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求索中国特色现代农业之路
13101300000031

第31章 现代农业的投入保障与政策机制(15)

这些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量较大,生产周期也较长,有的要三五年,初期投入多、风险大。而农户小额信贷,一是还款期短,一般是半年至一年,有的只有两三个月,与林业、养殖业的生产周期不适应;二是额度太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高的也不超过10000元,因为通常大额贷款都需要担保或抵押,而农民既没可担保的物品,更缺乏可抵押品。而从实际需求看,大部分农户要2万~4万元。

根据我们下发的100份随机问卷调查统计,2003-2005年申请贷款成功的农户占70.70%,申请贷款失败的农户占29.30%;申请贷款成功的农户中,申请金额在1500~5000元占52.80%,6000~10000元占31.43%,15000~50000元占15.7%;申请用途主要为:养殖业占21.43%,种植业占70%,经商占2.9%,其他生产占5.7%;贷款利率(年) :8.8%占51.43%,9.3%占25.71%,9.6%占22.86%;申请贷款失败的农户申请金额:5000元的占48.28%,10000元的占27.58%,15000元的占13.79%,20000元的占10.53%;申请用途:

养殖业占26.32%,还债占10.34%,农业占44.83%,生产占10.34%,看病占6.90%;申请失败原因:欠贷款占37.93%,困难占62.07%;农户不去信用社申请贷款的原因:没有贷款指标占20.68%,没有存折做抵押占17.24%,要求担保占41.38%,没有关系占3.45%,程序太复杂占13.79%,亲戚借钱不用利息占3.45%;从非正规金融渠道(民间借贷)借款的年利率:10%占31%,15%占27.59%,20%占42%。

由于商业化的正规金融与高度分散、兼业化的小农经济之间交易费用过高;农业劳动力投入产出的连续负值使得资金连平均利润都不可能得到,因此,农业银行退出农业、农村信用社离开农户,民间借贷占领农村信用领域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高利贷对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收入增加的作用是双面的。就负面影响看,它存在着严重剥削借贷者的现象,甚至使借贷者倾家荡产,影响社会稳定,扰乱金融秩序等。但如果我们理性地观察,就不难发现,高利贷解决了农户和农业企业发展生产经营中急需资金的问题,既救了急,又促进了发展;农户和农业企业在官办的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不到款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了高利贷,有的“急”就救不了,有的赚钱机会也将白白丧失。

黑龙江省民间借贷也极具规模,齐齐哈尔市在26亿元左右(农村),牡丹江市大约为19亿元,但多以前两种为主(不收利息或仅收少量利息),月息一般一两分,个别可高达3分。

各地表现差异较大,人均收入较低的齐齐哈尔市,民间借贷不够活跃(虽然因人口多、基数大,总量大于牡丹江市),且近两年贷款利率有下降趋势;牡丹江市人均收入高,民间借贷也活跃,贷款利率和贷款数额均呈上升趋势,这可能与其经济较发达、赚钱机会多、农民敢于投入有关。这基本符合黑龙江省与东南沿海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规律。

4.现行贷款制度和担保制度严重制约了涉农贷款的发放

在现行信贷政策条件下,担保抵押资产是否充足是决定银行贷款的主要条件。由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经营场所、产品和经营周期有其特殊性,土地承包权抵押存在很大的难度,农民缺乏其他的抵押品,又没有专门的担保基金或机构愿为农户提供担保。农民还反映,办理抵押的评估费用太高。比如租用的土地,少于50年不准用于抵押;果树、机器、奶牛等资产,流动性太强,银行不允许作抵押。因此在涉农融资中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往往不能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这严重制约了信贷的获取。在调查中发现,尽管部分农业龙头企业可享受政策性贴息,并得到了银行的授信额度,但也往往由于无法提供有效抵押和担保而得不到银行资金的支持。

5.农业保险制度严重落后

中国农业经济基本上仍是“靠天吃饭”的脆弱经济。在银行融资得不到有效支持的同时,农业保险制度跟不上,必然进一步扩大农村资金的供求缺口。由于农业保险萎缩,一遇到自然灾害,就有大批农民和农业企业遭受严重损失,无力归还贷款,影响了金融机构开展农业贷款的积极性。从整体上看,目前中国农业保险收入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仅0.043%,平均每个农民缴纳的农业保费为2.6元,获得的农业保险赔款仅1.8元,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需要。我们在依安县调查,农民也普遍反映由于2006年受灾较重还贷有困难,直接影响到2007年的再贷款。

三、制约金融支农的主要原因

农村特别是农户信贷有其特点:一是信贷需求主体数量大,高度分散,经营规模小。二是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周期长,受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影响大。三是农村经济相对落后,交通通讯条件差,信息传递不便。四是农民收入水平远低于城市,户均拥有的财富和抵押品严重不足。这些特点决定了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和信贷风险都很高。从整体上看,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已经不适应农村信贷的特点和农民的金融需求,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一,国有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风险和提高经营效益的考虑,已经大规模撤离农村,贷款权纷纷上收,留在县和县级以下的分支机构主要以吸收存款为主,从农村吸收的资金更多地投向回报率高的产业和地区。农业银行脱离农村和农业的步伐也越来越快。

第二,农村信用社要发挥金融支农“主力军”的作用还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一是信用社的性质不明确,为社员服务没有体制上的保证。多数信用社中社员股金占的比重很少,在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上类似国有金融机构,不少信用社向商业化转变的倾向越来越明显。

