于每桶29美元的第一阶段,将对全国一万户家庭推行节约能源有奖的措施,节约的部分由政府返还现金,同时鼓励轿车车主实行“十部制”(根据车牌号尾数,每天有一个尾数的小轿车不上路)。在国际油价达到每桶29至35美元的第二阶段,将强制实行轿车“十部制”。

韩国现代汽车公司于2008年3月底进入混合动力汽车市场。

该公司将于2010年生产第一款LPG和电动混合动力车。到2010年,现代汽车公司还将推出中规模使用汽油和LPG的混合动力53车。并准备于2012年生产小型燃料电池电动车。

韩国政府规定对于直接关系国家利益的项目,全部由政府资助,并由公立研究机构承担;对于具有商业价值的项目,由企业提供部分资金,合作进行研究;私营企业研究机构承担或参与核心技术开发、基础技术开发、产业技术开发、替代能源开发的国家研究开发项目任务的,韩国政府给予研究开发经费50%的补贴,对于个人或小企业从事新技术商业化的,韩国政府提供总经费80%~90%的资助。

3.5小结

回顾国外在节能减排方面的历史,可以发现他们有若干成功经验:把节能战略放在国家能源战略的首位。由于国情不同,不同国家能源政策的着眼点和倾向也不同。美国和欧盟能源需求大,对外依赖强,所以其能源政策的首要点都是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如美国1975年的《能源政策法》、1978年的《国家能源政策法》、2005年的《国家能源法案》都涉及节能政策。就我国而言,由于人口众多、能源缺乏,应借鉴的是美国和欧盟的重在节能的能源战略。减少污染物排放,重在技术创新。归根结底,减排意味着抑制能源需求的增长,但这未必导致经济产出大幅下降。在1980至2005年期间,美国每美元GDP能源投入降低40%,却几乎没有阻碍其经济增长。与此相关的新技术和更高效率的工艺本身就代表着机遇。

分析美国、日本和欧盟等主要国家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采取的手段可以发现,尽管这些国家针对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除了主要依据法律手段进行控制,并在不同的阶段适时制定相关法案、不断推进新的环境标准外,政府在污染治理上花费了大量的投资,企业也建设了大规模的治理工程。在能源结构上,这些国家也都进行了调整,煤炭的比重逐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的比重有所提高,洁净煤技术得到较快发展。但最主要的还是依靠脱硫、脱硝等工程措施实现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的基本控制,充分发挥政府在节能减排中的作用。

首先,设置能源节约的管理部门,负责节能工作。此外,通过机构升级强化政府对节能工作的管理。如日本对节能工作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地方政府没有相应的机构负责节能管理。

其次,依法实施节能,通过颁布鼓励政策或措施等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由于节能动因已经从能源安全转向环境保护,具有相当程度的“外部性”,不是完全依靠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需要政府和法律政策的干预;此外,节能产品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政府提供公正的信息加以引导。西方国家政府在具体推进节能的方式方法上,对企业的直接行政干预较少,鼓励性措施和惩罚性措施也都有法可依。特别是在专项奖励或减税政策方面大有作为也大有可为,国家和地方可在中央本级财政预算或在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列支奖励,在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中对企业的税收减免方面予以充分考虑。

借鉴节能减排的若干国际经验,现阶段我国的节能减排应从以下方面予以加强:

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研究工作。依法进行能源管理是国际惯例。在法律框架内,世界各国为能源资源的所有、开发、生产和使用等环节制定了相应的规章、规则和政策。一些国家将能源资源的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所有活动在一部综合性法律中规定;一些国家则分别制定法规,如能源资源的所有权和开采权、能源交易、能源供应、能源定价等。

2.签订节能协议可推动多方参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根据参与者的参与程度和协商的内容将自愿协议分为两种类型:经磋商达成协议的自愿协议和公众自愿参与型自愿协议。

节能协议能有效地把国家的战略目标与企业目标结合起来,促进国家和企业节能目标的实现。很多企业将参加节能协议作为改善其形象和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政府也把建立节能协议作为改善管理效率的一个有效手段。

3.开展节能减排的咨询服务与信息传播。国外公民较高的节能意识与政府经常性的、有目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分不开。国外非盈利性的节能信息传播和咨询服务一般由政府提供经费资助。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公共出版物、网站、宣传点等,向公众进行节能宣传。地方政府在社区和责任区范围内,通过发放小册子和期刊、建立网站、实施示范工程和培训计划等,提高公众的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

4.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节能减排工作。一方面,将节能政策处于公众监督之下,可以更好地促进节能工作的开展,在制度、技术保障等方面提供有利的支撑,进一步深化节约意识;另一方面,广泛吸收中介机构参与,既有利于推进节能政策、强制性标准、规划和计划等的实施,也可以使政府工作人员从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中摆脱出来,用更多的时间进行战略性、宏观性事务的研究和实施。

5.引导全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的节能减排意识。节能减排工作不是政府部门或者某一个行业的工作,而是全社会公众应尽的义务。节能减排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除了采用技术措施外,通过制定合理的政策、法规,科学的管理措施都可以有效地实现节能减排。节能减排工作不只是为了行为实施者节约能源费用的支出,行为实施者更是对社会的应尽的义务和作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