二是农村信用社历史上形成了大量不良贷款和亏损挂账,包袱沉重。多数地方的信用社不良贷款率较高,相当比例的信用社已经资不抵债。三是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难,资金紧张,无力扩大支农信贷规模。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三农”对贷款的需求已经远远超出粮食生产。从这点看,单靠农村信用社目前的资金规模是不够的。

第三,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太窄,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作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发展银行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面临业务严重萎缩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支持农业开发的作用,亏损十分严重。

第四,各地对防范和打击高利贷、地下钱庄比较重视,但对如何组织和引导民间借贷为“三农”服务重视不够。

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总体思路与对策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大的思路就是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满足其需求的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努力形成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小额贷款组织互为补充、功能齐备的农村金融体系,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完善投入管理办法,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要注重发挥政府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和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农村建设。

(一)做大做强农村信用社

要尽快纠正目前农信社改革“一刀切”的不切实际的做法。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按农民意愿办事,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利率方式上由合作社与农民共同决定。确保基层农信社的独立性,严禁上级联社以指定联社负责人等任何形式挤占下级信用社的经营成本。对该类农信社免除一切所得税、营业税。

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防止出现地方对信用社业务的过多干预或信用社脱离农村的倾向。积极开展一证通、一卡通业务,加强与邮政储蓄的合作,开展协议贷款代办业务,积极利用邮政储蓄便捷的结算系统。

(二)更好地发挥农业银行的作用

农业银行应主要着眼于发挥大型商业银行的系统性优势,以市场原则为导向,重点支持商业化程度高、资金需求量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村镇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县域以上工商企业。对农行剥离的扶贫贷款业务,国家采用招标方式由多家金融机构平等竞争贴息优惠。鼓励农业银行在改革中,通过市场化手段,整合农行多余的机构和人员,或改制成农村信用社、试办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和农村保险机构。

(三)正确定位农业发展银行的功能

把一些政策性的财政资金,包括政策性贷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扶贫开发等贷款)整合起来,作为中长期的农业政策贷款,支持新农村建议,支持农业生态工程等。要改善农发行经营机制,在确保农发行粮棉油购销储备信贷业务的同时,逐步拓宽农发行的业务范围,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金融业务,试点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和办理其他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转贷、委托业务,探索农村开发性金融的路子。

(四)积极发展小额信贷

先建立一种批发式的小额信贷机构,主要面向农村。第二步,发展成熟了,再让其吸收存款,在信用社之外,开辟一个新的体系,更灵活,更适合农村的贷款需求,但必须加强监管。

鼓励城乡各类投资者投资设立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小额贷款机构的市场准入实行核准制,由银监会实施监管。该类机构不准向公众吸收存款,可进行批发贷款业务。给予更充分的利率浮动权,同时在一定时期内享受其他上述涉农贷款的税收优惠。

在贫困落后、交通不便的农村山区发展农村社区基金,弥补农村合作金融不足。(夏斌、巴曙松等,2005)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议黑龙江省财政出资建立省级农业大灾保险基金;探索将农村财产险、寿险和农业生产的政策性保险合并经营,用财产险和寿险的盈余,适当补贴生产保险的不足,实现险种的搭配互补;对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再保险。

建立健全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贷款抵押担保机制。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多种抵押担保办法,探索实行农具、牲畜、农作物收获权等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农户联保等担保形式。

(五)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资金外流,积极探索抵押品缺乏的解决办法

一是以税收优惠形式鼓励各商业银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二是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等配套政策支持,鼓励县及县以下邮政储蓄份额超过20%的部分应通过适当方式用于农村,鼓励邮政储蓄机构在农村试办农村小额贷款机构;投资设立农村小额保险组织;购买农业发展银行政策金融债;可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三农”贷款,对存放农村信用社的协议存款,由财政部给予适当贴息优惠。

农村最重要的可抵押物就是土地,从全世界来看,几乎所有国家,均允许农民抵押土地。

将来的政策调整方向,就是应该让农民拿着土地的承包权做抵押。温家宝总理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过,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要永远交给农民,不要再变。

(六)积极支持发展民间金融组织

要明确规定农村民间基层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建议黑龙江省人大在进一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起草、审议、通过《地方农村金融组织法(或条例)》,并以提案形式报请全国人大。明确规定各类农村金融组织的性质、地位、名称、发起人、设立、经营地点、业务范围、享有权利、应尽义务、执法主体等等,在加强引导、监督并纳入法制化管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发展空间。鼓励企业、社团组织(有条件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国际慈善机构到农村开展公益性的金融服务。对农民自助金融(轮会、标会、摇会等)、社区合作基金等非正规金融组织,政府在金融监管中应该摆正自身的位置,以引导、监控为己任,而不是对其进行过多的干预。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达到合法、公开、规范。(陈柳钦,2006)

河南省现代农业建设中的财政支农政策研究

张锋

一、现行财政支农政策及其与现代农业建设的关系

现行的财政支农政策很多,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各种投资、补助和补贴等,另一类是在农村采取的免税政策,还有一类是奖励政策。根据现代农业的内涵和特征,现行财政支农政策与建设现代农业的关系有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之分,凡是直接有助于提升农业科技含量,提高农业生产技术、管理技术以及生产经营水平的政策都是与现代农业建设直接相关的政策,在研究现代农业建设的政策支持时,是值得重点研究的内容。